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最高多少之内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赔偿金约定及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赔偿金约定及适用问题的答复李家财经百家号背景法条参照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法院答复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关系及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对如何理解损失赔偿额及当事人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何处理问题,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释》正是根据立法本意,对有关问题作出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具体而言,《解释》第十六条是关于违约金数额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规定,《解释》第十七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可见,这两条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适用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当事人要求调整此前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其内容体现了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的特点。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问题,依据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差异。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即并非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失计算,一定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对此无具体约定情形,为统一认识,《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以何种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结合合同约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妥善作出认定。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李家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天下无难事,有志者成之;有恒者得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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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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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总标的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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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但是具体的数额不能超过标的额的30%。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但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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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回答: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但是具体的数额不能超过标的额的30%。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多人现在检索信息都通过搜索引擎,所以错误这么明显的答案成为最佳太坑了!司法解释二里边的“约定违约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那么通过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适当减少,造成损失为100,约定的违约金通过计算超过130的,仅此而已。怎么会跟具体数额不超过标的额的30%扯上关系,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解释。简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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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案情】
    原告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永州某锰业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告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某锰业有限公司之间常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硫酸,被告则支付相应货款,日,原、被告之间进行了结算对账,截止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50,244元,此后被告分别于日、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600,000元、70,000元,剩余1,280,244元货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硫酸货款1,350,24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欠款自日起至欠款付款之日止期间的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某锰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硫酸,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经结算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0,244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280,244元;依法律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日结算对账,从而明确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从日起算,又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的是尚欠货款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故该部分损失计算的本金应当为1,280,244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直都存在合作关系,同时被告所欠货款截止至开庭时止已经逾期支付超过六个月,本院认为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原告方逾期付款损失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为1,280,244元×6.0%×10个月÷12个月×1.4倍=89,617元(依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暂计算至开庭时止)。
    【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280,244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因此主要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能否向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二是如果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成立,该部分损失该如何计算。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硫酸,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现本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仍有法可依。
    首先,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时间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虽然发生在2012年5月间,但双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直到日才结算对账,从而明确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从日起算。其次,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本金问题,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的是尚欠货款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故该部分损失计算的本金应当为1,280,244元。最后,关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到本案中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出发点,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直都存在合作关系,同时被告所欠货款截止至开庭时止已经逾期支付超过六个月,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原告方逾期付款损失为宜。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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