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fabric 智能合约约,来个老师讲解一下好吗

什么是智能合约? | 巴比特
什么是智能合约?
通过谷歌的关键词搜索可以看出,智能合约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而我们需要一个更加清晰的定义。目前,与人们对智能合约的兴奋相伴的还有对这一术语含义的困惑。–比特币核心(Bitcoin Core)的开发者之一–非常准确地了智能合约的现状:
“从智能合约讨论中得到的结论:没有人理解智能合约究竟是什么,如果我们要实施智能合约,应该需要预言机(oracles)。”
在本文中,我尽力进一步阐明智能合约的本质。我的首要目标是,使得隐藏在智能合约背后的假设明确化,并澄清人们对与法律系统相关的神秘现象的误解。然而,这只是我我第一次尝试找到一种方式,将智能合约的理念系统化。我希望得到社区的反馈,从而我们能够得到比现在更加清晰的理解。
说到法律术语,我要指出,虽然我是一名律师,但是我并不熟悉英语世界的法律术语,也不熟悉英美普通法(common law)系统。我是一名德国法律系统的学者,我学习德国法律和在法律领域工作将近十年了(译者注:英语世界法律大部分属于英美普通法,德国属于大陆法系,故作者特别强调)。虽然,我借助谷歌搜索的能力,选择我所知的最好词汇,但是不精确是在所难免的。如果你有能力,请指出我对术语的误用。从积极的角度看,德语对法律术语的严苛,在这里也许有些帮助。
另外,我不是一名计算机科学家,虽然我个人写代码的时间长达12年了。如果你发现计算机领域的错误,请指出来。谢谢!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个术语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多产的跨领域法律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来的。他在发表在自己的网站的几篇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约的理念。他的定义如下:
“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 ,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让我们更加详细地探讨他的定义的意思。
一套承诺指的是合约参与方同意的(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承诺定义了合约的本质和目的。以一个销售合约为典型例子。卖家承诺发送货物,买家承诺支付合理的货款。
数字形式意味着合约不得不写入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中。这是必须的,因为只要参与方达成协定,智能合约建立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一台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执行的。
更进一步地说明:
(1)达成协定
智能合约的参与方什么时候达成协定呢?答案取决于特定的智能合约实施。一般而言,当参与方通过在合约宿主平台上安装合约,致力于合约的执行时,合约就被发现了。
(2)合约执行
“执行”的真正意思也依赖于实施。一般而言,执行意味着通过技术手段积极实施。
(3)计算机可读的代码
另外,合约需要的特定“数字形式”非常依赖于参与方同意使用的协议。
协议是技术实现(technical implementation),在这个基础上,合约承诺被实现,或者合约承诺实现被记录下来。选择哪个协议取决于许多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在合约履行期间,被交易资产的本质。
再次以销售合约为例。假设,参与方同意货款以比特币支付。选择的协议很明显将会是比特币协议,在此协议上,智能合约被实施。因此,合约必须要用到的“数字形式”就是比特币脚本语言。比特币脚本语言是一种非图灵完备的、命令式的、基于栈的编程语言,类似于Forth。
从理论到实践
剧透:如果你了解比特币协议、比特币货币和智能财产的概念,你可以跳过这一章节。
当萨博在近二十年以前,在网络提出了智能合约理论时,实践一直严重地落后于理论。一直没有如何将这个理念转变现实的清晰路径。
现在,技术已经赶上萨博富有远见的头脑,智能合约开始变得可行。在这二十年中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简而言之,萨博在他的智能合约定义中建立的协议,已经被进一步开发。它们已经以比特币协议的形式出现,或者更加一般地说,这些协议能够实现中本聪共识(Nakamoto consensus)。
在这些协议被开发的同时,我们获得了另一个必需的构件:第一种真正的、原生的数字资产,即作为货币的比特币。没有这种资产,智能合约也将不可行,因为金融部门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对任何创新抱有极端的敌意。
最后,另一个还没有结出果实的概念是智能财产。我们正在进入一个计算和连接无所不在的时代,通俗地讲,就是物联网。物理实体能够从互联网中检索信息和向互联网发送信息,它们也能够通过软件控制它们自身的使用(想想数字版权管理吧),这使得我们能够建立萨博所指的嵌入式合约(embedded contracts)。
“智能合约的基本理念是,许多合约条款能够嵌入到硬件和软件中。”
萨博认为嵌入式合约最初的应用实例是自动贩卖机、销售点终端、大公司间的电子数据交换和银行间用于转移和清算的支付网络SWIFT、ACH、FedWire。另一个嵌入式合约的例子是数字内容消费–例如音乐、电影和电子书–领域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智能合约是赛博空间(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实体空间)之间的桥梁。
智能VS法律
人们对智能合约概念的最多的困惑,源于它的名字和用于描述它的语言。人们似乎从“合约”这一术语中,推断出智能合约一定与法律概念中的合约有某种联系。那么,根据这个逻辑,智能合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加上其它因素(X),X使得协定变得“智能”。
从法律的角度,这一推测是错误的。根据参与方选择的智能合约实施,参与双方或者多方完全可能进入一个不满足合法的合约所必需条件的“智能合约”。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智能合约必须被归类为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我们生活在一个被法律管理和控制的世界,所有可能的经济交易也被法律管理和控制。合约法只是组织经济交易的一种可能的工具。原理图如下:
Legally relevant behaviour :与法律相关的行为;
contract law:合约法;
smart contracts:智能合约
让我们看一下合约法和智能合约的交集部分。我们能否发现一个能够描述这两个系统的合约行为的概括呢?引用萨博的论文:
“合约–一套达成共识的协定–是形成关系的传统方式。”
萨博告诉我们的是,“合约”的抽象概念是在个人、机构和他们拥有的东西(财产)之间形成关系的一种公认的工具。然而,上面的引用并不清晰,参与方如何达成协定,如何形成协定,没有讲到。
我建议下面这个普遍的合约模型:
Agreement:协定; Formalization:形式化 ;Execution/Enforcement:执行
如果这个模型应用到智能合约和法律意义上的合约中,让我们看看它怎么起作用。
协定是一个完全的理想情况,从它在正式系统中的实施中抽象而来。当然,事实上这是一个脆弱的抽象。在法律系统中,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要求形成一个协议。与此相反,对智能合约来说,在许多情况下,在形式化以前,没有事前协定。
形式化在这里的意思是,在一个正式系统实施理想的协定的行为。有两个相关的正式系统。一个是合约法,另一个是你选择的智能合约系统。这两个系统都服务于相同的目的:当违约行为发生时,使得协定能够执行。
从一般角度理解,对于合约是怎么形式化的这一问题,有人认为它只是实施细节。然而,事实证明,合约的实施的确事关重大。
现在有两种本质上不同的、形成一种合约关系的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它们需要不同的执行方式。
因为一图顶千言,所以来看下面这张我从Lawrence Lessig那里“剽窃”来的信息图,出于本文的需要,我对图片做了轻微的修改。
Market:市场 ; contract:合约
;Norms:惯例、常规 ; Architecture :架构 ; law:法律; ex ante:事前;
ex post:事后
在Lessig的最初版本中,是一个人位于信息图的中间,不是一个合约。这位了不起的思考者用他的信息图,努力教给我们这些凡人的是,有四种最基本的约束影响着一个人的一生。这四个约束本质上截然不同的,但是以复杂的方式交织在一起。
我对原版的信息图做出了修改,用合约取代了人,这里的合约是指双方或者多方之间达成的协定。有趣的是,做出修改以后,这个信息图仍然有效。这四个约束就像管理着人一样,管理着合约关系。
另外,我着重强调这四个约束中的两个约束,即架构和法律。这两个约束是合约能够被执行的两个最基本的动力。根据参与方选择的协定实施的系统,合约将通过法律系统执行,或者通过架构执行。这两种合约执行模式显著不同。
Lessig认识到合约执行的两个特征,可以帮助我们谈论两种合约执行模式的不同。一个是代理(agency),另一个是时间性(temporality)。在法律意义上,合约的执行,只有当一些人选择这样做时,才会发生。此外,执行只发生在违约以后,例如事后。
智能合约的执行在这两个方面,本质上不同于传统合约。为了理解是如何不同的,我们需要首先理解Lessig所指的架构是什么意思。
Lessig在他的《代码: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为了解释代码在赛博空间中的作用,引入了架构的概念。物理空间的形状,就是你的身体穿梭其中的空间,是由它的架构决定的,例如建筑环境(建筑物、街道等)。如此类似,赛博空间的形状是由代码决定的,人们使用的应用和协议就是建立在这些代码上面的。因此,代码是赛博空间的架构。
法律和架构都有方法管理参与方的行为。法律依赖于个人将规则内化,个人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或者该系统允许法律追索权(例如法庭)。然而,架构通过塑造空间本身管理行为。架构不是关于允许什么,而是什么是可能的。架构既不依靠个人将规则内化,也不依靠起诉系统。
根据我们衡量合约执行的质量的标准,例如代理和时间性,因此架构明显地不同于法律。架构执行合约时,不需要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代理,agency)决定如何执行合约,你可以称架构执行为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虽然我不喜欢这种叫法。另外,架构事前执行,违约甚至不可能发生。
有一件事确定无疑:智能合约已经扎下根了。它们是真正的全球经济的基本构件,任何人都可以接入到这一全球经济,不需要事前审查和高昂的预付成本。它们从许多经济交易中,移除了对第三方的信任必要,在其它情况下,将信任转移到可以信任的人和机构。
我在这篇博客中尽力想说明的理念是,智能合约怎样与合约法共存。本质上,它们是解决相同问题–以一种方式形成一种关系,使得承诺可以执行–的两种不同方法。就这一点而言,智能合约似乎是更好的解决方案:智能合约事前执行,不像法律系统一样,事后执行。然而,这是一种谬误。最后一次引用全能的萨博:
“合约法的成功和取代合约法所需的高额成本,使得保存和利用合适的原则,仍然很有价值。但是,数字革命正在剧烈地改变我们能够拥有的各种关系。在这个赛博时代,我们来之不易的法律传统中的哪一部分,将仍然具有价值?将这些法律原则应用到我们的线上关系设计,最好的方式是什么?”
在合约法中,有许多已建立的原则,仍值得保存。其中包括法律默认规则,我将在另一篇博客中写这个问题。
因此,为了实现最优的结果,同时利用合约法和智能合约,好像是有利的行为。我将在另一篇博客中,告诉你怎么实现这一点。
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给你带来启迪,欢迎给作者(1HT7q3HtDYLSeMTkMcsjsRcExBAjsnKHws )和译者(1JtgQcqAoU65VY2NZy25FT9dAcuXrUKhfG)打赏。
作者:Florian Glatz
译者:少平
译者BTC地址:1JtgQcqAoU65VY2NZy25FT9dAcuXrUKhfG
稿源(译):巴比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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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些具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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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既不智能,又不是合约。把尼克的思想奉为宗师是错的,因为他提出这个理念时根本没有区块链,所以他的理论中无法融入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时间单身性等特点,而只注重协议的程序化编程与执行这一面。
以太坊的野心?以太坊的局限?
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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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智能合约? | 巴比特 什么是智能合约?什么是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被认为是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又一个热门技术,在这个领域内,最著名的初创企业就属Ethereum和Eris Industries了,近期很多媒体也一直在报道相关的新闻。
智能合约其实并不是特别智能,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约。
智能合约是什么
从用户角度来讲,智能合约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自动担保账户,例如,当特定的条件满足时,程序就会释放和转移资金。
从技术角度来讲,智能合约被认为是网络服务器,只是这些服务器并不是使用IP地址架设在互联网上,而是架设在区块链上。从而可以在其上面运行特定的合约程序。
但是与网络服务器不同的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智能合约,因为这些智能合约的代码和状态都在区块链上(假设区块链是公开的)。而且,与网络服务器不同的是,智能合约不依赖某个特定的硬件设备,事实上,智能合约的代码由所有参与挖矿的设备来执行(这也意味着进入单个合约的算力是有限的,尽管挖矿难度的自动调整会调节这种影响)。
智能合约是编程在区块链上的汇编语言。通常人们不会自己写字节码,但是会从更高级的语言来编译它,例如用Solidity,与Javascript类似的专用语言。这些字节码确实给区块链的功能性提供了指引,因此代码可以很容易与它进行交互,例如转移密码学货币和记录事件。
代码的执行是自动的:要么成功执行,或者所有的状态变化都撤消(包括从当前失败的合约中已经送或接收的信息。)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它避免了合约部分执行的情况(例如,在证券购买交易中,证券所有者已经转移发送了证券,但是密码学货币的支付转移却失败了)。在区块链环境中,这尤为重要,因为没有办法来撤消执行错误所带来的不好的后果(而且如果对手不配合的话,根本就没有办法逆转交易)。
智能合约的使用案例
证券登记和清算。合约状态包含了证券所有权的信息。如果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注意到该合约中证券已经出售给了其他的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就会把密码学货币发送到担保账户,然后证券登记信息就会更新,货币就会转发给原来的证券持有者。取决于哪个信息先到达,证券或货币都会保管在一个担保账户中以避免双重使用,当交易取消或过时后,担保也将取消。
银行现有账户。区块链本身已经使用了密码学货币账户,因此这里不需要智能合约。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想说欧元或美元账户,与上面所讲到的证券登记账户类似。使用合约会存在合约对手风险,正如在现实世界中的任何银行一样。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对手风险监管来转移,或者通过担保来消除这种风险。
衍生产品、博彩。假设对手同意某个在互联网能够访问的数据源,他们就可以对数据源的价值进行衍生合约或博彩。
预付款和再充值。合约可以和移动SIM卡、预支付电费卡等绑定,当收到密码学货币时,就可以进行充值。
智能合约面临的问题
智能合约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尚未有任何实质进展。关键问题是信任度的问题,这与影响区块链实施的问题类似:这些系统都设计成了无需信任的环境,这意味着无法改正出现的错误。例如,在区块链中,如果你将货币发送给某个地址,这个操作是无法撤销的。因此,如果你与欺诈者进行交易 – 或者你已经将货币发送到错误的地址中 – 那么金钱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智能合约能够转移欺诈对手的问题 – 事实上,这就是智能合约设计的原因之一:无论何时,合约都能能够可靠地监控合约中参与方的执行情况,参与方是无法进行欺骗的。
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只不过是出现在了新的层级:例如,合约可能有漏洞,能够转移证券,但却无法转移货币。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事情可以通过中心化的系统来撤消。但是如果是去中心化的系统,则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同样地,也有欺诈的问题:某人需要设计(编程)合约,在合约设计时就会需要确保没有欺诈的问题。至少参与者要确保:
高层级(例如Solidity)的代码中需要充分描述合约参与方的目的代码中的字节码实际上相当于高层级的代码,需要在进入合约之前进行审核合约信息需要很好地理解,以避免出现乌龙指操作(例如,人们用错误的报价方式-例如USD/ERU而不是EUR/USD-这会导致严重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这些问题原则上都可以在事后进行处理解决,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通过法院,但是在无需信任的工作量证明区块链中这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想要依赖一个工作量证明系统(背后的原理是浪费大量的能源来挖矿,这样的话攻击这个系统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而不是使用一个中心化运行的公开账本和依赖中心化的权力机构 – 政府、法院等 – 来执行合约。
【参考阅读】
https://docs.erisindustries.com/explainers/smart_contracts/
https://medium.com/@skloe/smart-contracts-e970a89f0695#.yb3dqid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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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发展史上,货币的进化从未停止。从物物交换,到金属铸币,再到纸质货币,以及当前正在发展的数字货币正在向着越来越便捷的方向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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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火爆的原因是其拥有去中心化、全世界流通、专属所有权、低交易费用、无隐藏成本、跨平台挖掘的特性,这些特性促使比特币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之后众多庄家的入局让比特币一瞬间成为了热门投资产业,但这几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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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区块链时事新闻
智能合约智能吗?审视区块链基本问题
作者:David M Adlerstein & | & 编译者:Annie_Xu & | & 来源:时间: 14:19:34 & | & 浏览:602& | & 收藏:0 & | & 评论:0
暴走时评:从法律合同的要约、承诺及对价三大要素,可以考察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人工智能技术的限制使得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受到限制,因此其智能性也不完整。美国法律对法律合同的定义也不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电子及代码形式,因此智能合约是可以获得法律执行力的。只不过目前的法律框架已经可以满足要求,并将继续沿用。
翻译:Annie_Xu
David M. Adlerstein是纽约律师事务所Wachtell,Lipton Rosen&Katz的律师,主要领域是并购案、企业、证券法、监管事务等。
Adlerstein探讨智能合约现状,提出了他认为可以解答这项新兴技术关键问题的有用概念。
我邀请读者进行一个简单的试验。请五个对区块链有一定实操经验的人列出该技术的五大潜在好处。
我敢打赌,至少三个人会填上智能合约。然后请这些人给出智能合约的定义,答案也至少有三个(可能从区块链上资产转移协议到区块链上代码的执行,再到真理般的“代码即法律”)。
尽管知道该技术是将会带来新的法律协议制定和执行方式,却无法统一人们口中谈论的智能合约定义是什么。这当然会引起混淆,包括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
本文尝试深入该话题,假设一个可行的智能合约法律定义,以其为框架,为技术人员和律师感兴趣的三个问题提供初步解答:智能合约是合约吗?智能合约智能吗?智能合约被法律认可吗?
可行的智能合约定义是,至少两方的共识协议,通过代码或者特定实际情形客观规定令人满意与不满的独立的、自动的商业结果。
初看这个定义,首先,它是规定性的,我不认为它描述了智能合约目前的一般用例。而且尽管区块链可以支持这类合约,为认为智能合约可以存在于区块链语境之外,智能合约的主题也可以超越资产的托管或转移。
重要的是,以我自己的定义来看,非共识或单方协议不是智能合约(等同于合同的法律定义,下文将探讨)。一份或者实现预设结果或预测该结果是否发生的协议需要人进行超出协议范围的干预,这也不是智能合约。
最终,“独立的商业结果”是该定义的组成部分,只是因为计算机代码总是包含确定性的“if-then”语言(比如,我在玩视频驾驶游戏,将控制板移到左边,企业就移到左边,但是它显然不是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是合约吗?
在美国法律体系内,合约是“两方或多方缔约的协议,规定按照法律强制执行或可识别的义务(比如,规定老年人不能将储蓄投资于多吉币(dogecoin)的协议就没有执行效力)”。要使合同可以执行,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要约(达成具备约束力的合同的意愿,合同条款必须获得要约方的认可);
接受(承诺)相关条款;
价值互换,也就是所谓的“对价”。
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详细确认合同方与主题,包含必须服从条款内容的相互承诺。必须是文字的,包括下文将提到的电子格式或者口头格式(除非一些限定情形)。
最后,法律制度为违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提供补救,必读要求支付损失赔偿,或者一些情形下,法庭判定强制执行。
我认为,根据上述可行的定义,智能合约可以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不一定是。
Nick Szabo的经典概念,售货机交易是智能合约原型,符合该可行的定义:投入一美元,自动提供一罐苏打水。这里的合约显然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在售货机中储藏饮料,邀请路人投币购买,就是要约。实际上,投币意味着接受要约。一美元与苏打水分别是对价。尽管不值得对此起诉,但是如果机器拿了钱不给苏打水,我可以进行法律追索。
但是智能合约也许只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按照上述定义,按照银行优惠自动减免额度的可调利率抵押贷款可以是智能合约:如果参考汇率变动,支付额度将自动上调或下调。
但是这个可调整的支付机制只是按揭贷款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比如尽管支付规定意味着存在要约、承诺和对价;却并不意味着这些要素或者其他贷款要素是否存在,比如抵押财产、按揭贷款是否实际支付了、争议是否解决了。
证明具备约束力的合同的文字可以是电子形式的(点击率协议为典型)。在区块链技术环境中,可以以元数据形式记录协议或者协议的加密哈希值。
尽管这可以给自身或外界带来优势,尤其是为后来着确定协议的明确条款。但是在区块链中记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不创建智能合约。
除非通过代码,根据客观的预设情形,自动履行合约,才存在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智能吗?
尽管一些用途的合同执行是自动的(比如定期自动支付),复杂的商业合同有很多“if/then”条款,独立于可客观验证的实际情形,通常需要手动管理,容易受到误用和意外不适用情形的影响。
因此智能合约的智能表现在,提供有效的自动化履约,降低人为错误和潜在争议风险。
但是人工智能的升级潜力受限,智能合约使用只限于特定实际情形的符合程度可以通过外部数据源(预测)客观确定的情况。在商业合同中,计算机可以编程,利用预测来确定LIBOR(拆借利率)升降情况。
这不是说,智能合约很简单,实际上它包含了基于不同输入的一系列复杂结果。但是计算机不可以通过编程来精确断定(至少目前不可以),比如兼并合同的合同方是否为了获取监管许可采取了合理的最大努力。因此说,智能合约并不真正智能,而是确定性的。
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潜力本质上不是将天分或计算机作为律师。
而是区块链通过扩大合同事项范围来提高效率的潜力,合同的自动化执行作为各种资产、服务能力和区块链发展的纽带(尤其是物联网的到来)。
不过,复杂的商业合同的许多方面不容易进行自动化,包括需要客观人为判定的事项,解读复杂的合同需要人工服务的内容或者解决争议。
因此,尽管一些相对简单的合同通常可以将履约自动化(包括通过区块链),对于更加复杂的合同,只有一些独立的元素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实现自动化。因此智能合约条款也许是更适合的术语。
同样地,对于律师来说,区块链技术就像木工的电动工具,而不是司机的自动驾驶汽车。
既然计算机代码容易出现错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必须受到司法监管,随着智能合约使用的增加,复杂合同的语境下,必须维持一个安全机制,应对可能凌驾于合同条款的法庭或者独裁者(在区块链领域,也许是私钥形式)。
也就是说,不可撤销的自动化,并且“智慧人类”不能干预的模式是危险的。
智能合约获得法律认可吗?
区块链技术越来越成为周立法的焦点(尤其是特拉华州),最近一些州进行了智能合约许可项目。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三月,亚利桑那州启动了智能合约合法化的法规(法律条文为“一个事件驱动的程序,州在分布式去中心化共享复制账本中运行,可以管理和指导账本中资产的转移”)。
与上述可行的定义不同,亚利桑那州的智能合约定义参考了区块链技术,限制了托管和资产转移的适用性,是狭义的定义,但是非常适合该科技的新兴用例。
内华达州的区块链相关新法规建议将智能合约定义为“可以利用区块链验证的电子记录”(但是法规生效后,却删除了这个定义)。
尽管没有受欢迎的州立法项目,还是有法庭可以参考的电子或代码形式的普通法与现存法律基础,用于执行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其一部分内容,只要这些电子形式和代码形式的法规可以转化成书面形式。
在长期采用的普通法合同原则下,外部文字也许可以融合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中。只要智能合约代表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元素,参考书面合同编写的合同就具备法律约束力。比如书面的贷款合同提供抵押品担保,并在区块链上体现出来,可以在偿付贷款之后自动解除抵押,法庭就应该执行包含可执行代码的、自动解除抵押的合同。
联邦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 2000)规定,合同、签名或者记录不能仅凭其电子形式断定为不可以执行,但是记录必须用于今后参考中的复制。尽管作者知道没有考虑该问题的特殊案例,但是也没有理由认为代码形式的电子合同是不可以执行的。只要合同方、主题和条款清晰,可以翻译成英语,可以证明相关代码的采用复合双方共识,合同方互相提供对价。
按照47个州采用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交易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因此该法案在法律上认可了电子签名、记录和合同。
按照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9-105条款(所有50个州采用的交易法规),被担保方可以控制“电子动产文件”,只要证明利益转让的系统可靠地以被担保方为受让人,而且独一份的授权记录必须是独特的、可辨认的、不可变更的。
术语且先不管,新技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一定会对法律合同的证明及执行产生极大影响,但是目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现有概念还会继续沿用,复杂的商业合同中也将继续存在人的沟通及管理。
尽管我们欢迎深思熟虑的立法项目,可是现有法律框架可能已经提供了足够强大的执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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