我在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上班12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为我交纳社保,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要解除劳动关系,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补偿

工作刚满两年公司没与我签劳动合同,没给我交社保,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可以有那些权益要求?--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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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刚满两年公司没与我签劳动合同,没给我交社保,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可以有那些权益要求?
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社保补缴: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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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夫妻二人干去年4月经同乡介绍在临海市连盘屯峙轮窑厂做工至今年7月因窑內通风设备的安置与本地带班人发生争吵被解除劳动关系。进厂后,厂方一直设有签劳动合同,设有为我们交纳社会保险,我妻每周工作56小时按天计工资,不算加班工资,我4休1工作按量计算工资。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获得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补偿弗吗,我只有厂里为我们办的居住证注明在本厂作工,没有其他任何证明申请劳动仲裁能受理吗?我现在没有找到工作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清解答。因听力障碍请用信息联糸。谢谢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您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解决,可提起劳动仲裁。根据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如您符合上述标准可申请法援,具体援助情况请咨询法律援助中心。
我是2007年5月就职的,公司当时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老板口头说慢慢完善,会买的,直至2011年12月才开始买社何,补签劳动合同(从至为止)现合同快过期,一直没人通知续签之类的,对公司的行为,我也觉失望,虽还在工作中,心想想着,如公司不续签,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补偿,如公司续签,但不提高工资或只按现有的工资的话,是不是变相逼人辞职,我应该有什么维权
写了这么多,竟误操作搞没了:(1、还有3个月才期满,公司现在还没通知续签,并不意味着不续签。2、劳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续签的,不需支付。3、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从2007年5月开始计算(2008年1月实施,之前的也应计算)。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都要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公司维持原来的工资,而你不续签,公司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但问题是:在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已提高工资的情况下,不提高工资是否意味着降低条件?这个问题值得商榷。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并没有自动续签之说。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满和无固定期限等三种,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需签。6、公司应补交,的时效为两年。
廖律师:中午好!我是关勇师傅的朋友,我在一集团公司上班了18年,止2015/8已经购买社保16年,本人于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荨麻疹),于被南海区政府认定为工伤,于在佛山市中医院门诊连续治疗一直到现在,期间于申请通过医疗期延长3个月,又于申请通过医疗期延长3个月,治疗期间一直没有上班,然后我公司于2015/1采取了对本人停止发薪水和停报治疗费,又于2015/8停止给我购买社保,然后我于医疗期延长结束后去评残为未入级,医疗期法定评为6个月,评残后我病情没好,还需治疗,之前我公司因一直催促我上班,而我因病情未好没上班而于2015/7公司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于2008与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以下是我要咨询的问题:1.从职业病认定日到评残日期间,公司应该付给我几个月的工资?期间一直治疗没有上班,4/12公司给付3500元/月2.我能认为公司违法在工伤治疗期间解除我劳动合同/停薪停社保要求公司赔偿我年资18年的违约金?3.如果公司不理我,而我要评残后申请继续治疗应该如何做?前几天评残后我去丹灶劳动局要求申请评残后继续治疗,工作人员要求我要有公司出还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4.这种案件你那边接不接案?律师费用约多少?谢谢!
《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期间的待遇:  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关于你的陈述,综合目前我国的法律,简要回答:第一,从你后,工伤予以报销治疗费,可以得出公司方面是对该职业病是认可的。第二,由于你的治疗期多次延长,需要弄清你的治疗是需要全休的治疗还是间断性的复诊。倘若是间断性的复诊,则公司的通知上班和你的全休治疗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第三,关于的补偿,目前我国法律是一年补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四,由于存在第二点的争议性,所以无法判断你的是否合法存在。第五,关于职业病的治疗费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发生时有买社保的社保部门负责,否则由公司负责。第六,无需“劳动关系证明”,因为职业病区别于一般的工伤意外。第七,我们结案前必须要审查委托人手头上的证据才考虑我们是否结案,成功率不大的案件我们不接;至于律师费用,也是综合证据,根据可帮忙获得的赔偿作为一个核算依据,再给出一个方案给你考试是否接受。由于以上回答仅仅是根据你的陈述所作出的回复,具体详细的回复,还得综合证据材料才能科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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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今日解答就是工伤八级,社保赔了,当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现在要离职,我平均工资是4300左右,厂里能赔多少钱-找法网(findlaw.cn)
就是工伤八级,社保赔了,当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现在要离职,我平均工资是4300左右,厂里能赔多少钱
单位还应当按照4300元赔偿15个月工资的工伤赔偿。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1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之前社保赔偿存在差额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差额,有什么需要可以联系我
八级伤残总共赔偿30个月,社保先赔偿11个月.离职时在赔偿4个月.单位还有15个月
建议你在律师帮助下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并与对方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你好,赔偿总额大概十三万,减去社保局赔偿的剩余部分由单位支付
单位需赔偿15个月工资,如还没有过了时效的就有社保的差额赔偿,如有困难可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沟通。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缴纳社保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缴纳工伤 劳动争议 社保-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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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
  据《劳动报》报道,外地来沪打工的小王在2011年4月进入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酒水业务员的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每天早上九点之前到一些地区乡镇加盟超市店的购销业务,并向加盟店传达公司的促销政策。刚开始做这项工作时,小王每天为完成任务东奔西跑,也没有在意签订合同的事。忙碌了将近一年之后,小王发现最近几个月的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12年5月,小王找公司的负责人理论未果,又觉得公司的业务指标太重,于是辞职不再从事这家贸易公司的工作。2012年6月,小王来到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王认为,公司为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小王的要求没有予以支持,小王于是起诉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王与贸易公司的工作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也许读者会产生疑问,都已经缴纳社保了,怎么还不是劳动关系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一下缴纳社会保险与建立劳动关系之间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缴纳社保并不必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虽用人单位存在为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而是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不存在上述特征,那么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有着明确的指导意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不缴社保也可能是合理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有特例吗?在实践操作中,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缴纳社保的合法情形也是存在的:  1、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情形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八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但同时,该文件的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仅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此时不缴纳其他险种的社保是合理合法的。  2、下岗或协保等人员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此类人员与再就业新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新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但是,一般在同一统筹地区,同一人员无法建立两个以上账户,同一时间段内也无法由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此时此类人员已经由老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践操作中新单位就无法为其再重复缴纳了。此时新单位不缴纳社保,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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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
日 02:19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外地来沪打工的小王在2011年4月进入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酒水业务员的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每天早上九点之前到一些地区乡镇加盟超市店的购销业务,并向加盟店传达公司的促销政策。刚开始做这项工作时,小王每天为完成任务东奔西跑,也没有在意签订合同的事。忙碌了将近一年之后,小王发现最近几个月的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12年5月,小王找公司的负责人理论未果,又觉得公司的业务指标太重,于是辞职不再从事这家贸易公司的工作。2012年6月,小王来到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王认为,公司为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小王的要求没有予以支持,小王于是起诉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王与贸易公司的工作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也许读者会产生疑问,都已经缴纳社保了,怎么还不是劳动关系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一下缴纳社会保险与建立劳动关系之间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缴纳社保并不必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虽用人单位存在为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而是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不存在上述特征,那么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有着明确的指导意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不缴社保也可能是合理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有特例吗?在实践操作中,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缴纳社保的合法情形也是存在的:  1、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情形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八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但同时,该文件的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仅负有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此时不缴纳其他险种的社保是合理合法的。  2、下岗或协保等人员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此类人员与再就业新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新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但是,一般在同一统筹地区,同一人员无法建立两个以上账户,同一时间段内也无法由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此时此类人员已经由老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践操作中新单位就无法为其再重复缴纳了。此时新单位不缴纳社保,也是合理合法的。一、单位工作四年,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补交这四年的社保吗?
可要求用人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就业备案手续后,提供补缴期间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二、自2005年6月到现在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保,单位可以给我补缴吗?
若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可由用工单位携带招用工备案手续、装订成册财务记账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三、从2002年开始缴费,中间断开3年,现在一直正常缴费,断开的这几年对我有影响吗?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您中断缴费期间如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则不能补缴,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四、单位职工合同到期在日前停保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度缴费基数还需要申报这些1月份停保人员吗?
用人单位在申报2018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时,不需要申报1月份停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五、15日之后入职本公司的员工,需要缴纳当月的社保吗?因为社保15日之后就是下个月生效了,当月的需要补吗?
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须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以就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作为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开始时间。当月15号后入职的职工,当月办理社保新增时,只需提供就业备案手续即可办理社保补缴。
六、单位欠缴年的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吗?
如果您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要求其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七、假如本月离职,单位的社保账单已出但未缴纳的情况下离职了,本月的社保单位还会给交吗?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由单位补缴应保未保年月的社会保险费。
八、个人社保是从2071年6月中断,现在已找到新单位,如何补交去年6月份中断的保险呢?
如果您断保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单位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就业登记花名册》、补缴期间的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申请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如未建立劳动关系,则不能补缴。
九、单位欠社保中心保费,怎样才能不影响生育时的报销待遇和后期的生育津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先由单位垫付。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来源:青岛网络在线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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