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涉及金额约一万多,仲裁律师费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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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30积分VIP价:24积分合同条款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多高才是过高?【裁判文书研习7】合同条款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多高才是过高?【裁判文书研习7】法治客栈百家号
本期话题 在国际国内合同争议的解决中,律师费承担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却未对其有详尽的规定。但是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若合同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应当合理,不宜过高,但法律并未对律师费是否过高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将以何种标准去认定律师费是“合理”的 那? 本期,我们便来探讨一下,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实践中认定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合理的标准是什么? 裁判文书研习 关于该问题,我们研习了广东省部分地市 “律师费是否过高”的若干裁判案例。总结出一下几条判断依据: 一、部分案件根据案情情况,律师所承担的工作量(难易、时长)来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 1 审判法院 案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604民初7401号 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中对该部分费用由被告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 但对律师费的具体金额有所调整。本案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且代理人仅为一般代理,结合被告的履约能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0元。 2 审判法院 案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604民初12612号 本案被告虽然在庭审后将第一笔贷款的逾期本金偿还完毕,但至今仍拖欠第二笔欠款的逾期款项,经本院电话催促,仍未归还,可见被告履约能力弱,即便已经清偿完毕所有逾期款项,按原合同如期还款的几率仍很小。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结合被告的履约能力和实际履约状况,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有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书面通知,则以法院应诉材料送达被告时间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该合同变更前,根据约定计算利息,从变更之日的次日起按罚息标准计利息。 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中对该部分费用由被告负担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 但对律师费的具体金额有所调整。本案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且代理人仅为一般代理,结合被告的履约能力及被告的违约情况,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0元。 3 审判法院 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6民终7242号 根据刘光辉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第7.2条约定:以及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 依据该条约定,刘光辉应承担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因刘光辉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律师费是因刘光辉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在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提供了《委托诉讼/仲裁协议》,且其委托代理人亦已实际代理案涉诉讼事务,故相应的律师费对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是必然会发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刘光辉应当依约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承担律师费的损失。 但上述《委托诉讼/仲裁协议》虽约定涉诉律师费金额为69490元,因该费用金额为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与其受托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单方约定,刘光辉并未参与律师费确定的协商,故该约定并不必然约束刘光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并参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仅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律师费。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结合解决诉争纠纷的难易程序与受托律师事务所完成委托事务的时长等因素,本院酌定刘光辉应承担的律师费为30000元, 对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律师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更多相关的案例,请参考下列案号: 法院 案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7)粤0604民初101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604民初740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2民初305号 二、部分案件根据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来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 4 审判法院 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 本院认为:汇金公司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为据提起诉讼,主张盛安公司、李艺、李戈等对借款人的欠款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艺、李戈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保证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该办法确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对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允许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20%。盛安公司主张以335.91万元作为争议标的计算得出的律师费最高为122773元,其提出的律师费上限并未考虑收费标准允许上浮20%的情形,且该标准系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汇金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收取的律师费元包括一、二审等阶段的费用。 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以胜诉金额进行计算,汇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并未高于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鉴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汇金公司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二审诉讼,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作为证据,故一审判决对律师费的认定和处理并不无当之处。盛安公司关于汇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的主张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 审判法院 案号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5302民初1433号 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云安信社与被告黄楠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云安信社已按约定发放了贷款250000元给被告黄楠,但被告黄楠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该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被告黄楠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原告云安信社请求被告黄楠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70%再上浮50%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被告黄楠辩称利息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有约定由借款人支付律师费, 原告请求被告黄楠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该费用未超出在广东省司法厅规定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楠抗辩认为律师费过高,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黄楠、谭春梅提供谭春梅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金汇大厦第十五层1501号房(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云字第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上述房屋在借款本金、利息及由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楠、谭春梅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春梅应对贷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谭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6 审判法院 案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70号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陈敏宜支付其因本次诉讼所需支出的律师费12437元问题。原告与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代理合同》约定了因本次诉讼须由原告向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2437元,原告与被告陈敏宜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也约定了原告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须由陈敏宜承担, 而且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应收取12437元律师费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故被告陈敏宜应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需支出的律师费12437元。两被告认为原告未实际支付律师费,且律师费过高及不应由其承担,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更多相关的案例,请参考下列案号: 法院 案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3民终17614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604民初280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民终8819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03号 三、少量案件还会参照市场收费行情来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 7 审判法院 案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604民初12237号 关于律师费。 根据借款合同一、二的约定,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律师费属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亿龙公司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虽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晰, 且被告亿龙公司亦抗辩律师费过高,考虑到金融借款案件的律师收费市场行情及本案难易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明显过高,本院依法酌情调整为8万元,对于原告多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扩大自身损失, 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四、少量案件会参照案件标的来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 8 审判法院 案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6民终6352号 对于律师费87905元的问题,因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何伙娴承担,且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在诉讼中提供了律师费发票证实该费用已实际支出, 该费用并未超出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并参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仅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律师费用。由于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且案件标的金额仅为两百万余元, 故本院酌定何伙娴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万元,一审判令何伙娴支付律师费损失87905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何伙娴、余明金及秉昌公司关于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诉讼协议》虚假并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其利益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少量案件会依据合同约定来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 9 审判法院 案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70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为证,并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东兴公司认为律师费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研习小结 参考以上广东省案例,发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大部分案件会依据该地域相关收费的法律标准来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同时也存在一部分案件依据案件本身性质而导致律师工作量的大小来判定律师费多少为宜。同时少量案件还会参考案件标的、市场行情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律师费用是否过高。 通过本期话题的裁判文书研习,给当事人的启示是: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尽管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律师费高低标准,但在实践中,法官仍会结合案情在情理以及法理上对其进行限制,所以对于律师费应当合理支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而且,纵观以上案例,基本上所有的案件在合同约定中,关于律师费的承担仅仅是笼统的约定“由此(违约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和承担标准。因此,研习君建议,以后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时候,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 本文为【南粤裁判文书研习社 】 原创,转载请联系授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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