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能导致商标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驰名著名商标
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商标注册如何收费?
商标查询是否有必要?
商标注册快速拿证的方法是什么?
商标注册产品服务
现价:1590元
1、签合同后即可注册;2、时时关注商标并及时通知您商标的
3、全国专业免费商标转让平台
,让闲置商标变废为宝。
费用:1800元
1、59分钟,完成申报并获官方回执
2、59分钟,具备申请在先资格权益
3、让您的商标申请赢在起跑线上
1、解决了个人无营业执照而造成的
无资格注册商标的问题。
2、省时安全,规避风险。
1、签定合同付款成功后即可为您商
2、节省寻找设计师和沟通的时
1、一条龙服务,为您节省800元;
2、个人也可以拥有商标;
3、商标设计为您规避注册风险。
一款定制化知识产权上门培训服务
1、专家上门,IP智囊团1对1精准培训
2、专业诊断,360度全方位软实力保护分析
3、私享定制,为企业量身打造定制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知识
PR≥4 &&QQ:
关于中细软
商标注册查询
查询后注册,可将商标注册成功率提高至90%哦!赶快查下你的商标成功率有多高吧!
商标名称: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申请代持商标
商标名称: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商标名称: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为了让您享受到更专业的服务,我们将为您指派金牌顾问全程协助您办理业务。
为了让您享受到更专业的服务,我们将为您指派金牌顾问全程协助您办理业务。
申请代持商标
为了让您享受到更专业的服务,我们将为您指派金牌顾问全程协助您办理业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查处探讨
我的图书馆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查处探讨
一、商标基础知识
◆什么是商标?
◆ 商标如何分类?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分类
&& 二、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由谁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则
(三)几个概念
(四)如何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五)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如何查办商标侵权案件?
(一)案源
(二)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核审
(五)告知
(六)决定
(七)送达
(八)执行
(九)结案报告
(十)归档
五、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六、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
七、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一、商标基础知识
◆什么是商标?
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就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俗称“牌子”。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商标如何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商标法》“第三条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以上规定可见,法律上已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基本类型。商品商标是指用于商品上的,表示商品来源,借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的商品的标志;如洗衣机上的“海尔” 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在自己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商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第35—45类共11个类别商标,主要包括10大服务领域:广告经营、会展;房地产;金融;电信、网络服务;餐饮、住宿、旅游;文教、娱乐;交通、仓储、运输;医疗卫生、保健;中介、代理;商业销售、贸易。如“徐福祥”、“中国石油”等;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镇江香醋”;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库尔列香梨等。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
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的转让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这是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天方和夭方】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注意:这里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比如超出合同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的制造和销售是商标侵权的源头!】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又称“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故意分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发生是希望)和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结果发生是放任)】
&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还有某些比较突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明确规定出来,保证人民法院执法统一,更有效的对商标权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作为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内容的补充。这三种情形包括:【是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时的依据,工商部门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理论界有不同声音,一般情况下,只可参照不可直接引用】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由谁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均可依据职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即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进行认定。这是一个法律的适用过程,是有权适用法律的机关将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行为相比照,确定其是否适用法律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的过程。是否必须有投诉才可以启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程序?本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依据职权检查生产企业商标使用时,或者在检查商标印制企业时发现案源的情况。工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都可以依法查处。
(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双方当事人】
2、依法行政原则;
3、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
4、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
5、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如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商品或者擅自变换商标图样】
(三)几个概念。
【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2、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安琪和安瑱】、读音【天源和天原】、含义【水井坊和水井窖】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相近似的效果,应当达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与此种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等有某种特定的联系。
3、相同商品:一般情况下,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相同的商品。
4、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如西服与衬衫。
5、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
6、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四)如何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商品服务分类表的分类。
一般地说,分类表和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本来不尽一致。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五)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有人总结了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有整体视觉原则、多数人同原则、第一印象原则、前后混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 第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应当注意,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品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第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近似。
&&&& 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 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 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有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证办案的质量。
&&&& 第三,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在实践中,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属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很容易认定。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 除了显著性外,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也密切相关。依据商标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中,对商标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级和程度。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私利往往设计与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甚至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会造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所以,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应当给予更加充分的保护。在判断认定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要素【如松下与松夏】。
四、如何查办商标侵权案件?
【以商标所有权人投诉张三(个体工商户)销售侵权“丽”注册商标服装为例进行讨论】
(一)案源
来源:依据职权查处,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文书:《案件来源登记表》
&&&&&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工商机关用于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的专门文书。
工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来源有两种:第一,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监督检查权进行检查时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如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等;第二,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被动发现违法行为。
制作本文书时应注意:
1、“登记时间”一栏一定要填写,总局28号令规定:“工商机关应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因此,从接到案源材料次日算起,到《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上的立案审批时间或者不予立案审批时间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也不要超过15个工作日。
2、“来源分类”一栏属于哪种情况就在相应案源途径前边的括号内划“√”,若是“投诉、申诉、举报”类型的,除在其前边的括号内划“√”外,还要在相应的类型上划“√”。
3、若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则在“监督检查人”一栏填上两名执法人员姓名,执法单位为具体办案机构。
4、“投诉、申诉、举报人”和“移送、交办机关”两栏应视案源不同而填写,属于哪种情况就将相应的项目填齐全,以便联系和告知有关事项。
属于实名举报的,应替举报人保密;
属于匿名举报的,就在“投诉、申诉、举报人”一栏“个人”后面的姓名中填写“匿名”。
5、“案源登记内容”一栏宜将案源所反映的涉及违法行为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尽量表述清楚,以便领导根据情况提出案源交办意见。
6、依据职权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由县局主管领导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在“案源交办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由县局局长或者县局主管领导在“案源交办意见”一栏签署意见。
7、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文书可以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文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是为保护投诉、申诉、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知情权,工商部门在处理投诉、申诉、举报所涉及的事项后,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和被调查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时所使用的一种文书。
本文书是2008年《修订文书》新增加的一种文书。
工商总局28号令第19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工商总局28号令第5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两条规定都是工商总局28号令中新增加的内容,可见总局加大了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力度。
告知方式,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
告知时间,一般应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告知。
告知内容:应尽可能包括案件处理的全部相关情况,例如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已超出追责期,无法查证违法行为等。如果涉嫌犯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也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申诉人和举报人。
送达程序:书面告知的按送达程序送达,并按要求填制《送达回证》。
(二)立案
文书: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是对已符合立案条件的,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拟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之前,呈请县局领导审批的内部文书,本文书一式两用,既可作立案审批时使用,也可以作不予立案审批时使用。
一个案件是否立案,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属于办案机关管辖;2、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案件,比如适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处理的案件,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只有经过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才予以立案;3、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通过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就不需要立案;4、当事人是否明确;5、违法行为是否超过两年追责期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7、是否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存在,经初步调查存在违法嫌疑的,应予立案。
实践中,获得案源以后经初步核查不予立案的情况较多,如果获得案源就立案,然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无有违法事实再销案就显得比较麻烦。因此,总局28号令规定了获得案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也等于明确了案件初查的合法性。若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明显涉嫌违法行为,则不必进行初查就可以直接进行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连同初步核查的情况呈报给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上“案源交办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的领导,经批准后,将《案件来源登记表》、初查情况及投诉、申诉、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材料留存于办案机构。
制作本文书时应注意:
1、当事人情况要填写清楚、完整;
2、“案发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均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畴。
3、“案件来源”是指案件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要按依据职权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六种情况任选一种填写即可,要视具体情况填写,若属于“投诉、申诉、举报”类型的只需写“投诉”或“申诉”或“举报”即可,不需要写清是某人所为。
4、“案源登记时间”一栏填写的时间应与《案件来源登记表》上填写的案源登记时间相一致。
5、“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一栏,要将获得案源后初查情况进行表述,理由部分指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能受到何种处罚,不予立案的写清不予立案的理由。
6、“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作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需要立案的,指定两名案件以上承办人,并指定一名案件主办人,提请县局主管领导批准。
7、“机关负责人意见”一栏,对需要立案的案件,由县局局长或者主管领导填写审批意见,即转入调查取证阶段。
8、“备注”栏,若立案时附有材料的,可在本栏中注明。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商标侵权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商标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厂家”】到某办案机构投诉某个体户销售侵犯“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工商人员在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时,应查看厂家的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授权委托书、投诉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能证明厂家有相应权利的证明。经过初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厂家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直接申请立案。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就是调取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或者不违法的过程。
1、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1)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
(2)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3)抽样取证;
(4)委托鉴定;
(5)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前提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 ①《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②什么情况下启动《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权利?
第一是只有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并且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方可对其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是如果没有掌握涉案当事人已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那么,则必须有权益人的投诉材料保障,作为启动实施上述权利的保证。
③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④查封、扣押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在《从一起败诉案件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一文中和本文后边有关文书的使用已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2、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搜集那些证据?
(1)厂家的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厂家授权委托书、投诉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能证明厂家有相应权利的证明;
(2)经营者经营资格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
(4)实施侵权行为的物证的照片或者物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5)当事人及证明人的询问笔录;
(6)现场检查记录;
(7)能证明非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数据(包括进货发票、销售发票、销货记录、商品标价等);
(8)当事人陈述书;
(9)查处商标案件时还要要求厂家出具鉴定书【书证的一种】;
(10)其他证据【如侵权商品未售出也未标明价格,要调查市场价格等】。
3、文书的使用【有些文书提倡打印】
(1)现场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
检查人员:&&&&&&&& &&&&&&&&&&&&& 执法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 &&&&&&&&&&&&& 执法证件号码&&&&&&&&&&&&&&
(个人)姓名:&&&&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单位)名称:&&&&&&&&&&&&&&&&&&&&&&&&&&&&&&&&&&& &&&&&&&&&&&
住所(住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见证人:&&&&&&&&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单位或者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告知情况:&&&&&&&&&&&&&&&&&&&&&&&&&&&&& &&&&&&&&&&&&&&&&&&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检查情况:&&&& &&&&&&&&&&&&&&&&&&&&&&&&&&&&&&&&&&&&&&&&& &&&&&&&&&&&&&&&&&&&&&&&&&&&&&&&&&&&&&&&&&&&&&&&&&&&&&&&&&&&&&&&&&&&&&&&&&&&&&&&&&&&&
&&&&&&&&&&&&&&&&&& &&&&&&&&&&&&&&&&&&&&&&&&&&&&&&&&&&&&&&&&&&&&&&&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现场笔录》是工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该文书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已下发通知进行了修改。文书修改后,增加了“执法证件号码”的空格;增加了“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还增加了“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按执法时实际情况,根据表格要求填制即可。
实施现场检查及制作本文书时应注意:
①现场检查的范围限于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场所。
②现场检查应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场,当事人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雇员,第三人指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任何人。为保证证据效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确认。
③“现场笔录”文书中,首部内容要准确填写。
④“告知情况”一般可以这样表述:我们是滑县工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应协助检查或调查。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在实施现场检查之前,在收集、调取其他证据时已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并有书面记载的,本句内容可以不要)。现根据《 **** ****》的规定我们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内填写实施现场检查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本句内容也可以不要)。
⑤“检查情况”一栏是现场笔录的主要部分,必须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一般包括现场位置情况、现场物品情况、现场人员情况、现场证据情况、现场其他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或抽样取证的,除应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抽样取证记录》外,还应在现场笔录中将以上情况记录。
⑥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⑦现场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最好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⑧经常出现的失误是:A、没有在最后表明“以上记录属实”字样,原来我们没有要求大家,以后注意;B、用语不规范,有大约、擅自、非法等词汇;C、只记录检查结果,没记录检查过程;【如摄像、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D、只记录办案人员的活动情况,未记录当事人的现场活动情况【如当事人正在销售侵权商品等】E、只记录检查的内容,没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F、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未记录其不签名的原因;G、检查时间地点不详细;H、告知情况填写不齐全;I、办案人员不是分别签字等。
询问通知书
&&&&& 工商&&&&& 字〔&&&& 〕&&&& 号
&&&&&&&&&&&&&&&&&&&&&&&&& :
为调查了解&&&&&&&&&&&& &&&&&&&&&&&&&& &&&&&& ,
请你于&&&年&& 月&&&日&&&时&&分到&&&&&&&& &&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年&&& & 月& &&&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询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询问通知书的适用范围是限于查办案件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应制发本文书。
制作本文书时应注意:
①文书编号:本文书由办案机构按照本单位使用序号自行编号,具体编号办法参见《滑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编制说明》。
②由于接受询问的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此发文对象是具体的人。
③具体携带材料视情况而定,一般包括:第一,被询问人的证明身份的文件,第二,有《营业执照》的,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第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合同书等。
④办案人员应有两名以上正式执法人员。
⑤应当按要求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将《询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一份。
⑥本文书使用时加盖印章。
(3)询问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 年 && &月&& &日&& &时&& &分第&& &次
地点: &&&&&&&&&&&&&&&&&&&&&&&&&&&&&&&&&&&
询问(调查)人:&&&&&&&&&&&&&&&&&& 、&&&&&&&&&&& &&&&&&&&&&&&&&&&&&& &&&&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 &&&民族:&&&&&&&&&&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住址:&&&&&&&&&&&&&&&&&&&&&&&&&&&&&&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 &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 &&&&&&&&&&&&&&&&
&&&&&&&&&&&&&&&&&&&&&&&&&&&&&&&&&&&&&&&&&&&&&&&&&&&&&&&&&&&&&&&&&&&&&&&&&&&&&&&&&&&&&&&&&&&&&&&&&&&&&&&&&&&&&&&&&&&&&&&&&&&&&&&&&
&&&&&&&&&&&&&&&&&&&&&&&&&&&&&&&&&&&&&&&&&&&&&&&&&&&&&&&&&&&&&&&&&&&&&&&&&&&&
&&&&&&&&&&&&&&&&&&&&&&&&&&&&& &&&&&&&&&&&&&&&&&&&&&&&&&&&&&&&&&&&&&&&&&&&&&&&
&&&&&&&&&&&&&&&&&&&&&&&&&&&&&&&&&&&&&&&&&&&&&&&&&&&&&&&&&&&&&&&&&&&&&&&&&&&&
&&&&&&&&&&&&&&&&&&&&&&&&&&&&&&&&&&&&&&&&&&&&&&&&&&&&&&&&&&&&&&&&&&&&&&&&&&&&
&&&&&&&&&&&&&&&&&&&&&&&&&&&&&&&&&&&&&&&&&&&&&&&&&&& &&&&&&&&&&&&&&&&&&&&&&&&&
&&&&&&&&&&&&&&&&&&&&&&&&&&&&&&&&&&&&&&&&&&&&&&&&&&&&&&&&&&&&&&&&&&&&&&&&&&&&&&&&&&&&&&&&&&&&&&&&&&&&&&
&&&&&&&&&&&&&&&&&&&&&&&&&&&&&&&&&&&&&&&&&&&&&&&&&&&&&&&&&&&&&&&&&&&&&&&&&&&&
&&&&&&&&&&&&&&&&&&&&&&&&&&&&&&&&&&&&&&&&&&&&&&& &&&&&&&&&&&&&&&&&&&&&&&&&&&&&
&&&&&&&&&&&&&&&&&&&&&&&&&&&&&&&&&&&&&&&&&&&&&&&&&&&&&&&&&&&&&&&&&&&&&&&&&&&
被询问(调查)人:本询问(调查)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已向本人宣读),无误。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询问(调查)笔录》是工商机关为查明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都可以表现为询问笔录。
本案作为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起码要调查侵权商品购进的数量、进价、销价、销量、库存等基本要素。搞清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基本情况。询问笔录中的问话要与现场记录中的有关内容相互呼应。
2008年的《修订文书》在《询问(调查)笔录》上增加了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出示证件,向当事人宣讲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询问时一定要按要求进行,比如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应注意:
①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不能同时有几个被询问人在一起询问,询问女同志的,最好有女执法人员在场。
②询问时不能采取诱供、威胁等方式。
③询问要全面、深入;询问笔录应按被询问人的原意进行记录,不能断章取义。
④对涉及当事人及证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⑤询问结束之前,最好再问对方一句:“你还有什么需要陈述的吗?”以给足当事人的陈述权。
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核对过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尾部注明“本询问(调查)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无误”字样,向被询问人宣读的,核对过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尾部注明“本询问(调查)笔录已向本人宣读,无误”字样,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签字,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其他方式包括按手印。
⑦其他项目按《询问(调查)笔录》要求填制。
(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对于涉及办案程序中较为重要的,需要经过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的事项而提请县局负责人审签时使用的文书。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从立案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其中有众多环节,在办案的每一环节,办案机构需对当事人实施相关的行政措施,采取这些措施都要经过县局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就是为此而设计的,本文书的一大特点就是一表多用。它一般适用于案件经法制股核审后向县局主管领导提出拟处罚意见、案件移送、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变更案件调查人员、分期(延期)缴纳罚款、违法物品的处理等措施及案件销案的审批。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注意:
①“案件名称”一栏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另一部分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内容,即从事了何种违法行为,如“张三侵犯‘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或者张三涉嫌侵犯‘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②“审批事项”一栏填写提请局负责人审批的具体问题,审批事项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使人一目了然。如要对当事人的有关财物采取扣押措施,则该栏就填为“扣押物品”。
③“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一栏要写清为什么要采取该项措施即写清理由,在“理由”中要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必太详尽。同时,还应写清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的规定,同时应写清采取该措施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的条、款、项。
④“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填写,写明对办案人员上述意见的处理意见。
⑤“机关负责人意见”一栏由局长或县局主管领导对是否批准采取该项措施或是否同意办案机构意见表明意见。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工商&&&&& 字〔&&&& 〕&&&& 号
&&&&&&&&&&&&&&&&&&&&&&&& :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 &&&&&&&&&&&&&&&&&&&&&&&&&&&&&&&&&&&&&&&&&&&&&,由&&&&&&&&&&&&&&&&&&&&&&&&&&&&&&&&&&&&&&&&&&&&&&&&&&&&&&&&&&&&&&&&&&&
&&&&&&&&&&&&&&&&&&&&&&&& 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文书。该文书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已下发通知进行了修改。本文书修改的内容不多,仅是把原来的《财务清单》变为了《(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把“办案人员”变为了“联系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是《行政处罚法》赋与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执法手段。
采取该项措施和制作该文书时应注意:
①采取该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以后难以取得,二者必具其一,不具备该条件,就不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②采取或解除该项措施,必须经县局主管领导书面批准(情况紧急的,经口头批准采取该措施后应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③采取该项措施,7日内应该作出处理决定,否则视为自动解除该项措施。
④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转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按要求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⑤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一般采用由当事人就地保存的方式,并由当事人写出保证书。确需异地保存的,应当委托有保存条件的第三方保存,工商部门不得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⑥本文书是由上级局(县局)统一编号,使用时加盖滑县工商局印章。
⑦按要求填制《送达回证》并将本文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⑧同时制作《现场笔录》。
&(6)《(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是工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需要详细登记的财物给予登记造册的书面凭证。该文书也是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进行修改的文书。因为该文书增加了“设施”清单的内容,所以在原来“规格(型号)”的后面相应地增加了“地址”一项,在原来“数量”的后面相应地增加了“面积”一项。
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实施和解除查封、扣押或者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先行处理物品、罚没物品处理等场合,都需要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将涉及的当事人的财物如实记录下来。一般情况下,《(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作附属使用,附在有关通知书或决定书等文书的后面。
填制本文书时应注意:
①清单中的“第**号”一定要填写,因为不同的标号清单所记载的财物不同,以防混淆,用号来加以区别。
②使用时,该文书的项目应尽量填写准确,齐全。
③清点财物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有关人员在清单中签名或盖章。
④在填有物品的最后一行的下一行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⑤文书下方的页码要按要求填写。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工商&&&&& 字[&&&&& ]&&&&& 号
(个人)姓名:&&&&&&&&&&&&&&&&&&&&&&&&&&&&&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 ①&&&&&&&&&& &&&:
&&& & 经查,你(单位)涉嫌&&&&&&&&&&&& ②&&&&&&&&&&&& &,& &&&&&&&&&&&&&&&&&&&&
本局根据&&&&&&&&&&&&& ③&&&&&&&&&&&&&&&&&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④& 号),实施(查封、扣押、&& ⑤&&&&&&&&&&&&&&&&&&&&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⑥ &&年⑥ &&&&月&& ⑥ &&日至⑥ &&&&年⑥ &&&&月& ⑥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⑦&&&&&&& 日内向&&&&&& ⑧&&&&&&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⑨&&&&&&&&&&&&&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⑩&&&&&&&&&&&&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设施、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对有关场所实施查封或者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商品等措施时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该文书也是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进行修改的文书。该文书的首部增加了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有关内容;中间增加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以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的内容。其他还有一些小的修改。
&&&&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注意:
&&& 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先经局领导授权或批准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影响案件查处的,应当经县局主管领导口头批准,然后在采取该措施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在有关文书中注明情况。
&&& 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只能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财物或者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具体范围要根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确定。
&&&& ⑤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
在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时应注意:
1、空格①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空格②填写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种类,如“无照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等。
3、空格③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条、款、项。
4、空格④填写《(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的具体编号,下边“附件”中《(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的编号与空格④填写的编号应相同。
5、 “实施”后面的括号内列举了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采取了哪类行政强制措施就在那类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查封”)上划“ˇ”,空格⑤是预留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在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时,在空格⑤上填入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并将其他选项用斜杠划掉。
6、空格⑥填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始年月日和到期年月日。期限不能超过30日。
&& &7、空格⑦填写“60”;空格⑧填写“河南省”;空格⑨填写“滑县”;空格⑩填写“三个”,同时将月前面的“日”字用斜杠划掉。
&& &8、按要求制作《送达回证》,并将本文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同时制作《现场笔录》。
&& &9、本文书文号由上级局(县局)统一编号,使用时加盖滑县工商局印章。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由办案人员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的书面报告。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有以下情况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①办案人员认为对案件的调查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理由和依据确定,依已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即办案人员认为案件已经调查终结,这种情况下,即可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时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法制股核审。
这类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A、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当以说明的方式概括的交代案件的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和批准人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过程等。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C、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切记对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一定要表达清楚。
D、相关证据及证明内容。本项内容是总局28号令新增加的内容。证据既包括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E、案件性质。指违法行为所归属的具体案件类型,比如:无照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等。
F、自由裁量的理由。表述该项内容的目的是为促进工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前我们依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G、处罚依据。即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是具体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的条、款、项。
H、处罚建议。是办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理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②以下几种情况,也需要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只是调查终结报告的写法不同,相对于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适当简化。以下几种调查终结报告要说明处理意见和理由,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后,办案机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登记保存。
A、对于拟销案的案件。一般包括两种情况:a、当事人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b、违法事实不清楚。这类情况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B、拟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因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存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当事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一般包括四种情况: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C、拟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一般包括两种情况:a、移送工商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处理b、移送其他工商机关处理。这两种移送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作出移送决定的工商机关对该案件已经立案调查;(b)、作出移送决定的机关对其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确实没有管辖权;(c)、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D、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工商机关发现所查办的违法案件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工商机关应当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移交。
E、其他终止调查的案件。如作出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的。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尾部由案件承办人员手书署名、标注时间。
(9)行政处罚建议书
以后按照处罚决定书的样式写,就是字词上用建议的口气。
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办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告知其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为十五日;适用《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告知其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
(四)核审
1、一般是法制股核审,委托工商所法制员核审范围另定;
2、法制股填制《案件审核表》,五个工作日内核审完毕,退卷;
3、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五)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工商&&&&& 字〔&&&& 〕&&&& 号
&&&&&&&&&&&&&&&&&&&&&&&&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所制作的通知性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以此可见,告知环节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若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为了强化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的证据,在《滑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只规定了书面告知方式,没有提及口头告知形式。
工商总局28号令第52条第五款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一款中时间计算方法为,签收、寄出挂号信或发出公告当日不算,从次日开始,这是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另外要特别注意,原国家工商局58号令中规定的时间为“三日内”,现在为“三个工作日内”。
在使用和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注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本文书。
2、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填制《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县工商局名义进行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一般程序案件,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再使用《行政处罚告知书》。
3、经过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并改变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罚内容的,应重新履行告知程序,但是,如果改变的仅是减轻处罚的内容,则无须重新告知当事人。
4、告知种类:口头告知;书面告知;
5、告知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应遵循先直接送达,再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再公告送达的原则。
6、采取直接送达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收之日次日算起,当日不算】,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注意:即使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陈述、申辩的,也应在自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再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
7、以滑县工商局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使用本文书时由省局行政执法软件自动生成编号,加盖滑县工商局印章。
8、按要求填写本文书其他内容,并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
9、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提交申辩书【故意区别以前的陈述书】。
(六)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对于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或举行听证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提请县局领导(主管领导)或上级机关审批的内部文书。
2008年总局《修订文书》施行后,我们按照新的文书要求办理案件。虽然已经几年时间了,但是个别办案机构还是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间还未到期,就在省局行政执法软件中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以至于办案程序错误。再重申一次程序问题,具体程序为:案件调查终结,由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办案机构的名义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制“审批事项” 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案件有关材料报法制股核审,法制股核审完毕,法制股负责人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备注”栏内填写核审意见并注明时间,同时填写《案件核审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起退回办案机构。办案人员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提请县局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县局主管领导同意拟处罚建议后,办案机构按领导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填制《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期限已过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举行听证后,由办案人员填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以上程序不能出现错误,一定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办案机构负责人在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一栏时,签署的时间一定要给当事人留足陈述、申辩时间。在省局行政执法软件中上传行政处罚文书的时间及程序依此进行即可。
制作本文书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栏,只需写清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
2、“案件性质”一栏应写明确,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超范围经营”等。
3、“立案时间”一栏,县局主管领导在《立案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立案的时间为立案时间,各办案单位在省局行政执法软件中上传立案申请的,以县局主管领导在省局行政执法软件中回复的时间为立案时间。
4、“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一栏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按要求将各项内容填写简明完整、清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要写主要部分,不必过分详细,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要写清楚。
5、“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一栏是本次文书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要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中提出主要意见如实填写,不要篡改本意,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则在本栏中填写“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6、“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听证意见”一栏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由办案机构填写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经过听证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填写听证意见。
7、“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一栏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8、“机关负责人意见”一栏由县局主管领导经过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及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的内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9、县局局长或县局主管领导作出处罚决定的,我们以县局局长或县局主管领导在省局行政执法软件中签发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准。纸质文书中的时间要和省局行政执法软件中的日期相一致。
10、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可延长30日,经有关会议研究可决定是否继续延长。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办案人员要填制《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进行审批。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面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七)送达
《送达回证》是办案机构送达法律文书时,记载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的书面凭证。
2008年《修订文书》的一个特点就是在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增加了《送达回证》的内容,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制作及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
1、“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一栏,填写送达文书的具体称谓,如“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工商处字[2012]第18号)。
2、“受送达人”一栏填写文书所指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3、“送达时间”一栏,应写清年、月、日,不能只填月、日。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送达方式”一栏,填写时应表达规范,如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
5、“收件人”一栏,收件人并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也可作为收件人签收文书,收件人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时间。
6、“见证人”一栏,只有当事人拒绝签收,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时,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本栏不用填写。
7、“备注”一栏,主要记载送达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文书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签收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收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拒收的原因等情况。
8、送达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得以生效的必须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从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限。
9、不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无效!
10、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11、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首选当场宣告并交付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送达。
1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八)执行
1、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2、物品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没收侵权商品,不能仅仅没收外包装和标识。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意见,对依法予以没收的侵权物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但没收的侵权物品不能归还给当事人。
处理物品使用文书是《物品处理记录》。该文书适用于办案机关对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的各种处理情形。常见的有强制措施解除后,将物品还给当事人;没收的物品交专管机关处理;没收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收购;没收的物品的销毁;没收的物品拍卖等。使用该文书时请注意:“物品来源”栏填办案文书字号,如并附文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扣留、并附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处理依据”栏填写办案机关做出的有关物品处理的决定或者其负责人的批示,如129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理情况” 栏一般写明三项内容:一是处理物品的名称、数量;二是处理物品的简要经过;三是物品处理结果。
(九)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修订文书时新增加的一种文书,具体文书的填制以及如何规范使用,以法制股要求为准。
(十)归档
案件档案的保管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交接要有手续。
五、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3、什么是非法经营额?【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4、如何证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侵权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能够证明当事人说明销售数量不真实,以及证明查证难以进行(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隐匿数量的情形),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说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 1、如何取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务商标是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服务场所的招牌、宣传广告等使公众知晓,达到误导的目的。因此,在取证时应先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保留证据,以免证据灭失。
 & 2、如何计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
  在实践中,确定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缺乏明确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于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如何确定非法经营额,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虽然在宣传中使用了××注册商标,但也使用了其名称中的“皇家美容美发”字样,因此很难分辨出哪部分经营额是由于使用了××注册商标而获得,且当事人没有记账凭证,无法计算经营收入,所以本案按照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确定处罚额度。
(三)刑事责任
&&& 1、《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链接:加工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5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对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柜台、办公室、库房进行检查,查获了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品牌打印机。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调查,当事人非法经营额达100多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海淀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9年9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庭审,判处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年,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个人判处罚金15万元。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案例链接:销售假冒“水井坊”注册商标商品案
【工商总局内网2009年工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十件典型商标案例之一】&2009年4月10日,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陈XX经营的乐清市虹桥XXX糖果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标有“水井坊”字样的白酒68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从2009年1月始从一送货上门者处以45元/瓶购进标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水井坊”商标的白酒348瓶,计购货款15660元,然后以470元/瓶价格销售84瓶,销售额39480元;以500元/瓶价格销售186瓶,销售额91800元,合计销售13128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案例链接:【销售假冒“拉芳LaFanG”、“雨洁Raclen”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12月15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中山市黄圃镇某仓库存放有涉嫌假冒“拉芳LaFanG”、“雨洁Raclen”、“拉芳”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包装罐70箱(500个/箱)及其包装纸箱4120个,当场予以查扣。根据送货司机交代,工商执法人员又查出中山市黄埔镇XX塑料厂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拉芳”字样的塑料盖,并当场查扣“拉芳”大塑料盖75840个,小塑料盖51840个,生产“拉芳”塑料盖的模具2套。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该塑料厂负责人刘XX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超过1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
(一)移送条件: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移送标准;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标准。
(二)程序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在原来本人写过的材料中已用图解的方式解释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故在此不再赘述。
七、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处理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2、《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4、《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处理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5、《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处理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6、商标印制中的违法行为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