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如何签订公司营业执照没有年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能帮我查一下,这个营业执照有没有年审?如果不年审会怎样
分类:企业查询
地区:周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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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年报了!!
年报结果查询方法: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企业所属城市
3、点击“企业查询”按钮
4、进入“工商企业查询系统”
5、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6、点开查询结果详情
7、点击左下角“合作社/个体户/企业公示信息”
8、查看年报结果
9、点击查看各年份详细年度报告
10、没有显示就是还没有公示成功,有就是公示通过了!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后果:
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同时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
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其企业法人、负责人在银行信贷、投融资、合同签订、海关签证、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没按时年报的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罚款3万元以下!!
根据不同经营异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企业所属城市
3、点击“企业查询”按钮
4、进入“工商企业查询系统”
5、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6、点开查询结果详情
7、如果是异常企业,上方会显示很明显的红色,同时会被标注“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字样。
8、点击“经营异常信息”查看异常原因,或者点击“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9、点击后可以查看到,列入异常时间、列入异常名录原因、作出列入机关、移出异名录原因等信息。
10、没有显示就是没有异常!
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在没有年检这个说法了,已经取消了,该为年报制度
年报结果查询方法: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企业所属城市
3、点击“企业查询”按钮
4、进入“工商企业查询系统”
5、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6、点开查询结果详情
7、点击左下角“合作社/个体户/企业公示信息”
8、查看年报结果
9、点击查看各年份详细年度报告
10、没有显示就是还没有公示成功,有就是公示通过了!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后果:
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同时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
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其企业法人、负责人在银行信贷、投融资、合同签订、海关签证、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根据不同经营异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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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付浩、张瑞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a,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付a,男,汉族。被告张a,女,汉族。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付a、张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绿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a、被告付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8月与上海A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得位于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为83.71平方米,并于2007年8月办理了入户手续,同时也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从2008年1月起,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8月止,已累计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277.12元,虽经原告多次上门及邮寄催款单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277.12元,并承担逾期每日0.3%的滞纳金。被告付a辩称,其未缴纳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的物业费的理由如下:1、原告未完成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2、原告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原告没有权要求2008年11月之前的物业管理费;3、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合理,其中有0.2元的设备运营费,被告的住宅没有电梯,所以该笔收费不合理;4、原告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被告有权拒付,被告不存在根本性违约,所以原告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且滞纳金比例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张a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甲方将A住宅小区(x区x路x弄)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自日至日,具体日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正式签发“住宅入住许可证”日为准。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80%。基本管理目标如下: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观;2、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3、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现象;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及时纠正乱停乱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6、房屋及设备的维护、养护有制度、有措施、有落实;7、公共环境管理完善、公共部位干净整洁;8、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破坏、无践踏、无车压现象;9、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张贴、乱刻乱画现象;10、业主有效投诉率低于5%,处理率100%;11、急修不过2小时,一般修理不过24小时,维修及时率达到100%,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健全回访记录;12、保安封闭管理、24小时执勤、门卫、巡逻、保安人员配有明显标志,实行外来车辆登记查询制度。居住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每季度)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5元向业主收取,并由乙方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2008年11月,原告与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自日至日,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则本合同自然终止;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变。再查明,原告的上述收费标准于日通过了物价部门的审批。日,原告(乙方)与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A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自日起,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停止履行。又查明,被告付a、张a系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83.71平方米)业主,自2008年1月起至2010年8月止其以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为由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重新审核表、房地产登记簿、照片、《A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协议、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被告付a提供的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鉴于同一小区同时期其他案件中所反映的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在保安工作及公共设备维修养护等方面存在的瑕疵,本院在原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扣减0.10元/月/平方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物业服务亦存在不当之处,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瑞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a、张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起至2010年8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009.0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付a、张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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