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险中,由于买房后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可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属于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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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经过10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品种齐全、覆盖面广、运作灵活的保险险种。目前世界上已有信用险险种数十种。根据国际常用的分类方法,对信用保险进行如下分类:
  (一)根据贸易的区域不同分类
  根据贸易的区域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Domestic Credit Insurance)和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买卖双方均在国内,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买方在国外。
  (二)根据信用期限的长短分类
  根据信用期限的长短,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短期信用保险(short-term Credit Insurance)和中长期信用保险(Medium & Long-term Credit Insurance)。短期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一般不超过180天,通常适用于原材料和消费品贸易,中期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一般在180天至3年之间,长期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在3年以上。中长期信用保险适合于半资本品和资本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的贸易。
  (三)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Pre-shipment Credit Insurance)和出运后信用保险(Post-shipment Credit Insurance)。出运前信用保险起于贸易合同生效日,止于货物出运日,主要承保合同签字后卖方支付的产品设计、制造、运输及其他费用等成本损失。出运后信用保险起于货物出运日,止于债务清偿日,主要承保商品出运后由于政治风险(仅限出口信用保险)和债务人商业风险造成的不能及时收回贷款风险。
  (四)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分类
  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综合保单(Comprehensive Policy)、特别保单(Specific Policy)和选择保单(Selected Policy)。综合保单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多批次、全方位的交易。特别保单适用于逐笔交易的资本品贸易。选择保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承保条件,但允许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选择。
  (五)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分类
  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买方信贷保险(Buyer Credit Insurance)和卖方信贷保险(Seller's Credit Insurance)。买方信贷保险适用于买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卖方信贷保险适用于卖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
  (六)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分类
  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只保商业风险(Only Commercial Risks)、只保政治风险(Only Political Risks)和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汇率风险保险(Foreign exchange Risks Insurance)等。
  二、信用保险的一般原则
  信用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信用保险的功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应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信用保险还要符合信用保险业务的自身特点。
  (一)保险利益原则
  出口信用保险与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原理和业务原则雷同,为方便读者起见,在此略作赘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就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在进行赔付时,保险人应先认定索赔者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再确定不超过该保险利益的赔付额度。
  信用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出口或国内贸易业务的债权人)投保信用保险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信用保险机构)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也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可构成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利益。
  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是国家支持的政策性保险,政府财政资金的注入是该险种最大的特点。因此,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利益,这种宏观利益包括国家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外交、军事利益。违背国家宏观利益的,原则上也不应予以承保。
  2.是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
  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是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它包括:(1)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可以收回贷款,不能收回贷款事件的发生是不确定的;(2)企业收回货款的金额是可以实现的,承保收回的金额应等于或小于商品贸易合同金额;
  3.是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债务人或有关各方不履约原因造成的投保人不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所谓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我国《保险法》“总则”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信用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披露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以以此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甚至还可要求对方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该原则是为了确保信用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信用保险承保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由于地位、职责及任务的不同,在对债务人信用的掌握上可能各有千秋,保险人对债务人以往的、全面资信的静态掌握要优于被保险人,但对债务人未来的、某一具体的特别是承保标的下信用发展的动态了解要逊于被保险人。只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彼此相互及时告知,交换债务人的资信信息,才能准确地评估、控制和预测风险,使各自的经济利益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应贯彻于信用保险经营的全过程。展业、承保、限额申请与审批、理赔、追偿各环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诚实、讲信用,都要不折不知地履行信用保险单项下所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此获取相应的权利。信用保险项下的任何欺诈、骗赔和不合保单规定的少赔、拒赔,均将引起追索或仲裁或诉讼。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则分别处理。
  (四)损失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从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信用保险项下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是现金赔付。
  由损失补偿原则,又可派生出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自动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五)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指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投保的信用风险项下的债权实行比例承保。风险分担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比例承保有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密切合作,共同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在风险分担原则下,保险机构承保出口信用政治风险保险的最高比例为95%,最低只有85%;商业风险保险最高比例为90%,最低可达50%。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比例越大,它就越关注债务人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风险分担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紧紧地连在了一起。科学地预测风险、积极地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成为双方的共同愿望。
  (六)保险费原则
  保险费原则是指信用保险经营厘定费率所依据的标淮。在信用保险中,保险费作为对保险人承诺分担风险的经济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基础费率和附加费率。决定基础费率的因素是:(1)信用期限;(2)国家风险类别;(3)付款方式。附加费率的大小取决于:商品性质、被保险人的经营历史和风险管理经验、信用限额的大小和买家的资信状况等。被保险人所需交纳的保费是在基础费率基础上考虑附加因素后所确定的费率。
  (七)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
  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是短期信用保险经营的特有原则。它是指被保险人应事先向信用保险机构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具有下面的性质:(1)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最高限额。(2)买方信用限额一般可循环使用,即该信用限额不受交易时间、商品性质的限制,除非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更改或终止此信用限额。除买方信用限额外,保险人一般还给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在操作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按事先约定的风险控制程序和金额确定交易,其风险自动为保险人承保。
  (八)赔款等待期原则
  赔款等待期原则是信用保险定损核赔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它是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损失已发生的文件后,保险人要等待约定时间届满后方支付赔款。信用保险实行赔款等待期的意义是:(1)承保标的风险已经发生,但被保险人的债权仍有收回的可能性;(2)有助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帮助下追讨债务人的欠款,减小损失;(3)有的国家法律对拖欠违约有不同的释义。各国信用保险机构对赔款等待期的规定不同,一般为4—6个月。信用保险中能立即定损核赔的风险,如买家破产等则不受等待期约束,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的任何延误,均会增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
  (九)债权不放弃原则。
  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获取赔偿的同时,不得放弃应账款的债权,而且,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还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
  三、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支持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自由竞争,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逐渐形成买方市场。贸易的竞争,除去货物和服务本身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左右着竞争优势外,支付方式也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交易实现的竞争手段。
  贸易的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银行信用(银行担保或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信用等多种。与付款方式适用于供不应求商品或卖方具绝对话语权的贸易,买方采购要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卖方无风险。银行信用方式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或买卖双方互不信用的贸易,买方要事先支付全额或部分保证金,并要支付银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而商业信用方式,由卖方向买方直接提供信贷支持,在买方获得商品前不占用买方资金,故交易成本最低。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下,卖方给与了买方最大的交易支持,因此在竞争中可以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由于信用保险主要支持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为企业在贸易谈判中增加了贸易机会,支持了企业的发展。
  (二)提升债权信用等级,给予企业融资便利
  多数企业的经营离不开银行融资的支持,但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的前提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抵押或质押,包括固定资产的抵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而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因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一直难以作为融资质押品获得银行认可。其结果是许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不能满足银行抵押担保的条件而无法获得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与其资产状况之间的矛盾,制约了企业发展规模与银行融资额及结算业务的增长。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有效缓解在进行债权融资时长期困扰银行的买方商业信用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对应收账款的收回保障,可以变应收账款成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中国信保成立以来,积极协助企业取得信用险项下融资便利,与国内的全部内外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推动了贸易融资的快速增长。很多银行开发了与信用保险相配套包括买断、保理、票据贴现等的融资新产品,如中国银行的融信达。 2002年信用险项下融资规模为82.9亿元;2003年融资规模扩展到20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一倍以上;2004年融资规模又增长了51%,融资额为313亿元人民币;2005年融资额达到55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7%;2006年达到7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4%。五年来,中国信保累计帮助企业获得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额1902亿元人民币,数千家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同时还获得了银行融资,这其中既包括许多国内著名的大企业,也包括大量中小出口企业。
  (三)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共同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防范应收账款的风险问题,企业好比是内因,中国信保是外因;企业实力雄厚的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实力,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被动接受风险结果,提高呆坏账准备金比例,甚至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防范风险,但是这些方面都要增加企业的成本。信用保险机构是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其对风险的识别、判断能力,是单个企业难以达到的。企业投保后,信用保险机构会对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做诊断,对流程改进提出要求和建议。而在共同监控风险的过程中,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凭借多方交易信息的汇总、风险持续跟踪机制的优势,预先发现风险隐患,预防或减少损失发生。同时,贸易中的很多风险是交易双方均不能控制的政治风险,如买方国家的汇兑限制、战争等,通过信用保险的机制,企业可以将自身承担不了的风险一并交给信用保险机构承保。
  (四)通过损失补偿,确保企业经营安全
  信用销售方式的广泛应用,伴随的是大量应收账款。如何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及时收回,是企业财务管理不得不面临的重大课题。一笔应收帐款坏帐的产生,不但需要企业通过十倍、数十倍的安全交易利润弥补,而且因为现金不能按期流入,企业的财务安排也要面临很大压力。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及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可以有效弥补企业的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能施加最大的追偿压力,也能取得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企业也可从信用保险机构的追偿结果中获得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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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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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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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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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
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 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投保流程:保单承保、买方承保、出口申报、交纳保费、损失报告、索赔/理赔/追偿
产品类别一、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Ø 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Ø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Ø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Ø 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Ø 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Ø 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相关的国家风险,包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2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2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2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2 禁止或限制汇兑;
  2 禁止进口;
  2 撤销进口许可证;
  2 颁布延期付款令;
  2 发生战争等。
Ø  商业风险指买家信用风险,包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2 开证银行因破产、停业或被接管等无力偿还债务;
  2 开证银行拒付货款;
  2 开证银行拖欠货款;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2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2 买方拒绝受领货物并拒付货款;
  2 买方拖欠货款。
Ø  通报可损是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是被保险人权利;
Ø  被保险人可在一定限度内选择赔偿比例,赔偿比例的选择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相关联;
Ø  对符合条件和单证齐全的赔案,实行快速赔付;
Ø  被保险人如逾期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会降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Ø  出口企业将信用证、非信用证出口业务全部投保,风险相对分散,保险费率较低;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国家风险类别、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低、支付方式的风险度越低、信用期限越短,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出口企业按约定方式向中国信保申报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中国信保每月或按约定时间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具体费率计收保险费。
Ø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为客户严格保密。 二、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经济损失。
Ø  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Ø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Ø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Ø  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Ø  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Ø  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相关的国家风险,包括:
  2 禁止或限制汇兑;
  2 禁止进口;
  2 撤销进口许可证;
  2 颁布延期付款令;
  2 发生战争等。
Ø  商业风险指买家信用风险,包括:
  2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2 买方拒绝受领货物并拒付货款;
  2 买方拖欠货款。
Ø  通报可损是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是被保险人权利;
Ø  被保险人可在一定限度内选择赔偿比例,赔偿比例的选择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相关联;
Ø  对符合条件和单证齐全的赔案,实行快速赔付;
Ø  被保险人如逾期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会降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Ø  出口企业将非信用证出口业务全部投保,风险相对分散,保险费率较低;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国家风险类别、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低、支付方式的风险度越低、信用期限越短,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出口企业按约定方式向中国信保申报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 中国信保每月或按约定时间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具体费率计收保险费。
Ø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为客户严格保密。
三、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付款期限在360天以内。在此保险项下,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付款的损失由中国信保补偿。
多重利益:
Ø  灵活方便。出口企业可选择将其全部信用证业务统一投保,亦可选择某一或某几笔信用证业务单独投保
Ø  融资更便利,扩大企业经营能力
Ø  赔偿比例高,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偿比例均达90%
Ø  保险费率低
Ø  最高分担90%的追讨欠款费用
承保范围:
Ø  货物从中国出口;
Ø  支付方式为: 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L/C)
Ø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Ø  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类别:
Ø 商业风险
 2 开证银行因破产、停业或被接管等无力偿还债务
 2 开证银行拒付货款
 2 开证银行拖欠货款
Ø 政治风险
 2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2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2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Ø  对所有的客户实行“48小时以内理赔受理应答制”
Ø  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和单证齐全的赔案申请,简化程序,实行“简易赔付”
Ø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理赔速度
Ø  保户如逾期通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则会被减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Ø  保险费率的厘定以基础费率为依据,较低
Ø  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状况、进口商情况和付款方式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高、放账期越长,保险费率就越高
Ø  在符合保单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须在每票出口单据提交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信保申报出口
Ø  对投保多个信用证的保险保单,中国信保按月收取保费;对于单个信用证的保险保单,在申报后即收取保费。
Ø  中国信保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寄送《保费通知单》,被保险人须于《保费通知单》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费
Ø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五、买方违约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它不仅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而且适用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其特点是:出口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
哪些企业、哪类业务适用于买方违约保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其机电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适用于买方违约保险。
多重利益:
Ø  针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特别有利于企业拓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市场。
Ø  合同执行期长,可长达3年
Ø  融资更便利,扩大企业经营能力
Ø  赔偿比例由客户自行选择
Ø  量身定做承保方案。根据具体商务合同,设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承保条件。
承保范围:
Ø  货物或服务从中国出口;
Ø  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或带有机电设备出口的对外劳务合作。产品价值中的中国成份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Ø  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预付定金不低于15%
Ø  支付方式为:按工程或服务进度分期付款,最长付款间隔不超过1年 。
Ø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Ø  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合同执行期不超过3年
承保风险类别:
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Ø  商业风险来自于买家,包括:
 2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2 买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2 买方恶意变更合同
 2 买方拒绝付款
Ø  政治风险即国家风险,包括: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货物进口或撤消进口许可证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影响货款支付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被禁运或制裁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Ø  赔偿比例由客户自由选择
Ø  对所有的客户实行“48小时以内理赔受理应答制”
Ø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理赔速度
Ø  保户如逾期通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则会被减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Ø  费率按《买方违约保险费率表》执行
Ø  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状况、进口商情况和付款方式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高、放账期越长,保险费率就越高
Ø  如果客户选择的赔偿比例较低,则费率相应得到下调
Ø  被保险人须依照《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交费须按通知在保单签发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Ø  中国信保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保险金额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寄送《保费通知单》,被保险人须于《保费通知单》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保费
其他费用的收取
包括保险承担费和保单费。
Ø  保险承担费是基于保险人所进行的相应资金准备而征收的费用。其计收原则是:保险承担费=保险金额×0.25%
Ø  保单费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出具保单的人工成本。保单费为固定金额
Ø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六、 特定买方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企业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买方以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其中,付款期限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
多重利益:
Ø  灵活方便。出口企业可选择投保一个买方,也可选择投保几个买方;支付条件可以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Ø  融资更便利,扩大企业经营能力
Ø  赔偿比例由客户自由选择
承保范围:
Ø  货物从中国出口;
Ø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
Ø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Ø  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类别:
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Ø  商业风险来自于买家,包括:
 2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2 买方拒绝收货
 2 买方拖欠货款
Ø  政治风险即国家风险,包括: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货物进口或撤消进口许可证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影响货款支付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Ø  赔偿比例由客户自由选择
Ø  对所有的客户实行“48小时以内理赔受理应答制”
Ø  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和单证齐全的赔案申请,简化程序,实行“简易赔付”
Ø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理赔速度
Ø  保户如逾期通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则会被减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Ø  由于风险相对集中,保险费率较高
Ø  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状况、进口商情况和付款方式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高、放账期越长,保险费率就越高
Ø  在符合保单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须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信保申报全部出口
Ø  中国信保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寄送《保费通知单》,被保险人须于《保费通知单》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保费
其他费用的收取
&&包括保险费、买方资信调查费及保单服务费。
Ø  买方资信调查费买方资信调查费是投保企业在对每一买方进行信用限额申请时需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用,此为调查服务基础成本,非为盈利,因而根据服务内容,所需费用低至每买家500-2000元不等
Ø  保单服务费保单服务费是投保企业在保单出具前,需按《保单明细表》规定标准缴纳一定的保单服务费。
Ø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七、 特定合同保险专为支持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其中,以各种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
其特点为:投保针对特定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非信用证支付。
其收取的费用包括:保险费、资信调查费、保单费。
多重利益:
Ø  便于更具针对性地锁定风险,特别方便出口企业开发新市场。
Ø  支付条件灵活。可以是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Ø  融资更便利,扩大企业经营能力
Ø  赔偿比例由客户自由选择
Ø  量身定做承保方案。根据具体出口合同,设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承保范围:
Ø  货物从中国出口;
Ø  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
Ø  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Ø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
Ø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Ø  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类别:
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Ø  商业风险来自于买家,包括:
 2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2 买方拒绝收货
 2 买方拖欠货款
Ø  政治风险即国家风险,包括: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货物进口或撤消进口许可证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影响货款支付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Ø  赔偿比例由客户自由选择
Ø  对所有的客户实行“48小时以内理赔受理应答制”
Ø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理赔速度
Ø  保户如逾期通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则会被减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Ø  已参加非证统保的,保险费率低;未参加非证统保的,由于风险相对集中,保险费率也按标准相应较高
Ø  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状况、进口商情况和付款方式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高、放账期越长,保险费率就越高
Ø  如果客户选择的赔偿比例较低,则费率相应得到下调
Ø  被保险人须依照《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交费须按通知在保单签发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Ø  中国信保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寄送《保费通知单》,被保险人须于《保费通知单》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保费
其他费用的收取
包括买方资信调查费及保单服务费。
Ø  买方资信调查费是投保企业在对每一买方进行信用限额申请时需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用,此为调查服务基础成本,非为盈利,因而根据服务内容,所需费用低至每买家500-2000元不等
Ø  保单服务费:投保企业在保单出具前,需按《保单明细表》规定标准缴纳一定的保单服务费。
Ø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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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卷古今消永日*一窗昏晓送流年
本帖最后由 文化劳工 于
21:26 编辑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三、&&再融资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 &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 &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 & 1、 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 &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 & 1、 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 &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 &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 &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 &&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 &&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 &&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 &&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 &&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进口商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 &&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商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 &&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 && &&&进口商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商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 && &&&进口商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商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 &&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 &&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卖方信贷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 && &&&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 && &&&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 && &&&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 && &&&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 && &&&除进口商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 && &&&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 && &&&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 && &&&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损失事件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 && &&&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商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三、 再融资保险
主要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从实际操作来说,无论出口商是否已投保过卖方信贷保险,原则上只要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其债权体现于一套可转让的中长期应收款凭证,就可以投保再融资保险。被保险人包括提供融资便利的本国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
再融资保险承保范围:
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政治或商业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
& && && &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长期应收款;
& && && &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 && && & 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 && && & 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 && && &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
& && &&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 && && & 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再融资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 && && & 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 &&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损害或丧失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利。
本帖最后由 文化劳工 于
21:27 编辑
保险融资服务
贸易项目保险融资
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销售商在我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我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销售商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融资基础,通过对建立在销售商资金实力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的全面分析,在销售商投保我公司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销售企业的真实销售行为和确定的应收账款金额提供的一种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使销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根据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我公司产品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而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也分为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和国内贸易信用险项下融资业务。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它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有效途径。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并与银行签署《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装运货物、向信保公司申报、缴纳保费,银行给予出口商短期本外币贷款。出口商可以就单笔出口业务申请出口保险项下的押汇或人民币贷款,也可以先申请授信额度,再在额度内办理押汇或人民币贷款。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优点
它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选择融资币种。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便于企业选择适当货币,以避免汇率风险。通俗地讲,货物出运后,由于存在一定的账期,出口企业必须到应收汇日才能收回货款,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占压,延长出口周期。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出口收汇得到保障,银行就可以为货物出运后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提前将应收款变现,企业就可以将其用于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和下一次出运。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范围
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为结算方式,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
(三)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程序
1、客户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2、客户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3、客户填写“签定《赔款转让授权协议》申请表”,同银行签定《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一并交由中国信保字盖章
4、客户出运,到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费
5、客户凭出口申报单及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人民币贷款等业务。
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传统融资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应收账款+信用保险”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将银行贸易融资风险进行分散,银行在放贷时无需再像原来那样担心来自贷款人自身和货款方等多方的风险,银行重点审核贷款的资质条件,而付款方的风险则由我公司承担。由于由内贸险做后盾,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大大降低,使得贷款方的还款来源得到保证,银行的贷款风险也就随之降低,因此,企业更容易从银行得到融资。
(一)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的优点:
首先,可使企业采用更加灵活的支付方式和信用条件扩大销售同时,企业也可以借助中国信保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其资信评价,接受其信用采购方式,从而也间接满足了其融资需要。
其次,可使企业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获得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融资便利。
第三,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国内销售环节的信用风险,有效保障应收账款的回收。
(二)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
1、销售商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后,提出融资需求。
2、我公司与销售商共同选择适合的融资银行,三方就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后办理贸易融资达成一致后,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3、销售商向我公司交纳保险费、交付货物并进行申报后,我公司向银行出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向银行反馈销售商申报及保费交纳情况等相关承保信息。
4、销售商持《赔款转让协议》、保单及银行所需其他资料到银行办理融资手续。
5、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可能损失,我公司按《赔款转让协议》将应支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三、票据保险
主要包括出口票据保险、国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险,保障银行对取得的票据兑付风险保障,支持银行对有融资需求企业进行融资。
(一)票据保险流程:
1、销售商与银行就票据贴现、押汇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融资银行提出票据保险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2、我公司对票据付款人审批信用限额,向融资银行收取保险费。
3、融资银行根据我公司批复的票据付款人信用限额对销售商持有的票据提供贴现、押汇等融资服务。
4、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融资银行按规定的格式向我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在保险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可向我公司正式提赔, 我公司将根据核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和赔偿比例,将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项目保险融资
信用保险项下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我公司中长期保险和投资保险项下融资,针对的是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以及海外投资项目,它适用于大型工程承包、机电成套设备出口及海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我公司通过对银行贷款提供风险保障支持银行满足相关企业项目融资需求或通过赔款转让协议将银行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提供保障。
一、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项下融资
是我公司提供的一类政策性保险产品,它以扩大我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为目的,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我公司同意,出口方在将保单项下的赔偿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可以向银行申请融资。如进口方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偿还到期款项致使出口方无法获得货款归还银行贷款时,我公司根据《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将应支付给出口方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操作流程:
(一)我公司根据出口商投保申请,办理正式承保手续。
(二)我公司与出口商共同选择适合的融资银行,三方就投保卖方信贷保险后办理贸易融资达成一致后,签订《赔款权益转让协议》;
(三)客户凭保单、《保险单生效通知书》到银行申请融资。
二、投资保险项下融资
为投资者因遭受承保风险而发生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维护投资者和融资银行权益,避免其因投融资损失而发生财务危机或坏账。投资者或融资银行也将因此锁定风险,从而降低风险准备金和提高资金使用率。投资者投保投资保险后,可以大幅提升投资的安全性,解除银行对高风险业务的顾虑,从而获得优惠信贷支持。同时,我公司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与众多国际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可以提供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支持服务。
操作流程:
(一)投资者向我公司投保投资保险。
(二)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及《投资保险保单生效通知书》。
(三)投资者如需融资,向我公司提交《投资保险赔款转让授权书》,我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向投资者出具《投资保险赔款转让确认书》。
(四)投资者持保险单、《投资保险保单生效通知书》、《投资保险赔款转让授权书》、《投资保险赔款转让确认书》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银行申请融资。
(五)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我公司根据《投资保险赔款转让授权书》,将应付给投资者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三、买方信贷保险项下融资
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我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格式向我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在保险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可向我公司正式提赔, 我公司将根据核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和赔偿比例,将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操作流程:
(一)投保人应在商务合同正式签订前询保,填写《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询保单》,并按《申报材料清单》提供有关的资料。
(二)我公司出具《兴趣函》。为支持出口企业竞争项目,对于商务和融资条件尚未明确的投标或议标项目,如基本符合承保条件,我公司可以应投保人要求出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兴趣函》。
(三)我公司出具意向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项目情况明确、资料齐全的项目,应投保人要求,可以出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意向书》
(四)项目条件最终确定后,投保人填写《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并补充相应的资料。
(五)我公司提出承保方案,确定《保险单明细表》的内容。承保方案批准后承保人出具《保险费通知书》,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六)在我公司收到全部或分期交费条件下第一笔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生效通知书》,保险责任期开始。
四、再融资保险
主要是对银行买断企业应收账款后,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付款人的收款风险提供保障,支持银行对有融资需求企业进行融资。
操作流程:
(一)企业与银行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融资银行提出再融资保险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二)我公司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审批信用限额,收取保险费。
(三)融资银行根据我公司批复的付款人信用限额对买入的企业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
(四)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融资银行按规定的格式向我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在保险等待期满后,被保险人可向我公司正式提赔, 我公司将根据核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和赔偿比例,将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担保业务简介
担保业务服务于国内出口企业和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旨在为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融资困难。
& & 担保业务分为非融资类担保和融资类担保
非融资类担保:中国信保可为国内企业提供在其产品出口或对外工程承包过程中,国外招标方(业主)所需的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等。中国信保可以直接对外出具上述保函,也可通过国内外其它金融机构转开此类保函。
融资类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中国信保可为出口重点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与我公司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大客户(关键客户)的中短期资金缺口提供支持。
& && && & 出口项目贷款担保:其中包括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贷款担保、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贷款担保、海外投资项目贷款担保等。
& && && & 出口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出口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出口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
非融资担保业务产品介绍
非融资担保业务用于向进口方(受益人)担保出口商按进出口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履约。由于担保范畴不包括出口商的融资需求及还款风险,因此称作非融资担保。目前,我公司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海关免税保函、保释金保函、租赁保函
(一)投标保函(Bid Bond)
  担保人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业务中,大型机械设备的买卖和工程项目的承建招标一般需要投标人提供标价金额的1-5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其投标的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标书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定合同并提供履约保函,否则,招标方或业主将凭投标保函索赔。
投标保函的生效日为保函的开立日,如果投标人流标则发标日为失效日,但是如果投标人中标,只有按保函规定的履行义务并提交履约保函,投标保函才会失效。
开立投标保函时,需考察投标人的项目履约能力,否则一旦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投标人中标,不能签定合同,则投标保函将面临索赔。
(二)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
  担保人应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即中标方)的申请,向进口商或业主(即招标方)出具的保证中标方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除了美国习惯要求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0外,按国际通行做法,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20如果招标方要求的履约保函金额超出通行比例越高,对出口商的风险就越大,招标方可能以巨额保函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后,最终毁弃合同,给出口商、担保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预付款保函(Down Payment Bond)
  担保人保证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否则退还进口商或业主预付的定金。预付款保函一般以进口商的预付款到达出口商账户后生效,否则,容易造成敞口保函,万一进口商无理索赔并未预付的定金(Unfair Calling),出口商或担保人只能以自有资金赔付。
(四)质量维修保函(Quality Bond & Maintenance Bond)
  保证如出口货物质量或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国内出口商或工程承包商应及时更换、维修,否则担保人将按保函金额赔付国外进口商。
(五)海关免税保函(Duty-Free Bond)
  担保人应承包商的请求向工程所在国海关出具的、保证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将施工机械全部撤离。
(六)保释金保函(Bail Bond)
  担保人应国内船务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的申请为其保释因海上事故或其他原因而被扣留的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向当地法院出具的保证文件,保证船运公司按当地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否则担保人代为赔偿。
(七)租赁保函(Lease Payment Bond)
担保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第三方偿还债务或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承诺
国外出口信用担保发展概况
  自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上很多出口信用机构都开办了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如加拿大的EDC、德国的Hermes、南非的CGIC、韩国的KEIC以及波兰的KUKE等,其中,南非的 CGIC的出口信用担保金额占全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量的80%;韩国 KEIC 年担保业务量分别为25.31亿美元、22.75亿美元、18.69亿美元。
国内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的产生和现状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为国内唯一一家从事与出口相关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2002年度担保总金额达7138.4万美元。
担保业务服务对象
  国内出口企业
  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
担保业务服务宗旨
  担保业务主要支持国内企业的一般贸易产品、大宗机电设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工程等。
政策性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使企业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金融信用。
  解决企业融资难,增强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要求。
担保业务主要产品
  我们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产品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两类。
   融资担保用以支持出口商从国内外银行融入出口项目所需资金。
   非融资担保是为出口商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保函。
政策性担保业务对被担保人的基本要求
  (一) 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对被担保人规定。
  (二) 符合国家的外交及外经贸政策。优先支持国家外贸出口政策“优待”的、走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大型机电设备出口和工程承包项目。
  (三) 产品或项目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 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五) 企业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 企业综合效益较高,财务状况良好,有偿债能力。
  (七)原则上应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企业向中国信保办理担保的简要程序为:
  首先,企业向中国信保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担保意向书;
  第三,中国信保与出口企业协商反担保条件,详细评审项目,签订担保协议书;
  第四,企业向中国信保缴纳担保费,中国信保开具担保函。
中国信保开办的担保业务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有严格限定使企业出口融资困难,中国信保顺应市场和出口企业需求,通过为企业及其相关的融资者提供支持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中国信保与出口相关的担保业务是中国信保为企业提供的全方位系列服务的一部分,它原则上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前提,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联。
  第三,中国信保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角度出发,担保准入条件相对商业银行较低,可使更多的出口企业获得支持。
  第四,中国信保的担保评审方式与银行不同。中国信保重点考察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银行则更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
目前,中国信保开具保函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直接向国外业主开具保函,也可以通过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全额反担保来帮助企业获得融资。
欲了解更多担保业务:
  电话查询:010-12/3319
  传真联系:010-
融资担保产品简介
融资担保是直接向为出口商发放出口贷款的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予以赔偿。其担保范畴限于出口商的融资还款风险,因此称作融资担保。这种方式对银行来说比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更为全面,因为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转让保单权益是有条件的。在出口商按合同履约的情况下,由于进口方发生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融资银行贷款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得到部分赔偿。但如果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违反了保单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据保单的除外责任条款拒赔,因此银行的贷款损失就不能得到补偿。而融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管出口商在出口信用险保单项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融资银行都可以获得即时赔偿。
  目前,中国信保提供的主要产品有:
一. 出口项目贷款担保:其中包括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贷款担保、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贷款担保、海外投资项目贷款担保等。
二. 出口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出口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出口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
担保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第三方偿还债务或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承诺
国外出口信用担保发展概况
  自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上很多出口信用机构都开办了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如加拿大的EDC、德国的Hermes、南非的CGIC、韩国的KEIC以及波兰的KUKE等,其中,南非的 CGIC的出口信用担保金额占全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量的80%;韩国 KEIC 年担保业务量分别为25.31亿美元、22.75亿美元、18.69亿美元。
国内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的产生和现状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为国内唯一一家从事与出口相关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2002年度担保总金额达7138.4万美元。
担保业务服务对象
   国内出口企业
   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
担保业务服务宗旨
  担保业务主要支持国内企业的一般贸易产品、大宗机电设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工程等。
政策性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使企业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金融信用。
  解决企业融资难,增强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要求。
担保业务主要产品
  我们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产品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两类。
   融资担保用以支持出口商从国内外银行融入出口项目所需资金。
   非融资担保是为出口商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保函。
政策性担保业务对被担保人的基本要求
(一) 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对被担保人规定。
(二) 符合国家的外交及外经贸政策。优先支持国家外贸出口政策“优待”的、走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大型机电设备出口和工程承包项目。
(三) 产品或项目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 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五) 企业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 企业综合效益较高,财务状况良好,有偿债能力。
(七) 原则上应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  企业向中国信保办理担保的简要程序为:
首先,企业向中国信保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担保意向书;
第三,中国信保与出口企业协商反担保条件,详细评审项目,签订担保协议书;
第四,企业向中国信保缴纳担保费,中国信保开具担保函。
  中国信保开办的担保业务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有严格限定使企业出口融资困难,中国信保顺应市场和出口企业需求,通过为企业及其相关的融资者提供支持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中国信保与出口相关的担保业务是中国信保为企业提供的全方位系列服务的一部分,它原则上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前提,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联。
第三,中国信保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角度出发,担保准入条件相对商业银行较低,可使更多的出口企业获得支持。
第四,中国信保的担保评审方式与银行不同。中国信保重点考察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银行则更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
目前,中国信保开具保函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直接向国外业主开具保函,也可以通过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全额反担保来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欲了解更多担保业务:
还要有一些其他业务&&改天整理完毕之后再上传
你有病吧,直接复制网页有意思?
好多都已经淘汰了,都没开张过。
终流泣玉啼 发表于
你有病吧,直接复制网页有意思?谢谢你的关注 但请看清楼主的发帖时间是1年多以前&&当时网络还没有上传此类资料呢
maoweijin 发表于
好多都已经淘汰了,都没开张过。谢谢你的关注 但请看清楼主的发帖时间是1年多以前&&当时网络还没有上传此类资料呢
说的比较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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