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该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日期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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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由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到收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缴纳费用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须缴纳出具商标证明费每类100元整。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领取&
  商标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七、注意事项
  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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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 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必须是申请人自己提出以下主张要求,否则被认为没有要求优先权:1、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否则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因而也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2、要求优先权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并在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该申请的国家;3、必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并经该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如果申请文件是外文的,还要附送中文译本;4、提交用于优先权要求的首次商标申请文件副本及证明的期限为本次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超过3个月视为未提交该优先权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更多问题尽在细软商标注册网,细软商标注册网是中细软知识产权旗下网站,专业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以及商标疑问的处理与解决。细软商标注册网官方网站& &中细软24小时咨询热线400-7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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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某商标国际优先权日期在后,注册在同年取得我国的商标注册;
2.第二个是国内的商标,申请日期比第一个商标的优先权日期早十几天,但注册成立晚一年多
现在此两商标为近似商标,同一类别;
两标都取得成立,现在如果有一方去驳诉另一方侵权;在时间上,哪一方有优势?&&是以申请日期为准?&还是注册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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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哪些标志不能作为
  根据商标法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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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什么意思,如何确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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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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