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包工头侵占工程款能单位构成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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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张明楷(共5篇).doc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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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张明楷(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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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张明楷(共5篇)
张明楷解读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司法实践,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需要研究的是刑法第 224 条第 4 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否则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子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 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就成为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 ,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 50 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 100 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 50 万元,希望乙投资 30 万元,3 个月后返还乙 60 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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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靠建筑企业的包工头侵占工程款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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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你说的就构成了诈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你事件中,首先对方拿了你的货没给钱,拿货有依据,拿货后你再也找不到他,他就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合同诈骗最重要的依据了,你应该立即向对方身份证所在地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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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负责人侵占工程款刑事责任
发布者:杜杰锋律师|时间:日|分类: |598人看过
1、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招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工程项目由挂靠人自负盈亏。被挂靠企业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内部承包经营一般是指发包方除提供了资质证书等外,还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二者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关系。2、挂靠建筑企业的包工头侵占工程款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款据为己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挂靠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后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报案,控告挂靠的包工头,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挂靠的包工头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挂靠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那就不能将挂靠的包工头归入被挂靠单位的员工,从而以职务类犯罪的名义进行控告就很牵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3、挂靠建筑企业的包工头侵占工程款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尽管挂靠包工头与被挂靠建筑企业之间有书面《挂靠协议》,并根据双方约定存在着由民事法律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说存在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就一定只能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如果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则仍有可能由刑法来作出调整。因此,挂靠包工头利用挂靠关系,侵占工程款的,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4、内部承包经营者侵占工程款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内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承包人为建筑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按照银行操作的基本规则“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建设单位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一旦进入建筑企业的帐户,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属于建筑企业。因此,内部承包经营者侵占工程款会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二、相关案例某知名建筑企业中标获得了成都某小学综合楼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1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该建筑企业聘请李某(非该企业职工)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李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李某按工程进度向建筑企业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李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协议书》同时规定了该建筑企业要解决李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该建筑企业工程款1130万元,李某以付民工工资和购材料为名从建筑企业领取911&万元。经查,李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191万元,支付材料款450万元,其余款项被李某侵吞。建筑企业被迫付清了拖欠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200余万元。李某最后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三、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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