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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撞死人 法院判车主垫付赔偿款引发争议
时间:日08:01
【来源:青年周末】
  别人开车撞人 车主凭啥赔钱
  ◎ 文/本报记者 蒋文娟
  如果你是卖刀的,把刀卖给别人。那人杀了人,警察把你抓起来,说你也要为杀人负责,你干吗?会有这样的警察吗?看看吧,这样荒谬的事情就发生了。
  原国安门将姚健的一辆三菱跑车为他惹来无数麻烦——虽然早在2000年就卖给别人,但由于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这辆车出车祸造成一死一伤。事后,姚健被法院强制垫付死者家属17万元赔偿款。
后因伤者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国庆节前判决姚健再次垫付6.2万余元。
  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网友质疑:“又不是我撞的人,凭啥叫我赔呢?这不是冤死了吗?”法律专业人士郑欣坚持:“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你没有办理,这就是你的错。”北京交通台主持人潮东说:“这事只能当反面典型。”网友则反击:“没过户应只承担没过户的过错,为啥要承担撞人的责任呢?”
  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双方观点展开交锋。
  一辩 车主与事故无关,该不该掏钱
  ■ 正方:别人肇事,与我何干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大四学生小张是国安队和姚健的球迷,他觉得姚健在这场官司中垫付20多万元赔款真冤:“交法规定得太不合理了!姚健在这件事中有何过错?即使车主还是他,但不是他肇的事,凭什么让他掏钱呢?他咋知道人家开车啥时候会出事呢?冤有头债有主,谁开的车肇事谁承担责任,姚健卖车有什么错?车实际上你在开,我车卖给你了,就差一个手续,出了事为什么算在我身上呢?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有我这样的观点。”
  ■ 反方:你没过户,就是你的错
  北京交通台主持人潮东听了笑出声来,他缓缓地说:“只能是让别人拿他当反面典型了。法律就是这么定的,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一切都是原车主的,所以出了事原车主要负责。希望别人能以此为鉴,做到人车合一,及时过户。所以说不是法律不合理,而是姚健没有利用法律,被法律欺负了。”
  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欣:谁说姚健没有错?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你没有办,这就是你的错。
  从法律角度说,车属于姚健所有,不是肇事人的,只是发生了债权的变动,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汽车买卖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视为物权变更没有发生。不像你买手机,拿到手就是你的了。汽车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才发生物权的变动。如果肇事者没钱赔,对不起,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你作为所有权人,车出了事,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是有过错的。
  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金培:我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孩子出去惹了事,但他已经成年分家单过了,家长就不用负责任。但是你现在没有过户啊,所以你该负责。汽车相当于不动产,所以必须以登记为原则,不是以占有为原则。
  二辩 过户期间发生车祸怎么办
  ■正方:不能因为没过户就不给买主开 ■反方:过户其实挺容易
  ■中立:拖延过户,有关部门也应负责
  北京某媒体编辑抱怨,去车管所办事太麻烦,首先北京的车管所都在郊区太远,去了排很久的队,才只能办一项。他认为姚健的车没及时过户太正常了,有可能是办手续不方便。
  潮东表示,实际上现在过户非常简单,他在说这话时重复了两遍“非常”:“花费也很少,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最多两小时,再高级的车也只不过花900元钱,最便宜100元就可以了,等于你拿出两个小时,最多900元钱,就可以把所有的障碍都扫清,为什么不做呢?即使不过户,你可以签订一个合同,证明你把这车卖给他了,出什么事儿让对方负责,如果写清了这些,法律就保护你了。”
  这位编辑反驳,即便这样,过户仍然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在过户期间他就出事了呢?这种可能不是没有,我卖了车,不能因为还没过户我就不让他开呀?
  郑欣:如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不及时,那是有过错的,他们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事情很难举证。
  三辩 借车和借刀有啥不一样
  ■ 正方:别人借刀杀人,我也得承担后果?
  网友忿忿不平通过MSN问记者:那就是说以后连车都不能借给别人啦?别人出事为什么连带我身上来?你说这东西是我的,但是这时候我不在场,这事我没过错啊。比如有人借了你家的菜刀去杀人,你又不知道他要杀人,当然不能说你给他借菜刀就得有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定是不是合理呢?我们有车就不能借给别人啦?我借他车我也不知道他要撞人啊?
  ■ 反方:撞了不白撞,反正得有人赔
  周金培:车主负连带责任,你要是借给他你就要想着负连带责任。看你和开车人是怎么约定的,依约定办理,没有约定依法定你也躲不开,这是交法规定的。是司机都应该知道车主负连带责任。”周律师也承认,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这个规定合理不合理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郑欣:借菜刀和杀人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汽车是比较高危的工具,它在驾驶中可能出现事故,如果你把车借别人了,你作为所有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比如你是警察,有权使用枪,你把枪借给别人,不管他出什么事,你都要承担责任。
  现在法律讲不能撞了白撞,第一责任人肯定是肇事者,但是如果他无能力支付,不能让人白受伤,这适用于公平原则,那就是谁有责任谁承担,你是车主,肯定有连带责任。在都没有过错情况下,大家都要摊一点。
  ■ 正方:法律不应找替罪羊
  忿忿不平:什么叫大家都摊一点?如果出现肇事者无力赔偿的问题,应该想办法如何由政府和社会去解决赔偿问题,而不是找替罪羊。设想如果在这件事中,姚健要是过户了呢?你找谁赔?
  ■反方:国外也让车主代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比如出租司机肇事,考虑到出租司机本身的偿付能力有限,会要求出租公司来承担责任,公司内部可能会处罚肇事者。这是一种分担责任的方法。
  国外差不多也是这样处理的,把这个叫代偿或代垫。在这样一个诉讼当中,出租方肯定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分配上可能是垫付。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可能出现车主找没有驾照的人开车,却在出事后逃避责任。
  四辩 如果车被偷,出事算谁的
  ■ 正方:车被偷了,肇事也由车主赔吗 ■反方:报案就没事了
  网友逗逗:照此逻辑,如果车被偷了怎么办,小偷开车出了事还要车主赔不是太可笑了吗?还谈得上所谓的公平吗?
  周金培:偷了报案,报案以后你就不负责任了,如果不报案你就得承担责任。比如公章丢了,你不报案,出了问题责任全是你的,但是报案就免责了。
  郑欣:偷车不一样,法律会支持偷盗行为吗?偷盗本身是违法行为,如果真是偷盗者撞了人,责任当然应该是偷盗者的。
  潮东:被偷是比较极端的例子。法律也是没办法的办法,毕竟你的车撞人了,得有人来赔。如果你没有办法证明车是被人偷了,只好由你来赔偿,如果小偷抓住,一切就迎刃而解了。潮东微微一笑:“只要借人都有危险,所以你的车最好别轻易借给别人,也别让它丢。”
  总结陈词 车主是否该为法律缺口买单
  ■ 反方:车主去找肇事者
  郑欣:法院判垫付,车主可以拿着买卖合同和相关凭证,找买车人去要账。姚健现在应该向肇事者进行追讨,他应该要求法院对此人进行财产保全。
  郑欣承认,公平原则是查漏补缺的,当必须给伤者一定的补偿时,到底给多少是由法官认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
  ■ 正方:车主的利益谁来维护
  忿忿不平:还是有一种祸从天降的感觉,最倒霉的还是车主,为什么法律规定要让无辜的人吃亏呀?而且这事有普遍意义,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车主身上,车主也是弱势群体,谁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呢?
  逗逗:没过户应只承担没过户的责任,我能承担他撞死人的责任吗?撞人和过户是两回事,咱没过户这事单说。如果说姚健卖车没有过户有错,那应该承担他没过户的罚款或处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对不过户的处罚,那对不起,法律没规定不怪姚健,怎么也轮不到他承担撞人的赔款呀。
  专家净拿法律说事,但不知道他们误导了很多人。法律也不一定全对,咱不能一味地当法律的维护者,当一个法律的推进者行吗?
  记者调查 租赁公司的车出了事谁赔
  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阮先生不假思索地说:“那当然谁是车主找谁了。”但是公司对这一点并不担心:“赔偿主要靠保险公司,我们上的都是全险,一般的事故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了,我们根据保险公司的赔款额,要求承租方承担20%的车损,这在租赁合同上就规定清楚了。”阮先生表示据他所知,撞死人这样的巨额赔款,北京的汽车租赁公司还没听说有,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是租车人没有赔偿能力,肯定是找车主——租赁公司。“本来干租赁行业就得承担一定的风险,协议上也没有规定得这么清楚,遇上了只能是认倒霉吧。”
  记者研究了北京的汽车租赁合同,发现并不像阮先生说得那样,出事后全由公司承担,租赁公司实际在暗中转嫁了很多风险。合同上除了规定顾客承担的20%车损外,还规定了租车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此外,对不确定的责任承担,规定“双方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可见租赁公司的风险比一般外借汽车车主小很多。
  ◎ 事件回放◎
  日深夜,八一乒乓球队教练张勇驾车在海淀区邮电部疗养院门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一24岁的瑞典籍留学生当场死亡,另一乘客张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勇与出租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后警方调查得知,张勇驾驶的三菱跑车登记所有人为国安前门将姚健。而姚健则称他早已将这辆跑车卖出,只是还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6月,死者父母将张勇、姚健及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经调解,出租公司一次性赔付了死亡补偿费10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张勇向死者家属赔偿17万余元,在张勇无力赔付时,由车主姚健承担垫付责任。
  由于张勇、姚健均未履行法院判决,2005年1月,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市一中院执行法官来到现代俱乐部调查姚健财产线索,俱乐部协助法官将姚健未领走的3万余元奖金划走。之后,执行法官又将姚健一账户上的14万元划到法院账户上。
  在车祸中受伤的张某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和张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张勇始终没有出面,出租车公司向张某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等13万多元。
  随后出租车公司将张勇和姚健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责任比例赔偿该公司6.5万余元。张勇没有到庭应诉,姚健则称他和车祸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张勇向出租车公司赔偿6.2万余元,姚健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姚健不服提起上诉,但一中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图片说明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大多数的卖车人都没有意识到,卖车不及时过户对自己有多么危险◎配图/IC
  ■姚健没想到,已卖出的跑车惹来麻烦◎供图/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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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隐瞒车曾出事故 卖车人被诉
因认为售车人刻意隐瞒所售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有人员在车内死亡的事实,购车人田先生把车辆出售人王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7月12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田先生诉称,去年12月中旬,其委托亲戚汤某收购一辆二手豪华轿车,后汤某得知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九成新奔驰原装进口轿车,正委托郭某出售。汤某检查车辆后未发现明显维修痕迹,汤某于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12月25日,汤某再次向郭某账户汇款74.5万元结清购车款,并于12月29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然而,购车后不久,车辆便发生了诸多故障,修理厂在维修后告知田先生,该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田先生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核实,发现该车辆确实于日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且有人员当场在车内死亡,由于车辆损伤较大做了报废处理,车辆折价为61万元。后来,王先生以低价收购了事故车,重新维修后出售给田先生。
田先生说,自己无法接受车内死过人且车辆已经报废的事实,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车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因此,田先生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双方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84.5万元、维修费用18.4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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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29.6万却买了事故车 卖车方:此前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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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花29.6万却买了事故车 卖车方:此前已告知)
刘女士买的事故车。
29.6万买的车“问题不断” 准备卖掉才发现是辆事故车
购车人认为二手车经销商未尽到告知义务,要求“退一赔三”;之前事故申请保险理赔金额达30.22万,比购车时的裸车价还高
“说实话,如果不是这次打算卖车,我们压根不会想到它竟然是一辆事故车,而且曾经出过这么大事故!”最近几天,市民刘盈汐(化名)夫妇都在为一件事烦恼:他们花29.6万元买的二手奔驰,“问题不断”的原因竟是因为出过事故,且理赔金额达到了30.22万元,比裸车价还高。
新买的车问题不断,一查发现是事故车
9月3日,本报记者在南岸区某小区见到刘盈汐夫妇。“29.6万,比新车市场价就低了两万左右,为啥不干脆买个新车?”面对记者的提问,刘盈汐表示,一方面二手车能省购置税,另一方面是出于对经销商的信任,“那么大个店,不至于欺骗我们吧”。一脸无奈的他们,正想办法解决此事。
2016年1月中旬,刘盈汐夫妇在巴南区某二手车经销商处购置了一辆奔驰轿车。“已经跑了九千多公里,从外形看,并没有什么异常。经销商告诉我们,是江浙一带的人,家里车太多,要换新车才出手卖出的。”刘盈汐说,当时,他们相信了经销商的说法。
“没想到车子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买回来第二天,他们就发现轮胎裂了一只。“开了几次就发现,故障灯老是亮,到4S店去检查,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刘盈汐夫妇对车懂得不多,多次咨询专业人员,数次进行处理,但都没有解决“病根”,各种问题还是频繁出现。
2016年9月,在回家进小区的路上,车子撞上了门口的水泥墩。这让夫妇俩惊出了一身冷汗,光修理费就花了近6万元。
今年8月初,夫妇俩对这辆车的“问题不断”越来越不满,决定将其卖掉,换一辆新车。通过中介出手时发现:这辆车此前属于山西前车主郑某,出过一个交通事故——“直行撞墙”,并于日申请了保险理赔,赔付金额达302200元。这一理赔金额,比刘盈汐夫妇购车的裸车价还高。
此外,刘盈汐还查询到,这车在出了事故之后,经历了多次过户,而她买车的经销商就牵涉其中。原来,该车于日被经销商购买,并过了户;日,又由经销商过户到浙江台州应某名下;月,又被应某过户到经销商名下。了解情况后,刘盈汐夫妇第一时间找到经销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刘盈汐夫妇认为,经销商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构成了消费欺诈,咨询了法律人士之后,准备提起上诉。按照新消法,要求“退一赔三”,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的3倍钱款。
已告知事故车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9月3日下午,重庆晨报记者与这辆车的经销商,巴南某二手车市场汽车销售公司的法人陈先生取得了联系。陈先生称,车子是事故车的情况,自己是告知了消费者的。
“车子出过事故,我们肯定跟刘盈汐夫妇说了的。”陈先生说,自己不作过多的解释,愿意走相关的法律程序。
“这车,他们是按揭买的,如果估值达不到这个标准(29.6万),哪个公司愿意作担保?”陈先生表示,自己的销售程序完全没有问题,更不存在欺诈行为。
事故车保险理赔记录。
同时,陈先生也提到,今年8月初,刘盈汐夫妇确实找过自己。因为此事产生的纠纷,他也给过解决方案,但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
经销商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告知证明
记者联系了刘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据悉,陈律师曾代理过类似的“二手法拉利天价赔偿案”。
陈晔认为,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的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但是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对车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明确告知刘女士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而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应由经销商予以证明。
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后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即“退一赔三”。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元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张先生可被退款18万元,再获赔55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
重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买了一辆准新车法拉利,发现是事故车。因为车辆买卖合同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之前,日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退给龚先生360万元的同时,赔偿他360万元。
本报记者 张旭
(原标题:女子花29.6万却买了事故车 卖车方:此前已告知)
本文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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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乌鲁木齐:买车人肇事“消失” 卖车人成被告  车辆发生事故,肇事者消失,原车主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受损方将原车主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0元损失。   10月21日,记者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车主黄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初,黄先生将车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买卖车辆合同,张某付款后将车开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   2月11日晚,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中,与一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被撞车辆车主共支出修理费5000元,张某却消失了。受损车主通过车辆登记信息,将原车主黄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时,张某也未出庭,法庭上,黄先生拿出一份合同告诉法官,卖车时,张某说没钱过户,只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该车发生任何事情都由张某负责,事故发生后,他也没找到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过错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侵权,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在限额内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黄先生所持合同证实在事故发生前已将车辆转让,故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 (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高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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