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又要增发了,这次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标的

股票定向增发是指什么?是利空还是利好
日 10:01 &&& 作者:江小e
定向增发是指什么?定向增发指的是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定向增发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并且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定向增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股票增发对是利好还是利空?上市公司增发时,如果上市公司并没有成长性,那股价就将会明显遭到抛压而走跌;而如果该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股价就将会因为引起更多的关注而上涨。
股票在增发价之前,公司会同机构勾结,抬高股价,当增发价定下来之后,其股价就不会搞高了。所以,增发的股要看其时机择机而进,并不是所有的增发都能给你带来利润。
好了,前面说着都是些面上的分析,市场里的各种现象,其实还应该从背后的利益链条来分析,这样才能剥开表象看实质。
定向增发对大股东的作用:
1、给上市公司圈钱。
2、让大股东或者机构无本套利。
大股东或者机构结合定向增发前,或者增发过程中的高折价发行、长期停牌、注入资产、盈余管理等方式,让机构或者大股东有机会压榨中小股东。
道理很简单,大股东在发现金红利之前,从银行借钱先进行一次定增,大股东股票数量持有增加了,但是中小股东手上的货还是那么多维持不变。之后进行现金分红,大股东分的钱,大大要多于中小股东,稀释了人家本来该得的,而大股东完全是无本套利,这才是金融背后的实质。
文章关键字: 定向增发
文章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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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1:1客服2:8东方电气子公司破产罗生门:资产剥离后成增发标的|东方电气|新能源|风电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揭开旗下公司破产罗生门 优质资产剥离后竟成增发标的
  东方电气孙公司杭州新能源由于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众多供应商哭诉千万货款化水,其破产清算前后的种种细节充满疑云,破产又真如东方电气所说不会影响其主营业务吗?
  《投资者报》记者 吴越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书,让梁先生(化名)的企业陷入困境,数千万的货款无法收回,甚至可能让他辛苦经营多年的公司破产倒闭。
  梁先生是一家风电设备上游供应商,他的公司长期向东方电气(600875.SH)旗下二级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新能源”)供货。而今年6月,东方电气公告称,杭州新能源公司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清算。由于清算后杭州新能源已经资不抵债,部分债务将无法清偿,其中就包含梁先生公司的数千万货款。这也意味着数千万元无法清偿的货款将成为梁先生公司的坏账,而对于这家规模并不大的民营企业来说,这笔“坏账”可能成为灭顶之灾。
  其实早在去年杭州新能源爆出数亿元欠款无法清偿的风波后,网络上就出现了一些供应商的爆料,有的甚至指责杭州新能源有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如果只是正常的企业破产,即使资不抵债导致部分债务无法清偿,应该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为何这些供应商们会如此愤慨?真相到底如何?
  更令人蹊跷的是,近日东方电气发布定向增发预案,准备收购的标的公司中,就包含此前从杭州新能源中剥离出来的资产,这又是怎么回事?
  针对供应商们及市场各方的疑问,《投资者报》记者进行了一系列采访和调查,同时也采访了东方电气董秘龚丹。对于记者的提问,龚丹回应称: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一切以法院裁定为准;关于杭州新能源破产的相关情况,东方电气已经进行了多次公告,一切以公告为准。
  关联企业债务占七成
  今年6月13日,东方电气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即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电机”)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新能源设备公司,于近期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
  裁定书内容为:申请人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进行破产清算。杭州新能源公司自2008年5月成立起连续亏损,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杭州新能源提供的审计数据显示,截至日,公司资产总计12.84亿元,负债总计19.9亿元,已资不抵债。
  有杭州新能源供应商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在杭州新能源19.9亿元的债务中,有超过70%的债务来自8家东方电气系的关联公司,分别是东方电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风电”)、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这8家关联企业的债务总额超过13亿元。
  据此前的公开报道,去年7月,杭州新能源深陷数亿元的欠款漩涡之中,逾200家供应商被欠款,此后公司在杭州召开了债权人协调会。上文提到的去年爆出的欠款风波就来自于这一会议。当时东方电气集团董事会秘书张继烈还向媒体表示,集团的原则是“妥善处理”,“重点是照顾中小债权人(的利益)。”
  《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了部分供应商代表,其中有几位参加了去年在杭州举行的债权人协调会议,他们也证实,当时陆续接到通知,说杭州新能源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货款,彼时向供应商们公布的欠款总额不到10亿元。至于如何解决,公司称要等公司总部的指示。
  这一等就等了一年多,众多供应商等来的是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的一纸裁定,同时债务总额飙升到了19.9亿元——按照清算顺序,其资产在优先偿还了关联公司债务后,已经无力偿还大批中小供应商的欠款。这也意味着,大批中小供应商的欠款很可能就此打了水漂。
  最近,记者从供应商代表处获得的一份《2017年杭州新能源债权明细单》显示,除了8家东电系关联企业债权人,还有约50家供应商名列其中,其中包括几家上市公司与多家风电产业链上游的重要公司。欠款超过千万的都有十余家,总额约4.7亿元。
  而对于这些债务的问题,记者也向东方电气发去了采访邮件进行求证,公司方面本来表达了接受采访的意愿,但几经联系,最终截至记者发稿并未获得相关回复。
  律师提出几点疑问
  令供应商们感到不解的是,在去年爆出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债务的风波后,当时东方电气集团还承诺要优先保障中小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一年多之后却突然多出了8家关联企业超过13亿元的债务。正是这一批债务的清偿用光了杭州新能源的资产,导致其他供应商们清偿无路。
  这也是引起众多供应商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不少供应商专门聘请了律师,对杭州新能源的破产清算过程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质疑,其中一位供应商的代理律师就向记者指出了几大疑点。
  一是杭州新能源在破产清算时,其主要房产、土地、设备等动产和不动产均已进行抵押,但以上财产都抵押给了谁?什么时候抵押的?是否为关联企业?这些信息在破产清算的会议报告中都没有进行明确和明示,由于这个问题牵扯到杭州新能源资产抵债时的清偿顺序,因此供应商们要求公开杭州新能源抵押和质押的信息。但截至发稿,部分供应商代理律师对《投资者报》表示,仍未收到公司方面相关回复。
  二是对已分配支付债务方式的质疑。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的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上述代理律师指出,在杭州新能源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杭州新能源有无偿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对应的资产正是引发更大争议的源头。
  此外,上述律师还对无形资产内容、应收账款的金额、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并向东方电气方面发出了律师函。但截至发稿,律师也未收到东方电气方面的回复。
  剥离资产成东电增发收购标的
  根据供应商们的说法,在法院受理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前半年,公司旗下直驱风电整机技术、研发、设计、市场作为一个资产包被无偿转给了东方电气关联企业——东方风电。而在供应商们看来,这个资产包才是杭州新能源最值钱的资产,这部分资产的转出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损害。
  为什么债权人如此看重这一资产包?事实上,据《美通社》报道,就在2015年3月,杭州新能源与德国TUV 南德意志集团(下称“TUV SUD”)在杭州隆重举行了DF110-2500型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GL认证A级证书颁发仪式。这也是中国风电行业取得2.5MW机型GL型式认证A级证书的首家企业。
  TUVSUD是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在风能行业,GL则是风电行业通行国际标准,GL认证证书也是中国风电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准入证。虽然最近几年受风电行业整体性低迷影响,杭州新能源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未来随着行业的复苏,拥有先进技术和生产能力的企业理应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一位供应商代表向《投资者报》记者透露,前段时间国资委希望中船重工下属重庆海装收购东方风电,重庆方面就提出只收购这一部分资产包(2.5 MW直驱技术,原属杭州新能源的资产)。而此次被拖欠债务的很多供货商讨论认为,如果把该技术转让出去,他们甚至愿意参与重组整合,把杭州新能源盘活,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活下去的可能。这也从侧面证明,杭州新能源此前拥有的2.5 MW直驱技术资产包是非常具有竞争力的优质资产。
  此次接受采访的部分供应商代表还告诉记者,前几年正是看重这项技术和生产能力的先进性,供应商们才相信杭州新能源能够渡过难关继续经营下去,因此,愿意向该公司继续供货。但这项技术和相关资产却无偿从杭州新能源划转到了关联企业东方风电的手中。
  按照通常的做法,如果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东电系要整合旗下风电资产到一家企业,那也应该是把资产和债务一起转移过去。而现在这种剥离资产留下债务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难怪会引起市场各方的争议。
  更为重要的是,今年3月,东方电气发布定向增发预案,启动资产收购方案,拟发行股份收购控股股东电气集团旗下多项资产,其收购标的之一即是东方风电的100%股权,因而包含了上述从杭州新能源无偿剥离出去划转给东方风电的风电机组资产包。
  这也让供应商们产生疑惑,这一资产原本属于东方电气的全资二级子公司,从会计原则上本来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表资产,却在一番“运作”后又一次摆在了上市公司的收购清单中,这是否涉嫌同一资产二次上市?
  当然,如果此前这一资产从上市公司二级子公司转出是以交易形式卖出而不是供应商们所说的无偿转让,如今又再次买回来,从商业规则上来看也并非不允许。如果当时是以交易形式转让的,那么当时交易的价格与此次增发的估值发生了多大变化?记者在发给东方电气董秘的采访提纲中也询问了当时这一项核心资产的交易形式、金额等问题,但截至发稿同样未获回复。
  部分供应商也告诉记者,作为债权人,他们曾多次向东方电气方面要求公开上述资产转入东方风电公司的交易细节,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
  因此,这项资产“辗转腾挪”的过程就成了一个无解之谜。
  主营业务影响几何?
  今年6月,东方电气发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对外公开了杭州新能源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的消息。公告中除了提到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的相关情况外,在谈到此事对东方电气的影响时,公告中的表述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对杭州新能源的长期股权投资409,363,000.00元,已对上述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据风电行业人士分析,东方电气成立风电公司,是为了实现风电业务市场、技术、制造及服务的全流程整合,以避免集团内的同业竞争,带动东方电气处于全面亏损的风电业务朝正向发展。这对于上市公司本来是好事,杭州新能源旗下的风电业务相关资产,整合进入东方风电,原本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但事实上,杭州新能源的破产清算,如果未能妥善解决供应商们的债务问题,今后极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东电系旗下的风电业务。
  杭州新能源的债权人名单几乎可以说是涵盖了中国风电产业上游供应商的半壁江山。其中包括几家上市公司,还有诸多中小型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如果几千万元的货款最终成了坏账,很多公司可能也会面临着倒闭破产的命运,还能继续存活的也将元气大伤。更令人尴尬的是,他们很难再相信东方风电相关企业的商业诚信,即使未来还会合作,但在付款周期、供货规模与速度等方面,也会设置更多的自我保护措施。而这对于东方风电来说,意味着难以得到上游的支持,所以说主营业务完全不受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其风电业务的发展步伐难免会有所放缓。
  此次接受采访的多家供应商就向记者表示:“东电系这样搞法,以后我们都不敢和他们做生意了。”
  另一方面,未能得到上游及时供货,也势必对东方风电业务的下游客户造成不良影响。据部分供应商透露,由于东方风电公司原料供应不及时,已经影响到客户的工程进度,甚至让工程陷入停滞。发生这种情况,对仍处于亏损中的东方电气的风电业务无疑是雪上加霜。
  熟悉中国商业历史的人都知道,在处理债务的问题上,有很多正面案例可以证明:那些即使背负巨债但仍然用诚信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比如史玉柱,最终都能获得更大的认可,有助于其东山再起,甚至取得更大的成功。
  事实上,在采访杭州新能源债务风波的过程中,记者也一直希望看到东方电气及相关企业能够直面杭州新能源债务处理以及涉及增发资产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询问,但截至发稿最终未获相关回复。■
责任编辑:周宇航定向增发目前是最抢手的投资标的,各基金公司都在抢着发行._基金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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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02 &匿名提问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自国发[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国发[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年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1)[86]卫人字第158号文件,即《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费待遇的通知》,规定: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待遇的基数。包括日以来已经离休的人员均从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2)[88]教计字105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新[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 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7年10月以后离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 日开始实行。 (3)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作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的规定;国发[1989]83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作出了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即,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二是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按照规定解决了离休费偏低问题的,即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三是离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照工资普调规定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日起执行。 关于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关于离休人员普调工资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凡是在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日期间离休的,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发离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日至日期间离休的,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费,也可按照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离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l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发离休费,凡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4)国发[1991]7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从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休、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也从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休、退休费基数。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人员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5)国发[1992]28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3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费的10%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国发[1992]2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力口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具体办法是: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金;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 (6)国发[1993]7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给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国发[1994]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这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幅度是自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其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任外,均不实行职级工资制。这部 分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休费。具体计算办法是:离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其离休费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第三,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事业早位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而是相应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办法是:离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其增力口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这次工资改革后离休的人员,离休费的计算办法是: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第三,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休时按100%发给。另夕卜还规定,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规定:第一,国有企业中日以前离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离休金;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85元禹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0元离休金;日至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第二,日以后离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其增加金额高于这次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增加离休金;低于这次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休金。第三,按这次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并入离休金基数。第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规定,对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60元的标准增发离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1995年,《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各地从日起,对国有企业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自国发[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给离休干部增发了哪些生活补贴?每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是什么?为了使离休干部的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贯彻“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从国发[号文件下发到1992年之前,国家曾先后七次 规定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 (1)国发[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销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指出:退休(含离休)职工、退休军队干部和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8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作规定。 (2)国发[1982]62号,即《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不增发生活补贴。但是,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又规定:从日起,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3)国发[198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目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发给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国发[1985]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又补充规定: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一般先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以后随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 (4)劳字[1988]42号文件,即《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于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5元生活补贴费 的,不再增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国发[1988]2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在职干部职工对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职工的补贴标准,开始出台时,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10元,其他城市应当再低一些。 (6)[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即《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7)[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即《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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