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河文明拆迁大家都是愿意要安置房还是愿意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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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城望江有套老破小即将拆迁,可以货币补偿与同板块安置房补偿两种,选择安置房可以拿不到70方,但是超过48方需要付评估价50%的房款,货币补偿的话可以拿200w还是想用于购买新房,名下已经有一套,咨询了房管局说拆迁是有资格可以再买一套,不知道要怎么选择?
如果安置房在望江附近的话,还是选择望江这块比较合适,毕竟周边的生活配套都比较成熟,如果安置房其他板块的话,可以考虑投资潜力较好的板块楼盘项目。
我住在城东,女儿现在大三,想以孩子名字买套房,投资或者孩子自主都可,建议哪个板块的?谢谢
具体情况还得看你的预算,如果城东板块的话,可以去绿城杨柳郡看下;如果滨江的话,可以去滨江金茂府看下。
余杭区二手商铺出售分别要交哪些税费?
非住宅买卖,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综合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其中,契税税率3%,印花税万分之五、增值税等综合税5.6%、个人所得税按照原价的1%,或者差价的20%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千分之五计算。具体可以向地税局进行咨询: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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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业务水平太差-2
07:41 原创发表在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业务水平太差应该下岗培训-2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使同志们一目了然,本篇对上篇进行缩写如下: 什么违章建筑不违章建筑,不过是一块遮羞布而已,82户公房拆迁户和我家的拆迁安置房被人霸占了,且这种霸占是通过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区拆迁办)、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谋、串通实现的! 1、《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中写:“ 在82户拆迁户安置过程中,有4位拆迁户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了安置房,要求在南通公司生活区给予另行安置。在玉带河建设拆迁中,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同意以拆迁还建房名义为公司解决一部分住房,南通公司在京东还建房中得到46套房源(含4户拆迁户放弃的房源)。” 请同志们看明白:在南昌市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中,有82户拆迁安置户需要安置,对应需要82套房源。玉带河指挥部(全称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额外送给了南通公司(全称为: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6套房源。 但是,《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却没有46套房源的任何数据、信息,即46套房源没有参与结算!显得格外诡异! 其实,46套房源的来路和去向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区拆迁办)、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合谋、串通,将4户特困户的安置房、78户突击参加了房改缴纳了房改资金并领取了原拆迁房的房产证的安置房、几户城市私有房屋通过代替补缴建设规费领取了原拆迁房的房产证的安置房均拨付南通公司处置,南通公司通过一番运作,南通公司将以上安置房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据为己有: 4户特困户拒绝告知其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劝说其主动放弃安置房,主动申请南通公司予以搬迁安置。 78户突击参加了房改的拆迁户与区拆迁办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写区拆迁办收到其房改房房产证原件,安置房大于房改房的面积按1200元每平方米结算。但他们的所谓安置房实际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产权归属南昌市房管局,租金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收取,至今9年多,区拆迁办至今没有发给78户安置房的房产证,并以空头支票的方式安慰、欺骗、胁迫78户不得上方诉求。78户缴纳的房改资金和超面积资金(安置房大于拆迁房的面积)等于白交了,也够冤的。 几户城市私有房屋,南通公司以8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替其代缴建设规费。含其他无证房产,补缴建设规费的拆迁总面积为3517.42平方米。
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中写:“ 2003年因玉带河建设需要对南通公司在玉带河西支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因历史原因,南通公司在拆迁房屋中有建筑面积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无产权证,经房管局和拆迁办丈量确认认可,并补缴了规费,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其余1835.20平方米被确认为82户拆迁户的住宅面积。” 《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没有“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 “其余1835.20平方米被确认为82户拆迁户的住宅面积。”82户公房拆迁户中,4户特困户,78户突击参加了房改缴纳了房改资金并领取了原拆迁房的房产证,按理不需要再补缴建设规费。南通公司替其补缴建设规费并将其安置房据为己有。78户房改拆迁户被安置在廉租房中,至今被蒙在鼓里,至今还在期盼安置房的房产证!
3、《玉带河房屋拆迁安置期房协议书》【青拆协字(27)号】中写:“甲方:青云谱区房屋拆迁办 乙方:钟有件”“三、期房搬家费400元;奖励500元;另外南通公司给职工拆迁户每户的拆迁补贴9600元。””“五、安置标准: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享受8平方米优惠按400元每平方米计算,超面积1200元每平方米计算。”“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收到乙方现房屋产权证原件壹件,南通拆迁补贴通知壹份。” 以上是区拆迁办与我岳父钟有件签订的《玉带河房屋拆迁安置期房协议书》的摘要,我岳父钟有件是82户拆迁户之一,78户房改拆迁户之一,至今被蒙在鼓里,至今还在期盼安置房的房产证!
4、南昌市财政局日给我的加盖其公章的书面答复中写:“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抄告单按工程进度将该工程的资金拨付给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安置费是由各区拆迁办提出拆迁安置方案后,由市建委等相关部门核定,拆迁安置费的拨付则由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建委等部门核定的安置费用拨付到各拆迁安置单位。二、市财政局对玉带河西支工程进行了财务决算,对安置费用的核定是依据市建委对各区政府及拆迁办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核结果进行批复的,不对各区具体的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5、《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中写:“ 对该46套住房分配,南通公司制定了分配原则,并报当时上级单位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批复,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南通公司把其中的四套房屋分配给了四位公司领导,即原公司总经理金国性,原公司副总经理李锦南,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军和原公司副总经理徐晓。该分配的四套房屋为公房性质,2009年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了房改。” 78户拆迁户、4户困难户、和我等城市私有房屋,这些拆迁房面积被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据为己有后,4位公司领导和42位公司干部私分(贪污)并于5年后房改正式纳入其名下。 说白了,4位公司领导和42位公司干部的房产其实是抢夺弱势人群的拆迁安置房而来,名副其实的“巧取豪夺”!
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王家利副巡视员午后说:“区拆迁办不能与私人或私人账户发生钱款账目往来,只能公对公,所以只能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打到南通公司的账户,区拆迁办就怕南通公司太黑太贪心,一律通吃,所以扣留了一部分资金,所以能按当时的价格给你补偿一点材料费,但2006年以后就把所有的款项拨付给了南通公司。”(区拆迁办和我丈人等78户就直接签订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双方直接结算,怎能说区拆迁办不能与私人或私人账户发生钱款账目往来。)
7、日,王家利副巡视员和复议处处长龚河兴均多次试探性地表示:土地使用权归南通公司,拆迁补偿款自然应该归属南通公司,我作为外单位人员,其房屋视同南通公司财产,南通公司以其名义申报、补缴建设规费并据为己有,似乎顺理成章。 我认为:建筑物(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南通公司(假如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人人有份。
8、 日 ,江西省省长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转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针对编号 、 、 、 、
即 本系列篇(之六百四十七)的如下回复(与 日的回复完全一样):
黄剑平同志:
你向省长手机信箱提交的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瞒案不报”的信访件,经省信访局转到我办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办主要领导即时批示,着分管领导对你反映的事项进行约谈。 日,我办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的同志从9点至下午2点与你进行了约谈,对你的信访事项和要求进行了全面了解。 1995年,你作为省一建职工在原通用机械厂职工宿舍旁自行搭建的40㎡房屋,因通用集团改制搬迁,于2003年被青云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为“无三证”违章建筑拆除。此后,你多次上访要求补偿。2009年,青云谱区拆迁办折补了该房材料费9900元。至此,你上访事项和诉求已作出了处理。 你要求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2012年的信访回复申请复议,青云谱区政府、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和我办均已依法作出了书面不予受理的回复。现你再次要求通过复议货币补偿或置换你自行搭建的40㎡违章建筑,法律不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日 “现你再次要求通过复议货币补偿或置换你自行搭建的40㎡违章建筑,法律不予支持。”请问哪部法律、哪条法律不予支持?有这样适用法律的吗?请问根据哪部法律、哪条法律可以界定我自行搭建的40㎡城市私有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号(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以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故我的诉求有法律的明文支持! “2009年,青云谱区拆迁办折补了该房材料费9900元。至此,你上访事项和诉求已作出了处理。”仅仅折补房屋的材料费算合理的补偿吗? 其实本案很简单,只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效,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我合理的补偿!
9、 日10时47分左右,江西省法制办公室刘国琛(女)同志打我手机相告:“省法制办主管复议的厅级领导--王主任(王家利副巡视员)预约你明天9时在和谐大厦8楼面谈。” 日9时左右,我到达和谐大厦811房(王家利副巡视员办公室),复议处刘国琛和复议处处长龚河兴全程在场。三位同志均先后相告:全程录音。谈话时间从上午9时至下午13时50分。刘国琛和龚河兴中途出去吃饭并给王家利副巡视员带饭菜上来吃。
以下谈话内容,以重要性为序编辑。(篇幅太长,以下摘录)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问:“你在人家通用公司的土地上建房,你自认为有理吗?” 我说:“通用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界定的追诉期,视为自动弃权,可怜兮兮夹缝中求生存的小民我可就获得了大赦权。”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行政复议只能受理一次,程序上受理了,也算一次。行政复议不像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 我惊呼:“那等于变相剥夺了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主管复议处的南昌市法制办韩德保副主任也当面赞成我的观点:一次都没受理不能算作一次。”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你如何想到申请行政复议?” 我说:“中共南昌市市委‘民声通道’的同志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信访局熊越军副主任均指示我,熊越军副主任说:‘《信访条例》软绵绵的,《行政复议法》才有力度,你去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为何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我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姓啥我忘记了,很年轻,他当面给我说过,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受理,但必须重新写过行政复议申请书,把请求审查《南昌市朝阳洲道路改建及城市排渍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合法性的请求撤下来。我担心区拆迁办会再次以此为借口拒绝赔偿或补偿,没同意,后来我十分后悔。” 王家利副巡视员问:“你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供了证据材料吗?” 我听后暗自吃惊,说:“我提供了11份证据,有贵办刘国琛同志亲笔当面填写并出具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到凭证》为证。”我当即从背包中拿出并找到这份材料的复印件,出示给王家利副巡视员看。 我从背包中拿出一本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法规小宝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我翻到第13页给王家利副巡视员看并念给他听: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我说:“根据以上规定,自搭房满二年后获得大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罚,更无权无偿拆除。”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占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 我认为:既然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南通公司,南通公司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张权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区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样无权进行行政处罚,所谓民不告,官不究。“城中村”、祖传房屋、自搭房、自建房等“三无”房屋,平时要想办理产权登记比登天还难,只能维持现状,只有碰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获得大赦机会,通常都会补缴建设规费后予以确权并予以安置补偿。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你已经经过了三级信访,根据三级信访终结制,你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我说:“哪有三级政府或部门给过我信访事项行政处理决定书,你拿给我看看,况乎顾名思义,信访三级终结是指根据《信访条例》实行初查、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即经过了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仍可以走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和纪检程序。”所谓循序渐进,只要每次信访有新的事实、证据和论述补充,就不算同一信访件,就不存在三级终结。通过信访平台,争议各方通过多次交换意见、辩论、博弈,事情的是非曲直才能逐渐水落石出。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说:“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以上规定,没受理就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纠错、直接受理! 即:区政府不予受理,我就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审查、纠错、直接受理!市政府不予受理,我就可以向省政府申请审查、纠错、直接受理!”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说:“你要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纠错、直接受理是可以,但你得一级一级来。” 我说:“我是一级一级来得呀!” 王家利副巡视员说:“你对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两条意见有何高见?” 我说:“一、其认为我没有法律依据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不予受理,我就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审查、纠错、直接受理!二、日我收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告知函,日我就书面向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及相关证据材料,有区法制办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据》为证,即在10天的时间内,我就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完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界定的60天申请期限内。 故南昌市法制办《关于黄剑平要求行政复议情况的复函》中提出的二条看法均大错特错!” 刘国琛说:“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给你的是《关于黄剑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你看题目是信访答复,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告知函。” 我说:“你不要断章取义,其内容实质就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办公室黄副主任(女)告诉我:该决定通过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复议处处长龚河兴自言自语地说:“对拆迁办的投诉确实比较多,对你的房屋拆迁是缺少程序。” 王家利副巡视员说:“此前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给过你书面答复或其他文书吗?” 我说:“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我认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作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无偿拆除我家房屋时,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没有进行任何协商、沟通,连试探都没试探。不告知的目的在于便于与南通公司串通实施‘移花接木’。 ” 王家利副巡视员说:“拆迁办说你开始没主动找他们,一年多以后才找他们?”
我说:“我听我老婆说,他们到我家丈量过,所以一直在等待,但左等右等没有动静和消息,这才慌了神,到处打听后,这才找上门去。大概有六、七个月,但绝对没有一年多。”
以下三个方案,谨供省政府抉择: 1、省政府责令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现在正在建设中的玉带河南支中拨付一套拆迁安置房给我。 2、省政府责令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霸占的我的拆迁安置房无条件归还我。 3、省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方式裁定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家赔偿。 我的行政复议请求为:
、参照4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补偿,面积40平方米,即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赔偿16万元人民币。
、或从京东还建房46套房源中拨付一套,按“拆一还一,赠送8平方米,优惠8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结算。”面积约70平方米,须办理房屋产权证,须一楼房源。
、或从其他拆迁安置房房源中拨付一套,按“拆一还一,赠送8平方米,优惠8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结算。”面积约70平方米,须办理房屋产权证。须一楼房源。
我亲手提交了一份《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瞒案不报》的打印件给王家利副巡视员,恳请王家利副巡视员认真研读,该文12页,其附件如下:1、南昌市财政局的书面答复函;2、南昌市审计局的书面答复函;3、区拆迁办与我丈人钟有件签订的《玉带河房屋拆迁安置期房协议书》【青拆协字(27)号】;4、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处出具的《举报接受件回执》;5、区房管局出具的《关于黄剑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6、区拆迁办出具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前4份证据原先没有提交,特此补充。王家利副巡视员当即转手交给了刘国琛收下。 王家利副巡视员表示:一定会向主管此事的凌副省长汇报此事。 省法制办复议处刘国琛记录的谈话内容,我看过后指出:存在多处错误,且有些内容我完全不能接受,反正录音了,我拒绝在记录上签字。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
(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违反以上规定,直接承担本应由建设单位(拆迁人)南昌市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拆迁活动,非法行政,违反职权法定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南昌市朝阳洲道路改建及城市排渍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违反以上规定,请看《南昌市朝阳洲道路改建及城市排渍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四条:房屋拆迁采取拆迁工作与经费包干的办法,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 根据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委托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进行房屋拆迁,由于委托人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被委托人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委托人要拆除或征收任何房屋(含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都必须与房主协商,既不能强买强卖,也不能强制征收,更不能无偿拆除,否则,就是掠夺和抢劫!
(4)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作为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原主管拆迁办的一位副局长(女)给我看过文件,玉带沟西支改造工程的拆迁范围是:沿沟一米红线范围内。我家房屋距离沟边二十五米以上,本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实际拆迁单边达四十米以上。玉带河西支本是一条二米多宽、二米多深的深沟,现在河底达四十米宽,加上两边的绿化带,总宽度达百米左右。即人为地开挖成了一条大运河。我当时指出拆迁范围扩大了很多倍,女副局长(我忘记了其姓名)说:“因为施工机械开不进去,所以扩大了拆迁范围。”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违反以上规定,直接承担本应由建设单位(拆迁人)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拆迁活动,其实质是一种乱作为的侵权行为,该违法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理应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 综合以上5项,作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的拆迁办的存在本身就是非法的,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不应非法介入房屋拆迁事项中,介入其中,必然成为侵犯弱势人群利益者的帮凶,必然滋生权力寻租,必然产生行政腐败。
中国应该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国家,是一个正在向法治迈进的国家,我的博文和帖子能够在互联网站上公开发表证明,中国还是给予了公民合法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机会,我相信,公平、正义的曙光终会照耀我以后的人生! 什么违章建筑不违章建筑,不过是一块遮羞布而已,82户公房拆迁户和我家的拆迁安置房被人霸占了,且这种霸占是通过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区拆迁办)、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谋、串通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十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综上,请求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领导、监督,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业务水平太差,请对其进行下岗培训!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本案挂牌督办! 此致敬礼! 黄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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