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河北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师有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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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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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民办代课教师应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离职民办代课教师应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 回答:(1)
我是76年3月开始从事教育工作(农村民办中学),后来是代课,在职期间,一直担任初中、小学毕业班班主任老师,92年9月3日离职。现年56岁,家有一女(出嫁),体弱多病,染上乙肝(大三阳,病毒性肝炎),生活困难,请咨询一下:关于离职教师经济补偿的文件有没有?我这10多年有没有补偿,怎么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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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离职民办代课教师应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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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于离职多年的没有啊,如果特别困难只有按农村低保和救济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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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民办代课教师离职补偿及社保问题
江苏&03-20 09:33&&悬赏 0&&发布者:jshalj…… & 回答:(1)
尊敬的律师同志:您好!
&&&&我叫李锦,江苏淮安人,现年53岁,大专(数学系)学历,1983年经淮安市统一招聘(全市统考)的民办合同制代课教师(任职年限05.12),1991年暑假,经与所在学校协商并经上级批准,停薪留职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当时与校方签署书面合同)。2005年校方突然要求回校上班(说是上级要求定员定岗,如果不能回校,将予以除名)。而当时,我与宿迁电力系统签订的工程合同正在实施阶段,单方面毁约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业主的“创国家一流电网”验收。所以,我没能回校上班。由于当时比较忙,之后几年又接连不断的生病,因此没能去原单位协商离职补偿等问题。去年10月份以来,我的身体已经逐渐康复,前天去了区教育局询问有关事宜,对方称时隔已久,要我去找劳动仲裁,我打12333询问,他们说超过仲裁时效。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应该有离职补偿和解决社保等问题的。但是他们却相互踢皮球,说是没有相关政策等等。请问:像我这种情况,真的就没有什么说法了吗?我可是在职20多年啦!难道就没有个说法吗,请您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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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妥善解决 中小学已辞退民办和代课教师问题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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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8号)精神,从改善民生、稳定大局为出发点,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
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解决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政策措施
(一)实施范围
1、2000年,按照黑办发【2000】6号文件要求,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未按照黑办发【2000】6号文件时限要求,延期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
3、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包括自动离职、辞职)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4、离岗退养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二)政策措施
1、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2、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中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任教年限为10年零1个月,则教龄按1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4、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规定,&参考在职公办教师工资的提高幅度,同步提高其退养补助费,保证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不低于同等条件公办教师退休金的1/2&。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日。
三、具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县里建立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机构见附件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纪检、经管、学校、财政、公安、计划生育和村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成立审查和认定办公室,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审查认定工作。总体认定工作于日前完成。
(一)宣传告知(日至6月1日)。
县里通过在媒体发布公告,告知工作启动具体时间,办事流程,申请人应该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信息。各乡镇通过召开镇村干部、中小学校及教学点负责人会议、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原民办、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每一位曾经从事过民办、代课教师人员,特别是现已迁入外地居住的,都能了解具体政策,及时申请登记,不留任何工作死角,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县直各社区、各中小学校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政策宣传到位。
(二)个人申请(日至6月6日)。
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合并的,向合并后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领导签字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证明教师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教育局、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登记时申请人填写《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附件二),本人必须签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若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教育局、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三)初审查证(日至6月12日)。
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查和认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原始材料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初审通过人员由乡(镇)出具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证明,乡镇派出所和乡镇计生部门分别出具申请人离开教师岗位前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生政策的证明材料,填写《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附件三)和《肇源县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附件四)。
(四)复核审查(日至6月17日)。
乡镇政府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确认机构,按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五)基层公示(日至6月24日)。
确认机构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政府、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组织确认(日至6月25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出具正式文件和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公示结果,提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填写《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附件五)。
(七)建档上报(日至6月27日)。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的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和身份教龄认定表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已辞退民办和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及教龄信息的所有认定材料移交县人社局(社保局)存档,同时将相关表册抄送县财政局。
四、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严把初审查证第一关,负责申请人原始材料审查认证;负责无法提供证明身份和教龄原始材料或对提供的材料不能辨别真伪的,进行调查和取证;负责计算申请人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负责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保存及复印存档,以备待查。
(二)县教育局。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经总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将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向联席会议汇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确认、报批、备案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代课教师参保登记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负责民办、代课教师离岗后是否被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录用核实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政策衔接和待遇核算及补贴发放。
(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补助资金,落实各项补偿和补贴政策。
(五)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受理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六)县公安局。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中不稳定群体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掌握,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因违法犯罪被清除教师队伍人员的身份确定工作。
(七)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信访受理和矛盾化解、疏导教育和信息反馈等维稳工作。
(八)县监察局。及时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对工作全程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政策的宣传和工作情况的报道工作。
(十)县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清除教师队伍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中符合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复杂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具体问题认真研究认真解决,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对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要深入细致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平稳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工作量很大,要认真对待,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需要跨县和乡镇协调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对组织不力、工作不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肇源县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二)、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
(三)、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四)、肇源县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
(五)、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地址:肇源县政府大街297号 邮政编码:166500
主办单位:肇源县教育局:(工作日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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