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否应向微商行业属于差额征税项目?

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成立
  中新网7月22日电 7月21日,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成立大会暨中国微营销师职业培训项目发布仪式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大院1号楼华录厅成功召开。
  目前,我国微商进入快速发展期,因为微商行业缺失监督管理制度,从而使得微商产业出现众多低俗营销、违法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品等现象。微商主要搭载的技术平台是众所周知的微信软件,截止今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微信支付用户达到4亿。
  在这么庞大地直接或者间接微商群体面前,不论是使用微信从事微商行为的个人或者企业,还是官方微信,他们其中任何一方产生了诚信懈怠,都会造成上亿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微商已经真正影响到百姓的日常生活、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有效应对微商安全交易面临的严峻挑战,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主管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信息安全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各方资源发起成立的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对于中国微商产业健康安全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据介绍,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成立的宗旨就是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日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关于“网络安全以及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整合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研发推出微商产品追溯系统、微商投诉举报系统,推行微商从业人员培训标准,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来最大化地防范微商信息安全交易风险、保障微商信息交易安全、维护微商与消费者利益、加速中国微商行业标准化进程、全面促进中国微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据介绍,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计划在2015年底前完成包括成立联盟专家委员会和高级顾问委员会工作,目前已经邀请原电子工业部部长钱敏先生、原电子工业部部长张挺先生担任高级顾问委员会委员。联盟将与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联合推出《中国微营销师职业培训》项目,最大化引导中国微商行业快速走向职业化、标准化的道路。
  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成立当天,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河北省、辽宁省、山西省微商代表纷纷申请成立了省级分联盟,韩国微商代表申请成立了韩国微商国际分联盟。日本、新加坡、美国、新西兰四个国家的微商代表也提出了加入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的申请。
  中国微商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模式,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保障中国微商安全健康发展是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的一项重任,当选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第一届理事长阚京茂先生向社会呼吁:“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需要团结起来,拥护支持优秀的微商发展,打击消灭微商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国微商信息安全交易联盟欢迎一切有识之士参与进来,为中国微商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中新网IT频道)
编辑:朱薇
关键词:微商;信息安全管理;联盟计划;信息交易;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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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否应向微商行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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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微信用户的不断攀升,微商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交易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微商交易的私密性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难题。2011年微店的兴起,标志着中国微商市场正式启动。随着微信...
近年来,随着微信用户的不断攀升,微商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交易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微商交易的私密性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难题。2011年微店的兴起,标志着中国微商市场正式启动。随着微信用户群的迅速扩大,2014年,微商人群达到1000万,微商交易额在这一年冲破千亿元大关,一路飙升至1500亿元,微商交易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形式。由于微商交易活动发生在人际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对于微商还没有成熟的监管方法。微商的发展不仅给政府部门监管带来新的难题,也给税收征管带来相当大的冲击。谁是卖方?微商通过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完成,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单据、纸面凭证,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则连进货、发货的环节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连卖方是谁都无法确定,更别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实体交易为对象设定的,微商的出现,进一步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界限。首先,不能明确界定纳税人。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对于未成规模的绝大多数微商,其没有实体店,并且隐匿了身份,就无法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其次,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微商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模糊的边界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最后,不能确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微商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难以确定纳税服务地点,税收管辖权也就无从谈起。该不该征税?对于电子商务是否要征税,在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微商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也必然伴随着这些争论。美国等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微商的税收流失较少。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络销售征税,不仅要求国会将“延迟网络征税”规定再延长5年,更不断努力争取永久性的免税。按照其观点来解释,如果现在马上对微商征税,将导致销售额大量下降,况且微商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将带动经济的各个相关领域,政府从这些业已存在的征税渠道将能得到更多的税收,这比单纯对微商征税要好得多。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对微商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不对微商征税会造成货物和劳务税流失。他们认为微商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有理由不缴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竞争。如何征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微商征税,否则将造成市场上经营者不同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法律规定和税收征管手段,逐步补正不足,规范微商税收征管。一是完善法律,明确微商纳税要素。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法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将微商等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囊括在内。例如,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线下存在实体店的微商,可以将其在网络上发生的所有交易计算在与其关联的实体店头上;没有实体店的,可以微商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尽快完善专门针对微商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等。法律必须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合法获取一切涉税信息,并且明确政府机关、银行和交易平台等社会各界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也要明确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打消中小微商顾虑。除此之外,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微商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二是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微商监管。规范微商税收征管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完善,需要借助工商、公安、银行和移动社交平台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移动社交平台要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支付平台和银行要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公安、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需要规范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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