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款可以申请工程款延期支付协议书吗?

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如果超过可以找法院申请降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约定过高怎么办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乙方可停止施工。根据上述条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的以外,经乙方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仅供参考。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以上意见,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筑工程合同法:甲方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怎么办承包商可能承担违约停工的责任,工期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例如、与此同时.4条也规定,注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承包商准备停工,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就进行停工:1。一个多月后方才恢复施工:第二。在操作方面,承包方多次交涉未果,有权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工程进展:第一,否则,应当获得的赔偿得不到赔偿,其顺延工期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主张,责任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发包方连续3次未支付进度款,承包商也必须按一定期限书面通知对方付款,承包商应当顺延的工期以及各项费用的赔偿。所谓违约责任包含两种:适度的把握,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是工期顺延。例如,承包商在提前给业主21天的通知后,就是说,承包人当然有权停止施工,遂下令停工,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操作,是因为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顿造成的,操作不当、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书:承包商因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而放慢工程速度甚至停工时,才能行使停工的权利,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请监理或者甲方代表签字确认,承包人连什么时候停工,通知书要载明停工的具体时间,要达到“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当出现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责任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为追讨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什么时候复工的证据都提不出来。如果发包方只是偶尔程度较轻的延误支付,承包商一定要按照程序操作。因此,造成应当顺延的工期不能顺延,并口头通知了发包方: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更能得到确认和主张,尚不足以影响施工进程、复工时注意与对方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损失得到赔偿。按照上面的程序操作,对现场的设备设施以及未使用的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双方发生纠纷,停工造成的拖期才由对方承担;二是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当然有权停工,一定要注意把握三点,承包人的工期则作相应顺延。后来,按照国际通用的FTDIC合同条件。国内的施工合同范本第26,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如设备租赁费等,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工程逾期到底是谁的责任,承包人可以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很多承包商因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要确保停工期间工期顺延。2。3。但是在实践中,发包人则以承包商工期违约提起反诉,也就有据可查。承包人认为,期满后,工程逾期,即使发包方支付违约。但在举证过程中。但是,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如发包人逾期未予支付。4,如果业主方没按规定的时间付款承包商在行使停工权时。而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条款,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进行诉讼。望采纳,非常感谢哈!甲方如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应该怎么办由于甲方的延期付款原因导致乙方工程进度延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严重延期,起诉后甲方以延期为由反诉怎么办?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该条款阐述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也明确指出了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工程款的确定、结算和支付既是承包人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发包人行使抗辩权并有效制约承包人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如何准确地认定各种工程款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就显得尢为重要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之分。工程预付款是在工程建设开始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支付给承包人并在开工后在进度款中按约定逐次扣回的工程款;进度款和中间结算款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中间结算款带有结算的性质,是工程阶段性施工的总结,它可以成为最终结算的直接组成部分;结算款则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依约定或法定程序生效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总造价的体现。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或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及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则可以从发、承包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两个角度进行探讨。法律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限为多少天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2.备料款的扣回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T=P—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限额;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1.工程量的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3.工程进度款支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2.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3.调价文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是否包括调价部分增加的价款,?这个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而应该称为对合同的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申请仲裁或者上诉。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所以最迟是承包人递交支付申请的28天内付款,超期就是违约行为。业主延期支付应付工程款,造成利润损失可以索赔费用吗?逾期付款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损失部分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部分的损失;包工包料的,还应当赔偿因涨价造成的差价损失;造成误工的,还要赔偿停工期间的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等损失。注意不走过诉讼时效,应尽快提起诉讼。工程款延迟付款,如何索赔利息如何做好完工结算展开全部下一篇:相信每个购房者最期待的就是能够按时收房,但是开发商延期交房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常见的事。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才好?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商品房已经开始步入一般家庭,而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会出现延期交房现在,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知道违约金怎么算?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开发商延期交房,有些是有合法正当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有些是没有合法正当的原因。现很多人对索尼lt18i刷机很迷茫,想给手机刷机但又不知道怎么刷机、刷机又有什么好处、在哪里找刷机工具、过程复杂不?QQ钱包财付通支付密码设置方法如下:1 、在手机上进入手机QQ,选择“QQ钱包”;2、点击右上角的“管理”;3、点击支付密码管理;4、点击“如果没玩过游戏,大家是否觉得索拉查盆地是个旅游景点呢?索尼播放器产品在业界的评价还是比较不错的,其中关键的原因就是关于产品的报价和实际使用评测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出色的优势,对于有意向购置以及使用的索尼作为国际市场上都比较知名的品牌,除了家喻户晓的微单等等数码摄影摄像方面的产品以外,也不缺乏其他板块表现同样优异的机子,比如索尼手机就是具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注重日常生活的记录了,因此很多朋友都会购置一台dv摄像机,被选择最多的品牌应该是索尼了。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索尼手机的相关的知识,现在来看手机品牌是越来越多,很多的品牌也是新兴的品牌。法院网拍逾期不支付会被追责吗?_百度知道
法院网拍逾期不支付会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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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下午,经过377次延时,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的一场司法拍卖结束,一部苹果7手机的最终价格被推高至270550元。根据竞拍页面上的“竞拍须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时支付拍卖余款,于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在日17时前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领取拍卖款收据,于签订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竞拍须知”还规定,如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拍卖公告显示,此次拍卖需交纳的保证金为20元。秦淮区法院在竞拍页面中公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此次网络司法拍卖缘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陶某、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易某、桑某申请,法院扣押了陶某及张某名下的苹果6手机及苹果7手机各一部、金属项链一条、手表一块、包两个以及行李箱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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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房屋可以延迟过户吗,过户时间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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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竞买成功后、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不动产,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凭转让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再支付全部价款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可以想法院申请。取得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子相关材料,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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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价款可不可以延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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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但通常只能推迟十多天,不能太久,差多少钱要什么时候能补齐。法官接受的话。找拍卖的经办法官,说明情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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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
原作者: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摘要: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拍卖标的物流拍后市场价值增加的,被执行人可申请撤销以保留价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拍卖标的物流拍后市场价值增加的,被执行人可申请撤销以保留价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裁判要旨:&当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增值的时间发生于流拍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案情介绍:&一、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下称“海姿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汇基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经拍卖程序流拍后,临汾中院作出(2011)临执字第00041-8号执行裁定(下称“临41-8号裁定”)以汇基公司所持四川省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川矿业公司”)的股权抵偿海姿公司所持债权。&二、执行中,汇基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临41-8号裁定。临汾中院认为江川矿业公司的资产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故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下称“临30号裁定”),撤销临41-8号裁定。&三、海姿公司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临30号裁定。山西高院另查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为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下称“襄汾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为临汾中院,认为临汾中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自己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作出(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下称“晋46号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复议申请。&四、海姿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晋46号裁定,维持临41-8号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申诉请求。&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临汾中院撤销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的问题。首先,临汾中院是否有权裁定以物抵债?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其次,临汾中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是否符合规定?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但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且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平,此时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所以,临汾中院撤销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程序中应注意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关于法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但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且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已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该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执行。但如本案中是发生在拍卖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此时,法院可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二、在执行实务中出现裁定评估、拍卖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并非同一法院,也非上下级法院的情况,当事人应该知道: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所以,该种情况并不一定导致以物抵债裁定无效。&三、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的,且再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法院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由于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大于执行财产评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但若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小于经原法院确定的执行财产评估价,则会涉及执行回转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问题。此时,当事人需注意是否需要提起执行回转或请求重启执行程序。&四、以物抵债后,债权人已实现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可通过再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时当事人需注意,即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债务,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就剩余债权主张清偿。&五、执行拍卖中因流拍后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当事人需注意利息应计算至法院下发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而非第三次流拍之日。&六、当事人需注意,拍卖后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接受以物抵债人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对买受人身份的限制条件。(有关买受人身份的规定,可详看执行文章第79篇:👉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拍卖程序中标的物流拍后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详细论述和分析。&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临汾中院撤销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首先,关于临汾中院是否有权裁定以物抵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本案中,襄汾县法院为涉案股权的首查封法院,对该股权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股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鉴于富邦公司拒绝接受该股权抵债,海姿公司作为执行债权人,有权接受该财产抵债。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此,(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关于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而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关于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问题。拍卖过程是对标的物市场价值的检验,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因此,如果执行债权人愿意以该价格接受拍卖财产折抵相应数额的债权,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且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后期拍卖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司法解释中设立了流拍后裁定以物抵债的制度。执行实践中,评估后的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平,此时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本案中,自第二次拍卖流拍日至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间隔较长,超出了合理期间。被执行人汇基公司主张在此期间江川矿业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采矿权,其股权市场价值较最后一次拍卖流拍时产生较大变化。海姿公司虽然主张该采矿权只是原有采矿权的延续,但是附期限的财产性权利到期后权利即丧失,权利延期与新取得权利并无本质不同,均会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临汾中院撤销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陕西高院的复议裁定对这一决定予以维持,虽然理由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延伸阅读:&&有关拍卖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原以物抵债裁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1、再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由于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大于执行财产评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案例一:《申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圣泰嘉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日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3号】&本院认为,“关于海南高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是否应当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问题。秀英法院(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由海南高院(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再审判决予以撤销。海南高院再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秀英法院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如果海南高院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小于经原洋浦中院调整后的执行财产评估价约5472万元,则涉及执行回转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问题。由于海南高院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大于执行财产评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因此,日发实业公司该项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债务,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清偿剩余债权。&案例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与横山县清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治斌、张玉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陕执复41号】&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榆林中院(2014)榆中法执字第00084号执行裁定对本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榆林中院在执行本案中,对抵押的案涉房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39.4万元抵偿部分本息,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关于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榆林中院在未明确本案执行标的额及以物抵债后是否有剩余债权或权利人是否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况下,仅依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为由,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3、以物抵债后,债权人已实现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可通过再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案例三:《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云高执字第33号】&本院认为,“本院于日作出(2013)云高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查封物房产证号为(95)4018房屋和房产证号为20××73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扣划被执行款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日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的拍卖财产以物抵债,抵债数额为本金人民币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以物抵债后,已实现债权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通过再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附条件的以物抵债,债权人基于不愿承担支付案外人房产份额对价的义务,放弃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通过以物抵债对债权的清偿。&案例四:《韩荣与张述平、李星明、彭淑华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执复5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物系李星明、彭淑华与案外人杨茂柏按份共有的房产,经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法院协调,案外人杨茂柏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万元在支付其所占份额的对价的前提下以物抵债,换言之,本次以物抵债是附条件的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在征询各债权人是否申请以物抵债时,韩荣未提交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张述平交至法院的案外人杨茂柏所占房产份额对应价款839.55712万元后,将执行标的物裁定与张述平以物抵债。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中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本案中韩荣基于不愿承担支付案外人房产份额对价的义务,放弃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受偿。本案执行标的物的按份共有人李星明、彭淑华系申请执行人张述平的共同债务人,本次以物抵债,张述平的债务并未足额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物抵债债权的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故张述平不存在补交差额的情形。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成都中院(2015)成执异字第40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5、执行拍卖中因流拍后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利息应计算至法院下发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而非第三次流拍之日。&案例五:《巫建军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执复15号】&本院认为,“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借款本息,工商银行城北支行对巫建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巫建军、巫武生、邓建英对江西省金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本案萍乡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最终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于日作出了以物抵债的(2013)萍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之后送达给了相关当事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萍乡中院认定借款利息算至日,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巫建军要求以拍卖抵押财产第三次流拍时间即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拍卖后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接受以物抵债人需要满足法律对买受人身份的限制条件。&案例六:《何锐坚与郭海澄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63号】&本院认为,“关于竞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2012)穗中法执字第1308号征询意见的复函》明确限制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的条件,即必须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满足‘一户一宅’且村委会同意其受让该房屋的条件;如拍卖无法成交,接受以物抵债人也须符合上述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关于放宽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请求不应支持。”&7、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案例七:《姚国庆与王蒙、栾建兵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226号】&本院认为,“生效的原审法院(2011)宁民初(调)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以物抵债,是否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涉案的不动产也因没有办理过户设权登记,未导致涉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案外人原宁津县土产杂品公司作为涉案不动产的原始取得所有人,虽未办理房产登记,该登记为宣示登记,而不是设权登记,因此,案外人原宁津县土产杂品公司其对涉案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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