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扣押应聘者技术资格证(还未签合同),却无限期的推迟到岗的时间,请问合法吗?如何处理?

请问用人单位扣押应聘者技术资格证(还未签合同),却无限期的推迟到岗的时间,请问合法吗?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请问用人单位扣押应聘者技术资格证(还未签合同),却无限期的推迟到岗的时间,请问合法吗?如何处理?
请问用人单位扣押应聘者技术资格证(还未签合同),却无限期的推迟到岗的时间,请问合法吗?如何处理?说押技术资格证在他那里,却迟迟不通知上岗,该如何处理才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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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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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生生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陷阱
来源:絮叨的话公众号
作者:农学院
1.入职前培训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入职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当用人单位以技术培训为由向毕业生索取费用时,求职的毕业生就要提高警惕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专项培训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仅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出资培训服务期,而不能要求劳动者负责这一费用。并且,培训内容应当限于专业技术培训,而不包括面向一般劳动者的入门型或通用性知识和技能培训,如岗位适应性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用人单位无权以该类培训为依据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出资培训服务期。
2.试用期条款陷阱
毕业生在入职工作前,通常都会遇到用人单位要求一段试用期,在试用期的约定上,毕业生也容易掉入“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既然是考查期,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就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肆意减少试用期职工工资,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似地更换试用的劳动者。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还被蒙在鼓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免责条款陷阱
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进“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该类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生死条款”,是为立法所禁止,是无效的。
4.限制工资权条款陷阱
该类条款与工资支付保障的精神不符,严格来说,一般的用人单位是不具有罚款权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比如,公安局罚款等。但在实践中,员工被单位罚款的情况十分常见,比如,迟到早退“罚款”、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罚款”等等。
迟到早退“罚款”最为常见,事实上这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一般而言,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并且企业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设置应急预案加以解决。
不过,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保证金陷阱
当用人单位在入职前要求劳动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入职担保时,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这类收取财物作为入职担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或现金作为入职担保。更有甚者,该“用人单位”是将工作招聘为了骗取求职者们金钱或财物的陷阱,利用求职者们的急切心理要求交了保证金才能入职,收了钱后便溜之大吉。因此,在求职过程中,任何跟金钱或财物有关的要求,求职者都要打起十二万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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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扣押应聘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发布时间: 11:00
| 来源: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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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浏览方式:IE6.0,以上分辨率“实习合同没签,还想要工资?”
每年九、十月份(下学期)就是秋招季了。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传说不禁让人瑟瑟发抖。
为了在秋招前丰富自己的简历,一些童靴想要通过实习让自己更有竞争力。但是想出淤泥而不染地过实习这汪泥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近日,长沙某大学一位大三的学生——小嘉(化名)在长沙某传媒公司实习,但是却遇到了这样一件棘手的事
今年1月初,小嘉以活动策划实习生的身份进入了该公司。实习期间,小嘉每天的工作就是写活动方案。
刚开始还能适应公司的节奏,可是随着一天一天的深入了解,小嘉渐渐不喜欢这种生活——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不按时休息……
3月6日,小嘉与老板提出离职。但是老板不同意,说需要一个月的交接时间,现在走就不给工资。
小嘉表示,公司没有进行岗前培训,这其中就包括很重要的请假、离职事宜。另外,公司没有合同,所以她没有签有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小嘉到劳动监察大厅投诉,但结果还尚未知晓。
经过这件事情,小嘉给广大童靴一些建议:
有关人力资源专家指出,实习对大学生就业至关重要,而想让实习有所收获也需要了解以下注意事项。
什么时候找实习合适?
以往,很多企业会集中在暑期开放实习岗位
所以暑期是实习的黄金时间。
而近年来,这种时间限制越来越不明显。
有哪些靠谱的实习招聘平台?
1、实习僧。实习僧上面的招聘信息不是最多的,但却是最优质、最靠谱、最值得大学生信赖的。
2、校园就业信息中心。进学校就业信息中心的官网查询的信息是非常可靠的。
3、还有一些学姐学长们推荐的口碑很好的平台,如:智联招聘、前程无忧、boss直聘......
如何选择企业
1、实习单位如果有学校统一推荐安排最好;
2、如果没有学校的安排,那么,学生也可以选择到有亲属工作的企业实习;
3、前两者都没有的情况下,学生应当在正规的人才市场选择学习企业,因为,企业在人才市场办理招聘手续时,会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手续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进入到无证照的“黑工厂”。
1、不要轻信路边中介,任何情况下不向中介或实习企业交押金;
2、任何情况下不将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原件扣押在实习企业。
需要签订实习协议吗?
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最好能够签一份实习协议。在签订实习合同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实习期内工作时间的约定。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应约定相应的加班时间和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虽然实习期内实习生的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但实习生与单位可以约定一定的报酬或者补助,并且最好是明确约定给付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实习生一般是不享受工伤待遇的,所以实习生应与实习单位约定好实习期内发生伤亡的处理方法,以免事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招聘流程是怎样的?
实习生的招聘流程一般较简单,企业会比较看重候选学生的专业或者某些特长,比如软件测试或者网页设计等。
通常由用人部门,或者由这个实习岗位的直属上司面试。
对学生来说,提前了解雇主非常必要,包括公司的业务、行业地位、竞争对手,以及最近发生的新闻等。
通常,通过网申的申请人会经过一轮的电话面试,内容以简单的申请动机以及简历问题为主。如申请了哪个职位,为什么选择这家企业和申请这个职位,以及课外活动、实习、学习情况等问题。
通过电话面试的申请人会被要求去参加面试,面试一般在两轮内。侧重专业技能、性格、兴趣等方面的考查,因此最好能够在面试之前对相关的部门职责、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解。
后,希望大家能找到一份靠谱儿的、喜欢的实习!
编辑 | 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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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封闭期: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12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47、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日颁布、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日&&  联系电话: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泓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一创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一创道胜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普创(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中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浙江一创电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12月-2015年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郑振源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2009年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担任宏观债券研究员。2012年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先后担任宏观债券研究员、投资主办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84&&  传真: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日,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9&&  电话: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  传真: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12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100万元(不含)以下 0.6% 0.06%&&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0.4% 0.04%&&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2% 0.02%&&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6%,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该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特定投资群体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06%,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99,940.04/1.00=99,940.04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9,940.04+50.00=99,990.04份&&  即:该特定投资群体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990.04份A类基金份额。&&  (3)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认购总份额 = 100,000.00+50.00 =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二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若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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