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广东自理口粮户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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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成都政府信息公开.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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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成都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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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简府发〔2017〕26号
简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简阳市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简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征收土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委托被征收土地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实施。
市发改、经科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农林、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访、统安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土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同时收回各类权属证书,被征收土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附件1~5进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在册农业人口、实有耕地面积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组集体资产(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实,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公示7天以上。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来源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恢复的道路、桥梁、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燃气等工程及设施,由相关单位负责,恢复费用纳入征收土地成本。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和分配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置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刘云祥与被告江安县江安镇河中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民初725号原告刘云祥,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一男,律师。执业证号81511。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江安县江安镇河中村一组。负责人刘云飞,江安县江安镇河中村一组组长。原告刘云祥与被告江安县江安镇河中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祥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志华,被告江安县江安镇河中村一组的负责人刘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江安县江安镇(原西江乡)河中村一组社员,因长江防洪堤坝建设工程的需要征收了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平方米,所得赔偿款均拨付到本组账户。按土地承包人数,人均应分配土地补偿款54000元。虽然本人办理了自理口粮暂住户,承包地照样耕作,也没有其他任何单位和固定工作收入,所有的宅基地、承包地的农税、提留与其他社员一样。而被告不分配本人应得土地补偿款份额,侵占原告合法权益。根据被告方出示的分配方案,目前原告应得的份额仍保留在本组账户待定。原告虽是城镇户口,但没有享受社区居民享有的基本待遇,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生活来源,全家都依靠土地承包生存,且一直居住在本组,依法享有同等的分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的征地补偿款44000.00元。被告辩称,在土地下放时,原告确实曾向被告承包了一份土地,但因其已将户籍从被告处迁至江安县江安镇××街,成为住户居民。日被告与江安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预征预补偿协议书》,本组内的河滩地作为长江防洪堤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政府向被告发放预征收土地补偿费。为了合理合法分配土地补偿费,被告召开村民大会,最后在日形成“有地人员一份土地先分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金额由一组所有社员平均分配”的分配方案。原告不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的请求事项仅是其个人意愿,不符合依法形成的统一分配方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事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云祥原系江安县江安镇河中村一组村民,1980年12月应征入伍参军,其户籍同时按规定迁入所在部队,1985年原告退伍后,仍将其户籍迁回河中村一组。1997年原告到江安县车队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因按当时政策规定,参加该工作必须具有城镇户口,日,原告将其户籍从河中村一组按自理口粮居民户迁入江安镇,居住在江安镇××街××号,后因原告搬迁到现住址江安镇××小区居住,其户籍关系变更为江安镇三社区城镇居民。由于江安县车队倒闭,原告至今以受雇于他人从事汽车驾驶工作作为其生活来源。日起,原告与其弟刘刚作为同一家庭承包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承包了被告0.27亩土地,因原告从事汽车驾驶工作,该地由其弟刘刚耕种,后刘刚死亡,该承包地多年前就无偿送给本组另一家庭承包户的弟弟刘云柱耕种。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规定,该土地承包人至今为原告。日,被告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为本组村民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因对户籍情况不明,为原告投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5年,江安县人民政府进行长江防洪堤工程建设,日,被告与江安县江安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预征预补偿协议书》与《预征收土地附着物补偿合同书》,将被告组内的部分正地(集体土地)征收,对耕种的河滩地(国有闲置土地)也作了相应补偿,共补偿被告补偿费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被告经多次筹备会后,于日召开了全组村民大会,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了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土地300份为准,凡在本组有土地的人员,一份土地先提取一万元作为青苗补偿费分配,余下金额按照现有本组在籍人口进行平均分配的分配方案。按此方案,无该组户籍但还承包有土地的人员可分配青苗补偿费10000.00元;在本组有户籍及承包土地的人员(即被告确认的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分配金额为44000.00元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10000.00元。该方案否定了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认为被告的分配方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作为一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收益,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分配的自治权,对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应享有平等的分配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目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中应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多年来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并以该工作的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没有从事承包地耕种,证明其已没有以所承包的土地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原告所述的自理口粮居民,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家为鼓励农村村民进城务工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政策,即为农村村民将户籍迁往城镇作为城镇居民,政府不提供粮油供应,该政策多年前随着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制度的取消而失效,目前已无自理口粮居民。原告于日将户籍迁至江安镇四社区,具有城镇居民身份,其长期在江安镇城区居住、生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故原告在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丧失,不应再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对其具有河中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主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刘云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彩霞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请选择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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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的通知
金府[2004]3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金山区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三)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沪镇保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历年遗留问题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特制定补充意见(三):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组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可以在村组撤制时并退还承包土地(含自留地)后纳入该村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撤制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责任单位)解决。
  (二)原村组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组已经撤制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已撤制的原农村村组的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三)原村组进入或已经撤制并在单位参加城保、镇保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小城镇户籍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村组撤制时纳入该村组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人员,撤制村组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上述对象同时退还承包土地(含自留地)。
  (四)原村组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原村组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或可以在其承包土地(含自留地)被征用时和村组撤制时,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二、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自理口粮户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组,在征用土地时,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原农业户籍所在的农村村组已经撤制的,参照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已撤制的原农村村组的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
  三、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其中目前仍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组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1、原村组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村组撤制时纳入该村组人员,由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原村组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可以在撤制村组时纳入该村组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人员,撤制村组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原村组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1、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组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可以允许符合家属农转非条件的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进行选择:
  凡已办理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可以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组撤制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个人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已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的,在原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或镇保,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可以通过原农业户籍所在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各出三分之一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已经就业的,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二)通过交回土地承包权后一次性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含自留地)交回给该经济组织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五、关于渔业村组“社(人民公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渔业村组“社统销”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渔业村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所在区域进入征地的渔业村组人员在集镇规划区和非农建设进入成片征地时,可以通过对渔业村组带征地的办法,在征地和撤制村组时,渔业村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撤制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负责解决。
  (二)根据政府规划要求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人员对根据市或区规划要求,因整治环境而放弃水产养殖,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由作出整体转业决定的单位提出具体办法,为渔业村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再按办理时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保险后纳入镇保。
  (三)关于尚未进入征地或未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人员参加镇保问题尚未进入征地或未整体转业的渔业村组人员,本人自愿放弃渔业的,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所在镇政府每人补贴一万元,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组人员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符合第(三)项规定的由本人参照征地养老办法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金,所在镇政府每人补贴一万元。
  六、历年遗留问题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一)“小城镇户籍人员” 符合本意见纳入镇保或落实保障规定的,由各镇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办理。
  (二)“自理口粮户”、“农来农去”、“渔业村组”人员符合本意见纳入镇保或落实保障规定的,参照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落实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
  (三)“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符合本意见纳入镇保或落实保障规定的,由各镇负责办理镇保或落实保障的部门审核,报原办理户籍农转非的职能部门确认后,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七、施行时间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八、解释单位本意见由区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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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自理口粮的户口养老保险的办理方法
我妈今年55岁,没有工作,还是长春市农业户口,就想以后有个保障所以咨询一下能否办理养老保险,该如何办理,谢谢大家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你妈去参加新农村养老保险。交费低,国家的惠民政策,达到六十岁还有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带身份证,户口本,照 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找到农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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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都有养老保险,到居委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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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占地自理口粮户问题
&&&& 22:09
简阳市三星镇宏缘乡村民当时是92年第一批实行买经济户口买到简阳市简城,当时写的属于自理口粮户农税也一直在交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什么都在手里不过都是老本!亲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改成他的名字合理合法吗?去年村上给我家出具了准迁证明同意迁回户籍但是派出所不同意迁移是出于什么原因?农税集体提留一直在交土地也一直在种一直到零几年土地改革三十年不变划出去的!父兄农税也是我们在交,但是占地据说没有我家的合理的赔偿!也不会在继续享受村集体成员待遇!如果是真的那么凭什么政策上变动带来的后果为什么要农民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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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网友:您好!经核实您说反映的问题属于简阳市,不属于我区范围,已于日13:40时电话告知您。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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