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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刊》(中文版)是中国科学院主办的以战略与决策研究为主的科技综...
《科学通报》是自然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力求及时报道自然科学各领域具有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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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国土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环保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等。
宁海县力洋镇人大代表们正在认真填写群众最需要、最迫切、受益群众最多的工程项目。 蔡荣章 摄  (两会速递)浙江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将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 中新网北京3月13日电(赵晔娇 汪恩民)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辉忠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发言透露,到今年4月,浙江省11个市、89个县(市、区)、907个乡镇三级将实现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全覆盖。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即把民生实事项目的决定权、监督权交给人大代表。从“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一字之差背后是浙江基层民主建设的一次大步迈进。宁海县力洋镇政府工作人员正在统计票数,候选的20个实事工程,票数前10位的便是拟实施的项目。 蔡荣章 摄 比如,2月4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公布了12件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这些候选项目是以市长公开信形式向全市发出征集公告,从百万人次中收集而来的,桩桩件件都从百姓最期盼解决的事情着手。2月7日,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体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12件事中选出10件民生实事项目,其中包括农村住房改造、开展学后托管服务等,很好地顺应了民心。 王辉忠介绍了浙江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推进情况,“去年1月中旬,我们召开浙江省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要求有基础的市县扩大覆盖面、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市县抓好试点先行。去年3月,我们在宁海县召开现场会推进全省票决制试点工作。去年7月,浙江大概一半的县乡人大已开展了票决制工作。” 王辉忠此前曾表示,“民生实事项目”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带有普惠性、公益性,具有可操作性,在推广该制度时要定准人大定位,立足自身职能,行使好决定权和监督权,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推动项目落地,维护票决结果的权威。 “票决制起源于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和大佳何镇。”11日,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在走上第三场“代表通道”时也提及了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2008年10月,宁海县率先在两个乡镇开展镇人大代表票决镇政府实事工程试点工作,推行工程立项由代表票决、实施过程由代表监督、建设结果由代表评估的做法。余红艺表示,该制度不仅大幅提升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民生效益,还有效解决了社会矛盾,广受群众欢迎和代表支持。 据了解,截至今年2月底,浙江省907个乡镇中已开人代会的637个乡镇全部实行了票决制,占总数的70%;89个县(市、区)中已开人代会的80个县(市、区)全部实行了票决制,占总数的90%;3个已开人代会的设区的市已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他未开人代会的8个设区的市、9个县市、270个乡镇都将陆续开展票决制工作。 王辉忠补充表示,尽管对于街道人大工委没有硬性要求全面推开该制度,但浙江470个街道中,已有229个借鉴乡镇票决制做法,通过会商、合议等形式,确定民生实事项目。 “如今浙江民生实事项目‘群众提、代表定、政府办、人大评’的机制初步形成,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已成为深受各级代表欢迎的履职新途径、新载体、新平台。”王辉忠如是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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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18987件,其中投诉7715件,解决6409件,投诉解决率83.0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5.77万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消协从全省各地消协组织报送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发布,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提升消费品质,创建美好生活。医药医疗用品消费勿贪图便宜 2017年,商品类投诉中,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141件,同比增长67.86%。投诉以保健用品和中药中成药为主。从投诉性质来看,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上。 [案例] 2017年6月,我市消费者刘女士在电视广告中看到某品牌中成药对于治疗眼疾有较好疗效,她随即付款1500元购买了一个疗程药品。一个疗程服用完毕,刘女士的眼疾不但没有好转,还产生了头晕等一系列副作用,但是此时刘女士却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只能投诉到省消协。 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省消协提醒] 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科学安全消费意识,老年消费者治病购药要到正规医院和药店,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花言巧语,不要贪图便宜,以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慎重开通免费试用的电信服务 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电信服务投诉176件,同比下降52.56%。虽然电信服务投诉同比下降,但仍然高居服务类投诉第三位。 本年度,电信服务投诉主要涉及营销合同、售后服务、质量三类问题,具体表现为:“靓号”设置最低消费&#59;固话和宽带绑定后,一项业务欠费另一项业务也停止提供服务等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9;运营商套餐资费不明确,告知不详实、收费名目繁多不易理解,甚至有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取消或更改套餐并强制收费&#59;合约机服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营业厅销售合约机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同时预装软件过多&#59;话费误差大,运营商不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却以电脑自动记费不会出错、消费者电话被盗打等为由搪塞&#59;通信信号不好,影响手机通话质量或无法上网&#59;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导致垃圾短信过多,甚至威胁到消费者财产安全。 [案例] 2017年2月,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其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办理宽带续费业务时被强制将手机号码与宽带进行了绑定。在使用过程中马先生发现,当手机欠费停机时,家中宽带业务也无法使用。消费者认为,该公司此种规定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要求解除捆绑手机和宽带业务。经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为消费者办理解绑手机和宽带业务。 [省消协提醒] 在开通或更改通信服务产品套餐时,需要详细了解资费及规则,在签合同时需再次确认,以防落入商家设定的“套餐陷阱”。在使用通信服务产品时,可定期核查消费明细,对未经同意开通的有偿服务收费,可向通信服务商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网购防止掉入“清仓价”陷阱 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443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88.38%。其中,网络购物高居远程购物投诉首位,成为本年度投诉热点问题。营销合同问题、售后服务问题、虚假宣传问题仍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 [案例] 2017年11月,长春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网店购买了5公斤装的赣南脐橙,网址链接公示11月1日发货,下单付款后接到店铺通知称11月5日开始发货,消费者对此表示认可。11月6日,系统提示卖家发货,消费者开始安心等待收货。结果,直至11月15日,物流信息仍未更新,消费者联系卖家却被告知:由于店铺被购物网站屏蔽,不再打算经营,消费者可以申请退款。杨女士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省消协通过电商直通车平台帮助消费者维权成功。 [省消协提醒] 消费者关注商品价格,防止掉入“假优惠”“清仓价”陷阱。要选择正规电商平台,注重店铺信誉评价&#59;要注重商品质量,勿信低价误导&#59;要慎重预付货款,防范消费陷阱&#59;要认真验收商品,减少财产损失&#59;要注意留存购物证据,保障依法维权。相关新闻: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长春市工商局发布了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望借此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案 2017年5月,群众举报某公司涉嫌从事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聘请人员在微信群中利用多群直播软件介绍其公司系列产品,明示或暗示该系列产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宣传的内容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证明文件。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发展微信群129个、支付直播费用9.2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7.7万元。 评析: 当事人利用微信群直播广告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某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17年5月,群众举报长春市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该医院眼科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和真实价格,并存在重复使用手术刀的行为。自2014年至案发时止,该医院违法获利6.1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万元,并处罚款33.5万元。 评析: 本案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隐瞒手术刀性能、型号及真实价格,并进行重复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通信营业厅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案 2017年3月,消费者投诉,某通信营业厅承诺办理一年50兆宽带可赠送价值1180元的品牌蚕丝被,投诉人在办理完该业务后,发现所获赠蚕丝被非蚕丝制品,认为该营业厅存在欺诈行为。经查,该营业厅自2017年3月起,开展办宽带赠礼品活动,活动中宣称赠送给消费者的蚕丝被价值1180元,但实际上,该蚕丝被市场价格仅为48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营业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评析: 当事人为提高业务量,肆意夸大其赠品的价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某化妆品店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2017年9月,群众举报某化妆品店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经查,该化妆品店印制宣传单5万张,并雇用人员在医院门口向患者发放,将其经营的消毒用品谎称为具有特殊疗效和较高治愈率的药品进行推广宣传。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评析: 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谎称消毒用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案例五: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6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公司销售侵犯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与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侵权商标的商品849袋,并处罚款14万元。 评析: 当事人为扩大自己售卖产品销量,侵犯了其他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判,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某瑜伽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案 2017年1月,群众举报某瑜伽馆涉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经查,该瑜伽馆为免除和减轻经营者责任,在会员卡合同上,加盖了“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的字样。截至案发时止,该瑜伽馆共与消费者签订了18份会员卡合同,违法经营额1.2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评析: 当事人设立“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条款的行为,系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形成了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7年1月,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有质量问题。根据举报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公司销售的10个批次家用电器进行了质量检测,其中7个批次的家用电器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 评析: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该行为还扰乱了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案例八: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7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所销售的拉杆箱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鉴定,该企业销售的拉杆箱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并收缴罚没款合计3527元。 评析: 企业、品牌不论大小,其产品都应该符合相关标准,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更应带头做好示范效应。本案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不仅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自身品牌形象。 案例九: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PVC管专用胶违法行为案 2017年8月,群众举报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PVC管专用胶中,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化学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产品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警示标志。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9元,并处罚款3.9万元。 评析: 当事人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十: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合同侵权违法行为案 2017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告示牌及其制作的会员卡上都含有“某俱乐部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并将会员卡发放给消费者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评析: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在其发布的告示牌及制作的会员卡上含有“某俱乐部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长春日报 吉网3.15 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18987件,其中投诉7715件,解决6409件,投诉解决率83.0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5.77万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消协从全省各地消协组织报送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发布,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提升消费品质,创建美好生活。医药医疗用品消费勿贪图便宜 2017年,商品类投诉中,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141件,同比增长67.86%。投诉以保健用品和中药中成药为主。从投诉性质来看,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上。 [案例] 2017年6月,我市消费者刘女士在电视广告中看到某品牌中成药对于治疗眼疾有较好疗效,她随即付款1500元购买了一个疗程药品。一个疗程服用完毕,刘女士的眼疾不但没有好转,还产生了头晕等一系列副作用,但是此时刘女士却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只能投诉到省消协。 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省消协提醒] 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科学安全消费意识,老年消费者治病购药要到正规医院和药店,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花言巧语,不要贪图便宜,以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慎重开通免费试用的电信服务 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电信服务投诉176件,同比下降52.56%。虽然电信服务投诉同比下降,但仍然高居服务类投诉第三位。 本年度,电信服务投诉主要涉及营销合同、售后服务、质量三类问题,具体表现为:“靓号”设置最低消费&#59;固话和宽带绑定后,一项业务欠费另一项业务也停止提供服务等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9;运营商套餐资费不明确,告知不详实、收费名目繁多不易理解,甚至有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取消或更改套餐并强制收费&#59;合约机服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营业厅销售合约机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同时预装软件过多&#59;话费误差大,运营商不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消费者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却以电脑自动记费不会出错、消费者电话被盗打等为由搪塞&#59;通信信号不好,影响手机通话质量或无法上网&#59;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导致垃圾短信过多,甚至威胁到消费者财产安全。 [案例] 2017年2月,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其在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办理宽带续费业务时被强制将手机号码与宽带进行了绑定。在使用过程中马先生发现,当手机欠费停机时,家中宽带业务也无法使用。消费者认为,该公司此种规定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要求解除捆绑手机和宽带业务。经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为消费者办理解绑手机和宽带业务。 [省消协提醒] 在开通或更改通信服务产品套餐时,需要详细了解资费及规则,在签合同时需再次确认,以防落入商家设定的“套餐陷阱”。在使用通信服务产品时,可定期核查消费明细,对未经同意开通的有偿服务收费,可向通信服务商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网购防止掉入“清仓价”陷阱 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443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88.38%。其中,网络购物高居远程购物投诉首位,成为本年度投诉热点问题。营销合同问题、售后服务问题、虚假宣传问题仍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 [案例] 2017年11月,长春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网店购买了5公斤装的赣南脐橙,网址链接公示11月1日发货,下单付款后接到店铺通知称11月5日开始发货,消费者对此表示认可。11月6日,系统提示卖家发货,消费者开始安心等待收货。结果,直至11月15日,物流信息仍未更新,消费者联系卖家却被告知:由于店铺被购物网站屏蔽,不再打算经营,消费者可以申请退款。杨女士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省消协通过电商直通车平台帮助消费者维权成功。 [省消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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