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地怎么能变成建设用地批准书?

承包地建养殖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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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
  尊敬的省领导:潢川县是一个畜牧业发展大县,是省政府规划的发展畜牧业重点县之一.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在全国的养猪业从底谷走向高峰时期,我县出现了大量的中小规模猪场,我们畜牧局和养猪协会也鼓励农民发展养猪.但是农民在建场时却遇到用地问题.我们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准农民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建猪场,对他们进行罚款和收费,很多农民到畜牧局征询政策,寻找帮助.可作为畜牧业主管部门,我们却起不了大的作用.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养殖用地都规定的很模糊,不易操作,而有关的法律解释大都不具效力.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复信息:
  你好!
  非常感谢你通过省政府网站就畜牧养殖用地政策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咨询!应当说,目前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养殖用地是农业用地。如下材料供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1号)规定:“对建设畜牧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
  4、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政[2006]37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5、针对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养殖用地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畜禽养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6]8号),予以澄清,文件规定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猪场,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6、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回复杞县人大农工委有关此类问题时,明确表明:“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殖猪(鸡)场,不属于改变地地使用用途……请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
  7、2007年元月份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目前个别地方的有关部门对养殖用地问题的认识可能还不太明确,请你们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各方面的解释工作,切实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情况欢迎致电省局畜牧处咨询: 3
  畜牧局专家热线:9600118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l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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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坟地周边不要建设建筑物,要不你换养殖场,要不就在正对坟地的方向挂镜子,要求是凸面镜,可以化解,谢谢请采纳
1-1/4-1/3=5/12
(5/12-1/4)÷1/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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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养殖畜禽舍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范畴,不能按非法占地定性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兴建各类养殖畜禽舍的较多,其中不少未办理任何手续。某局按非法占地定性立案查处了一批兴建、扩建畜禽舍的案件,向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争议焦点为:养殖畜禽舍用地能否按非法占地定性,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
养殖畜禽舍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范畴,不宜按非法占地定性。理由如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的一类。127号文件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标准,部分地方也出台文件,设定了规模化养殖的最小规模。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方可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应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建养殖畜禽舍没有改变农业用途,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前提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设施农用地现采取备案制度管理,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欠妥。
关于对未办任何手续兴建的养殖畜禽舍应如何查处、监管问题。按照127号文件关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请结合本地方办法或规定进行监管。同时,可参考如下建议:
对未办任何手续兴建养殖畜禽舍,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及时制止并纠正查处。如占用基本农田,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法。127号文件明确,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如破坏种植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执法。在耕地破坏鉴定环节,部分地方出台耕地破坏鉴定的相关规定。耕地破坏鉴定作为公检法认可的鉴定方式,可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出具鉴定结论。
对养殖畜禽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仅是未备案的,限期整改。如天津市国土房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3号)明确规定,对于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财政部门。整改到位前,区县财政部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设施农业专项补贴和建设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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