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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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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1161
【内容】【】 &&&&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
  法定代表人:金广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国发,男,32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被告杜国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衣念公司诉称: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 LTD)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兰德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原告生产的TEENIE WEENIE等品牌服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曾获得2009年度上海名牌称号。被告杜国发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中使用了 TEENIE WEENIE等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杜国发在淘宝网上的成交记录,其在日至日两个月时间内就成交仿冒产品20余件,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3077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正品的价格是仿冒产品的五至十倍,杜国发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5000元至30000元,侵权仿冒品给正品造成的品质减损影响则无法估测。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运营商。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就淘宝网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针对杜国发的侵权行为,曾7次发函给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原告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淘宝公司不顾原告的警告和权利要求,在知道杜国发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业的情况下,依然向杜国发提供网络服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继续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4800元、户籍信息查询费用100元、律师费5万元,共计54900元;杜国发、淘宝公司在搜狐、新浪或其他同级别门户网站、新闻晨报及淘宝网上刊登说明告示并向原告致歉,说明淘宝网曾销售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杜国发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从其他网站上订购的,其不知这些服装是侵权商品。原告衣念公司只举证证明其中的一件服装是假货,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原告衣念公司滥用权利。早在2006年8月,原告就开始针对淘宝网上出售的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在历经四年的投诉过程中,淘宝公司一直积极删除原告所指认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并始终按淘宝网当时适用的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对涉嫌侵权人予以处理。原告投诉量巨大,仅以日至11月3日这段期间为例,原告投诉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累计达105643条。根据淘宝公司的统计,原告投诉的数十万条商品信息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原告的轻率投诉引起了相关淘宝网用户的大量异议,并对淘宝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本案所涉及的投诉仅是原告数十万投诉信息中的个案。原告认定侵权的理由不充分,仅以低价、未经授权销售为由认定侵权。原告除要淘宝公司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外,还要求淘宝公司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以及永久删除用户账号等措施。二、淘宝公司采取了合理审慎的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淘宝网为防止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卖家用户的真实身份采取了合理的审查措施、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三、淘宝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针对被告杜国发的7次投诉中有4次不涉及原告主张的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原告向淘宝公司主张杜国发侵权的7次投诉均未附任何证据,没有任何证据的投诉是不适格的投诉,淘宝公司可以不予接受。但考虑到如果不予删除链接,可能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平衡原告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合法利益,淘宝公司暂时采取了只删除信息,但不予处罚的措施。淘宝公司善意的删除行为,并不能就此推定淘宝公司明知杜国发及其他被投诉人存在屡次重复侵权而怠于采取任何措施。在本案中,原告也只是公证购买了杜国发销售的一件商品并鉴定为假货,不能由此认定其他7次投诉的商品为仿冒品,也不能由此认定杜国发销售的其余商品为仿冒品。综上,淘宝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案外人依兰德有限公司(E ? LAND LTD)是一家韩国公司。依兰德有限公司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茄克(服装)、短裤、工作服、汗衫、衬衫、内衣、围巾、短统袜、帽子、运动鞋。日,依兰德有限公司向原告衣念公司出具《商标维护授权委托书》,声明:委托衣念公司全权代表我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第1545520号、第1326011号等注册商标及商标权维护行动,包括侵权人的信息调查、证据采集、产品真伪鉴定、侵权投诉以及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2009年9月,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称:根据上海服装鞋帽商业协会定点商场休闲女装类销售统计资料,衣念公司生产的 TEENIE WEENIE牌休闲女装,2006年至2008年销售额所占市场份额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位,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排名前五位。衣念公司生产的TEE- NIE WEENIE、E. LAND休闲女装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09年度上海名牌。
  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的经营管理者,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淘宝网交易平台分为商城(即B2C)和非商城(即C2C),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也可以申请在淘宝网开设网络店铺(非商城),被告杜国发即属于非商城的卖家。非商城的卖家和买家通过淘宝网实现交易时,淘宝网不收取费用。淘宝网对个人卖家实行实名认证,卖家先在淘宝网注册一个账户,注册时需输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淘宝公司通过公安部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等途径核实卖家填写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淘宝网用户只有通过实名认证后才能开设网络店铺。卖家可在该店铺发布待售的商品信息,包括价格、尺码、颜色、商品图片等信息。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2009年上半年,淘宝网实现交易额809亿元,会员数1.45亿。
  被告淘宝公司制定并发布了《淘宝网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这些规则多次提到禁止用户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并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日生效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规定:淘宝网用户在商品名、商品介绍等信息或载体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属于违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包括所有违反《禁止及限制交易物品管理规则》内有关条款或《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淘宝网用户有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违规行为,将受到限制发布商品14天、下架所有商品信息、公示处罚(警告)14天的处罚,同时记6分。淘宝网用户违规行为记分是为了记录用户在淘宝网违规行为的一种方式。违规行为记分按每一自然年为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违规记分扣满12分,淘宝公司将对账户做冻结处理,用户只有通过考核后,淘宝公司才会解除冻结。用户在学习期后才可以参加考核,学习期按记分周期内的冻结次数乘以3计算,例:首次冻结1×3=3天,第二次冻结2×3=6天。账户冻结后该用户可以登录淘宝网,但限制发布商品信息,下架用户的所有商品信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公司有权对用户作永久封号处理。日,淘宝公司发布了同时适用商城和非商城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修订版)》,对淘宝网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并调整了处罚措施。其中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三级处罚措施,一级为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扣48分;二级为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扣12分;三级为所发布或使用的商品、图片、店铺名等店铺内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的,扣4分。当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但未到24分时,会员将被同时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及公示警告7天;当扣分达到或超过24分但未到48分时,会员将被同时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及公示警告14天;当扣分达到或超过36分但未到48分时,会员将被处下架所有商品,且同时并处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关闭店铺及公示警告21天;当扣分达到或超过48分时,会员将被处永久封号。
  淘宝网公布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权利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向被告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淘宝公司以商标侵权为例解释了其对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处理流程。一、权利人投诉。权利人投诉应该提供以下资料:(一)权利证明以及身份证明;(二)侵权链接;(三)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或者充足的理由;(四)对某个卖家重复投诉的,还要标注重复投诉的具体时间、重复投诉的次数。其中,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可以是网页上明显的侵权的信息、公证购买证据、卖家在聊天中的自认。判断侵权的理由必须是法定的侵权成立的理由,而不能以价格、未经授权销售等为理由。权利人通过款式等判断被投诉产品非其生产,只要做单方陈述即可作为判断侵权的证明。二、侵权成立后的处理。权利人提供完整的投诉资料后,淘宝公司会对相关资料进行下列形式审查,包括:(一)商标权是否存在,并有效存续;(二)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有效存续;(三)权利人提供的判断侵犯商标权的理由及(或)证据是否初步成立;(四)权利人判断侵犯商标权的理由与其提供的链接结果(即指认侵权的对象)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通过上述四步骤形式审查后,采取以下措施:(一)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二)如果权利人为进一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提出需要涉嫌侵权人的信息,淘宝公司可以提供涉嫌侵权会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三)对被投诉的卖家进行处罚。
  原告衣念公司认为淘宝网有大量卖家发布侵权商品信息。衣念公司利用淘宝网提供的搜索功能,通过关键字搜索涉嫌侵权的商品,再对搜索结杲进行人工筛查,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侵权商品信息的网址发送给被告淘宝公司,同时衣念公司向淘宝公司发送书面通知函及相关的商标权属证明材料,要求淘宝公司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并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淘宝公司收到衣念公司的投诉后,对衣念公司提交的商标权属证明进行核实,对衣念公司投诉的商品信息逐条进行人工审核,删除其中淘宝公司认为构成侵权的商品信息,并告知衣念公司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卖家的身份信息。因衣念公司认定的淘宝网上的侵权商品信息非常多,衣念公司几乎在每个工作日都向淘宝公司投诉,每天投诉的商品信息少则数千条,多则达数万条。根据统计,自日至日,衣念公司向淘宝公司投诉的侵权商品信息有131261条,淘宝公司经审核后删除了其中的117861条。日至日,衣念公司向淘宝公司投诉的商品信息有153277条,淘宝公司经审核后删除了其中的124742条。淘宝公司删除的商品信息数量约占衣念公司投诉总量的85%。衣念公司的投诉涉及TEENIE WEENIE. Eland等十四个商标。淘宝公司根据衣念公司的投诉删除商品信息后,有的卖家会向淘宝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初步证据。淘宝公司会将卖家的异议转交给衣念公司。衣念公司有时会撤回投诉,撤回投诉的原因,有的确实属于因错误投诉而撤回投诉,有时则是由于其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侵权而撤回投诉。上述投诉中,包含了衣念公司于日至日期间针对被告杜国发的7次投诉,其中有3次涉及TEENIE WEENIE商标,4次涉及依兰德有限公司的另一个注册商标SCAT。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投诉后即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杜国发并未就此向衣念公司及淘宝公司提出异议,淘宝公司也未对杜国发采取处罚措施。直至2010年9月,淘宝公司才对杜国发进行扣分等处罚。
  原告衣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日,长宁公证处出具了(2009)沪长证字第64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以下主要内容:打开见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http://shop. taobao. com,进入名为“传说中de愧傀”的店铺。该网店首页显示:卖家信用为606,买家信用为109,宝贝数量为1037,创店时间为日。首页的“最新公告”称:本店所出售的部分是专柜正品,部分是仿原单货,质量可以绝对放心……。页面左侧的类目栏,有“PORTS (宝资-)”、“LEE”、“TEENIE WEENIE”、“E- LANET等栏目。选择一件名为“品牌原单TW小熊(PNR2)后绣花小熊连帽磨毛卫衣”的服装,该服装的介绍页面显示该服装售价75元,库存72件,30天售出0件,并附有该服装的照片。从照片中,可看出服装绣有一个卡通小熊的图案,服装吊牌印有 Teenie Weenie文字及心型图案。衣念公司的代理人支付了80元(其中5元为快递费)购买了一件上述服装。收到该服装的快递包裹后,衣念公司的代理人于日再次向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长宁公证处对衣念公司代理人拆开快递包裹和重新封存包裹的全过程进行拍照记录。,长宁公证处出具了(2010)沪长证字第391号公证书。庭审中,被告杜国发确认,“传说中de傀傀”的店铺由其经营。
  审理中,原审法院对长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勘验。公证物为一件黑色运动衫,服装吊牌印有Teenie Weenie文字及心型图案。服装前后面各绣有一个姿态不同的卡通小熊。
  另查明,原告衣念公司为保全证据,对淘宝公司回复的电子邮件内容进行了公证。日,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0)沪松证经字第817号公证书,该次公证费为2800元。衣念公司称为办理(2010)沪长证字第391号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但衣念公司未出示本次公证费的发票。此外,衣念公司还支出了查档费100元、律师费5万元、(2009)沪长证字第6449号公证费1000元。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杜国发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淘宝公司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3.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衣念公司经依兰德有限公司许可,享有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第154552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被告杜国发销售的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比对,杜国发销售的涉案商品上熊头图案与第1545520号商标图案在脸型、五官、头戴饰品及形态上都极为相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第132601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茄克(服装)、短裤、工作服、汗衫、衬衫、内衣、围巾、短统袜、帽子、运动鞋。杜国发销售的涉案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但两者在功能、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两者应为类似商品。杜国发销售的涉案商品吊牌上有与第1326011号“”商标相同的Teenie Weenie文宇和心型图案,不同之处在于该吊牌的心型图案中多了两行英文:“Fly To Dreams!"和“CHARACTER STUDIO”。因 Teenie Weenie 文字和心型图案构成了涉案服装吊牌图案的主要内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杜国发销售的涉案商品应认定为侵犯第1545520号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杜国发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杜国发不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在衣念公司多次投诉,被告淘宝公司多次删除其发布商品信息后,杜国发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在日至日期间,原告衣念公司发现被告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后,先后7次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被告淘宝公司审核后先后7次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淘宝公司认为,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也曾对一些网络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的投诉通知后,对投诉的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根据淘宝网当时有效的用户行为管理规则,其在接到衣念公司的投诉并经核实后还应对杜国发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扣分、直至冻结账户等处罚措施,但淘宝公司除了删除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应当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但淘宝公司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杜国发仍可不受限制地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有条件、有能力针对特定侵权人杜国发采取措施,淘宝公司在知道杜国发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其管理规则,依然为杜国发提供网络服务,此是对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其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被告杜国发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原告衣念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杜国发网店经营规模较小、获利不多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0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开支,法院根据开支的真实性、关联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酌情支持合理费用7000元。因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不涉及人格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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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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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锦凯,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国才,广州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MT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青山道489―491号香港工业中心B座十二楼1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TMT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T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锦凯、董宜东(原委托代理人,后变更为钟国才),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少明、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轻工业品公司为开发新产品,于1979年春季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与香港东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总经理王少明等人商谈生产吊扇出口业务,一致同意使用由东明公司提供的“TMT”商标,其他外商不得向轻工业品公司订购TMT牌吊扇。日、日,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分别签订二份《包销协议》,约定由东明公司定牌及包销TMT、TMC牌吊扇,免费提供生产吊扇所需的漆包线、轴承、电容器、UL引出线、商标等,由轻工业品公司布产。另还约定东明公司出资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其所用的图案、文字内容应事先与轻工业品公司商定。东明公司于日在香港《信报》刊登声明:“本公司自日荣获轻工业品公司委托为TMT牌吊扇之独家经销”。日,轻工业品公司与东明公司联合在《人民日报》发布东明公司为TMT牌吊扇独家总经销的声明。轻工业品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东明公司日、日签订的二份有关“TMT”“TMC、SMC、SMT”商标权属协议书,约定上述商标权属归轻工业品公司所有,委托王少明先生全权代表轻工业品公司在香港及世界各电器主销地区申请办量“TMT、TMC、SMT、SMC”牌家用电器产品注册的一切事宜。但该两份协议都无单位盖章,TMT公司主张该两份协议无效。轻工业品公司在1980年向国家工商局办理了TMT商标注册登记。为防止其他公司模仿、影射TMT商标,轻工业品公司又于1981年办理了TMC、SMT商标的注册登记。TMT公司则在香港地区和中东部分国家办理TMT商标注册。1982年3月,东明公司因股东之间不和而歇业,原东明公司总经理王少明与另一股东林桂泉组建TMT公司,接手原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经营TMT、TMC、SMT商标的吊扇等业务,并负责清还原东明公司所欠的轻工业品公司的款项,也承受TMT等三个商标。TMT公司成立后与轻工业品公司历年签订的多份包销协议和成交确认书(包括日、日、日、日、日、日的协议及日、日和此后的多份确认书等)中,均清楚列明由TMT公司提供本案争议的商标。这些协议和确认书的真实性是双方都主张和认可的。数年来,TMT公司在TMT牌吊扇的主要销售国家和地区办理了TMT、SMT、TMC商标注册,并花巨资为推销上述铭牌产品作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工作,使TMT铭牌产品在海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也引来不少厂家假冒TMT牌产品。1983年TMT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香港联通利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香港高等法院于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两原告胜诉。日、12月16日,轻工业品公司发出两份证明文件,证明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1980年第142201号“TMT”商标,1981年第151390号“SMT”和第151392号“TMC”商标由香港TMT公司所有和受益,轻工业品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表TMT公司持有此商标。轻工业品公司见到上述两份书证后,怀疑该两份书证系假证,于日申请对TMT公司提交的两份关于商标权属的书证予以司法鉴定。
  原审判决还认定,日,轻工业品公司与TMT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1.在中国境内,“TMT”牌商标属轻工业品公司注册,轻工业品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如发现国内有任何公司和制造厂假冒或侵犯“TMT”牌商标行为,轻工业品公司需要有效地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行为,在国内有关费用由轻工业品公司负责。2.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TMT”牌商标属TMT公司注册,TMT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如发现有任何公司或制造厂假冒或侵犯“TMT”牌商标行为,TMT公司需有效地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行为,有关费用由TMT公司负责。3.TMT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出口的“TMT”牌电风扇及其配件产品,必须全部经过轻工业品公司出口。如因其他原因,轻工业品公司不能提供出口服务,TMT公司在征得轻工业品公司的同意下,可以由其他公司或工厂经营出口服务,但需按工厂出厂价的2%缴纳商标使用费用,并签订商标使用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TMT公司认为轻工业品公司没有依约打击国内有关厂家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将TMT、TMC、SMT商标返还或以港币30万元办理转名手续,转让给TMT公司。轻工业品公司认为TMT公司没有依约交纳商标使用费,尚欠19232美元未付,且未经许可使用TMT商标在境内安排生产和销售。多年来,双方当事人为解决商标纠纷进行了协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轻工业品公司遂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TMT公司在国内安排生产的产品因此无法出口,造成厂家产品积压。
  原审判决又认定,轻工业品公司原经办人何耀松、吴萼于日向公司领导书面汇报有关TMT商标问题时谈到:1980年初东明公司的总经理王少明拿着该公司自行设计的TMT商标来公司要求在出口吊扇上使用TMT商标,据王少明解释,商标取自东明公司的英文名称TUNGMINGTRADINGCO.,LTD.首三字的第一个字母,经公司领导与其商谈,同意使用这一商标。使用该商标后,王少明于1980年提出办理商标注册问题。由于当时国家商标法尚未颁布,未接受外商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经商谈后决定,该商标在国内注册由轻工业品公司办理,在国外注册由东明公司办理。后按王少明提出的意见,继续办理了TMC、SMT商标的注册。1985年以前所有TMT牌吊扇上用的TMT商标都由东明公司在香港印刷好标识后免费提供给轻工业品公司布产使用。TMT牌吊扇定点生产厂家桂洲第一风扇厂、三水市地方国营机电厂、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均证实,由TMT公司不断向厂家提供市场信息及技术,长期派员到厂抽查产品质量。
  轻工业品公司原名称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集团)公司(第一名称)、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二名称)。又于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TMT公司以轻工业品公司违背双方的委托约定,意图侵吞TMT公司委托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阻止TMT公司定牌加工产品的出口,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终止其委托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注册和管理TMT、TMC、SMT商标的关系;轻工业品公司返还因委托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亿元;轻工业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TMT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对轻工业品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TMT、TMC、SMT商标是东明公司自行设计和首先、实际使用的商标。后经双方商定,上述商标暂由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办理注册和管理。东明公司解散后,由其股东王少明、林桂泉组建的TMT公司接手与轻工业品公司经营TMT、TMC、SMT商标的吊扇等商品的业务,同时承担原东明公司的欠款清偿义务,上述商标也由TMT公司承受。TMT公司主张是委托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有自1979年始所签订的合同和包销协议、省轻工业品公司原经办人何耀松、吴萼关于TMT商标问题所作的书面说明,以及TMT公司长期与轻工业品公司定牌生产的合作事实以及1987年轻工业品公司所出具的两份权属证明为凭,足以认定。双方出具的书函对权属问题的表述虽前后有不一致,尚不影响这一认定的可靠性。因而,TMT公司主张其对这三个商标的权属也是有合法依据的。根据上述理由,并考虑到TMT等三个商标一直是由TMT公司及其前身东明公司在内地作定牌生产使用的,将这些商标还给TMT公司,有利于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TMT公司才能在境外市场合法经销这三个牌子的商品;双方已经发生矛盾,失去合作基础,原告不能在内地继续组织生产和出口,被告则不能在境外相关地区销售同一品牌商品的状况和矛盾,TMT公司诉请终止其与轻工业品公司的委托关系,由轻工业品公司返还上述商标的主张应予支持。鉴于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办理了TMT、TMC、SMT商标的注册并进行了有效管理,故其商标返还给TMT公司时,TMT公司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轻工业品公司怀疑TMT公司提交给法庭的两份关于商标权属的证明是假证,请求法院予以司法鉴定。但由于轻工业品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公章更换频繁,大部分未经备案,其提交的对照物令人难以采信,而轻工业品公司又无法提供相关充分证据,且该两份证明文件也不是本案惟一证据,故对轻工业品公司的申请不予采纳。轻工业品公司认为商标权属纠纷应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对此,依我国商标法规定,因注册不当而引起的商标权属争议法院才没有管辖权,而本案是因委托注册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轻工业品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第条、第条、第条第一款、第条第(二)项以及《》第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TMT、TMC、SMT三个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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