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可重新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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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离婚协议上已经分完的房产还能重新分配吗?
北京-海淀区&03-16 11:16&&悬赏 0&&发布者:lwy575…… & 回答:(25)
我们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注明鼓楼的一处房产归我(女方)所有。离婚后,我发现他隐瞒了其它房产,我现在上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对他隐瞒的房产进行重新分配,法官第一次开庭说,鼓楼的房子在离婚协议上已经处理完了,不在进行处理。可第二次开庭,法官又把鼓楼的房子和他隐瞒的房产放在一起要求重新评估,法官这样做对吗
问题补充:
如果把已经分配完的房产再重新分配的话,那离婚证还算数吗?离婚证和房产是在民政局办理时同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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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考虑到分割共同财产的公平性,也会考虑将已经划分的财产放在一起重新分配,法院的做法不违法。
如果把已经分配完的房产再重新分配的话,那离婚证还算数吗?离婚证和房产是在民政局办理时同时生效的
您好,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出现异常情况,以至于被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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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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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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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重新分配。
如果把已经分配完的房产再重新分配的话,那离婚证还算数吗?离婚证和房产是在民政局办理时同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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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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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不正确的!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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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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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瞒财产一年内可以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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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过的,不必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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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官的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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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如果把已经分配完的房产再重新分配的话,那离婚证还算数吗?离婚证和房产是在民政局办理时同时生效的
您好,离婚判决依旧有效,只是重新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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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不需要重新评估的。至于您追问的离婚证问题,离婚是有效的,法院此次只处理财产问题。您的情况建议尽早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帮助处理,如有需要,请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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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起评估,分配时把已划分的考虑进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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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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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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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起诉,不知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你的诉讼请求中要求重新分配所有房产,法院就会把你们已经分配的鼓楼的房子重新分配,但如果你的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分配鼓楼的房屋,这次就不应该重新评估,当然也不应该进行分配。我个人认为,你只要要求分配他隐瞒的房屋会对你有利。如果你已经请求了分配全部房产,建议你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房子是大事,建议你请专业律师办理。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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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处理了一般是不需要重新处理的。如需帮助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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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不正确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详细咨询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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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配的房产不再分配,只对隐瞒的,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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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你所述的内容分析,法官这样做是不对的,具体要看案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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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可以重新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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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你可以委托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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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正确,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我们有多起类似成功案例,如果您需要律师帮助,可以与我联系,我们团队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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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经分割完成的财产不予重新处理,对于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在这次诉讼中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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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16049离婚后房产一人一半,在什么情况下拒绝分割_百度知道
离婚后房产一人一半,在什么情况下拒绝分割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离婚时。三,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依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文来源:汤圣泉律师 作者:汤圣泉);(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共同建造的房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结婚前,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二,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能和经济价值;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2,另一方不予补偿,另一方取得补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a,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这里的“照顾”。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灭失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b。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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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持续攀升的离婚率,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代人对于婚姻的轻率。草率结婚后,一旦对方不能顺着自己的心意,便又匆匆逃离婚姻。一些年轻人在离婚后才发现,草草签下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理,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对自己明显不公平,委屈之余,又想反悔。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已经领了离婚证,就房产分割又后悔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根据司法案例,2015年5月,小明与小美通过婚恋网站相识,经过3个月的恋爱交往,两人办理了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后,在小美的要求下,小明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小美以性生活不和谐为由,经常与小明吵闹。同年11月,小明偶然撞见小美在家中与过去男友的出轨行为,并且用手机拍下了两人的不雅照片。小明决定离婚,并且要求小美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房子的产权,否则就将其出轨的照片发至朋友圈;小美迫于小明的威胁,匆匆在小明起草的离婚协议上签字,随后两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两人离婚半年后,小美觉得自己太亏了,于是以小明胁迫自己签订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但是小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小美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仙人球提示,由于小美无法证明离婚协议是在小明的胁迫下签订的,法院不会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为了防止离婚后双方纠缠不休,以致于影响子女生活以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稳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的,应当在领取离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该一年的期间,应当连续计算,即自然年度满一年就不能再提起诉讼。第二,法院受理后,如果没有发现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注意的是,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如果以明显不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为理由,要求判定离婚协议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第三,离婚后,如果发现还有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四,离婚后,发现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在本案例中,小美虽然在领取离婚证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但是她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是在小明的胁迫下签订的,自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会支持。
小仙建议,离婚不是儿戏,当事人在慎重考虑的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必要的证据,以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法条检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婚姻法》(日修正)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日施行)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民法总则》(日施行)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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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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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当然不能。
你好,不可以的。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不能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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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离婚时哪些情况下的房产不能分割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6:31:03
导读: 一、借用他人身份购房 本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购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的。 二、以子女名义购房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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