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写基本工资没写工资合同有效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确定吗?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确定吗?武汉蓝应政律师百家号【案情简介】日,飞速物流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民,经营范围为持有效审批证件从事货运经营;服务;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信息咨询等。日,李民与武汉九通物流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九通仓库租赁合同》,约定武汉九通物流有限公司将房屋及仓库租赁给飞速物流使用。后飞速物流在武汉九通物流园中设立“飞速物流”中转站,由李民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飞速物流公司安排车辆将从广东省深圳市接收的货物运送至中转站。中转站隶属于飞速物流,只接受飞速物流所发货物并进行中转,中转站运行的费用由飞速物流公司支付。杨荣系九通物流园中负责搬运的包工头,专门从事该物流园多家公司的货物搬运工作。李民需要装卸货物时便请杨荣前来,杨荣及其搬运团队负责将货物从大车卸下后分拣装运至小车,李民按900元/车与杨荣结算。谭猛与杨荣系同村远房亲属关系,后跟随杨荣至九通物流园从事搬运工作。杨荣向谭云支付工资,工资数额为3500元/月,采用现金方式发放。日,谭猛在中转站搬运货物时受伤,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日,谭猛死亡。后谭猛继承人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谭猛与飞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最终做出仲裁裁决:确认谭猛与飞速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飞速物流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谭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材料】谭猛的继承人向法院提交了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慈惠派出所询问笔录、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及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笔者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确认谭猛与飞速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谭猛是否接受飞速物流公司管理,飞速物流公司是否向谭猛支付劳动报酬。谭猛在飞速物流公司工作的原因是由于其搬运团队的负责人杨荣与飞速物流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杨荣在九通物流园中专门从事搬运工作,除为飞速物流公司搬运货物外,杨荣及其搬运团队还会为其他公司搬运货物。李民需要装卸货物时便请杨荣前来,并按900元/车与杨荣结算。谭猛作为杨荣的下属,其工作由杨荣安排,劳动报酬由杨荣支付。谭猛与飞速物流公司之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同时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慈惠派出所仅对谭猛的受伤及死亡过程进行了询问;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仅对飞速物流是否属于非法用工进行了调查,并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飞速物流公司的起诉,该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结果】谭猛继承人主张确认谭云猛与诚溢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谭猛接受飞速物流公司管理、飞速物流公司向谭猛支付劳动报酬等事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谭猛继承人认为谭猛与飞速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谭猛继承人应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谭猛继承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谭猛继承人要求确认谭猛与飞速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武汉蓝应政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精准解析民商事领域疑难杂症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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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签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工资,发放时间,方式,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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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了解的是你单位关于你转正以后每月3000元的工资是否在合同中已与你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次,关于转正面试问题,你对该制度是否知晓,换句话说,公司有无对你进行该方面的培训和告知,若没有,则该规定对你是没有效力的;再次,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否则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安投诉的。
你好,工资单位还是要发放的
你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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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离有工资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离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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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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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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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被被拖欠工资,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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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董事长被被拖欠工资董先生是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董先生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书》。2014年12月,董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支付拖欠我的工资、差旅食宿等费用。请问,董先生与公司所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董先生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如果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则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如果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显然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董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董先生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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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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