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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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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不同,条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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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泰康全能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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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你买了符合的意外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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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有保险就会赔,看具体情况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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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金悦行”产品合同明确网约车可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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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就会赔。要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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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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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理赔事项是根据保险条款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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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回复保险疑问,提升收录促展业!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是否赔偿近期,有篇《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估拒赔,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文章在朋友圈频频转发,有的朋友称这是对滴滴司机的警示,有的朋友称改变是使用性质的后果,也有的朋友说费改以后没有这一说了……本文选自拐哥工作室就根据这篇文章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粗浅的专业解读。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一)根据本案例及适用条款规定,可以申请保险理赔;一审二审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准确或者由于车主的主张不对路而已。首先,我们看条款、法规依据:本案适用条款为人保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在未将“改变使用性质”列为“责任免除”,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文中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也有相同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金的责任”。然后,我们再回到案情:车主宋某从事滴滴顺风车载客发生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因为驾驶人驾驶时未注意避让前方有大坑导致事故。简单的道理,导致事故损失的原因是客观上路面有大坑,主观上驾驶人未注意避让,是否载客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二)根据本案例案情,如果以费改后的新条款承保,可以申请保险理赔。我们还是看看新条款怎么说:费改后的新条款在责任免除第九条有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解读一下,新条款虽然将“改变使用性质”列入了责任免除,且遵照《保险法》的规定,仅对于因“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危险程度增加”再“导致保险机动车损失”适用。即,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成立,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车辆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的事实;2、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了“危险程度增加”;3、由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的“危险隐患”,事实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上,费改后的新条款,对本案而已,是可以理赔的。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三)其实本案例造成败诉,除了审理不清、主张不当的原因外,主要是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提出无效的特别约定。回到案情:案例称“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调查后认为,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宋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注意!如果根据特别约定的“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本案的确应拒赔。但是,N年前保监会就发文整治保险公司的霸王特别约定了,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扩大保险责任给予变相折扣、或者减少保险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本案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形式减少保险责任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是严重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应视作无效并接受监管处罚和整改。在本案里,由于车主方保险相关规定的不了解,未提出有效的主张及依据,导致一审二审遗憾的败诉。滴滴顺风车保险理赔小结“事实为依据、条款为准绳”是保险理赔不变的真理;专业和诚信,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于滴滴司机们提示:1、不必恐慌,事实和条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2、注意安全,因滴滴载客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几率虽然相当小,安全驾驶依然是头等大事;3、滴滴是新生事物,相信更为贴心的保险产品和更为明确的政策法规会逐步完善的。附:《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一审二审均败诉》原文“85后”酗宋某最近摊上一件糟心事,开“滴滴顺风车”才接了11单生意就出了车祸,车辆维修费得1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他的私家车参与营运。宋某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法院一审、二审先后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滴滴顺风车闯祸,滴滴平台撇清关系 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宋某看到朋友们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 在网上注册“滴滴打车”司机跑“私活”。 8月15日零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 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幸亏他与乘客陆某伤势不重。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称,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笔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他的户头上。但此次事故发生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他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私家车营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事故发生后,宋某送车去维修,维修公司预估维修费用13万余元。宋某庆幸自己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办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勘察,并对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陆某承认,他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的车,约定10元钱送达目的地。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调查后认为,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宋某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宋某将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车主称是合乘,法院判定营运庭审中,宋某表示,他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至今,他并未向陆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他当时的行为不能算是营运。宋某同时称,“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车主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时,带有互助性的合乘行为。事发当晚,他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想顺路带个人,其行为属于“合乘”而非营运。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约定以10元的价格搭载乘客陆某,其行为本质属交易,应属营运行为。且宋某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家用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刘阳介绍,目前,我市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数以10万辆计,这些车主都面临宋某这样的尴尬境地,营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监会近日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网络平台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一方面,“滴滴”、“优步”等网络运营商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往往让乘客和
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私家车充当“滴滴”、“优步”等平台的专车,实质上将车辆的“家用”性质改为了营运,但又无法按营运车辆购买保险,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这类私家车主只能自吞苦果。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责任全部推到乘客和车主身上,理应推动和协调叫车平台、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他呼吁,保险行业也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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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专车出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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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图。
  最近,滴滴专车司机李先生运气不太好,在6月和7月先后两次遭遇了车祸。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6月份那次车祸,李先生按普通私家车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申请成功通过;7月份这次车祸,他说出自己是干滴滴专车的,结果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肇事车辆从事载客运营业务,投保的却是非营运类保险,增加了出险率,因此拒赔。围绕着垫付修车费、司机按比例承担车损折旧费等种种问题,李先生对平台政策产生了质疑。记者调查发现,在专车类软件不断拓展和占领市场的同时,一些问题也不断显露,值得引起重视。
  7月5日,李先生驾驶专车时发生车祸,他所驾驶的轿车损坏严重。[page]
  两次车祸理赔结果相反
  34岁的李先生是滴滴专车的司机。 6月8日,李先生驾驶专车行驶在华北路上,并道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李先生刚把乘客送到目的地,事发时处于返程的路上,车上没有乘客。交警判定,李先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并未提及肇事车辆为滴滴专车的身份,而理赔员则以为李先生是普通私家车主,李先生的理赔申请成功通过。
  7月5日,李先生驾驶专车时,再次发生车祸。
  当天,他送了一位乘客到开发区,返程时在华北路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他所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损坏较为严重,修车费用高达5万余元。事发时,车上也没有乘客,李先生万幸没有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先生驾车违反禁止标线为事故主因,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先生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走理赔程序期间,李先生无意间对理赔员透露了自己滴滴专车司机的身份。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肇事车辆为非营运保险
  仅仅因为自己是滴滴专车司机的身份,出了车祸就不给赔偿吗?李先生想搞清楚其中的原委。
  对此,理赔员张某向记者表示,肇事车辆投保的是商业险和交强险,却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违反了保险条款的规定,更增加了车辆的出险率,因而才不予理赔的。
  李先生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为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他是今年4月成为滴滴专车司机中的一员的。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李先生与滴米(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缴纳1万元押金后,他拿到了用于运营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作为载客车辆使用。这种模式可简单理解为:滴滴专车平台整合各方资源,由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由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赢时通&在大连设有分公司,至少有数十台车辆在从事滴滴专车业务。据保险理赔员称,&赢时通&总部跟华泰保险统一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赢时通&大连分公司旗下的滴滴专车,投保的险种是否均为非营运类保险?对于记者的问题,&赢时通&大连分公司及总部均未予以回应。
  司乘人员受伤谁来赔?
  &出事的时候,车上亏得没有乘客。如果车祸造成司乘人员伤亡,而保险公司又拒赔,这可咋办呢? &李先生认为,道路上交通状况复杂,每天那么多滴滴专车在路上运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乘客的权益很大程度要靠保险制度来保障。而从事滴滴专车运营的车辆,未投保营运类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司机和乘客来说,这是一个隐患,不出事怎么都好说。一旦出事,该向谁讨要治伤救命的钱? &
  本市一位车险业界资深人士说,营运类保险是针对出租车、大巴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划分的保险类别,但不特指某个具体险种,而非营运类保险的对象则主要是私家车等不从事运营的车辆。它们在保险范围、理赔标准都是一样的,两者都包含司乘险、车身险等方面。但两个显著的不同是:第一,营运类保险只针对营运类车辆,由于普通私家车没有营运许可手续,也就无法办理营运类保险;第二,营运类保险的保费比非营运类保险价格高出至少50%,甚至是100%。&究其原因,营运车辆每天都在路上跑,出事的概率更大,这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更高。 &这位人士说。&只要发现车辆未投保营运险却从事运营的,出现司乘人员受伤、车身损坏等问题,都将予以拒赔。 &昨日,本市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人员向记者表示。
  私家车提供专车服务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 8月6日,深圳一位顺风车车主在载客驾驶过程中发生了追尾事故。这次事故损失共计4.6万元。而车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顺风车业务为非法运营,且改变了私家车性质,拒绝赔偿。
  保监会已经注意到了这一情况。事实上,针对&错位&带来的连锁反应,包括滴滴专车、易到用车、Uber、AA租车等国内专车平台也在尽力改善这种局面,采取各种措施为司乘人员办理多种保险。
  但保监会日前发布风险提示称,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商业车险条款约定,如果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保险公司如何辨别营运车辆?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成了保险理赔员的难题。&其实,如果司机不说或者不主动承认,我们是分辨不出来的。 &本市某车险理赔员表示,这类驾驶员一般都是按普通私家车报案。&除非是司机和乘客发生了纠纷,否则一般乘客也不愿意出来指证司机的真实身份。 &
  这种情况已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注意。&接到报案出现场后,会特别观察司机和乘客的关系,甄别是否有可疑之处。 &一位理赔员说。[page]
  垫付费用何时返还成问题
  7月5日那场车祸,滴滴专车司机李先生向大货车一方垫付了5000余元费用,包括拖车费、修车费、停车费等。当时,李先生还盘算着,保险公司可以对修车费部分给予理赔。可现在,由于保险公司拒赔,他垫付的那部分费用何时能还给自己,成了一个疑问。李先生还称,6月份那场车祸,他也垫付了5000余元费用,虽然已申请理赔成功,但垫付款同样没有偿还到位。另外,因为出了车祸,他还要按车损20%比例承担&车损折旧费&,这让经济本就不宽裕的他捉襟见肘。但苦于合同已经上交,他已记不清,当初所签订的合同里,是否确有此项条款。
  司机吐槽
  平台奖惩政策导致疲劳驾驶
  李先生认为,作为一名滴滴专车司机,接连发生两次车祸固然有他自己的原因,但疲劳驾驶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而疲劳驾驶,则是滴滴平台的奖惩政策导致的。李先生说,平台对司机的业绩状况(接单量、金额)进行排名,靠后的将会被淘汰;业绩状况也会直接影响到分成,简单来讲就是&干得越多分得越多&。李先生说,为此,他经常处于疲劳状态。 7月4日晚10点多钟,他还坚持送了一名乘客,等他回到位于马栏广场附近的住处时,已经是后半夜了。第二天,他跑了一趟金石滩然后返回大连,等送乘客去开发区然后返程时,发生了车祸。
  对于李先生反映的保险、垫款、疲劳驾驶等上述问题,记者于昨日联系了滴滴专车大连方面打算进行核实并进一步采访,但对方表示&不会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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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 专车出事故滴滴要赔钱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时间: 12:59:35&&&【】【】【】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今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某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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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点无关!)&主题: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 车主索赔13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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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7年01月
车主起诉索赔13万多 法院认为:车主在营运、保险不用赔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
在国企上班的年轻小伙宋先生,业余当司机开滴滴,结果出车祸,自己要付全责。之后保险公司拒赔,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3万多元。记者昨悉,因滴滴属于营运性质,宋先生的诉求被驳回。据了解,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
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85后小伙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开始跑“私活”。
日零时20分,宋先生通过滴滴出行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先生联系,将陆先生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先生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宋先生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日,一家汽修公司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先生车辆上的乘客陆先生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先生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先生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
司机告上法院索赔13万
5天后,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先生将人保财险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先生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日,日,宋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24时止。但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项写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庭审中,宋先生表示,自己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联系并协商将乘客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后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其并未向乘客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出行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
车主称是合乘 法院判定营运
关于本案,主要有两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
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先生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法院认为,宋先生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以约定的10元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无论宋先生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挣顺风车的补助,均并不影响双方当时所达成的约定抵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思表示。由于宋先生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宋先生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财保险不应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去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私家车营运出事保险不赔
网络叫车发生事故,车主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昨日,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表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那么,网络叫车发生事故,乘客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记者网上搜索到,2015年,杭州等多地爆出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叫车平台不应推卸责任
据了解,在得知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删除了关于司机宋先生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先生回忆,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他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滴滴公司从中抽取数额不等的信息费。
刘阳告诉记者,因为网络叫车发生的事故案件,目前还没有乘客获赔的先例。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法官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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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明天 发表于
地上有个坑,司机全责?没说明施工标志和障碍是否齐全
如果齐全的话 全责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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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0年11月
无所谓明天 发表于
地上有个坑,司机全责?问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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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5年09月
不能让乘客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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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8年05月
开滴滴有风险入门需谨慎!
====我就没想跑,自己知道没这个本事所以就赚不了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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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0年06月
顺风车和营运车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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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7年12月
顺风车到底算不算营运,这在法律上还真有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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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7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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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5年10月
路政或施工单位至少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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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6年04月
地上有个坑,司机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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