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ICH 会是中国仿制药厂的终极一班4之浩劫之战浩劫吗

加入ICH会是中国仿制药厂的终极浩劫吗?
回过头看,这些政策的推出,都在为中国加入ICH做积极的准备,本质上,拿到门票的代价,就是更加全面的开放市场。2017年3月,作为具体落地措施,CFDA出台了《总局公开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显示,CFDA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将作如下调整:从三报三批到两报两批,缩短简化的新药上市程序无疑将节省药企大量成本,并争取更早进入市场的时间。CFDA允许外企新药在还没取得国外上市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在国内上市,也引起市场热论。毫无疑问,这些举措的推出,对国际创新药在中国同步上市有着重大影响,缩短国际创新药物在中国的上市时间,意味着老百姓可以有机会享受到最新的国际医疗技术与服务。对于很多已被判为绝症的患者而言,又开启了一道希望之窗。但在产业层面,最焦虑的还应该是仿制药企业,由于时间窗口急剧缩短,仿制药企业的生存势必受到挤压。同时,国外仿制药企进入中国注册的门槛也将降低,仿制药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翻翻数据,从2016年的中国新药注册申报数量充分体现着这种焦虑。随着2016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继落地,2016年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共承办药品注册申请3778件,这一数字不到上一年度受理量的一半,创下了近10年来的新低。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仿制药注册申请量开始下降。2016年度CDE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量为649件,仅及上一年度受理量的1/3,并且其中超过90%都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前已经申报的存量,2016年当年申报的仿制药申请不到100件,显示当前我国仿制药的研发进入了深度调整期。CFDA发文:个人药品批文,产销大放开!--相关文章
“” 的更多相关文章
近日,位于上海张江药谷的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华领医药”)的“治疗2型糖尿病原创新药HMS5552”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成为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品种。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兰忠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张江药谷聚集了很多人才和新药研发机构,但创新药物从研发、临床、生产到销售,不是每个企业都能从头到尾“跑马拉松”。
在国内,药品注册证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捆绑,药品注册证的持有人必须是药厂,药物研发单位自己无法取得药品注册证,只能与药厂开展技术合作,以商业合同的形式保障药物研发单位将药物技术和研发成果交给药厂后的合法权益。这一方案允许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上市许可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简称MAH)制度,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意见》指出,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究其原因主要是,新品种研发周期长、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变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操作程序上不明确,MAH制度下的药品委托生产、销售的监管政策的尚不配套。”
如第十条花脸稿中保留的原文:“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文中明确提出保留GMP认证的持续合规,删除GMP认证的行政许可,转为生产过程持续合规,落实动态检查制度,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解读《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一项现实意义重大的工作。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这是补历史的课。”徐宜富说,因为过去我们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些差距。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或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药品创新进入黄金时代。“《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出台,不仅吹响了我国医药创新的号角,也迎来了医药创新的黄金时代。”国家食药监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陶剑虹表示,2016年以来,我国新药注册申报量已经占到药品注册申报总量的55%,基本消除了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等待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8月份的21668件降至2017年8月份的3000件。
全国首个中药新药MAH获批,推动MAH制度试点工作迈上新台阶全国首个中药新药MAH获批,推动MAH制度试点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我国学习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可作临床用药替代输液治疗 浙江日报浙江医药公司研发治肺炎新药可作临床用药替代输液治疗通讯员 章吕。该药是新型无氟喹诺酮药物,由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合作研制,可对抗耐药性细菌,安全性好,可作为社区获得性肺炎一线用药。近年来,浙江医药推行科技兴企、创新强企的方针,自主创新能力迅速壮大,产品研发实现了从“创仿结合、以仿为主”到“创仿结合、以创为主”的历史跨越。
生化药将开展专项检查,进口药注册放开,注射剂严格审评审批,生物药类似药将单独分类,创新药的仿创平衡机制。在全面实施MAH制度下,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主体,将建立覆盖全产业链条的监管体系,逐步取消GMP、GSP、GCP、GAP等认证,强化过程监控与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下一步,将重点建立药品品种档案,明确除生产工艺等技术秘密外,药品审评结论及依据全部公开。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个文件就是CFDA5月11日、12日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4个征求意见系列稿的落地,涉及药品从研发到上市、进医保的全链条规定(临床试验管理改革、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可以说,奠定了医药行业进入新时代的基石。
10月19日,《医药经济报》记者在由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药科大学亦鸿商学院等主办的“第一届药物政策国际论坛”上获悉,“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及的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筹备工作进展较快。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基本已经符合这些要素,所以整体来看药品MAH制度的实施已经是大势所趋。现有的国际上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定义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两者分离的管理模式。
药的资本逻辑。2016年共37例医疗健康领域的跨境并购,其中医疗服务类16例,医药类14例,医疗器械类7例,医药领域主要集中在生物药领域。李新颜在本报举办的创新·资本大健康产业论坛上分享他的观点称,化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要在2018年完成,这意味着如果在2018年之前去投资仿制药,产品有可能过不了一致性评价,即使通过了一致性评价,但如果晚于前三位,就没有任何价值。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允许新药研发企业将临床用药的生产外包给药品生产企业,解决许多新药研发企业缺少固定资产的问题。而我国《药品管理法》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试点方案允许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提交临床试验、药品上市申请,在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后,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年批准临床试验的中药品种概况分析。因此,本文通过对CFDA从年批准临床的中药品种进行检索和整理,结合品种的注册分类、治疗领域、申报周期、剂型分布、申报单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当前阶段临床需求及中药临床优势出发,尝试剖析中药新药研发及审评审批的潜在规律,拟对新药的研发定位提供参考,为研发单位确定中药研发方向提供借鉴。
全球新药市场何去何从。美国FDA新药审批情况 相比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美国FDA批准新药最为及时、迅速,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全球半数新药首次批准上市都是在美国通过的。不难看出,近十年来,FDA批准的化学新药数目有所下降,这一方面与FDA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提高新药评审门槛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医药产业进入了研发瓶颈期。欧盟新药审批情况 欧债危机使得欧盟国家新药上市数目和新药市场占有率有所下滑。
2016价值挖掘:医疗养老大健康创新迭出 | 每经网(15.12.31)《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结合医疗产业多位权威专家意见,梳理出医疗大健康产业中三大核心板块,分别为创新研发、精准医疗以及互联网医疗,这三大板块或将在2016年为投资者带来明朗的投资机会。对于2016年互联网医疗的发展,中域投资总经理袁鹏涛认为,互联网医疗是医改的一大方向,目前医保的投入本身具有很大的财政压力,因此互联网医疗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小编答:  当地时间6月1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会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申请,CFDA成为ICH正式成员。ICH的基本宗旨是在药品注册技术领域协调和建立关于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国际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监管机构批准药品上市的标准,从而减少药品研发和上市成本,推动安全有效的创新药品早日为患者健康提供服务。
头条文章第二话:谁拉下“头条哥”马桶盖 【解读国务会议核心健康中国系列阅读549继第一话对焦糖尿病之后,再谈中国医药产业新格局!中国化药市场以仿制药为主,达到80%以上,仿制药市场规模约为5000亿元。基于中国医药主要为仿制药且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很多造假数据的现实,CFDA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以期改变这些弊病,使得我国从仿制(山寨)药大国朝着原研(创新)药大国转变。
中国人为什么吃不到新药/袁越。“世界最大的医药咨询机构美国IMS健康公司的数据显示,如果算上进医保所需时间,国外新药平均需要6~8年才能被中国患者用上,而目前新药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就是15年左右,掐头去尾一算,上市后专利保护期就没剩下几年了。”诺华制药公司药政法规事务部执行总监潘丽华对记者说:“这就是为什么国外新药在中国的盈利周期很短,大部分原研药在中国上市1~2年后市场上就可以买到仿制药的原因。”
中国制药水平差不是药学问题,是政治经济学问题。一些医生甚至将进口原研药和国产仿制药摆在你面前,一脸无辜地告诉你进口原研药质量好,国产仿制药质量不敢保证,最终你无奈地选择了仿制药。解决中国制药问题,根本上是要解决医疗支付问题,患者进医院后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给我用最好的药,钱的问题不用担心”,这样高品质仿制药自然会主宰市场,低品质仿制药才会被淘汰。
“现我国仿制药市场整体发展呈现出多种现象,如国产药90%以上为仿制药,国产药的现状就是国内仿制药的现状;国内仿制药处于无序竞争中,价格战此起彼伏;‘专利悬崖’为仿制药企业制造了巨大的机会,大家都在抢占高毛利仿制药品种,特别在肿瘤、乙肝、糖尿病、哮喘等领域等。”神威药业集团处方药事业二部总经理、执业医师齐正伟概括道。而一旦进行一致性评价,其必定会要求药企采取多条溶出曲线测试相关仿制药的等效性。
【国信医药】CFDA药品审评政策改革解读电话会议纪要。此次涉及范围广,包括企业、医院、临床CRO等机构,共1200多个品种(包括申请临床和已经批准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的),涵盖了进口药、仿制药(做BE)和3类(做验证性临床)的品种。儿童药:单独排队,但儿童药的问题可能不在于申批慢的问题。孤儿药没有列入。孤儿药从药监局角度不好判定,如在美国是,在中国可能不是孤儿药,需第三方临床判定。未来3类药划到大仿制药的标准里。
药企一旦被批准通过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一般情况下就会找到CRO 和CRC,协助完成临床试验和数据检测。“原本按照标准临床试验规范,是要求这个药与已上市的、治疗相同疾病的药物分别向病人给药,分析新药和已上市药在药效上的差别,”刘先生说,“但实际可能是向两组病人都给已上市药物,但名义上仍是新药和已上市药的对照,这样做出来的结果一定是等效的,从而避免了新药药效不及已上市药,导致项目申请被否的结果。”
1.2我国新药研发环境显著改善,创新药研发如火如荼。通过这个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与小分子药物相比,生物药更容易成为创新型药物,且生物药更多聚焦于罕见病领域,47%的生物药被确定为孤儿药,仅有21%的小分子药物被定义为孤儿药。2015年全球最畅销的十大药物中,生物药占到了8个,目前国际上主流生物技术药物产品与研发重点以单克隆抗体为主,未来几年随着化药市场的成熟,生物药尚处成长期,其领域创新药研发发展前景被看好。
【研发】BE试验资源短缺、价格高 药企纷纷放弃新药审批。“本次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将带来整体CRO(药物研发外包)行业的扩容,根据我们从评价品种数量、可豁免数量、临床试验费用等角度匡算,目前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的批文大约6万个,其中涉及约3000个品种数量,但考虑到推进节奏和企业现实选择,未来3-5年内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数大约只有500个。”国泰君安指出。
四环医药 - 拥有10个1.1类的研发型企业?(“艾帕培南新药研发”获国家十一五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两种规格的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为四环创造了6亿业绩,马来酸桂哌齐特用于治疗心脑血管及外周血管疾,适应症较广,仍然是临床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一线药物。2015年4月,负责创新药物研发的全资附属公司山东轩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文斯药物研发达成长期合作伙伴协议,以支持四环医药在研发新药项目的全球开发。
日前,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简称PhRMA)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史蒂夫·尤博到访北京,就医疗相关问题与行业各个层面进行了探讨。关于6年成因,国内有关专家称,中国CFDA对于国外上市的药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审批要求其中一项为,依据中国的药品审批流程继续临床试验。随着近两年CFDA对国内创新药开辟优先和绿色审批通道的鼓励,缩短创新药审批时间,希望创新药可以真正乘上这班绿色快车,尽早进入市场。
华海公司是全国第一家获得美国FDA认证的制剂生产商、第一家获得美国FDA药品制剂文号并在美国大规模药品上市的企业,到目前该公司已经有近20个化学药制剂批准在美国上市,如首个高端缓控释制剂“拉莫三嗪控释片”在美国市场占有率超过60%,此产品的净利润每年超过1亿元人民币。我国在世界医药市场所占比例不高,不是世界仿制药大国,更不是药物制剂大国,与欧美、印度仿制药出口规模相比,我国制剂出口起步晚、基数低。
因为跨国药企在华的新药申报流程将大为提速,中国在其全球临床试验设计中也将不再可有可无,国内临床研究能力将会提高,而中国患者则会有更多机会参与国际新药临床试验,这显然是重大利好!而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则是,在新药注册申报即将打通之下,跨国药企在华的新药定价政策会是何种走向?总结跨国药企把更多的新药临床试验带入中国后,会带来的直接益处有两个:增强国内临床研究能力、让患者获得参与国际新药临床试验机会。加入ICH会是中国仿制药厂的终极浩劫吗?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港股那点事。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5月31日至6月1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7年第一次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申请,总局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正式成员。
  作为回应,6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CFDA)举行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新闻通气会,并在会上表示,正式确认总局加入ICH,成为其全球第8个监管机构成员。
  从明面上看,加入ICH意味着中国在药品研发和注册国际化道路上迈出了历史性一步,CFDA在国际药品研发和注册技术要求领域有了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中国医药产业面临挑战的同时也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入ICH更是CFDA药品监管水平和能力获得国际认可的标志。
  但锣鼓喧天的喧闹中,总会有人后背发凉。
  先来简单解释一下“ICH”,ICH的全称是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CFDA对其称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于1990年由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三方药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发起成立。
  ICH的基本宗旨是在药品注册技术领域协调和建立关于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国际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监管机构批准药品上市的基础,从而减少药品研发和上市成本,推动安全有效的创新药品早日为患者健康服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ICH发布的技术指南已经为全球主要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接受和转化,成为药品注册领域的核心国际规则制订机制。
  2012年,ICH启动改革,并最终于2015年12月由一个封闭的国际会议机制,转变成为在瑞士民法下注册的技术性非政府国际组织,名称改为“国际药品技术要求协调组织”,而简称不变。改革后的ICH不是以国家为单位,满足一定标准的有资质的组织都可以申请ICH的成员和观察员身份。
  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个国家为了用药安全与产业利益均会对药品实施严厉的监管,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注册制度。
  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
  于是才有了ICH组织的诞生,用句简单话来描述,ICH最主要的目标就是通过国际协调,建立统一成员国之间人用药的药品注册标准与要求。同时,改革新药研发技术的标准,节约药品开发周期和成本,提高新药研发、注册、上市效率。
  打破国别保护,提高新药注册上市效率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我们的产业格局准备好了么?
  一、国际新药入华之殇
  毫无疑问,目前美国、欧洲、日本集中了最先进的制药技术和最前沿的重磅药物,但由于国内进口药物注册制度的审批要求,这些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存在着严重的滞后,在2016年的《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期刊上,复旦大学的邵黎明教授等学者刊发了一篇深度报道,分析了创新药进入中国的滞后情况。
  通过比较2004年-2014年美国FDA官网、CFDA官网以及业内其他数据库的信息,研究人员发现在美国获批的291个新药(NME)中,只有79个在中国获批,比例不到30%。
  即便这些新药最终能够进入中国,在获批前也需要经历漫长的审批过程,譬如用来治疗肾炎患者甲亢症状的西那卡塞(cinacalcet)早在2004年就得到了美国FDA的批准,而它在2014年才在中国获批,中间相隔长达10年。
  此外,像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厄洛替尼(erlotinib)、首个抗肿瘤血管生成药物贝伐珠单抗(bevacizumab)、治疗乳腺癌的拉帕替尼(lapatinib)与治疗白血病的达沙替尼(dasatinib)等新药,进入中国的时间都要滞后超过5年。
  究其原因,是繁复的审批流程造成的:进口药物的临床试验申报获批平均需要11个月,新药申请则需额外的20个月,更何况新药临床试验平均也需要进行28个月。换句话说,一款进口药物想要在国内上市,光是走完这个流程就需要近5年。
  无法进行同步临床,同步上市基本就是一个死结。
  在这样充裕的时间窗口,自然造就了国内仿制企业生存的机会与空间。当然,和世界上所有国家一样,药品注册制度的设计总体需要衡量产业发展、药品定价、医保支付等等相关因素。
  但严峻的现实是中国的患者等不起。在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中国罹患各种疾病的患者数量堪称巨大。在漫长的等待中,每分每秒都有患者抱憾辞世。
  二、ICH双刃之剑
  ICH的宗旨是协调不同国家间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技术规范,推动药品注册要求的一致性和科学性。而ICH使命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确保安全、有效、高质量的药品研发和更有效率的注册。
  所以,非常明显的一点,就是ICH纳入中国作为正式成员,也就意味着ICH承认中国政府的药物监管水平,并真正融入到国际药品监管体系中。但另一面,意味着中国药物监管政策的制定也必须按照ICH的指导原则,遵循ICH的标准。
  上图QSEM代表:“Q”部分是质量指导原则,“S”部分是安全指导原则,“E”部分是药效指导原则,“M”部分是多学科指导原则。
  在加入ICH之前,我国药监制定的药物政策法规很大程度上是遵照WHO(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而WHO被认为是全球最低标准,ICH则是发达国家的最低标准。
  所以,我们加入ICH,等于在药物注册监管层面拿到了一张精英俱乐部的门票,但这张门票对整个产业将带来多大的提升,还要靠医药产业自身的基础与实力来决定。
  当年创办ICH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多国混乱各自成一体的药物监管系统标准化,让多国都遵守同样的方法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让ICH成员国的产品可以尽快相互认证。
  所以,ICH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制定标准让其他国家接受,所以业内有“一流国家制定标准,二流国家生产和销售产品,三流国家提供原料”的说法。但纵观世界经济产业格局,所有标准之争的背后,一定是利益之争。
  首当其冲的是国际创新药将在中国同步上市,关于这一点,在正式加入ICH之前,CFDA其实已经做了监管政策的准备。早在多年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就组织翻译了ICH的指导原则,并运用了其中很多原则,包括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些指导原则和内容,都作为参考进行使用。
  近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制订发布的许多技术指导原则在起草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参考了ICH相关指导原则,在内容和技术要求上与ICH技术指导原则非常接近。
  一个关键的时点是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这被业界视为里程碑式的一次改革。根据此项指南,中国“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同步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此外,我国也将“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
  最后,CFDA也在招聘更多的审评员,以期加速整个流程。这些修改意味着整个新药审评和批准的流程将大大简化,也更为透明与高效。
  与此同时,中国新药批准的门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目前,申请者需要自行负责核实临床数据的准确性。换句话说,新药获批所需要的临床数据变得更为严谨。
  回过头看,这些政策的推出,都在为中国加入ICH做积极的准备,本质上,拿到门票的代价,就是更加全面的开放市场。
  2017年3月,作为具体落地措施,CFDA出台了《总局公开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显示,CFDA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将作如下调整:
  一、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疫苗类药物除外。
  二、对于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提出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对于申请进口的化学药品新药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取消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四、对于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的,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以批准进口。
  从三报三批到两报两批,缩短简化的新药上市程序无疑将节省药企大量成本,并争取更早进入市场的时间。CFDA允许外企新药在还没取得国外上市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在国内上市,也引起市场热论。
  毫无疑问,这些举措的推出,对国际创新药在中国同步上市有着重大影响,缩短国际创新药物在中国的上市时间,意味着老百姓(603883,股吧)可以有机会享受到最新的国际医疗技术与服务。对于很多已被判为绝症的患者而言,又开启了一道希望之窗。
  但在产业层面,最焦虑的还应该是仿制药企业,由于时间窗口急剧缩短,仿制药企业的生存势必受到挤压。同时,国外仿制药企进入中国注册的门槛也将降低,仿制药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
  翻翻数据,从2016年的中国新药注册申报数量充分体现着这种焦虑。
  随着2016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继落地,2016年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共承办药品注册申请3778件,这一数字不到上一年度受理量的一半,创下了近10年来的新低。
  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仿制药注册申请量开始下降。2016年度CDE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量为649件,仅及上一年度受理量的1/3,并且其中超过90%都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前已经申报的存量,2016年当年申报的仿制药申请不到100件,显示当前我国仿制药的研发进入了深度调整期。
  三、以创新的名义仿制,享受新药高利润的仿制药时代逐渐远去
  考虑到历史和家底,准确的说,我国化学医药工业的起步,就是靠仿制起家的。这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医药工业起步发展的标准路径。所以,多年下来塑造的产业格局并不容易被打破,每个国家在细分行业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机制,一定多方利益长期博弈妥协最后稳定下来的。
  这样看,你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人说抗战用了8年而打败国民党只用了3年,但打败药价用了18年还不知道最终结果。
  仿制药其实起源于美国,1984年美国约有150种常用药专利到期,大药商认为无利可图,不愿意继续开发,为此美国出台The Waxman-Hatch法案,新厂家只需向FDA证明自己的产品与原药生物活性相当即可仿制,仿制药概念由此出现,后被欧洲、日本等采用。
  简单地说,仿制药就是药品生产厂家等着国际大公司某一药品的专利期过去,再对药物进行仿制和销售。和专利药相比,仿制药在剂量、安全性、效力、作用、质量以及适应症上完全相同,但均价只有专利药的20%—40%,个别品种甚至相差10倍以上。
  可以看出,要提高医疗质量,又没有足够的财力支付昂贵的专利药,那么仿制药是最好的选择,而长期以来,我们制定的所谓创新药物划分,基本都是基于仿制药的仿制速度不同来区分而已。即便是一类新药里属于自己研发的全新化合物也是屈指可数。
  所以,时间窗口就变得尤为重要。“抢仿”一词由此而来。
  考虑到医药工业、医保承付能力以及国家支持创新的态度,大量仿制药企业多年来已经习惯了享受政策红利的惠顾,宁愿把精力财力投入在药品定价环节,也不愿去真正搞创新,这里从发改委历任数位司长的出事频率就可以看出这股洪流是多么强大,但另一方面,即便一类新药获批,还要耗尽时间与精力去打通医保目录环节,这也让企业也深感负担沉重,风险巨大。
  但是,时代的洪流已经在推动产业格局的深刻改变,从监管层面来说,药品注册审评制度改革、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政策的推进,已经在明显挤压仿制药企业的红利路径,ICH仅仅是水到渠成的必然结果。
  所以,市场将会迎来真正的创新时代,尽管,这个时代的前半程一定会倍加艰难,从下面欧盟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财年,来自制药/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全球2500家公司的研发投入数据就可以看出:
  1、2015/16财年全球制药/生物技术R&D研发投入排行榜
  2、2015/16财年全球药企R&D研发投入世界排名Top30
  3、2015/16财年中国药企研发R&D投入情况
  基于统计口径区别,再扒一下最新的国内A股上市企业数据做对比:
  可惜的是,扒完之后连放的欲望都没有,2016年全年研发开支第一的化药一哥恒瑞仅11.84亿人民币,其他的就更不用说了...
  对比一下欧盟的数据,相对于诺华和罗氏动辄每年八、九十亿欧元的投入,当中的差距不是短期可以赶上的。按照欧盟的样本数据,财年,中国的研发投入增长最快,但研发金额仅占到了全球研发投入的1%,远低于美国的46%和欧盟的28%。
  所以,ICH仅仅开启了一扇门,接下来对于创新药的定义以及相关的医疗配套政策也将随之调整(2016年,随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的实施,原3类新药被划入仿制药管理),而随着竞争格局的改变,Me-too 创新药面临和国际竞争对手直接头对头 PK,药物研发、临床试验难度和费用均将大幅提高,前面的路任重而道远。
  四、仿制药一致性评审导致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普药不普
  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是根据2012年2月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拟用5-10年时间对2007年修订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
  出台仿制药一致性评审的宏观背景是整个医药行业产能过剩引发低价恶性竞争,进一步威胁到药品供应以及药品质量的必然监管举措。当时我国批准上市的药品1.6万种,药品批准文号18.7万个,其中化学药品0.7万种,批准文号12.1万,其中绝大多数为仿制药;仅方案中计划未来4年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的570个化药品种,就涉及3.3万个批准文号、240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可见国内仿制药重复生产和产能过剩的严重程度。
  同时,早期批准的仿制药医药学研究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仿制药质量与被仿制药之间差距较大,但是此前官方并不承认质量差异,最终造成了大量生产企业竞标同一品规的药品,而招标部门只能将价格作为主要指标,导致了目前招标中普遍出现的“唯低价是取”。
  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美国在1971年启动生物等效性评价,历时10年、淘汰了6000种药品;1975年,英国对1968年药品法出台之前上市、且没有经受任何独立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审查的36000种药品,包括4000种专有处方药,进行了评价审查;1997年日本启动“药品品质再评价工程”,通过全面而严格的体外溶出度试验进行评估,至今完成了约730个品种。
  根据最新的规划,将有289个品种在2018年底要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这289个品种基本涵盖了当期主流的普药品种。当然,其他的产品还要在这之后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只是时间有所延迟而已。
  作为惩罚,至2018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品种未予通过评价的,不得上市。其他品种,自首家医药品种通过评价后,其他同品种在3年内未通过评价的,不得上市;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时仍未通过评价的,予以注销;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由此可以看出,本质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就是仿制药品的供给侧改革,为了推动有国际化眼光和能力的企业将通过欧美批准上市的优质产品流回国内,审评中心还开辟的绿色通道。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其中提到:“在中国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由受理和举报中心负责申报资料受理;一致性评价办公室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对原境内、外上市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审核批准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2017年4月,CFDA发布了新一批35个临床数据自查和第15批优先审评名单。其中,石药集团(1093.Hk)下属石药欧意药业的盐酸二甲双胍片,其上市申请3月2日获得CDE承办受理,一个多月后便同时出现在临床自查和拟优先审评名单里,而CDE给出的优先审评理由是——“同一生产线生产,已在美国上市,申请国内上市的仿制药”,这是CDE首次以这个理由拟将一个品种纳入优先审评。
  而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审评中心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市场操作中,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政府不仅允许企业在说明书中标示,还在医保支付、招标采购方面给予重大支持。同时,如果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再集中采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由此可见,随着行业集中度提高,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审的普药将进入真正的蓝海。
  五、仿制药品国外注册,一条艰难迂回但能走通的路
  加入ICH将促进中国药品审评机制与其他国家的互相认可,这样做能明显加快中国医药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帮助进口药品更快地在国内上市,同时国内的药品也能更快走向国际。
  这里要说明,ICH指导原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通常,药品规制的相关文件按执行效力层级可以分为三层,最高是法律(law),其次是规范(regulation),最后是指南性文件(guidance),ICH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属于第三层次。
  但由于ICH的注册要求和技术指导原则普遍被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所援引。例如东南亚国家、韩国、南非、以色列等国,在医药产业创新研发时都采用了“ICH指导原则”,中国的新版GMP部分内容也借鉴了其中的精神。所以,加入ICH,对“形成新药研发数据和注册的国际互认”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内优秀的制药厂商陆续在美国FDA进行ANDA注册(新药简略申请,即仿制药),这是一条艰难的国际化道路,但一旦走通,很快会实现良性循环。
  下表是截止2016年国内企业在FDA上市的仿制药品种(不完全统计),以国内企业在美国获得ANDA为标准,涉及16个企业80个品种(包括已退市的产品):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2016年国内药企在美国一共拿到了22个ANDA,其中,华海药业全年共获得7个ANDA批件,是中国本土药业2016年获ANDA最多的药企。
  而另一个医药巨头恒瑞医药于2017年1月麻醉用药顺苯磺酸阿曲库铵ANDA申请获批,顺苯磺酸阿曲库铵是恒瑞的当家重磅之一,2015年国内销售额近10亿元。
  海外业务如今正在为恒瑞医药贡献着巨额利润,据恒瑞医药2015年年报,其当年出口制剂产品在欧美市场实现放量,收入同比增长高达592.55%。到了2016年,其年报表示,以环磷酰胺为代表的公司出口制剂产品,在国外规范市场稳步增长,推动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恒瑞2016年海外营收为4.32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21.47%。
  下表是目前恒瑞获批的ADNA:
  根据2016年中国海关最新数据,化学药物制剂对欧美、日本出口近350亿元,其中对美国出口增长超过40%,其发展势头与鼓励优秀企业制剂转型有关。我国现有75家药企的几百个制剂产品在南美、俄罗斯、东欧、东盟、非洲注册上市,100多个制剂通过了美国FDA审查。
  我国本土的前100强医药企业2016年制剂出口远大于4%的水平,达到增幅12%以上,其中前10强增速高达100%。预计华海、恒瑞、海正、绿叶等今年增幅更大。
  六、结语
  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入ICH将是中国药品注册技术领域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这不仅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将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指南,推动国际创新药品早日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还将提升国内制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可以预见,在监管要求提高的同时,中国和国际药品注册技术将要求协调一致,这对开展国际注册的制药企业而言,未来可以按相同的技术要求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进行申报,大大节约研发和注册的成本。加入ICH也将会推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国际注册的行列。
  通过实施ICH指导原则,也会加深中国制药企业对药品注册国际技术要求的理解,提高国际注册的成功率。这是药品注册领域真正的与国际接轨。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医药产业将参与全球竞争,在与国际技术要求方面的差异不断缩小乃至消失的同时,中国药企也面临着创新压力。
  对于一直处于吃着创新药利润的仿制药企业而言,要么成长为真正的创新型企业,要么转型成彻底的国际性仿制药企才是未来的出路。
  在这个领域,成立于1984致力于非专利药品、专利品牌药品和活性药物成分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的以色列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imited,NASDAQ: TEVA)或许是最好的研究对象。
  而对于整个仿制药行业而言,有着“世界药房”之称的印度可以参考。目前印度生产了全球20%的仿制药,并使制药业成为印度经济的支柱之一。印度境内拥有FDA认证的药厂共有119家,可向美国出口约900种获得FDA批准的药物和制药原料;拥有英国药品管理局认证的药厂也有80多家。印度的药品出口到200多个国家,疫苗和生物制药产品出口到150个国家。
  而对于在药物研发上已经占据领先通道的大型创新药企而言,这个利好将会实实在在反应在未来的业绩增长上,尤其是已经拥有全新化合物专利的优质药企。
(2011年—2017年国内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
  当然,除了大型创新型药企,由于创新药国内市场开发和国际同步,中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将大大提高,未来中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有望大幅增长。
  国内临床试验 CRO 龙头企业:药明康德、泰格医药(300347,股吧)均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它们可能成为医药行业里的隐形冠军。
  在监管层面,加入了ICH,国家食药监总局将积极参与ICH相关工作,同时将进一步推进ICH技术指导原则在国内的转化和实施。从短期看,我们只能遵从发达国家的政策监管要求与约束,但从长期看,加入精英俱乐部,应该立足于在标准制定的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个终极目标。
  我们凭借什么来达到这个长远目标呢?一定是产业规模,而且是具备先进技术的产业规模,中国必须诞生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创新力、有影响力的医药企业,才有可能实现这个目标。
  附:ICH目前成员和观察员
  Current Members and Observers初创成员
  ·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C)欧盟
  ·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美国FDA
  · The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of Japan (MHLW) also日本厚生省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
  represented by the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
初创行业组织
  · The 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nd Associations (EFPIA)欧洲制药工业协会
  · The Jap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JPMA)日本制药行业协会
  · The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PhRMA)美国药物研发与制药工业协会
  Standing Regulatory Members常任监管机构成员
  · The Health Canada 加拿大卫生部
  · The Swissmedic 瑞士卫生部
  Regulatory Members监管机构成员
  · The CH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The Agência Nacional de Vigil&ncia Sanitária (ANVISA, Brazil)巴西药监局
  · The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 Republic of Korea)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Industry Members行业组织成员
  · The Biotechnology Innovation Organisation (BIO) 生物技术创新组织
  · The International Generic and Biosimilar Medicines Association (IGBA)国际仿制药和生物类似物协会
  · The World Self-Medication Industry (WSMI) 国际自我药疗产业协会
  Standing Observers观察员
  ·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nd Associations (IFPMA) 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
  · The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WHO)世界卫生组织
  Observers in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司法行政区或监管机构观察员
  · The 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zation (CDSCO, India) 印度药品监管局
  · The Centro para el Control Estatal de Medicamentos, Equipos y Dispositivos Médicos (CECMED, Cuba) 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装备控制中心
  · The Comisión Federal para la Protección contra Riesgos Sanitarios (COFEPRIS, Mexico)墨西哥卫生部
  · The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HSA, Singapore)新加坡卫生部
  · The Medicines Control Council (MCC, South Africa)南非药品控制局
  ·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the Expertise of Drugs, Medical Devices and Equipment (National Center, Kazakhstan)哈萨克斯坦药品医疗器械及社会国家中心
  · The Roszdravnadzor (Russia)俄罗斯药监局
  ·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FDA, Chinese Taipei) 中国台北食品药品监管局
  · The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TGA, Australia)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
  Regional Harmonisation Initiatives (RHIs)区域性协调行动组织
  · 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亚太经合组织
  ·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东南亚国家联盟
  · The East African Community (EAC)东非共同体
  · The Gulf Health Council (GHC)海湾健康委员会
  · The Pan American Network for Drug 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PANDRH)泛美药品协调网络
  · The 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 (SADC)南非发展协会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Organisation国际药品行业组织
  · The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Committee (APIC) 活性药物成分协会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with an Interest in Pharmaceuticals对药品领域关注的国际组织
  · The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IOMS)国际医学(000516,股吧)组织理事会
  · The European Directorate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 HealthCare (EDQM)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
  · The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 Council (IPEC)国际药用辅料协会
  · 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USP)美国药典会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港股那点事
(责任编辑: 娄在霞)
分享文章到
1500万人的投资理财助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win7终极仿mac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