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赔偿款 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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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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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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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问:我单位是一家环卫公司,刚入职几天的环卫工人还没有来得及买意外伤害保险,就出现事故导致死亡,现双方已达成一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该赔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若可以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如劳动保障、保险、法院等部门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员工家属收取赔偿款后的签字证明等资料,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相关词典: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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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营改增前&&&&&&&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前,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二)营改增后&&&&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综上,根据36号文,对于土地使用权补偿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拆迁补偿款未明文规定。那其他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征增值税?这里就涉及拆迁补偿是否属于36号规定的销售行为和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销售行为,如是,征增值税,如不是,不征增值税。&&&&&&& 拆迁补偿与销售区别:&&&&&&& 1、拆迁具有强制性,被拆迁企业意思表示并不自由,存在“不同意也得同意”的现象,因此不同于销售。&&&&&&& 2、拆迁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而销售当事人地位平等。对此,从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可见一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拆迁补偿不同于销售,无法适用36号文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除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外,其他拆迁补偿款不征增值税。笔者更认为,税法上无明文规定应当征税时,要坚守对纳税人有利原则,拒绝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国税总局除外,现实国情使然。
二、土地增值税(一)因国家建设的,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二)什么是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8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什么是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四款所称:&&&&&&&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主要内容&&&&&&& 国税【2012】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二)适用范围&&&&&& 40号文规定,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比如说涉及国防外交、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三)拆迁所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而企业的搬迁支出,分为费用类支出和成本性支出,即搬迁费用支出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已经完成搬迁是指同时满足: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换言之,政策性搬迁所得,可以递延纳税,最长可以递延5年;如果在5年内完成搬迁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这种税收政策类似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此外,对于搬迁损失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可选择,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从而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这种税收政策类似于企业筹建期间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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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赔偿款要征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税吗?
广东&04-28 22:49&&悬赏 0&&发布者:邵婉君 & 回答:(0)
我是一间企业性质有限公司,历史租用厂房于2010年7月被国家征收,股东已解散,本司现得到了国家补设备补偿款100万元。当时地税免征营业税,问:现在办理企业注销要征企业所得及利润分红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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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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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纳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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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15:11&&来源: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是按《》、《企业》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
  可供分配剩余财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清算企业股东分回剩余财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及所得税处理两个问题。由于清算企业已按税法规定确认了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转让所得,因此依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因股东身份不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分回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同。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如属于股东投资转让损失,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重点项目的填写
  (一)资产处置损益。本项目依据附表一填写,填写附表一时,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要正确确认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由于清算结束后,清算企业将不存在任何资产,应确认全部清算财产的处置损益。因此,资产真正变卖的应填写交易价格,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应填写可变现价值。二是应正确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一定等于账面价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其账面价值,而其计税基础却保持不变,即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历史成本确定。
  (二)负债清偿损益。本项目依据附表二填写。所谓&负债清偿损益&,即在偿还负债时,实际支付金额小于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也就是税法上所说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本项目主要包括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清算前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或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计算扣除。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项目填写金额应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前所述,本项目只能填写尚未抵免完的&购置国产设备&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应享受的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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