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贷款诈骗内外勾结诈骗贷款,扣俺头上了该怎么办啊

银行人员内外勾结骗领信用卡被抓获
导读:  余某利用自己之前工作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50元的价格贩卖给急于完成发卡任务的银行员工,办理的信用卡被余某用来消费和透支。昨天,北京警方在打击银行卡类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西城警方近期破获的一起银行人员内外勾结骗领信用卡案。
  余某利用自己之前工作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50元的价格贩卖给急于完成发卡任务的银行员工,办理的被余某用来消费和透支。昨天,北京警方在打击类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西城警方近期破获的一起银行人员内外勾结骗领信用卡案。  今年7月12日,西城分局接到某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的报警,工作人员发现有人用信用卡在该行的ATM机上大量取现的行为显得十分可疑,因此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线索后,西城分局经侦部门立即开展侦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案。  民警经过详细调查发现,自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余某利用以前在银行从事办理信用卡工作的便利条件,私自存留办卡人的相关信息,再以每条办卡信息50元的价格向该银行的多名急于完成发卡任务的员工兜售。这些银行员工在获取办卡信息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900余张该行的信用卡流向社会,现已有96张信用卡已产生恶意透支,涉案金额210余万。  据了解,余某手中并没有办卡人的,只有办卡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余某按照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找到其他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并用这些伪造的身份证制作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此来提供给急于完成办卡任务的银行员工。在填写办卡表格时,联系电话一栏则会填写余某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手机,就这样,一张用别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就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并使用了。卡办好后,银行员工会将卡还给余某,由余某随意使用和支配。  在掌握上述犯罪事实后,西城分局经侦支队于7月23日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余某抓获,查扣各类信用卡100余张。8月2日,公安机关会同银行保卫部门对该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10余名员工进行审查。现余某已被刑事拘留,11名银行员工被取保候审,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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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从事贷款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类共同犯罪的性质、准确定罪处罚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前不久,赵秉志教授与肖中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从事贷款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类的性质、准确定罪处罚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前不久,赵秉志教授与肖中华研究员就这个问题在《人民法院报》(日第三版)谈了一些看法,颇有启迪性。但其中有些问题似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笔者拟以上述二位学者分析的一个案例为视角,略述管见。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某民办银行信贷员黄某与朋友许徐某、徐某内外勾结,骗取本银行的贷款。由许某、徐某私刻某造币厂的公章,以造币厂名义在该民办银行设立账户,并伪造造币厂的企业代码证等资料,在该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此后,黄某利用负责造币厂存、贷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以造币厂的名义向其所在银行申请贷款数十次,骗得贷款近亿元。所得款项由三人私分挥霍。
  对该案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个行为人非法获取民办银行的贷款,既借助了黄某的职务之便,又依赖于许某和徐某的诈骗行为。这个整体行为同时触犯了和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贷款诈骗罪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许某和徐某三人出于非法的目的,由徐某和许某二人采用私刻印章,伪造企业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造币厂的名义向所在的银行骗取贷款,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三人是共同犯罪,因此虽然各自只是实施了部分行为,但是仍然应当承担整个共同犯罪的责任,所以应当对三人以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疑,而许某和徐某在黄某所在的民办银行骗取贷款额度,设立虚假账户,不过是在为黄某的职务侵占行为提供帮助条件,应当被视为黄某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诈骗手段而已,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看待。因此,黄某与许某、徐某属于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论处。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三人分别定罪。黄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和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许某和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根据各自行为的特点,应当对黄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对许某和徐某则以贷款诈骗罪认定。分则关于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只是对的特别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并无适用余地和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职务侵占罪手段行为的认定问题,也就是许某和徐某的诈骗行为能否作为黄某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进行评价以及如何评价;二是对有身份的行为人与无身份的行为人内外勾结共同犯罪如何定罪。
A可以诉讼要求归还,
A刑事立案后不可能私了,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然后轻判
A没有结婚,可以要求领取结婚证
A不会坐牢,及时还款。。。
A你好,有可能要坐牢的哦。
A不能,你只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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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梅州警方昨日通报,经过近5个月侦查,梅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日前破获了一宗银行职员与不法商人勾结、涉案金额达2700万元的POS机非法套现案件。
梅州警方昨日通报,经过近5个月侦查,梅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日前破获了一宗银行职员与不法商人勾结、涉案金额达2700万元的POS机非法案件,这是目前梅州市破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案件。
据了解,今年3月,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涉事经营部根本没有经营地址,而且从2010年至2013年也没有实际经营相关的建材批发业务,但其POS机却发生大量的刷卡业务,每笔刷卡少的有七八万元,最高的有50万元,总的刷卡套现金额达2700万元。警方认为该POS机经营者杨某某有虚构交易、非法从事金融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随后将其抓获。
据杨某某交代,客户大都是由POS机所属银行的相关经办人介绍,有一些是由员直接拿着客户的卡来帮客户刷卡套现。每刷一笔收取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手续费,他与银行的相关业务人员对半分。
警方表示,POS机套现属虚构交易,非法从事金融结算业务,涉非法经营罪。
经查,目前已确认有3名银行职员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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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河工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诈骗 行长反得晋升
中国聚焦民生网据中国金盾网络电视台报道: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全社会的货币供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然而,有些地方银行不顾国家的金融秩序,做着多次伙同企业老板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贷款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近日,不断有石家庄市郑洁(化名)反映称:位于桥西区的中国工商银行桥西支行实施集体诈骗,多次伙同企业老板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贷款、并假借“倒贷”的名义又诈骗借款人(郑洁)上千万元,严重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郑洁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以求保障合法权利,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希望给予关注。
“银行实施集体诈骗”如此罕见的事件真会发生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吗?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工行:多次实施集体诈骗 数额竟达上千万元
郑洁关于桥西支行骗取国家贷款一事说:“2012年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曲江村的安素婷,想通过经营煤场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可是没有银行这方面的人际关系,后来安素婷通过工行石岗分行的客户部副经理李薇认识了桥西支行的孙世宏,为了能顺利贷到款,就给了孙世宏27万元,李薇22万元,让他打通银行的关系。随后,孙世宏找到了桥西支行的信贷科科长田洪涛和客户经理岳树林。在桥西支行孙世宏、田洪涛、岳树林的出谋划策下,安素婷利用空壳公司石家庄林昌矿业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以每年55万元的价格租用路南赞皇汇昌煤场的设备、存煤作为银行贷款现场查验之用。又因贷款材料需要煤场的增值税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这时孙世宏、田洪涛、岳树林开始教唆安素婷去打字复印店打印些假的增值税发票(安当庭供述:我并不知道造多少数额增值税发票就够了,是岳树林算好了数额告诉我多少让我去弄的,田洪涛也说了。),现场查验、审查材料都是走走过场,银行的关系早就打通好了,就这样安素婷顺利的和桥西支行法人李宏伟在2012年11月份签订了为期一年的1500万元贷款。安素婷贷款一到手,就立马将煤场的存煤转移至路北,购买大量的煤矸石代替这些存煤,以假乱真。后岳树林等人到赞皇检查煤场时,现场银行监管形同虚设,也没见到监管人员,就当什么事情没有发生过,更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也没有向行里汇报此事”。
2013年8月份安素婷的15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而安素婷又无力偿还。这该怎么办呢?银行追得又紧,为了前一年共同诈骗银行贷款及受贿事不被发现,也免于被刑事处分,贷款银行集体诈骗郑洁(化名)一事发生了。
“眼看贷款就要到期,安素婷在迫于无奈之下,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一事告诉了桥西支行孙世宏和岳树林及田洪涛,提出用场上“煤”偿还银行贷款,但岳和孙均不同意,于是三人商议一致,由孙世宏出面,孙世宏就将有闲置资金的郑洁介绍给了安素婷,并给安素婷出主意,让安素婷用那些掺了大量煤矸石的煤作为抵押,从郑洁那借款1100万元来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并于2013年给孙世宏5万元让其运作此事,为了能诈骗到郑洁的那1100万元,孙世宏告诉郑洁,安素婷只是倒贷,只要帮助安素婷还上银行前一年的贷款,银行就会续贷给安素婷,然后贷出款来就能还了郑洁给安素婷还的钱,资金很快就会回笼。郑洁为了事情的真实性,进一步向桥西支行的田洪涛、岳树林两人求证此事,田洪涛、岳树林两人均表示只要安素婷还上银行贷款,银行会续贷给安素婷的。”郑洁事实就是的说。
原来总行早有文件,日工银办下发【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从严控制煤炭及钢贸贷款,对增值税发票要求贷前和贷后核验发票并强调附贷前核验即通过借款人防伪税控远程报税系统或者省级国税网站发票信息查询平台鉴别增值税发票信息真伪及贷后票面金额20%或不低于票面张数10%抽取发票核实真伪信息,以备发票后验工作,如确系值税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提前收回贷款。在银行原支行行长李宏伟及副行长王庆鑫、副行长赵震的笔录中,明确如知道对方是用假的增值税发票套取国家资金,必须提前收回,并不得再对其进行续贷,940文件明确,对煤炭质量检验及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核验于号将排查结果上报总行,那么桥西支行到底是怎样上报国家总行的,汇报结果所有贷款都正常,不存在假的增值税发票,银行人居然说没有设备可以核验,我们都知道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打击票务犯罪,发票核查业务是面对全民的,银行人利用外网直接登录税务局网站就可以核查,那么到底是什么,令桥西支行对国家总行的三令五申的文件熟视无睹?欺上瞒下,林昌矿业的贷款却无一笔增值税发票是真的,贷前和贷后核查制度森严,银行贷款层层把关,那么贷款到底是怎么贷出来的呢?因煤炭是特殊行业,所有煤炭贷款需要省行审批,支行、市行、省行这么多道手续,都没有发现假的增值税发票吗?风控部门呢?没有内鬼内外勾结贷款能贷出去吗?这些说明了什么?说明银行管理系统出现了重大问题,所有审核及风控形同虚设,这是银行共性决不是个例。在庭审中,岳树林另一笔贷款企业石家庄冀鑫物贸贸易有限公司从桥西支行报表中显示于2013年7月到期,但报表显示在国家明确煤炭贷款退出后,于号竟然放贷了仅有的这一笔小企业商品融资贷款,但桥西支行在号的一季度工作汇总中,总结了桥西支行2013年所有业务,其中显示这笔贷款在贷款一个多月后即2014年2月份逾期了。那么这样贷款决不是个例,银行对企业状况是明知的,报表中显示另一笔贷款石家庄兰通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贷款2889万元,在2013年8月贷款到期,但一直没有偿还,根据940文件内容,不良率达到2%且不良余额达到1000万二级分行,不得以输出监管方式进行商品融资贷款业务,很显然2%是个红线,桥西支行一季度工作汇总中,明确2013年小企业贷款户22户,2013年全年放款4.16亿,那么仅此一笔亿×100%=6.9%,根据文件精神后面安素婷企业和王春生企业均不能在办理贷款,那么从信贷员到科长、行长及市行信贷处长明知王春生已经逾期一个多月了,还告诉郑洁还了就可以在此贷出来到底是为什么?很显然是为了完成上级文件精神下达的收贷任务,为了掩盖用假的增值税发票伙同诈骗银行的国家贷款的犯罪行为。
郑洁气愤的说:“我替安素婷还上银行贷款后,桥西支行的孙世宏、田洪涛、岳树林马上告诉我,因安素婷存煤量不足,存贷比不够,逾期两天还款的原因银行不再续贷给安素婷。我借给安素婷的1100万元无法收回。因为安素婷抵押给我的存煤是有问题的,第一:这些存煤掺合了大量的煤矸石,经赞皇县物价局鉴证,安用作抵押的煤作价只有245.5万元;第二:这些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安素婷早在与我借款前就将这些抵押物抵押给了汇昌煤场的老板李志英,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无效抵押。就这样桥西支行的这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安素婷诈骗了我上千万元,至今无法收回这些巨额资金。”
桥西支行的孙世宏、田洪涛、岳树林等人是否就实施了一次集体诈骗呢?
郑洁介绍到:“桥西支行的孙世宏、田洪涛、岳树林等人以同样的弄虚作假方式伙同王春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元氏县悦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一同样手段向银行诈骗国家贷款1200万元,又以同样的方式诈骗我近千万元。正是因为工行上至市行信贷处处长,下至科长、客户经理都一再明确表态,还了就可以再贷出来给你(有录音和短信为证),我从王春生公司内部往来账目(现账本在我处)看到,岳树林(桥西支行客户经理)与王春生资金往来频繁,一共有8笔,共从王春生那拿走了近200多万元回扣。很奇怪的是,资金往来帐中,岳树林除了给王春生1200万银行贷款,又前后给王春生900多万个人款让其经营,在王春生无力还贷时岳树林又伙同王春生一起找到我单位许诺保证,让我借款给王春生,在我发现事情蹊跷不想再让他用我的钱时,又让银行科长田洪涛向我许诺保证,表示只要还了贷款就可以再续贷出来还郑洁钱(见田洪涛录音),且让市行信贷处处长风永存也向我许诺保证,同样在这个案件里,孙世宏又在王春生企业前一年贷款时收受好处费35万元,让王春生打到了一个指定的账户,致使我的近千万元再次无法收回。这使得我无法相信银行诚信的存在。根据银行文件政策这类煤炭贷款已经不允许再续贷,为什么银行客户经理、科长、信贷处长、行长一致骗取郑洁的钱告诉他及客户还可以再次续贷呢?很显然是为了自保,为了掩盖签一年贷款增值税发票是假的事实,一旦还不上,就成了银行或同企业诈骗国家贷款,为了掩盖他们前一年贷款中犯罪行为不被发现,从而下岗或者避免牢狱之灾,对我实施了合伙诈骗,做为市民,我们相信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公职身份,而非个人,银行人在工作过程中行使职务便利,利用银行人员身份,内外勾结,使我产生错误的认识,影响了我正常的判断,用诈骗我的款还了企业和银行人合伙前一年违规放出去的银行诈骗贷款,根据工总行【文件及【文件及省行《内部会议记要》,煤炭贷款明确要退出,很明显银行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收贷任务,而实施诈骗行为。用诈骗我的资金掩盖了前一年和企业共同诈骗的国家贷款,这本身就是用后一种犯罪掩盖前一种犯罪,是双重犯罪,这么多银行诈骗案件,使老百姓对国家、对银行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是什么让代表国家形象的银行社会公信力降至冰点?是老百姓不懂法,还是银行公然诈骗?这几年银行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这说明了什么?然而银行却一直欺上瞒下,桥西支行前一年煤炭贷款没有一笔是真的发票,这是伙同企业公然诈骗国家银行贷款,给国家资金带来了不可估量损失,据工行支行行长李某说,这样煤炭贷款很多都没有追回来,所以银行就找外面不了解银行制度客户替企业还贷,还了就不再续贷了,对外公然诈骗客户资金用还企业贷款是银行惯用的收回贷款方法,否则银行客户经理收不回来就面临下岗,严重的面临坐牢的刑事处罚,如果每一个客户经理恪守职责,严格按国家文件去审批每一笔贷款,不去与企业内外勾结,收取企业巨额贿赂,甚至合伙经营,把国家资金作为个人牟取利益的手段,我想银行不会出现如此多坏账、呆账。现在银行的不良率到底为什么突然冒出来那么多,准确数字到底是多少?为什么老百姓不再选择相信银行,致使银行的社会公信力降至冰点,我想值得每一位银行人深思?
这里面有一点很值得国人深思,在处理孙世宏案件时,孙世宏受贿事实明确(在2012年安素婷贷款时27万,2013年打点关系5万),其在公安和检察院笔录里也予以承认,但为什么近两年时间却一直不予收监?李薇为什么也不予收监?在前一年的贷款中,孙士宏还在工行,他伙同安素婷及岳和田一起诈骗银行贷款1500万,后在安素婷还不了银行贷款款情况下,迫于自保也避免前一年罪行败露同伙岳和田及安素婷又对郑洁合伙实施了诈骗行为,事实就是安素婷先买通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用假的增值税发票合伙诈骗银行贷款资金1500万,后在还不了情况下,出于自保,为了罪行不被发现,又对郑洁实施了连环诈骗,这本身就是双重诈骗,但很奇怪的是不管是那一项罪名,都是重罪,孙世宏及李薇却一直不予收监,到底是谁在为他们犯罪提供保护伞?那么郑洁的钱到底哪里去了?就是替安素婷填补了前一年诈骗的银行窟窿,替她还了前一年伙同银行人诈骗的1500万银行贷款,这笔钱根本不是安素婷的,而是诈骗郑洁的赃款,执法机关应该追缴回来,然而却没有划扣,银行美其名曰:这是安素婷还的,如此厚颜无耻,银行领导头上的红顶子到底在给谁脸上抹黑?现安素婷三项罪名成立(行贿罪、骗取国家贷款罪、合同诈骗罪),日中院已经维持原判,那么郑洁从不认识安素婷,岳树林作为安素婷的贷款客户经理,那么诈骗到底怎么形成的呢?很显然银行银行三人利用银行人的工作身份帮着安素婷完成了诈骗的全过程,使郑洁信以为真,从而合伙把郑洁的钱骗到了银行,填补了银行前一年的诈骗贷款窟窿,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打掩护,这么明显拙劣的诈骗怎么能形成呢?请问银行如此之多诈骗案件,都是老百姓不懂法吗?在王春生案件里,客户经理、科长、行长、市行信贷处长都一个口气,还了就可以再次贷出来,在这起诈骗案例里,即使按诈骗银行资金按渎职罪那么副行长及行长还有市行信贷处长就应该进去,何况还存在共同合同诈骗行为,但是这些人为什么一直会在社会上逍遥在外呢?我们的监督形同虚设吗?还是执法部门不懂法呢?
遗漏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
工行桥西支行的这帮集体诈骗的人是否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呢?桥西支行的岳树林、田洪涛等人现在又是怎样的状况呢?
本台记者再次联系到了郑洁。郑洁这样告诉本台记者:“桥西支行的客户经理岳树林、信贷科长田洪涛现在暂关在赞皇县看守所,桥西支行行长李宏伟现在不仅没有得到处分,反而晋升到了工行石家庄营业部副总经理,现调至省行,前一年市行行长沈学琴调至省行办公室主任,名片上很瞩目的头衔 —行长助理,王庆鑫作为风控和业务的副行长现升至平山县支行行长,冯永存调至友谊大街支行任信贷副行长,原桥西支行的职工孙世宏现在处在取保阶段,石岗支行李薇和王春生等人也一直取保在外,孙世宏在前一年贷款中,即使按诈骗银行贷款罪和受贿罪也应该进去,还有王春生场上抵押物已经经质检部门质检没有一点煤,这是公然合同诈骗,、王春生公司账本及前一年贷款行贿转账小票及向岳树林打款的小票及转账账号都在账本里一览无误,但新华公安在起诉时竟然没有行贿一项,那么是谁在公然充当银行人和王春生的保护伞?目前赞皇案件银行人基本庭审结束,岳树林、田洪涛已经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共犯及违规放贷罪诉至法院,孙士宏已经按诈骗共犯和受贿罪诉至检察院,但三人应该被认定的诈骗银行贷款罪的共犯罪名却不予追诉,他在被取保一年多后对之前的做的笔录公然翻供,孙肯定是诈骗共犯,且是主犯,他全程参与了介绍、看煤、签合同、打款、及打款后看管人员看煤所有环节,加之以前受贿、诈骗国家贷款罪,那一向都是重罪,但为什么在一年多时间里迟迟不予收监呢?他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保护伞在保护着他呢?曾和安素婷一起借款的赵婵且是林昌矿业法人且是共同借款人,她的合同诈骗共犯罪名却不予认定,也一直被取保在外,我们的泱泱大国,真的连老百姓的民生及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这是盛世太平下的中国吗?王春生一案更离谱的让人吃惊,立案至今9个月了,迟迟进展不下去,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玄机呢?两边执法机关相互推诿,致使王春生场地抵押物丢失了,这责任应该由谁负责,本应该指定到赞皇的案子,市局却一直不予指定,现在元氏案子移交新华后,新华检方明确:按规定王春生案件应该指定到赞皇受理,因为行使犯罪的银行人是桥西支行一伙人所为,受害人也都是郑洁,但市局为什么却一直不予指定呢?案子在元氏立案后,元氏检方竟然出书面材料不予接案,理由却是没有管辖权,那么场地和抵押物均在元氏,营业执照也在元氏,元氏检反真的没有管辖权吗?当初元氏检方也要市局指定,但市局一直不出, 号,新华公安再次提交指定到赞皇材料,但市局仍不予指定,一直拖到9月9号市检让新华检方暂时接受,然后移交赞皇检方,这里面到底有怎样的隐情呢?就是涉及到涉及到郑洁手里拿的那本企业王春生和银行职工岳树林之间账本,里面行贿数额及向银行岳树林转帐非法收益帐号赫然在目,如果合案审理量刑无期问题,那么执法机关为什么如此费尽心机保护犯罪分子呢?郑洁曾多次找市局及新华公安要求将案子指定到赞皇审理,市局法制科答复:党委会不同意,王春生案件至今9个多月了,新华和元氏检方均不受理,但市局却一直不出并案到赞皇指定,这到底是为什么?在钱被骗的三年多里,受害者家属一直重病在身,多次要求公安部分查封场地抵押物,公安却不予理睬,互相推诿,致使现在场地抵押物(煤渣和煤矸石)丢失,现新华案件于号并案到赞皇检方,里面大量事实不清,赞皇检方本应退查补卷至公安机关,但却说不能退查补卷,作为审查机关,案件事实不清因该督促公安查清事实,我有多份录音可以证明银行田洪涛、冯永存告诉我还了可以再此续贷出来,然而新华公安却不侦查事实情况,检方推脱公安没有报上来,在王春生案件里证据比赞皇多得多,作为赞皇共犯的田洪涛,却竟然不是共犯,冯永存也不予询问,根据《公诉法》公诉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的,补充侦查,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但公诉机关却告诉受害人,卷于 11月月17号诉至法院,现在漏罪犯罪嫌疑人到底应该法院负责还是应该由公诉机关负责,请问这是执法还是在犯罪?人民公安和检察院在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吗?国家一再提倡依法治国,然而上至省厅,却没有一个人敢对市局法制科不予指定作出纠正,一直拖了9个多月也没人敢出面说一句公平公正的话?法律到底是制约老百姓的还是制约犯罪分子的还是执法机关的?这不仅仅是违纪已涉嫌违法,人民公安的国徽是那么刺眼,但刺痛的却是老百姓的心…不受约束的权力必将带来灾难。这种罪恶体现出的不是行为恶,而是人性和道德之恶,难道不值得所有人深思?中国的司法一旦被别有用心人利用,后果之恶让人触目惊心。
专家:工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负有返还涉案赃款的义务
那么,桥西支行是否负有返还涉案赃款的义务呢?郑洁找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这样认为:“岳树林、田洪涛系涉案桥西支行客户经理及科长,其发放贷款与承诺续发放贷款行为均系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依法应有其履行职务的单位承担。
岳树林等人的职务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转嫁其贷款损失的犯罪故意,该支行获得的该款,明显属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赃款,故该银行有义务返还该笔赃款,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力追回该笔赃款。”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郑洁早日追回自己的巨额资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台将继续跟踪报道此事的进展。我们拭目以待案情的结果…
责任编辑:周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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