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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收藏:股权转让不缴印花税,为什么呢?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缴纳印花税。在境内缴纳印花税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缴纳。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缴纳。
编者按:在实务中,时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尤其是在境外转让股权如何征收,值得思考。
恭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喜公司&)是由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出资¥2000万元于2013年在成立的全资,2017年吉祥公司将其持有恭喜公司30%以¥10000万元转让给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新加坡签定。2017年,恭喜公司持股权转让协议到主管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试分析该业务如行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二、税务分析
(一)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注:关于《印花税表》请查阅《【 &每日一税】:史上最新最全的印花税税率》。
因此,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签订各方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在境外还是境内签定合同,签订合同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境外签订合同境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小结: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缴纳印花税。在境内缴纳印花税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缴纳。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缴纳。
三、案例解析
日, 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境外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在境内使用时缴纳印花税。1月20日,恭喜公司持股权转让协议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分别使用合同变更所有权,都应缴纳印花税:1&0.0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本案因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境外签订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合同持有人恭喜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恭喜公司负责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国内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变更手续,属于在中国境内使用股权转让协议,应对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缴纳5万元,共计10万元。
1.恭喜公司缴纳的本应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缴纳的印花税能否在恭喜公司的税前扣除?
2.恭喜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能达到降低自身的目的?
欢迎各位同学留言讨论。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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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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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营改增后股权转让该不该征收增值税
上传时间: 09:18:45
作者:胡俊坤
浏览次数:604
第9期&营改增后股权转让该不该征收增值税
2016年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数据征管变革、金税工程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后,税务机关将拥有海量的征管数据,拥有更加智能化的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比对系统,纳税人如何应对?【】通过实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纳税风险,确保企业&税税平安&!
营改增后股权转让该不该征收增值税
【本节提示】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股权时,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但由于一些国税机关未能正确认识到股权与股票的区别,而随便、随意、不负责任地进行解释或解答,反而使问题越来越复杂化。本节,我们即从法理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厘清其本质。
【问题源起】有纳税人向广州国税局12366咨询:&我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给第三方,第三方要求我司开具发票,请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内容是什么?&广州国税局12366直接答复称:&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直接转让的股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同样,还是广州国税局的12366,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如有一内资企业,本来有两个股东,A股东与B股东,现在B股东要退股,把股权卖给A股东,请问这种情况B股东要缴纳增值税吗?&以及&内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税金如何收取?&等问题时,再次给出同样的答复:&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直接转让的股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解答置疑】广州国税局12366的解答显然是不恰当的。鉴于广州国税12366的解答区分两种情况,即直接转让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我们也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直接转让的股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完全违背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理由如下: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销售无形资产&的界定是:&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股权显然不属于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也不属于自然资源。那么股权是否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答案也是否定的。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出结论:
其一,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表述来看,尽管有兜底条款的意味,但仍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而列举内容并不包括股权转让,并且,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税显然属于重大税收政策调整,不大可能在如此多的正列举情况下,不做正列举。
其二,现有的增值税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产权以及企业重组业务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股权转让属于典型的企业重组业务,理所当然不用缴纳增值税。
第二,&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也明显不符合现行的政策。理由如下:
其一,()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是个人(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那么不管是在一级市场上还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股权、股票,都不用缴纳增值税。
其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即使纳税人通过二级市级转让股权或者股权,也并不是简单地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即不是按照卖出价减除成本价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而是按照其卖出价减除三种&特殊&的买入价后计算纳税: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仔细分析其规定,不难发现,总局53号公告中确定的&特殊&买入价与投资者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恰恰就是股权转让收益,而卖出价与&特殊&买入价之间差额才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更准确地讲应当是股票转让收入。进一步讲,股权转让收入还是不缴纳增值税,只有股票转让收入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结列表】实际上,结合现行的政策,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结论:
营改增之后,股权转让所得仍然不征增值税。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股权与股票具有关联性,因而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请注意,不是股权),我们需要区分其中的股权性收益与金融商品转让性收益,对其中的股权性收益仍然不征税,只有对其中的金融商品性转让收入才征收增值税。上述内容可以用用下列表格进行列示:
转让非上市公司(不含非法人企业)股权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限售股
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只就卖出价与&特殊&买入价间的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特殊&买入价与成本间的差额即股权收益仍然不征税
&&【下节预告】新购建不动产装修费用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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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讯V讲堂股权转让税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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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 16:38:24
&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
  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1)非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予以明确。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或者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收入。对、、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8)纳税举例。接上例,设该公司股权变更前的2011年4月净资产总额为270万元,A、B两人分别C均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亲属关系及赡养、关系,则该次平价转让行为就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A、B在该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70&100&(100+150)=108万元、270&150&(100+150)=112万元。股权计税成本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可以扣除的税费分别为250元、750元,A、B分别应纳()&20%=15950元、()&20%=23850元。若A、B按超过270万元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C,则股权转让价按实际成交价计算。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6)国税发[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
  (7)国税、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函[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
  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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