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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32万合同诈骗,被告人无罪释放- 孙典军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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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32万合同诈骗,被告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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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32万合同诈骗,被告人无罪释放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 被告人:董某 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证据显示:2008年初,董某虚构保险公司提供阳光保值增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王、吴二人签订合同,在取得了王、吴二人的32万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并且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王、吴二人利息,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协议。。。。我们接受委托,阅卷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于庭审中提出如下有力观点: 第一、董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王、吴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而本案中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董某在取得了王、吴二人的32万后,将其据为已有不想归还,或者不能归还,换句话说,不能否定董某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董某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董某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董某谎称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阳光保值增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王、吴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第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董某无罪。 案件评析: 一、董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计划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本案,董某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财,不是本单位资金。虽然,王、吴二人以前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因而王、吴二人在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董某挪用的不是本单位资金,也不是保险公司客户的资金,因而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董某的欺诈行为是冒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王、吴二人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王、吴二人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王、吴二人形成一种民事纠纷。王、吴二人不论是起诉董某所在的保险公司,还是起诉董某,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董某承担返还责任,而不会判令其所在的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理由是: 1、董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没有阳光保值增值投资服务业务。 2、王、吴二人手里没有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发票。 3、董某所签的是其虚构的A保险公司的协议,这个虚构的公司与董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是两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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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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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36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您好,这个数额也得三年以上,建议来电咨询。 07:38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09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判刑多长时间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你只说金额孙律师是无法做出分析的。如果还没有聘请律师最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07:43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03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三年以上,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减刑。 09:24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28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合同诈骗罪,湖北省立案标准是数额达到2万,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达到20万量刑在3—4年左右,因此,数额在20万以下的量刑不会超过3年 10:17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三年以上,建议尽快联系,了解案情 12:28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9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一般在三年。 18:08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6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看能不能积极退赃,争取宽大。 21:33
无锡推荐律师请求对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下)请求对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下)诈骗犯罪辩护百家号请求对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下)中国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律师(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公众号:诈骗刑辩肖文彬(hnhyxwb)(五)孙某帮郝某远向关某军、周某军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没有逃逸的行为关某军和周某军本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更何况借款期限尚未到期,以MR公司2013年还银行贷款的良好记录和偿债能力、以JXT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回购纸张的能力,两人的债权本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关某军和周某军却走了一条用刑事手段越权介入民事纠纷的歪路,导致孙某被错误羁押和追诉,导致几个大企业一夜之间无法运营,无法通过正常运营去赢利从而还债,最终也影响了关某军、周某军自身债权的实现。(六)从借款的用途来看,借款没有被孙某占有己有,更没有被孙某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孙某所在的MR公司向黄某健借款后,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为了创造履约能力,更好地履行合同,有银行流水记录及孙某的供述予以证明,这些借款并没有被孙某占为己有。检察院指控孙某合同诈骗黄某健的案卷中的(第一卷)孙某在日15时00分至日16时22分的讯问笔录(P117-120)证明,黄某健付给我的2000万元人民币货款,有部分还银行了,有部分钱付给银行做保证金用于开《承兑汇票》了。当时MR公司将这8500吨纸品卖给黄某健,主要是为了融资,并不是想真实卖货,而是想通过这个方式融资,在三个月后将这批货买回来,是JXT公司对这8500吨纸品进行回购担保,因为JXT的名声比较大,但是最后还是由我们MR公司出钱对这批货进行回购。G市公安局指控孙某合同诈骗关某军、周某军的案卷B2卷(P112-117)孙某于日10时40分至日12时20分在H市第一看守所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关某军收到我的利息后,我收到关某军的1500万元借款,把其中的1000万元打入MR公司在G市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公司账户,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后来就开出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2000万元还是1500万元我记不清了),支付给S省J市的S省WG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纸品,我使用了关某军的1500万元后,在7月17日,我通过G市银行承兑汇票把1000万元归还给了JXT公司。在7月底,我扣除了我原来支付给关某军的利息,把剩余的款项打给郝某远、郝某美指定的账号。G市公安局指控孙某合同诈骗关某军、周某军的案卷B2卷孙某于日8时55分至日15时45分在G市第一看守所201讯问室的供述和辩解(P118-132)证实,我跟周某军合同中约定8300吨纸品是CY公司的货物,不是MR公司的货物。CY公司的法人是刘A,我听说刘A和郝某远是表兄弟关系,刘A也可能是已经借过周某军的钱了,他们觉得这次再以CY公司的名义去借款可能不行,所以才找我来帮忙出面,将刘A公司的货物过户到我公司名下,由我去跟周某军签订借款合同。孙某所在的MR公司向关某军、周某军借款后,并没有将该款实际控制,而是很快将这些款项全部给了真正的借款人郝某远指定的人或公司,并没有被孙某占为己有。虽然孙某暂时用了1000万元一小段时间,但这是孙某和郝某远事先商量好的,这1000万元可以由孙某暂时使用一小段时间,且孙某也很快归还了这1000万元给郝某远,并没有将这些借款占为己有。(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某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除了被害人的主观陈述之外(系孤证,又存在利害关系,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孙某有非法占用黄某健借款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有被害人的主观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指控事实无法认定。且被害人作为利害关系一方,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值得质疑 。四、本案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孙某及MR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
公司在HD物流TY仓的纸张的库存量比较大证据MR公司的货物库存量的证据有:1.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的王某燕的证言(日13:33分---16:23分P16-20):日至3月22日期间,JS公司、MR公司和CY公司共约存放了6万吨纸张在HD物流,其中TY仓约2万吨,FH仓约4万吨。截至日,上述三家公司共存放了约2万吨纸张在HD物流,其中TY仓约8000吨,FH仓约1.2万吨,具体多少要解封银行查封才知道。2.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王某燕于日10时50分至日11时54分的证言(P39-42)证实:我当时还问邓某这三家公司可以正常买卖流通的纸张库存量是否够转移给黄某健,邓某只是口头告诉我数量是够的。3.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邓某于日20时46分至日21时54分在H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的证言(P78)证实,三家公司具体存放了多少纸张我不记得了,只记得在2004年3月份时,三家公司总共在HD物流存放了5万吨左右的纸张。4.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王某燕于日17时00分至日18时45分的证言(P50-54)证实:一直以来,这些公司和邓某都没有向我反映过实际存货量与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5.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孙某在日15时00分至日16时22分的讯问笔录(P117-120)证明, 2014年3月,我和黄某健一起到HD物流2楼办公室,黄某健和HD物流的人去TY仓盘点MR公司在HD物流的总库存,当时盘点的结果是19000多吨,黄某健也对其中所购买的8500吨纸品进行了抽查。MR公司常年在HD物流存放的纸品大概都在20000吨左右。6. 库存表证实,截止日,MR公司的库存是吨。该库存还没有包括MR公司向TY纸业购买的价值1995万元6000吨纸品。由以上证据可知,MR公司是有充足的库存去履行跟黄某健等人的借款合同。(二)
根据2013年MR公司还清银行借款的良好记录,证明其有很强的履行债务的能力第2卷:梁某苗(MR公司的出纳)于日19时29分至20时53分在S市LH新区提供的证言证实,MR贸易在平安银行某支行(2013年已结清)、农商行某支行(2013年已结清)、NY银行G市分行(前身是Z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G市分行(2013年已结清)、招商银行某支行(2013年已结清)、民商银行某支行(2013年已结清)、G市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了纸品质押贷款业务。以上证据证明MR公司有强大的偿债能力和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对该事实,该院通过前往有关银行调查相应的证据即可得知。(三)出库记录和入库记录证明:MR公司在正常地经营,而且交易非常频繁,说明有较强的履约能力G市检察院指控孙某合同诈骗黄某健的案卷材料第5卷中的P2-P65中均是MR公司的进仓明细表,每页有51个进仓记录,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共有约3264个进仓记录。G市检察院指控孙某合同诈骗黄某健的案卷材料第5卷中的P66-P183中均是MR公司的出货明细表,每页有52个进仓记录,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共有约6136个进仓记录。由此可见,MR公司的进货和出货记录非常频繁,这是一个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最直接体现。(四)有关MR公司的债务的具体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MR公司到底还欠黄某健多少吨货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邓某在日15时20分至日16时17分的讯问笔录(P100-103): 黄某健将MR公司和JSL公司转给其本人的纸品全部转给他人,这些转给他人的纸品有没有真实运出HD物流仓库我不清楚。根据王某燕、邓某的证言以及黄某健的陈述、杨某忠的证言,黄某健确实从HD物流提走了部分货物。但具体提走了多少,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MR公司欠银行的款项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款项,MR公司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应该从借款本金数额中扣除。因为:MR公司向银行借的款项并不是借款合同上标明的款项,因为在很多笔借款合同中,MR公司交纳了50%的保证金,同时合同约定,当MR公司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这些保证金可以用来归还借款。检察院指控孙某合同诈骗黄某健的案卷中的(第一卷)孙某在日15时00分至日16时22分的讯问笔录(P117-120)证明,MR公司跟G市银行开发区支行、NY银行G市分行的纸品质押贷款是我去联系的。过程是MR公司如果想在上述两家银行开出《承兑汇票》,我会先叫邓某把《承兑汇票》对应的价格纸品数量调出来,并制作成《质押单》,交给梁某苗,然后MR公司还要准备用于银行开《承兑汇票》的资料,如MR公司跟卖方的《购货合同》,还要将这批《承兑汇票》对应金额30%-50%的保证金汇到银行指定账号。《承兑汇票》等书证也证实了这一事实。3.MR公司的所有债务,有多少是已经全部归还了的,有多少是已经归还了部分的,MR公司被扣押的纸张清偿了多少债务、孙某被查封的房产清偿了多少债务,司法人员并没有找到合同的相对方和法院、知情人去予以查实和确认。由此可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就存在这样一种合理怀疑:有些债务已经还了,但司法机关没有核实,依然将这些债务算作MR公司的债务,并作为否认MR公司履行能力的依据。这违反了客观全面调查核实证据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如果无法核实孙某是否已还清这些债务,那么依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当作出孙某和MR公司已经还清这些债务的合理怀疑,不应该认定这些债务为MR公司的债务。(五)案发后之所以未能及时还款,是因为MR公司的账户被查封、货物被查封、孙某人被司法机关羁押以及其他不可归责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和经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公司被迫无法继续经营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参考判例:1
.陈某甲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刑初87号判决书)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抵押贷款450万元的调查报告显示:万嘉米业占地面积 6380平方米(价值78万),建筑面积3855.25平方米(价值822万)。该企业2012年末资产总额1748万元,固定资产851万元,流动资产897万元,2012年实现净利润312万元,该企业发展较好。现扣除流动资产,万嘉米业还有价值900万的土地及建筑,扣除贷款450万元,还有450万元可用于偿还农户欠款。且开庭审理时,陈某甲辩称其不欠个人借款,只欠信用社450万元的贷款。现有证据认定陈某甲案发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能力偿还的证据不足;而且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收购农民水稻后,大部分发霉,导致低价出售赔钱,属经营不善所为,没有及时给付农民卖粮款是企业亏损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系主观上非法占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
.颜家立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2017)新29刑终38号刑事判决书)(六)案发时有很多债务(包括银行的债务、周某军、关某军的债务)没有到期,这些债务的履行不是以案发时作为判断履行能力的标准,而是以到期时的履行能力以及到期后一段时间内的履行能力为标准去判断的对该事实,有孙某的供述、关某军、周某军的陈述、MR公司跟关某军、周某军以及银行之家签订的合同予以证实。B1卷合同编号为RBH(借)的借款合同(P127-135)证实,日,关某军和MR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关某军节1500万元人民币给MR公司,借款期限为:日至日。B1卷P17-22的借款合同证实,周某军和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标的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日起至日止。G市公安局指控孙某合同诈骗关某军、周某军的案卷材料的B3卷中的P1-321页,证实MR公司跟银行签订的以下各个合同中,到期日分别为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除了两个合同外,其他的合同的到期日均晚于日MR公司账户被冻结、货物被查封的时间。由以上证据可知,这些合同中,除了MR公司跟NY银行签订的两个合同外,其他的合同的到期日均在日MR公司账户被冻结、货物被查封之后。但是由于这些债务到期日时孙某已经被羁押、公司账户被封,无法正常经营,客观上影响了债务的履行。如果没有出现这些意外因素,MR公司继续正常经营的话,根据2013年MR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2014年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证实的经营活跃的程度,MR公司是有履行能力的。(七)责任财产应包括MR公司和孙某对外的应收账款第2卷:梁某苗(MR公司的出纳)于日19时29分至20时53分在S市LH新区提供的证言证实,以2014年为例,公司每个月收到的货款大概100-200万左右。第2卷:邓某琴(MR公司的仓管管理员)于日15时7分至日17时3分在G市某区好又多商场T派出所流动警务室提供的证言证实,19时29分至20时53分在S市LH新区提供的证言证实,MR公司的副总经理是庞某源,他还是G市、Y市、D市、F市等地的区域经理。以上证据证实了MR公司每个月都会有货款到账,且在Y市、F市等地均有业务,说明MR公司的业务量比较大。而应收账款属于MR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能够证明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履行能力。司法机关在考虑MR公司的履行能力时,应当将应收账款纳入范围,这样才符合事实,才能公平认定MR公司的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准确地认定罪与非罪。(八)质押给黄某健的货物价值达到4000万黄某健在分别与JSL公司、MR公司、CY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相应与HD物流公司签订《货物仓储保管合同》后,除了要求仓储费由上述三家公司支付,三家公司在其要求下还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其中MR公司纸品保险金额为4000万元,从中也可以印证MR公司出质物8500吨纸张的市场价值达4000万元。(九)MR公司有巨大的银行授信额度可以用于资金周转MR公司从2005年开始与G市H支行有合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2014年在G市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是1500万元。日、日共有3000万授信贷款。平安银行F支行S分行也早在2004年就与孙某平的MR公司办理纸品质押贷款业务,后来因平安银行内部原因,跟MR公司业务有冲突,改为跟YR公司一年一个总的授信值所批额度为2000万元(YR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孙某平)。NY银行G市分公司从2009年与孙某MR公司有贷款业务,总授信是5000万元,现在还有4900多万元。从以上银行信贷事实来看,孙某的MR公司累计有85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周转,是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借贷来还清所贷款项,且从其与多家银行多年的合作履约情况来看,不但长年有业务合作关系,且信用是良好的,无有拖欠借款及烂帐、坏帐发生。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存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完全证明MR公司是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的。(十)日MR公司的具体库存量不清楚,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作出存疑有利于孙某的认定2014年8月关于MR公司的库存量,侦查人员可以直接去仓库盘点,做一个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照片,统计纸品数量,或者让鉴定机构直接去仓库盘点纸品的数量,作出最直观的统计。然而,侦查人员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舍近求远地去根据仓储费的发票去推断货物量,而且这个推断方法既不科学,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忽略了没开发票但已支付仓储费的常见情形。(十一)哄抢货物那天,到底被人提走了多少货物,这些货物是否被合法提取走?是否存在被人错误提走导致MR公司的实际货物量减少的情况?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卷)朱某帅(HD物流FH仓的仓库主管)在日14时58分至日16时20分在G市H区D路1号的询问笔录(P163-168)证明,日白天,突然来了很多客户按照正常办理出库手续将仓库内的货提走,到了晚上,邓某打电话给我说,还会有客户来仓库提货,这些客户来提货不需要办理正常出库手续了,直接打白条就可以把货提走。于是我就按照邓某的意思交代几个仓管员,让他们配合客户把货提走,这些客户提货时也只打了白条就可以了,这天白天我在公司时没有出现抢货的情况,到了晚上我不在现场。以上证据证明抢货时,邓某人为地降低了提货的标准。而具体抢货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样就存在着货物被错误提走、被多提的合理怀疑。导致无法准确认定MR公司当时的真实库存。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作出最利于孙某的认定。第三部分:关于孙某是否跟郝某远、JXT公司、JSL公司、CY公司合谋骗取黄某健、周某军、关某军借款的问题证实孙某与郝某远、以上三家公司的关系的证据有:1.第2卷:邓某琴(MR公司的仓管管理员)于日15时7分至日17时3分在G市T区好又多商场T派出所流动警务室提供的证言证实,公司跟JSL、CY是同行,平时有相互调货的情况,但数量都不大,一般调货不会超过20吨2.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的王某燕的证言(日13:33分---16:23分P16-20):JS公司的法人代表郝某美是JXT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远的妻子,CY公司的法人代表刘A之前在JS公司工作过。3.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孙某在日2时34分至日3时3分在G市H区C派出所的讯问笔录(P107-109)证明,2013年底至2014年8月,我所在的G市YR贸易有限公司和JXT公司有过多次业务往来,就是一些木浆和纸的买卖业务,具体次数我不记得了。4.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孙某在日23时17分至日00时42分在H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的讯问笔录(P110-116)证明,1999年北京清华大学硕士毕业后,我在北京Z集团G市纸张经营部任总经理;2001年,我成立了MR公司,我是法人,占60%的股份,崔某涛占40%的股份,主要经营范围是纸张、纸浆销售。2003年,我再成立了YR公司,我占60%的股份,庞某源占40%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纸张、纸浆销售。5.(第一卷)陈某杰(JXT公司的法人)在日15时55分至日17时25分在H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P154-157)证明,CY公司的老板是刘A,刘A是郝某远的表弟。JXT跟三家公司是业务关系,就是JXT介绍客户买三家公司的纸张,然后再由JXT进行回购。6.第十卷 陈某杰(JXT公司的法人)于日16时1分至日18时26分在H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二大队提供的证言(P29-33)证实,张某峰是公司的资产运营总监,专门帮公司融资的。郝某美是郝某远的妻子,CY公司的老板刘A是郝某远的表弟。在张某峰进公司之前,公司没有这样的回购业务,自从张某峰2013年进入公司以来,就多了很多这种业务,每次都是张某峰谈好了,由郝某远通知我去签合同和盖章。由以上证据可知:孙某和郝某远、JXT公司、CY公司、JSL公司并没有特殊的亲密关系,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之间有过骗取他人财物的合谋或者利益上的分割。由本案证据可知,孙某所在的MR公司借了黄某健的借款后,利息也是由MR公司出的,而不是郝某远和三家公司,这些借款也被用于MR公司自身的经营;MR公司帮郝某远向关某军、周某军借款后,这些款项都给了郝某远或其指定的公司或个人。我们从这些事实中,都可以推断出孙某和郝某远、三家公司之间没有特殊的关系,也没有利益上的分割。除了被害人的主观猜测(根据刑事诉讼法,这种主观猜测的陈述缺乏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孙某与郝某远、三家公司存在合伙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四部分:G市检察院对关某军、周某军的指控前后矛盾、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1.日H市公安局作出的(某公)补侦字[号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日G市检察院以某检公二补侦[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JXT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该局补充侦查的结果之一就是:已撤回关于S市HL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关某军涉嫌被合同诈骗案的证据材料。这证明:关于关某军和周某军的两笔指控事实,G市检察院曾经让H市公安局撤回,是撤回而不是补充侦查,说明G检察院当时认为关于关某军和周某军的两笔指控事实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才会要求公安机关撤回。2.周某军跟孙某的民事裁定书证实,两者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由法院作出民事认定,认定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周某军和孙某之家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且G检察院自身已经对关某军、周某军的相关事实作出不构成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撤回的认定之后,居然又让G市公安局就同一件事情重复移送审查起诉。第五部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系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在案证据显示,MR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是纸张、纸浆销售。孙某是MR公司法定代表人,从04、05年就将所经营纸张存放在HD物流公司,并与几家银行有信贷合作关系。且该公司并非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该公司的成立又经过了合法登记并一直未被注销。从JGY公司、HL创投公司、关某军来人考察、后派出代表现场清点货物,以及双方完全自由、自愿协商一致后双方成功签约,没有任何隐瞒、胁迫、伪造、欺诈的情形发生,都是双方有人在场或有第三方HD物流公司的人在场,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至于所交付货物是否有进入HD物流的“明易”仓储系统,不能作为是否有出质物的认定依据,关键是看借贷合同双方是否依约一方将出质物交付,另一方接受出质物。至于未办理货物入库登记,那仅是“记帐”的程序问题,属管理范畴,而与有无出质物没有关系,不能作为有无此次交易的依据, 再说8500吨出质物(纸张)明明是存在的,这个是不争的事实。该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在G市检察院起诉孙某诈骗黄某健的证据材料的(第一卷)邓某于日20时46分至日21时54分在H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的证言(P78)、(第一卷)孙某在日9时16分至日10时45分的讯问笔录(P126-130)、(第一卷)黄某健在日15时47分至日19时15分在H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的询问笔录(P131-136)、(第一卷)黄某健在日15时47分至日19时15分在H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一大队的询问笔录(P131-136)、(第一卷)黄某健于日15时10分至日17时25分(P205-209)的陈述、第十卷:王某于日11时18分至日13时7分在H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证言(P18-21)、第十一卷 提押证(P9)、王某燕于日(提押证上的时间是10时25分至14时20分,询问笔录上的时间13时14分至日14时2分,侦查人员为黄某斌、郑某民)在G第一看守所的证言(P12-14)等证据予以证明,签订合同前,黄某健都有 去查验、清点纸张,8500吨出质物是真实存在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的MR公司与黄某键签订的《购货合同》,从合同的性质来看,我们对一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不持异议,至于JXT公司与黄某健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三个月后回购质押纸张,孙某及MR公司并不知情,因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孙某的MR公司以8500吨纸张作为质押担保,且已出质交付(实际价值达4000万元),2000万元仅是8500吨纸张价值的一半。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违约而未按期还清贷款或借款的情形下,孙某及MR公司仅承担民事违约责任,非刑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系民事纠纷。同时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因本案指控孙某及MR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指控事实。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为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建议贵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周湘茂律师日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2014年度高某职务侵占案(轻判)◆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2016年度石某涉嫌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正在办理中)◆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2017年度深圳靖某涉嫌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打掉诈骗罪)◆2017年度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詹某涉嫌特大出口奖励诈骗案(正在办理中)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诈骗犯罪辩护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专做诈骗类案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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