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女婿的礼节房子赠给女儿女婿公证过了,产证还没办能收回吗

  我一邻居把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女儿,女儿今年40,已婚,两孩子。过户时去办了公证要求女婿放弃该房产所有的份额。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将来有一天他们离婚,女婿跟这个房子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另外一邻居听说了也打算这么做,但是问题来了,这家是儿子。儿子30多,已婚,一娃。媳妇不愿意公证,到处说公婆算计她,她心寒,孩子都生了,还要防賊一样防着她,这是算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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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一方父母赠予的 去公证放弃没毛病 我是女的
  我觉得正常吧,谁爸妈给谁的孩子呗,不离婚不就是2个人共同的了吗,那就好好过啊
  这就要看双标党的口才了
  这是要挑事呀
  这两套房子市场价都在250万左右,过户原因是老人年纪大了,想以后少点麻烦,提前把房子过户了。第一家女婿安安静静去公证了,房产证上为女儿女婿两人名字,女儿百分之75,女婿百分之25。一旦离婚女婿百分之25就跟他没关系了。女婿父母对于此安排没有任何意见。  第二家媳妇死都不肯去公证,认为公婆实在太不像话了。算计到这个份上,太伤人心。媳妇觉得要么不过户,要过户不准公证,这套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想问问大家怎么看,因为我也面临这样的问题。
  没毛病
  不用女婿公证,老人公证赠予单人就好了
  不需要呀,应该可以指定给子女不给其配偶,根本不需要子女配偶同意。
  好像不需要公证的。
  遗产可以指定人,但之所以过户,还是想规避遗产税吧?不清楚楼主家房子以后要缴纳多少遗产税,若楼主顾虑配偶对此有意见,不妨考虑缴纳遗产税。
  如果是公公婆婆全款买的房,我没还贷款,只公证给老公,没意见,无所谓,同样,我父母给我的,全款买房,公证给我,不写老公的。只要是夫妻共同买房,写两个人,共同还贷款的写两人,其他的我从来不惦记……
  很明智的选择……
  先说一下,没有用赠予过户,是买卖过户。赠予过户以后税太高啦,买卖过户按照法律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必须要一方公证放弃才行。
  那下次老人生病了,让自己儿女照顾吧,女婿儿媳妇都当甩手掌柜吧,算的这么清楚干什么呢!
  别说了,我都想让我老公也去办理公证放弃房产
  没毛病
  这种做法挺伤人心的,但仔细想想也是合理的。只是男人一般比较粗枝大叶所以比较容易接受,女的一般感情比较细腻所以会更难接受。
  我是媳妇,如果买房,装修我都没出过钱的话,完全没问题。  如果我婚后有出过钱就不行了。
  这个有点尴尬,以后养老要女婿出钱出力照顾,怎么开得了口。现在处理财产太早了,非常不明智,简直就是一步臭棋。
  现在新结婚没多久,想的是那房子我又没出钱又没出力没我份正常,真结婚十几二十年了没准也会感觉老子给你家生儿育女的你们一家人就这么防着我,不稀罕你那房子也咽不下这口气,没遇上这事没法说啊
  我觉得挺正常的,毕竟这是人家父母赚来的,没毛病!我女的
  对了,看到有人留言。为啥第一家的女婿爸妈不也这么搞一趟处理他们的房产呢。很简单,女婿不是独生子女。。。。他有哥哥,他的爸妈怕活着处理这些财产,会导致没有房子的那个不再来看望他们。所以他们的决定是生前不处理,死后你们自己协商。
  光想着自己崩了,万一女儿有什么意外在老人之前走了怎么办?
  这个遗产税毕竟是身后事,养老也很重要。我岳父母跟我们同住养老,他们绝口不谈财产的处置,都已经快80了。我觉得他们的做法也是很聪明的。
  可怜天下父母心
  我觉得这个太正常不过了。我毕业后家里的置业就只写我的名字了,包括婚后。都是做公证的。我爸说避免遗产税。  其实有了女儿之后,我还考虑找个监护人,做个遗嘱,就是我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我老公也是一样的想法,万一谁有个意外。谁知道后爹后妈是个什么东西。不如早早在法律上明确财产。
  写孙子孙女名字不就万事大吉了,说实话,结婚三五年,你防我,我能理解,结婚二十年了,你再防我,我真理解不了,你可以不过户,或者可以赠予你儿子,你叫我去公证?我很忙,没空
  我自己家的情况差不多,最快明年也会这么处理,不是为了避税,是为了孩子上学。要我老公办公证我于心不忍,我老公的脾气那种,你打了我还要给我糖吃,还不如打死我。既然公证放弃就绝对不可能要份额在房产证上。所以我好难,该怎么做比较好。我老公家是宅基地,他们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很正常吧,我公婆要这么做我完全可以理解。  人家老两口一辈子的财产。  不贪图别人的,也保护好自己的。  这不是很正常么。
  我还主动提的放弃呢
  其实继承人用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继承遗产,只用花很少的钱。用不着这么麻烦
  第二家的媳妇得多读读书开阔一下自己的思想。人家老头老太太的爱咋整就咋整啊。她激动啥呢?法律就这么规定的,觉得不满意可以不结婚啊。与其惦记着别人的东西不如自己努力啊。她是和她老公结婚又不是跟公婆结婚。至于老人养老问题,她可以按法律来啊。养公婆又不是她的义务。
  女婿去做了公证心里也未必顺气,不过男人和女人不同,不会满世界哭诉罢了。这样处理财产看起来能避税,其实隐患挺多的。影响和女婿儿媳的感情,也容易影响夫妻感情。
  。。。
  感觉现在过个日子很糟心,算计太多,不管男方女方都一样,难道结婚不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有更大的责任,有相互护持的决心?父母可以理解,毕竟不管是女婿儿媳都是外人,但是作为妻子丈夫,要明理
  完全同意,真是太爱孩子了。通常人老了手里有钱才有安全感。这样处置,女婿心里有什么小宇宙就很难说了。反正如果我岳父母这样做,我老婆肯定激烈反对,她宁愿一分钱不要了,或者以后自己交一笔税费。我觉得老人就好好养老,别瞎折腾这些杂事。
  既然这样,那个媳妇还有照顾老人的责任不?
  这两家都是不娶不嫁的,所以生的孩子都是一家一姓,什么房子写孙辈写哪个都有矛盾的。这里也没有所谓啥媳妇不赡养婆家啦,女婿不赡养丈母娘家啦这种问题。是不是问题更复杂,还好我不是这种情况。。。。。。
  这不是很正常的嘛,自己爸妈的遗产关配偶啥事啊
  我感觉这是个无解的难题了,还好我不是不娶不嫁,或者我自己家处理问题的时候,可以直接写我儿子的名字。但是我儿子还很小,未成年子女房产处理很麻烦啊。我父母是绝对不可能答应当成夫妻共有财产来过户的,要我老公公证太于心不忍了。难难难!  国家的法律真是挑战家庭矛盾的好利器啊
  正常,我爸妈立了遗嘱,他们如果不在了,财产只归我个人继承,跟我老公没关系。因为我有一个不靠谱的公公,整天作发财梦,欠了一屁股的债要我们还。我妈怕他们的血汗钱贴了我公公。
  我觉得正常~人家父母的跟配偶没有半毛钱关系啊~父母想给个乞丐你都不能说~毕竟是老两口积攒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付出了努力得到的房子可以写两人名字~不知道多少人玻璃心了
  我记得七八年前,我爸妈买房想加我名字但是要我老公去签放弃协议,我直接拒绝了,让他们自己写名字别带着我。因为我觉得如果我公婆买房写我老公名字要让我去签放弃协议我会很气,搞的好像我图他们家什么似的,其实我根本不想要,但是就是不舒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真的吗
  可以理解,但是对这个具体作法不敢苟同  第一家明明不给女婿一点份额,表面上还非得写女婿占25%,说出去是老人给了女婿1/4套房,实际人家半毛钱便宜都没占,有本事直接买卖给女儿公证与女婿无关不就完了吗  第二家为了还没实行的遗产税可谓处处计算,老人还没过世呢先把家庭关系搞僵了,还不如直接公证遗嘱遗赠给儿子,换得现在家里安宁,再说了,真过世了这遗产给不给儿媳不还是儿子一句话?算来算去有什么差别,倒让儿子提前夹在中间为难
  就现在离婚的主要原因来看,男方出轨的还是居多,所以个人认为,女婿主动放弃是对的,这份财产可以作为老婆日后的保障。媳妇不一样,女性一旦遇到离婚这种事情,一般由于经济上的弱势(生活中要承担大部分照顾孩子和家务的责任,收入一般都会比男方低)往往都很被动,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看得更重,而且女性二婚也比男人困难一些,三四十岁的男人还能找个小姑娘,有钱的五六十都能找得到,三四十岁而且带着孩子的女人真的不一样(不是歧视女性呀,求别喷我)
  我觉得可以接受,给我老公的和给我没两样。为了老人放心,有什么不行呢?本来就是他们的东西,为什么不能他们做主?
  没有任何问题,本来就和我没关系。  这和结婚多久也没关系。结婚再久那也是他父母,不是我的,反之亦然。
  楼主是来钓鱼的吗?想省遗产税也不用过户啊,把子女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就可以了
  两者不能比较,女婿好歹还占了25%,不要白不要,媳妇半毛没有。但是公证合理的。
  没毛病
  父母为孩子着想很正常,就像上面层主说的,不离婚好好过日子不也是共同财产咩?
  哈哈,楼主一下就把两个例子同时放出来了,要先讲第二个例子,底下能是一片骂声,可是估计都看到女的家也这么做,没办法,只得找个台阶下,承认这个做法是对的哈哈
  觉得没毛病,别人家财关你什么事,等二老百年之后你俩愿意怎么分又是一回事了
  等我儿子成人了我就把房产过户给他,自己名下留一套,以后他结婚了房子算是他婚前财产,我们留下的那套等我们死后做他们共同财产。  这样处理没毛病吧?法盲求教
  我觉得很正常啊!当然也有可能是事情没到自己头吧
  我还经常开我老公玩笑说,你家房子跟我没关系。  我家老公是这样的。  我们小两口婚后几处房产都是写我的名字(我知道也一个人名字也算是夫妻共有,但是这是老公爱我的一份心意啊),老公父母家的房子日后直接过户我家二宝,我父母家的直接过户我家大宝。
  人之常情,没什么问题啊
  有什么不可理解的,很简单,房子即使配偶房无权分配,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一样是用于自己的小家庭,人应该出租租金不是也会用在家庭上么
  单独赠予一方,需要公证吗?  老人们很奇怪,还活着就把财产都分了,而且还是以给儿女家庭制造矛盾的方式,呵呵。。。财产留在手里,遗嘱公证一下不就行了吗?
  有没有懂法的来说一声,如果父母过世留下的遗产房子,自己的孩子继承以后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我是媳妇我就提议和老公离婚,这样他们处理房子就和我无关了,照顾老人也和我无关了,双赢,搞定。
  就算我爸妈不去公证我都会拉着老公去公证,当然我也不惦记公婆的,各是各的
  如果双方老人财产情况相同,那怎么处理都可以了,肯定大家都没意见。要么女家的归女方,男方去放弃同时婆家的归男方,女家去放弃。要么就是大家都不用公证,全部是夫妻共有财产。  矛盾根源是两边财产情况不一样,第一家女婿家有哥哥的,第二家媳妇家是有妹妹的,并且妹妹是招女婿的。都是独生子女撞上了非独。出发点是独生子女的父母想保护自家财产,不希望自己的财产变成孩子夫妻共有财产。  我家情况稍微好点,我老公家虽然非独,但是宅基地分家出宅了。我公婆现在住的地将来是我老公弟弟的。这样分配没毛病吧,两块地一家一块,只要有户口在,权利都有。
  没毛病,我是女的,夫妻自己挣得当然是共有,人家父母赠予的,如愿意让你们夫妻共有那是人家真把你当一家人了,好好回报人家父母,懂得感恩,只愿意给人家儿子的也没问题,让我公证放弃我愿意,但以后有任何事情拜托去找他儿子,我一个外人没那义务。人都是相互的,没行春风,就别盼春雨
  我家房子过户给我的时候,老公就是签了放弃的公证书。不过房子不值钱,几十万。如果老公父母有房子过户给他,要我签,我也没意见。又不会离婚,写谁的名字都是肉烂在自己锅里。至于父母那辈人有防范心很正常,媳妇不会当公婆是亲爹吗,女婿也不会当岳父母是亲生父母。
  设身处地的想了下 真的没毛病 很合理
  今年5月时候 我去公证处问过,父母过户给子女如果已婚必须都到场才可以,对方放弃才可以过户,不放弃就是子女夫妻共有。我女的,我老公主动说放弃,如果是我我也放弃,不过最后没过户给我。
  我觉着无奈是媳妇还是女婿,这样明晃晃的讲心里肯定不舒服啊,其实过户的时候父母自己公证一个什么只赠予子女一人的不就行了,应该可以的吧
  其实客观的说父母把财产给自已的孩子无论儿女都是正常的!我是媳妇觉得父母财产给儿子正常!当然我以后也想把我的只给我女儿。所以只要两人能好好过这就不是问题了!
  同意公正!不分开就共同使用,分开就不惦记别人家的东西!
  没毛病,我爸妈的东西肯定留给我,他爸妈的东西肯定留给他,我们的东西肯定给自己孩子。
  我趴在地上想了想,如果一家特有钱,另一家怎么折腾也是笑看他们鼓捣仨瓜俩枣的财产,不放在心上吧。如果双方条件差不多都挺好,大概想的是那我也这么处理,谁怕谁。如果一方条件差点,或双方差不多都不是太有钱,钱都就那么多房都就一个,那大概会觉得对方防着自己……  所以,努力多赚钱,然后找个也赚钱多的,大约就没事了。
  没毛病。
  我是女的,我会有女婿的做法,有媳妇的心情,其实都能理解双方的做法,但人嘛~~~不可能是完美的,情感波动也会有嘛。而且之后可能也不会照顾公婆,谁的父母谁照顾吧,最多在老公忙的时候协助他,但心里面跟公婆实在亲近不来。
  这很正常啊,一套房子对于普通家庭的老人来说就是一生的积蓄了,谁都不愿意因为孩子离婚,财产就白送给别人一半吧,作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理解也该配合啊,毕竟这是一份你什么都没付出的财产、公证下也不损失什么啊
  在这种事情上嚎叫着男女平等谁都别占人便宜的,能不能真正了解一下国情。女性在事业,婚恋,健康等各方面,对于家庭的牺牲都远远大于男性。你不能一方面要求她因为不能改变的生理原因自动牺牲,又在另一方面要求平等,这凭什么呢?
  说白了还是门不当户不对,如果两家条件差不多就没这种纠结了
  法理上没问题,但是事实操作起来真的是各种尴尬  我父母家有2套房子,其中一套在建的房子准备把我和儿子的名字写上去,而我老公婚前有一幢房子,以后怎么处理都不好啊
  这有什么渣的啊,也应该呀,不离婚谁的不都一样么,离婚的话人家爸妈给的,凭什么分给对方
  你说你老公 看来你也是当儿媳妇的 你婆婆如果换成这种做法你心寒吗?将心比心吧!我觉得这些事最好还是不要搞 都是儿子儿媳的事 让俩人自己去解决自己的事情吧!本来啥事没有 闹这一出 让不让你儿子儿媳过了?
  经营一段婚姻其实挺难的,要两个人齐心合力、费尽心思才能抵抗育儿、小三、工作那么多那么多的问题,而最应该给小家保驾护航的双方父母又来个金钱诱惑,是真的挺不明智的。这事摊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不可能舒服的,根本不是因为钱,是因为没有得到尊重,因为付出的真心没有回报。  永远不要考验人性,人性最经不起考验。
  经营一段婚姻其实挺难的,要两个人齐心合力、费尽心思才能抵抗育儿、小三、工作那么多那么多的问题,而最应该给小家保驾护航的双方父母又来个金钱诱惑,是真的挺不明智的。这事摊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不可能舒服的,根本不是因为钱,是因为没有得到尊重,因为付出的真心没有回报。  永远不要考验人性,人性最经不起考验。
  我现在更不知道怎么办了。。。。我是独女,我公婆家条件不是特别好,两个儿子实在无力承担娶字。所以我老公是入赘的。老公户口没迁,在他的宅基地里。宅基地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  我和儿子的户口在市里,嗯因为确实看不上那点宅基地。。。所以就算将来怎么怎么,老公的宅基地跟我和儿子是没有关系的,我户口不在那里,没有权利的。我想要那个权利就要迁户口,我是看不上的。  我爸妈是抠门鬼,房子是心血,不可能跟我老公沾关系的。至于养老,他爸公开表示不需要。  我老公暂时不知道这件事,好麻烦,到底怎么做比较好。
  挺合理的
  先让小夫妻离婚,再把房子卖给儿子或女儿,然后让他们复婚,不就成了?
  公婆买了房,老两口的名字。其实是换房,之前一套婚前买的,有老公名字。  换了之后连老公名字都没了,换有些人是不是会气死?哈哈哈。
  这个正常、我的孩子和你离婚了、我的房子归我孩子不归你这想法绝对正常的、死活不去做公证才心里有鬼呢、什么叫孩子是帮你家生的、说的难听点公婆帮忙带大了孩子、等孩子独立了赚钱了享福的是父母、爷爷奶奶不知道还在不在了,应该是帮自己生的孩子,公婆还帮忙带大了呢
  这种事,最好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有些人会觉得,那样便宜就给政府占去了么。但是这样做对感情的伤害就是最小的。  为了省20%的赠予方面的税,就搞买卖,然后还要公证。这跟假离婚为了首套房优惠有什么本质区别啊,不就是为了避税么。但是这样转法律的空子,对婚姻和感情的保护就不利了。所以就看咯,你乐意冒着这个风险,省这样一笔钱,你就试试。我不乐意,我就不这样做。  女婿这是不吭声,未必就赞成岳父母的做法。这对老夫妻,看似保护女儿,其实最没事找事。生俩外孙,要自己家一个姓,先搞一个矛盾。然后想把遗产给女儿,又想避税,搞来搞去还要女婿公证放弃。是生怕女婿觉得岳父母信任他,把他当半个儿子看吧。这样给女儿婚姻制造事端,真是保护女儿么?真的智慧的父母,会让女婿媳妇感激他们,觉得自己被接纳被信任。这种自以为聪明的父母,往往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他们的女儿来说,更重要的是25%的房产,还是一个没有隔阂的丈夫呢。  媳妇并没有贪心啊,她不是说了,要么就不要过户好了。公婆想把房子给乞丐也可以,那样也不需要她去公证。既然让她去公证,这代表了本来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声明放弃掉了。让别人放弃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还必须乐意,不乐意就骂人家贪心,这是什么道理?夫妻的财产本来就是捆绑在一起的。想单独给儿子,那么可以走赠予,法律并没有堵死这种可能性。想省钱跳过,那么就没办法了。  其实好多矛盾,好多小矛盾激化,起因都是为了想省钱,想钻个法律漏洞。可能我觉得感情更重要吧,我乐意用钱换取家庭和谐。而不乐意反之。
  不是父母过户给子女的就默认算一方的吗,公正搞得太难看了,留好证据,离婚时也分不走
  老人没去世之前都不该把财产给孩子。立个遗嘱才是正经,普通人也不会产生多少遗产税的。
  这个形式太难堪了,换种方式好点
  媳妇去公证有必要吗?老头老太太加儿子公证就够了,赠与合同不需要第三方同意
  如果这房是爸妈或对方爸妈自己以前买的,老人自己的房产,这样做没什么不可以的。至于以后照顾什么的,谁的爸妈谁照顾负主要的照顾责任,另外一个最多也就协助一下,不可能儿子不照顾完全要求儿媳来照顾,顶多帮帮忙,女儿女婿也一样。
  @没有话说aaa
22:19:16  这个遗产税毕竟是身后事,养老也很重要。我岳父母跟我们同住养老,他们绝口不谈财产的处置,都已经快80了。我觉得他们的做法也是很聪明的。  -----------------------------  写手吧,现在哪有遗产税
  前阵子,因为读书的问题,我爸爸就把房子过户给我了  因为赠予的话交税多,所以我们选择的是买卖,算我爸爸卖给我的  后来才知道,我爸爸的几个朋友就说他傻,把房子给我了,就我一个人的名字,万一我不给他养老了,或则是我老公跟我离婚了,这房子算婚后财产的,岂非便宜了我老公……  我爸当笑话跟我们说的,我们都笑死  现在想想,感觉我们似乎都挺信任彼此的
  我觉得没毛病 但是自己另一半可能会觉得别扭  现在房子都值钱   我们公司开公正的多得是 都是因为房子(我是北京的 随便一套房都千八百万)
  我们这里的学区房如果有父母一人的名字就可以上,不知道楼主那里什么情况。  我建议你可以在房子保留你父母名字同时,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既不伤感情也可以让孩子上学。这种房子不需要公正也是只属于你和父母的
  我们这边一般是直接过户给孙辈……
  20%税还是不少的,有些人说得轻巧,真得碰到还不是舍不得。  以现在一线城市随便就几百万的房价,20%就是几十、上百万的税,  房子摆在那里是死的,过户换个名字,就要拿这么多现金出来,大家真得愿意出?或者出得起?  心里不舒服,不愿意的,说到底还是有点贪心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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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房子赠给孩子先要办理赠予公证书
&&本报讯 (记者 陈霞 通讯员 李立新)近期省会不少市民咨询房产交易过户,尤其是亲属间房产转让所涉及到的流程和税费。对此,石市住房局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汇总了近期咨询最热门的六类涉房问题,给房产交易中的百姓提个醒儿。&&■家中老人去世,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如何办理?&&解答:首先要去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然后拿着继承公证书、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即可。&&■老人要赠予孩子一套市区内50平米的老房子,都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具体税率是多少?&&解答:首先要去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书,然后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费用包括契税、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登记费。赠与房产如果是90平米以下的,且是家庭唯一住房,需要交纳1%的契税;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需要交纳3%的契税。交易手续费为3元/平方米。房屋登记费为每件80元。&&■9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已经满五年,首套房过户免个人所得税,是要买房人的首套房证明还是卖房人首套房证明?&&解答:个人转让住房,卖房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销售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登记管理系统对是否是首套房都有记载的,不需要卖房人开具首套证明。&&■孩子还没有成年,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子,长辈又给孩子买了一套房子。现在还能再以孩子名义买房吗?&&解答: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孩子未满18周岁且名下已经有了两套住房,是不允许再购买住房的。&&■老式的单位宿舍,一个单元两套房共有一个房产证,可以把这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分开吗?&&解答:如果业主的房子当初的就是两套房,并且有两个房号,是可以分开的。如果只是在入住后自己人为地开了两个户门,那样是不可以分开的。&&■涉及的房地产契税、营业税、印花税标准如何?&&解答:如果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税率为4%;14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3%。日后,如果购买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在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税率为1.5%;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为1%。&&营业税的税率为5%,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的税率为5.6%。印花税目前免征。&&&&了解更多楼市动态敬请关注衡阳房产第一门户网站&&衡阳新浪乐居&&楼盘推荐:东城国际 水映豪廷 银泰红城 湘江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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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公证赠与给子女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撤销该赠与
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朝翠与被告罗兴学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罗忠模死亡后遗留有与原告共有住房一套,该住房坐落于龙山镇环城路工商局宿舍1幢2层101号面积为100.45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000626号)。因贯城河建设需要拆除陈朝翠位于工商局宿舍房屋,日龙里县县城建设协调工作组于陈朝翠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龙里县县城建设协调小组提供位于行政办公区5号楼电梯房四层面积118.5平方米的一套给陈朝翠。日,原告的四个子女罗荣、罗心利、罗兴学及罗琼在龙里县公证处作出(2013)龙证字第158号公证书,载明罗忠模房屋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当日原告写下赠与书将该工商局宿舍房屋赠与被告罗兴学一人所有,并将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龙里县公证处作出(2013)龙证字第159号公证书。2014年9月份原告搬离被告住所,独自居住在行政办公区5号楼4-3号房。原告除了每月400元的生活补助外无其他生活来源。日原告到社区反映,被告在得到原告赠与的房子后,不再承担起母亲陈朝翠的生活费和义务,经社区工作人员对原、被告作思想工作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赠与。二、律师观点《》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未交付赠与物,赠与人也不能撤销该赠与。本案中,原告将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赠与给被告,实际上是附含了被告应当对其进行赡养和照顾的条件,且本身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对原告就有赡养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发生矛盾,原告单独生活,被告主张其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对被告的赠与。三、法院判决法院考虑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告对被告的赠与。附判决书: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龙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朝翠,女,19××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哪旁乡顶溪村××寨,中专文化,务农,公民身份证号码:××××2328。委托人马孝江,贵州道卫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万林,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兴学,男,19××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龙坪社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证号码:××××0035。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朝翠诉被告罗兴学赠与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红云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朝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孝江、黄万林,被告罗兴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陈朝翠与罗忠模系夫妻关系,罗忠模于日因病死亡,遗留位于龙里县环城路工商局宿舍1幢2层101号,建筑面积100.4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000626号),该房屋系死者罗忠模与原告陈朝翠共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罗荣、罗心利、罗琼、罗兴学皆在龙里县公证处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并于日经龙里县公证处依法予以公证,作出(2013)龙证字第158号《公证书》。因罗忠模父母皆已去世,故该房屋依法属于原告陈朝翠一人所有。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条件较为困难,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被告,并于日经贵州省龙里县公证处依法予以公证,作出(2013)龙证字第159号《公证书》。赠与书公证书后,被告及妻子王明碧一直拒不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因此于日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西门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经改社区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被告接受赠与后拒不履行对原告所承担的赡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于日作出的《赠与书》;2、本案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被告请求原告撤回诉讼,因为被告及妻子没有不赡养母亲,原告赠与被告的房子经过公证的。被告给母亲送去水果,母亲在之后又将水果退回给被告,并且将房屋的钥匙也换掉,让被告打不开门。被告及其妻子是做小生意的,平时多叫孩子去看望祖母,但是母亲认为被告美哟尽到赡养义务,赡养母亲是被告的责任,其不可能不赡养母亲。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原告身份证只能证明其身份,不能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证据二、(2013)龙证字第158号公证书及相关档案、日龙里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诉争房产系原告及其丈夫罗忠模(已死亡)共有,除原告外其他继承人皆放弃继承权,该诉争房屋依法归原告一人所有。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三、(2013)龙证字第159号公证书、日赠与书,证明原告与日将争议房屋赠与被告,并且经龙里县公证处予以公证。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四、日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西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得到诉争房屋后,不依法履行对原告负有的赡养义务,故原告依法有权撤销该赠与,收回房屋。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仅仅是一份说明,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赡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元奥质证无异议。证据二、(2013)龙证字第158号公证书。证明罗忠模死亡后的遗产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000626号)由陈朝翠一个人继承。原告质证认可真实性。证据三、(2013)龙证字第159号公证书、赠与书。证明原告陈朝翠经过公证将自己继承的住房(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000626号)赠与其子罗兴学一人所有。原告质证认可真实性,但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的条件是原告和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对其进行赡养。原告名下只有这一套房产,如果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原告自己的居住生活就会出问题。证据四、日陈朝翠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原告在2007年收到被告交房款35000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是虚假的,其不认可,上面的字迹不是原告签的。收条上面罗兴学的名字和被告实际名字不一致。证据五、日房产安排协议,证明原、被告一家人同意将房子安排给被告,但是又将房子价钱再次涨价,被告又再次付款给原告。原告质证认可真实性,但是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房产安排协议仅仅有四位子女的签字,没有房屋所有权人和继承人的签字,该协议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在日经所有继承人重新作出放弃继承的公证,变更了改房产安排协议的内容,本案争议的房产合法所有权人只有本案原告一人。证据六、房产权证,证明原告在公证之后,将该房产证连同第5份证据这些证件当场全部交给被告罗兴学。原告质证认可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办理公证当日房产手续等不是原告自愿交给被告的,是被告自行主动收藏的,本案争议的是不动产赠与,该房子至今没有过户,所以赠与的房产至今没有进行交付。证据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权调换)。证明原告赠与物已经拆除并置换得新房,原告从中得到补偿款;该置换手续也一并转移赠与被告所有。原告质证认可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根据该协议被人为本案被告,拆迁时间是日,原告将房产赠送给被告时,争议房产已被拆迁,但是安置房屋还未下来,原告更不可能将拆迁安置房交付给被告,在赠与交付前,本案争议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仍为原告,相应的安置权益依法也应当为原告所有,原告领取拆迁安置补偿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协议并不是原告自愿交付给被告,即便原告将该协议交付给被告,也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将赠与房屋交付给被告。证据八、装修置换新房花费的票据,共计65164元。证明被告花钱将新房装修好后才请原告到新房安居。新房子装修好之前,原告就一直和被告住在一起,被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钧不认可。该证据全部为空白收条,装修房屋应当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其提供的空白收条不能证明装修款的数额。原告入住本案争议的房屋,不是被告请原告入住的,而是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之后原告无奈之下才搬进新房居住。根据被告的证明目的也证实了原告将房屋赠与给被告的条件是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赡养,该赠与是附赡养义务的赠与行为。证据九、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的女儿即原告孙女罗娟为父亲罗兴学送物品以及去看望祖母陈朝翠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证人没有出庭,不认可该证言。被告申请证人陈国凤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拿35000元房款给原告,原告亲自收取该房款。证人陈国凤陈述,其和原告、被告是家族亲戚,大概是2010年,罗荣、罗心利、罗琼、罗兴学四个和他们母亲陈朝翠一起商量房子协议,当时证人在场,他们商量好之后就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签协议当天罗兴学拿了24000元补房子的钱,但记不得拿给谁了。原告质证认可原、被告双方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的事实,但是证人称被告拿24000元出来与被告的证明目的35000给原告相互矛盾,原告不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要求,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证明原告于日到社区反映被告在得到原告赠与的房子后,不再承担其母陈朝翠的生活费和赡养义务,经社区工作人员对原、被告作思想工作调解未果。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余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系同一证据,本院不再复述。原告不认可被告证据四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作出认可。证据五无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的签字,该协议约定事项系无权处分行为,本院不予认可。证据六只能证明龙房权证字第000626号房屋的权属问题,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七只能证明日龙里县县城建设协调工作组于陈朝翠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需要拆除陈朝翠位于工商局宿舍房屋,龙里县城建协调工作组提供位于行政办公区5号楼电梯房四层面积118.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给陈朝翠。证据八证明被告出资装修位于行政办公区5号楼4-3号房,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九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证人陈国凤的证词可以证实原告及其子女曾经就房屋产权进行过协议,但是该协议与后来的公证内容不一致,不排除后来各方当事人变更协议的可能性,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罗忠模死亡后遗留有与原告共有住房一套,该住房坐落于龙里县龙山镇环城路工商局宿舍1幢2层101号面积为100.45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000626号)。因贯城河建设需要拆除陈朝翠位于工商局宿舍房屋,日龙里县县城建设协调工作组于陈朝翠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龙里县县城建设协调小组提供位于行政办公区5号楼电梯房四层面积118.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给陈朝翠。日,原告的四个子女罗荣、罗心利、罗兴学及罗琼在龙里县公证处作出(2013)龙证字第158号公证书,载明罗忠模房屋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当日原告写下赠与书将该工商局宿舍房屋赠与被告罗兴学一人所有,并将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龙里县公证处作出(2013)龙证字第159号公证书。2014年9月份原告搬离被告住所,独自居住在行政办公区5号楼4-3号房。原告除了每月400元的生活补助外无其他生活来源。日原告到社区反映,被告在得到原告赠与的房子后,不再承担起母亲陈朝翠的生活费和赡养义务,经社区工作人员对原、被告作思想工作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行政办公区5号楼4-3号房系原告唯一住房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且争议房屋系原告主要个人财产并赖以生存居住。原告之所以作出赠与行为,是基于自己生活上有人照顾,没有后顾之忧。原、被告产生矛盾之后,原告独自居住,原告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存在顾虑而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情理。被告陈述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原告的赠与虽然已经公证,但房屋产权未经变更登记,现房屋依然为原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陈朝翠于日作出的赠与书。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红云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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