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强迫农民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款买保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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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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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府办发[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 《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08]3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余庆为目标,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线,以确保合理集约用地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环境竞争力为基础,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坚持政府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资金扶持。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避免出现基金支付风险。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的界定
  (一)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因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县、乡镇统一规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参照执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参保对象。具体包括:
  1、失去全部土地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2、征用或征收后所剩耕地有田无土人均不足0.5亩者或有土无田人均不足0.6亩者、有田有土人均不足0.6亩者,且在征用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不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者;
  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者;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4、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5、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者;
  6、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者;
  7、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8、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参保对象确定的程序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社区)讨论并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及名单,并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五、首次参保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土地承包证明原件;
  (二)所在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单位和国土部门证明及有关材料。征地证明须说明征地时间、征地用途和征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照片两张。
  六、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一)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凡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参保的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补缴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1、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以参保补缴时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划转,个人缴费不足缴费基数8%的按实际缴费划转。
  2、缴费办法及缴费方式:
  (1)实行一次性缴足参保费用,并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一年内不申请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
  (2)参保补缴的年龄核定时间为日,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照18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65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缴费年限递减一年。
  (3)被征地农民凡符合参保条件且提供完整的参保资料,本人可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缴纳养老保险,也可以直接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
  3、补贴办法:被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原则上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为辅,有条件的村可以视其集体收入的多少,从土地补偿费和其它收入中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地方政府按人均7000元进行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分10年划拨到位,从2009年起每年财政预算210万元直接划拨统筹帐户。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政府不予补贴给个人。
  4、待遇享受条件、计算办法及待遇享受:
  (1)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且缴足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身。
  (2)个人不缴费直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家庭成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必须全部参保,否则不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4)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5)养老保险金的组成和支付标准的计算
  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
  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2%,
  个人账户保险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5、个人帐户的处理
  (1)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而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参军入伍转为军官、出国(境)定居等人员,可停止缴费,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 本《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征地农民凡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指数为0.4,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
  (1)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个人负担40%(即缴费基数的8%),集体负担20%(即缴费基数的4%),政府负担40%(即缴费基数的8%)。
  (2)新征地农民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新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后年满18周岁本人又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政府和集体不承担任何费用。
  (4)新征地农民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5)有条件的新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办法按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一次性缴入社保专户,分年度进行抵扣。
  2、养老保险参保类别和缴费办法
  (1)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从18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每满2年按1年计算,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所差年限的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对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缴费:
  60&67岁之间(不含67周岁),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67&72岁之间(不含72周岁),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
  72&77岁之间(不含77周岁),一次性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
  77岁以上,直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3、领取养老金条件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且缴费按参保类别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终身;缴费年限应满15年而未满15年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是否补缴,若补缴,按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放弃补缴,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
  (3)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或者个人帐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4)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5)按城镇职工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并发放。
  4、养老保险金组成和支付标准
  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保险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保险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保险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5、超过劳动年龄段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按一次性补缴15年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及个人帐户处理
  (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1、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2、被征地农民首次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3、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缴纳,也可直接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户籍迁出本县的,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可以转移到新的驻地,本人也可申请退保退还个人帐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县,待达到享受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5、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参军入伍转为军官、出国(境)定居等人员,可停止缴费,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专户&,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或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的征地所得中直接扣缴。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县级所得净收益每年预留10-20%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风险金,缴入财政专户,专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保险金,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统筹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兜底。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严禁将基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抵押和担保。
  (三)县社保局增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股,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审核、信息录入、测算、征收、待遇核发、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四)乡镇劳动保障所必须在当月将收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及时上交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逾期和滞留。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具体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不愿参保者,须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认可,并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县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县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县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缴纳、待遇发放不能及时到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从行文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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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武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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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5〕4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 《阳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阳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 施& 办& 法
&&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补偿标准
县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黄石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三、参保办法
(一)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不再新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四、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
征地报批前,县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要条件。县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镇(区)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由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应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即日&日)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一)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偿的人员,由县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配合镇(区)政府审核认定,县政府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对其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县政府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其年龄界定以本办法实施之日为基准点。
六、组织保障
(一)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县政府成立阳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区)统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各镇(区)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经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区)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办法自日开始实施。
(二)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具体实施细则,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黄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黄人社发〔2015〕23号)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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