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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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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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 刘从龙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 王芳琳解读《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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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人社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2月12日,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刘从龙、医疗保险司副司长王芳琳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社会保险扶贫相关工作。
主持人: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2017年8月,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先请刘从龙司长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意义。
刘从龙: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我部先后6次召开部党组会和部务会专题研究人社扶贫工作,并印发《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一系列文件,就人社领域扶贫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太原主持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强调指出脱贫攻坚本来就是一场硬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更是这场硬仗中的硬仗,必须给予更加集中的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举措,开展更加有力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尽快消除深度贫困地区“支出型贫困”。在此背景下,部党组要求我们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聚焦深度贫困人口,强化精准发力,专门研究提出社会保险扶贫的有效政策措施,更好助力脱贫攻坚。按照部党组要求,我们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会商,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的总体部署下,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作出专门部署,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社会保险扶贫文件。
刘从龙:关于出台《意见》的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这是人社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第二,这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推进社会保险扶贫的专题部署。第三,这是织密扎牢社会保险网,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主持人: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刘从龙: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主持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刘从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3个方面着力。第一,从入口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意见》提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员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参保“入口”减轻其缴费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这之中包含许多相对贫困人员。政府在其贫困期出钱代缴最低标准保费,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艰难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据测算,截至2016年底,上述三类人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近5800万人。通过实施代缴,将上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第二,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意见》提出4条措施来提高保障标准:一是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这条政策从国家层面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标、结构及实现路径,主要目的是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形成相对稳定预期。特别是通过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上述2条政策主要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角度,通过动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从而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四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这条主要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角度,让参保居民看到,自己的养老钱由国家保管,不仅安全有保障,还能保值增值,从而增强参保居民的信心和制度的吸引力。第三,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意见》提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条主要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主持人: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请王芳琳副司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芳琳: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主要是按照“基本医疗有保障”的目标,立足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各项制度功能,采取靶向政策,实施综合保障。第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来说,主要是对贫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给予政府补贴,降低参保门槛,实现应保尽保。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列支。考虑到部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不在上述范围,2017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明确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目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待遇不降低。2016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着力从突出“整合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三个层面,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通过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特别是通过均衡筹资负担、缩小待遇差距、扩大目录保障范围、提高就医选择公平性,整体上提高了农村居民包括贫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第二,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来说,主要是向贫困人员实施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提高贫困人员受益水平。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给予进一步支付,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员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现精准支付,提高贫困人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据不完全调查,截至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加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第三,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和部门相互配合,切实发挥综合保障合力。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政策衔接,形成咬合紧密的保障链条,增强制度合力。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为贫困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联合开展“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据国务院扶贫办数据,截至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主持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刘从龙:《意见》印发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协调财政、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4个省份印发社会保险扶贫文件实施办法。我们建立了季调度制度,到2017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年人数达1682万人,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口1516万人,两个数合计超过3100万贫困人员受益。1月25日,我们在四川西昌组织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推进暨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经验做法,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保险扶贫重点工作,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有效落实,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主持人:社会保险扶贫今后的重点工作主要有哪些?
刘从龙:一是指导督促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文件的地方加快出台相关政策。二是积极推进参保扩面。以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抓手,加强数据比对,精准定位未参保贫困人员。加强社保宣传,抓住入户调查时机上门提供社保政策宣传讲解和参保登记等服务,实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应保尽保。三是完善政策。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力争2018年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建立,同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整合;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水平,巩固和增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重点围绕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人口,切实提高贫困人员医保受益水平。四是加强部门协调。研究建立人社、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贫困人口信息与参保人员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动态比对,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持。五是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优化经办流程,以信息化推动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便捷化,为贫困地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六是加强工作督导。深入贫困地区,对社保政策落实,特别是基金和扶贫资金使用等情况实地调研督导,切实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基金安全到位。通过实施专项行动抓好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落实,加强对贫困人员的重点帮扶。劳动法复习资料,,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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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名词】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名词】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单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多选或简答】劳动法上的劳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②为基于契约关系。③为有偿的。④为的。⑤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多选】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简答】简述劳动法的功能?答: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②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③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④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单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及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名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答】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①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②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③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④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⑤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多选】劳动关系的种类:①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②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③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单选】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多选】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劳动关系。【多选】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多选】与劳动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有: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关系。【简答】如何认定那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答:①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②是劳动关系消灭后的直接后果。③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的。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单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单选】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是现代意义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单选】瑞士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单选】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单选】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单选】新西兰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单选】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她开始于原苏联。【单选】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典》。【单选】中国产业工人是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单选】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公开领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单选】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单选】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暂行工厂规则》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单选】1930年由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单选】10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单选】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单选】2007年我国通过的三部重要法律是,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述】自有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答:内容:①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②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③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④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⑤出现了社会保险法。⑥出现了劳资纠纷的法律。
特点: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但进程缓慢,不平衡,对劳动法的实施缺少必要保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简述】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呈现出的特点?答:①劳资关系相对缓和。②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③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④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简述】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动法制建设经历的阶段?答:①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②第一个五年时期的劳动立法。③1957年---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④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单选】国际劳动立法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单选】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的大卫.李格兰。【单选】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单选】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单选】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单选】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法国巴黎正式成立。【单选】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单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单选】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首任国际劳工局长。【单选】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多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单选】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单选】2001年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双边社会保障协议是中德《社会保险协议》。【多选】核心劳动标准: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男女同工同酬。【简述】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内容?答:①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②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④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⑤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等。第四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名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条件?答:①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②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③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④必须对劳动立法、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答:①宪法。②基本国情为依据。③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一下几项:(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同工同酬。(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原则。【简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答:是劳动立法的宗旨。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②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名词】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答:联系;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应劳动关系并且对劳动关系产生积极影响。③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区别;①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②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④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⑤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⑥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多选】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划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答: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来看具有以下特征: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④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务。⑤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名词】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名词】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多选】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简述】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答: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③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④劳动者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已经参加某项劳动法律关系后,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名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多选】我国现阶段,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职工编制定员、职工录用的基本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责任、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单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名词】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多选】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选择】劳动法律关系事实多种多样,按照他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第二节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选择】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等。【名词】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选择】就业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包括四个方面,就业自由、就业平等、就业促进、解雇限制。第三节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简述】我国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答:依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全面履行劳动义务。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③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单选】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名词】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简述】劳动就业的特征?(就业促进主体应满足的条件)答:①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②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③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④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⑤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简述】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答:①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来扩大就业机会以消灭周期性的事业。②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③通过有效的就业服务等来促进就业等。第二节
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多选】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政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团体。【简述】为什么说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答:①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②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③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简述】我国就业问题表现在哪几方面?答:①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②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③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④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压力越来越大。⑤劳动力市场不规范。⑥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名词】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简述】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答:①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②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③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④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⑤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⑦实施就业援助等措施。【简述】怎样建立较为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答:①实施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②实施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③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④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⑤实行统筹就业政策。⑥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⑦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简述】如何维护公平就业和防止就业歧视?答:①政府具有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②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④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⑤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⑥保障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⑦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单选】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自日起施行。【名词】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多选】劳动合同的种类:①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②根据用工形式不同分为,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③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名词、单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典型形式的劳动合同。【简述】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答: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主体的特定性。④地位上的从属性。⑤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⑥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⑦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等。【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答: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③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简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答: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使用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答: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双方都包含有一定量的劳动,都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和人身性,报酬的多少与一定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相联系。
区别:①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动者。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②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以前地位平等,签订以后就具有隶属关系。③内容不同。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质化或非物质化的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根本目标是在一定劳动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过程。④劳动风险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而劳务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风险。⑤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不同。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的酬金计算及支付方式多是以法律规定进行的。⑥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答: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原则有:①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②公平原则。内容应当公平合理。③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以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选择】订立劳动合同主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要约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简述】全日制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原因?答:①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②现实中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感,促进履行合同义务。【简述】应该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情况?答: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③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实行同工同酬。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简述】我国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范?答:①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②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做出了特别规定。③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义务。④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⑤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利做了特别规定。⑥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⑦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简述】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答: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案例、单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多选】劳动合同中可备条款:试用期条款、服务期条款、保密条款、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简述】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答:①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简述】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答:①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③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简述】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体现?答:①当事人必须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③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④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依法定方式处理。【简述】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答: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选择】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无法律约束力。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多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①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②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③赔偿损失。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名词】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一种用工的形式。【选择】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选择】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选择】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述】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答:①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的不得影响前订的合同的履行。②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③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⑤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简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答: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履行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合法履行原则。
P 136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简述】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类型: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多选】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适用即时辞退的情况: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危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的等。【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答:①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④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⑤被劳动教养的。⑥因欺诈或隐瞒事实等问题造成合同无效的等。【简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答: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②未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违反规章损害劳动者利益的。⑤因欺诈或隐瞒等情由致使合同无效的。⑥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及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答: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④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单选】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单选】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集体协议的国家。【单选】19世纪初,在英国某行业,由雇主协会和工会双方成立的避免发生劳资争议的机构是世界上集体谈判的雏形。【单选】英国1871年制定的世界第一部《工会法》。【单选】英国1875年制定的《企业主和工人法》率先肯定工会有与企业主签订契约的权利。【选择】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团体协约法》是旧中国第一部单项集体合同法规。【选择】现代西方国家集体合同大多为多层次集体合同。【选择】根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分类: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集体合同的缔约主体的数量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根据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纲领性集体合同和具体性集体合同。根据集体合同的管理体制分类:单层管理的集体合同和多层管理的集体合同。根据集体合同的期限的不同分类: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完成一定项目为期的集体合同。【选择】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我国只有定期集体合同。【选择】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受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概念及特征?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特征:①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②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③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④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⑤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他们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原则,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调整。
区别:①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代表或工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②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等内容。③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④形式不同。劳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例外,而集体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⑤适用范围不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⑥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争议包括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争议两种,发生争议先协商后提请仲裁,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简述】我国集体合同订立原则?答: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②相互尊重,平等协商。③诚实守信,公平合作。④兼顾双方合法权益。⑤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时生效。【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商争议。【选择】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的效力。【选择】世界各国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①列举式。美国、法国。②排除式。波兰。③自由式。德国、日本、俄罗斯。
我国集体合同内容属于列举式立法例。【选择】集体合同的内容按功能可分为两类:标准性条款、程序性条款。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名词】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名词】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名词】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消灭。【选择】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简述】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答:①双方协商一致。②用人单位因为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④集体合同约定或变更的事由出现。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会【单选】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出现于19世纪初西欧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单选】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为标志,工会最终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单选】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立法是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公布的《工会条例》。【单选】我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单选】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工会法。【选择】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工会法》。【选择】我国形成规范的工会体系的主体是《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选择】工会的类型:雇用单位工会、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选择】在我国,工会可以分为: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四种形式。【简述】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地位?答: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①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②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③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地位:①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②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③工会的永久性。【选择】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需要调动要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选择】我国工会的职能:维权职能、参与职能、组织职能、教育职能。【简述】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①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②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③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④提供法律帮助。⑤建设四有职工队伍。⑥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简述】工作时间的概念及特征?答: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征:①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②他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③他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选择】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简述】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答:①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③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④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等。【选择】工作时间立法起源于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选择】现代劳动立法开端是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一项以限制童工劳动时间为内容的立法。【选择】1848年瑞士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成年男工工时的法律。【选择】1908年新西兰的立法最早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息、八小时睡眠的原则。【选择】我国非标准工作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选择】国家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选择】允许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特定的岗位(矿山、井下等)、夜班、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怀孕女工。【选择】不定时工作时间适用于:高管、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员、装卸人员等。【选择】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适用于:交通、铁路、水运、建筑、勘探、制盐等工作人员。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选择】休息休假的立法最早体现在1936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带薪休假公约》。【选择】法定假日的种类:政治性节日、宗教性节日、民族传统习惯节日。【选择】我国法定假日包括: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选择】教师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均不放假。【选择】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5年的年休假15天。【选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选择】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选择】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简述】休息时间与休假的区别?答:①休息时间的重量要大于休假。②休息时间固定普遍存在,休假除法定节日以外,不具有固定性。③休息不带薪,休假一般都带薪。④休假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价值。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选择】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选择】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选择】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限制的情形: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必须及时抢修的、连续生产运输的、国防任务等。【选择】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150%的工作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节
工资基准概述【简述】工资的概念及特征?答: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依法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具有以下特征:①工资的产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②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③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法是法定的。④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性。⑤工资体现着一定程度的公法关系。【选择】确定工资的几种法律途径:工资基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选择】劳动基准是国家立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名词】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选择】工资的形式:计时工资(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年薪。【选择】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选择】基本工资的特点:常规性、固定性、主干性、基准性、等级性。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简述】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②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③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选择】最低工资立法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在1896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专门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选择】我国劳动部与1993年制的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法规。【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协调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分级管理原则。【简述】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有?答: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选择】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选择、简述】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①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内有迟到、早退、矿工等违纪行为。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④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选择】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选择】我国计算最低工资应当剔除下列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津贴、法定的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伙食补贴。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内。【选择】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选择】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名词】实际工资,是指劳动者所得货币工资所能够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选择】我国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工资调整、物价补贴。【选择】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凭据、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选择】工资支付的特殊规则: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的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做孕检时的工资。【选择】我国欠薪支付保障措施有:欠薪索赔优先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制度、欠薪预警制度。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选择】工资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决定的基本方式。【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及特点?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特点如下:①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②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③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选择】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选择】工资集体协议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同意,该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选择】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选择】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答: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具有以下特征: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③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答: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主要有: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不可剥夺的首要人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任务。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选择】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选择】1992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与日正式实施。【选择】2001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日起施行。2002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日起施行。【选择】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简述】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答:①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②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③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等。【简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答:一,用人单位的义务。①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②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加强劳动者的安全卫生观念。③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等。④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⑤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的权利。①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②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的执行进行监督。③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简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答:权利:①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③拒绝权。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④监督权。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努力提升专业水平和技能等。【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②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④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时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名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名词】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名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选择】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事故报告应遵循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选择】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及时、准确、公正。【选择】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选择】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会、其他。【选择】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选择】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二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名词】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的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简述】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答:主要包括三方面:①工厂安全技术准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②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准则。③矿山安全法律规范。第三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名词】劳动卫生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答:①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②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③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⑤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⑥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⑦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名词】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名词】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选择】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简述】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答:其主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②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简述】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答:①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②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③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④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⑤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选择】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选择】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选择】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不服的可以自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答:①最低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为16岁。②禁止使用童工。③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④侵犯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简述】社会保险的概念及作用?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主要作用:①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②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③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④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选择】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简述】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答: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 其覆盖范围具体为: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②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③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保险制度。④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答: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基本原则有:①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②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③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名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选择】社会保险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行为。【名词】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选择】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选择】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简述】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服务的规定?答:①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②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③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简述】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养老保险有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②补偿性。劳动者交费后在年老退休后会得到退休金。③广泛性。养老保险适用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④社会性。养老保险的影响大,费用支出庞大,需要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选择】德国1889年颁布的《残疾和老年保险法》为养老保险法诞生的标准。【选择】中国的养老保险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选择】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选择】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名词】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名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选择】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劳动者缴纳保险费。【选择】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方法:①退休金随物价指数的上升而增加,美、日。②退休金随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法、德。③退休金随物价和工资增长而增加,英、瑞典。④在普通退休金之外加发与工资收入挂钩的退休金,加拿大、挪威、丹麦。第三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选择】1883年《德国劳工疾病保险法》是社会保险制度立法的开端。【选择】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简述】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答:医疗保险,是指把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特点:①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②与上述第一点特征相联系,医疗保险具有一种补充保险的特点。③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简述】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答:①改革的任务和原则。②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④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⑤加强医疗服务管理。⑥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第四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选择】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是德国1884年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选择】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选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选择】各国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有: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选择】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差别费率制与浮动费率制。【选择】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的、拒绝治疗的。【选择】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类型: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选择】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选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名词】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简述】工伤保险的概念及特点?答: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具有以下特点:①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②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④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⑤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答: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②补偿损失,维持生活。③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④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第五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选择】1905年法国率先颁布了失业保险法。【选择】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选择】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选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选择】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选择】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包括两大方面:用于失业救济,用于促进就业。【选择】我国事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为,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抚恤金、补贴等。【简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答: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事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要求的。【简述、选择】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答: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介绍工作或职业培训的等。【简述、选择】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的其他资金。【简述】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答: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具有以下特点:①适用对象特定性。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②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只在法定期限内享有。③待遇水平较低。④保险功能特殊性。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选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选择】法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简述】生育保险的概念及意义?答: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意义:①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②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③有助于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选择】劳动保障监察具有的属性,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简述】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区别?答:①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使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专门性、唯一性等特点;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主体不是针对劳动执法专门设立的。②职权范围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是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不具有综合性。③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劳动监督检查基本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答:①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②合法原则。③公开原则。④公正原则。⑤高效便民原则。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⑦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⑧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答:①劳动保障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②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③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选择】劳动监察员实行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选择】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形式,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名词】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选择】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应急预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选择】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立案之后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许可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简述】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答: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素:①法律责任主体是违法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②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③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④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法律责任综合性特征等。【选择】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劳动法律责任形式中处罚性最严的一种。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选择】劳动争议的特点:主体特定性、内容广泛性、经济利益性、社会性。【名词】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力、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选择】劳动争议的分类:①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的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②按照争议主体不同可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选择】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名词】三方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处理劳动争议。【选择】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选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简述】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答:①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②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③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⑥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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