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诉与非诉范围究竟有多大

【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诉讼、纠纷、起诉状_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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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
我国法律规定,作为股东是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东知情权,说到股东知情权,大家知道股东知情权范围是怎样的吗?律师365小编下文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相关知识,给大家做个参考。
在公司股东能够享有的权利当中,包括了收益权、知情权以及权等等,而这其中很多人对的范围不是很了解。知情权其实是指股东能够查阅公司相关的资料、文件,那么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怎样的呢?《》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院长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作为公司股东其实可以享有一定知情权的,但实践中公司股东的这种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侵犯,因此产生股东知情权纠纷。那么这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都有哪些人呢?1、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权利主体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公司监事不能作为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受案范畴,
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指的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每一位股东都是具有股东知情权的,如果发现侵权一定要及时起诉,那么股东知情权格式是什么样的呢?股东知情权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3月333日出生,无业,住XXXXXXXX,号: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 职务:XXXXX......
对于公司股东,其能够享有的权利当中具体包括了知情权,即可以查阅公司的相应资料等等。那对于公司股东的这种权利,其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呢?接下来整理了相关资料,告诉大家股东知情权能否由他人。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我们知道公司股东都是拥有一定的权利的,而这其中就包括了知情权。当发生了知情权纠纷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而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也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
司提供查阅。......
股东作为股份制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在公司的运行中享有其他公司成员所不能享有的权利。知情权就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其中一种。那么关于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知情权作为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是为了保障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的重要权利。体现在现行《公司法》中就是以下三个条文:1、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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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十大实务问题解析
作者:张虎  时间:  浏览量 0  
一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有纠纷,委托崔律师的这方股东负责公司海外销售,不介入日常经营,基本没有公司的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崔律师团队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胜诉后,崔律师委托会计师,查阅到资金往来的一些疑点,由会计师形成了一份初步的查阅报告,然后以这份报告作为关键的证据向经侦部门提起刑事控告。对方最后迫于压力,经多次谈判,股东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作为原告的股东(委托崔律师代理其案子)起初能够正常分到公司经营红利,后来未收到分红。该当事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平常也不参加股东会,手头没有任何公司的资料。崔律师团队提出股东知情权之诉,希望通过股东知情权之诉,找到一些对相对方不利的证据。一审胜诉,在执行阶段,对方仅仅提供了部分的财务账簿,被原告拒绝(资料不完善),崔律师一方向法院申请法院搜集对方全部的财务账簿,最后对方权衡再三(财务资料的曝光可能吃不了兜着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崔律师告诉我们,虽然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上只有一个条款,但利用好这个条款,可使得股东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能够掌握一些信息,从而找到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为解决股东僵局或者股东之间的纠纷提供利器。(小条款,大作用,以小博大,)
那么如何利用好这个条款呢,崔律师首先给大家介绍了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崔律师特别提醒,会计账簿只能查阅,无权复制。下面崔律师总结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经常碰到的十大问题。
一、原告股东的主体资格
1、原告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1).新老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股东会认可新股东身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股东即完成了股东身份确认。因此按期足额出资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考量要件。
(2).公司出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只是在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权利范围将被限制。
2、未显名化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实际缴纳了出资,但往往因为某些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实际出资人既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更不进行工商登记,公众无从得知,实践中常称其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能成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
3、原告股东已经退出公司,是否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答案是:不享有!(法盲小编表示非常惊讶,这是人走茶凉吗,就连我是股东期间的经营状况也没有知情权啊~)崔律师解释如下: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二、被告公司的主体资格
1.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为公司法人,而非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已被注销,原公司股东发现在公司存续期间因被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而利益受损,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因此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不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三、目的正当性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款就引申出了目的正当性这一问题。
被告公司常见抗辩理由:
1. 原告股东已知晓被告公司财务状况等。
崔律师认为,既然公司法设定了定期披露会计报告的义务,则当然能认定原告股东的目的正当性。在原告股东未放弃知情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不能以原告股东“已知晓”为由来抗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此外股东往往要看的是会计账簿而不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对内的,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的,要查一般是查看会计账簿啦)
2.原告股东与被告公司存在其他纠纷甚至诉讼。
被告往往会提出,因为股东和公司存在纠纷,希望通过知情权之诉来达到实现自己诉讼的目的,这样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崔律师认为,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来搜集证据材料维护自身权益,程序合法,目的正当。因此,以此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基础。
3. 原告股东与被告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这个也比较往往有杀伤力……请接招)
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会获取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该抗辩理由看似有理,但实际实践中要认定确存在同业竞争,对被告公司的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崔律师友情提醒:今后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之前,也要注意类似的问题是否会阻碍原告实现知情权)
五、知情权行使的程序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不予以书面答复的,或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
六、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颇具迷惑性。如果公司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股东送交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自2008年起一直未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在2009年初就应该知悉其权利被侵害,那么,原告只能在日以前起诉,才能行使对2007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吗?
崔律师的观点是股东知情权是一种股东基于身份而拥有的权利,如果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或复制要求而遭拒绝,原告可以随时提出知情权诉讼,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本身在记载上具有连续性,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或复制近2年的资料无法周全保护股东全面的知情权。
七、原始凭证是否在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内
这个是知情权诉讼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公司法只说明了会计账簿,并没提到会计凭证,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大家不妨随小编一起看一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实物图~)
有些人观点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概念,将的会计账簿扩大解释到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若会计账簿扩大解释到会计凭证,极有可能纵容股东滥用知情权,随意查阅会计凭证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点道理~)
崔律师认为,“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凭证均应纳为查阅范围”。理由是: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经后期提炼整理所形成的成果,会计账簿的人为臆造性更强(根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根据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如果知情权的请求范围不包括核对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便形同虚设,违背立法本意。此外崔律师还参考了一些判决书,也类似的说明查阅凭证的理由。(从立法本意出发,旁征博引,到底是大律师啊,献花
八、查阅方式
判决书中往往只判明“查阅”,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查阅”的定义理解不一。查阅是否包括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可以达到复制目的的形式,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只能通过诉请给予足够的查阅时间,来保证股东知情权的真正落实。崔律师还提出一个小问题——如果说摘抄可以达到目的,那么下一个诉讼中,是否可以诉讼保全的方式来实现达到知情权的目的?(学者请发表意见,小编默默飘过)
九、查阅主体
能否委托他人查阅?
崔律师指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真正知晓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同时保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法律文件、财务资料往往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大大超过了股东的知识范畴。若不允许股东委托第三人查阅,股东知情权则无法顺利实现。因此,股东在办妥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有权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分析,但是受托人必须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十、查阅的时间
崔律师在【案例一】中,委托了四名会计,通过四个小时的时间查阅了以上财务资料。第二次案件中,有了案例一的经验,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至少十个工作日的查阅时间,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崔律师谈了一下处理这些案子的心得。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可能成为解决股东间纠纷或者解决公司僵局的一个良方。为客户制定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时,要把这个股东知情权约定的更加完整、详细,包括查阅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序,委托那些人来查阅。为律师来,要充分为当事人考虑,在发生问题之前,就把纠纷的处置方式约定在合同或协议里。(深度解读)公司法解释法之四:股东知情权有多重要?(深度解读)公司法解释法之四:股东知情权有多重要?创青春工程百家号【相关阅读】1、注册资本认缴切忌“任性”!2、如何设计股权的游戏规则?3、如何防范企业刑事风险?4、合同签订风险防范要点5、浅谈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文丨王端阳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端阳律师。感谢创青春工程平台,我们再次见面了。在上一次的分享中,我们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股权决议效力进行了解读。今天,我们继续针对股东知情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分享与交流,包括股东知情权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权利救济三个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什么?可以查什么内容?有什么程序?查不了怎么办?第一部分,什么叫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那为什么要赋予股东知情权呢?因为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也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尤其对于非实际控制公司的中小股东而言,意义更大。第二部分,我们来看看股东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析。第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这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无条件的查阅、复制;对会计账簿进行有条件的查阅;而对于会计凭证,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股东查阅的权利。第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种类型的公司,可以查阅的范围存在部分重合——如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我国《公司法》也有相应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三部分,与知情权相关的权利救济。前面讲到的基本上是公司法上的规定,而对于这一部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用了六个条文,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可以看出 ,这一条要求起诉的资格作出了规定,就是得有股东资格,或者虽不具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有这种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这一条主要规定了可以对股东拒绝提供查阅。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下期,我们将针对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继续进行探讨和交流。再次感谢创青春工程,感谢大家的聆听!关于创青春工程创青春工程,是根据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针对目前国内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高等院校和毕业生群体在创就业环节的矛盾,针对经济转型升级中,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的人才短缺、互联网建设的落后、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而策划的社会资源整合创效工程。创青春工程拟在全国34个省,2845所高校开展创新创业生态落地建设,搭建校企互动平台。作为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汇集政府、高校、企业、人才、资本、媒体、互联网+、创新项目等优质社会资源,专注于创业教育及创业引导,实行创业导师培养、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孵化管理、创投机构孵化为主要目标。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创青春工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全国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5.股东的知情权有何限制?
5.股东的知情权有何限制?
【案例简介】  2010年,甲、乙等6人共同发起成立花语精细化工公司,乙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印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交易资料&。   日,甲发《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函》给广州花语公司及乙,要求花语公司提供自筹建以来至日的所有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交易资料供甲或其委托人查阅并复制。乙于日以花语公司名义正式复函,认为甲提出复制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甲并未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且甲所要求查阅并复制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不同意甲的请求,甲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是否能得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公司法》作出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为保障非控制公司的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得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甲起诉要求查阅花语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建账的原始凭证是甲作为股东的当然权利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但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权利并非是无限的,仅限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列举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对于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利仅限于查阅,并不包括复制,故甲主张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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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李雪娟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董惠江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很好地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
系,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的统帅下,大多数股东游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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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于董事等高管人员对其权益的漠视。为了改善在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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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只希望此文的内容能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账簿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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