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付款利息么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答案是肯定的,上述情况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可见,逾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这是法律规定,即使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依据以上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是,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利息,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承包人只能主张利息,不能主张违约金;施工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仍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因此,建议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要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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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  某公司与万某签订合同,约定万某注册为其公司会员,在万某与该公司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时,某公司替万某垫付消费款项,万某应按约将垫付款项定期足额归还给某公司,并按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某公司交纳服务费,逾期还款应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万某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日,万某在同为该公司会员的某商贸公司进行消费,消费金额20100元,万某应予日前向公司偿还该垫付款。到期后万某未足额给付,构成违约,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某偿还本金16547.19元,支付违约金1654.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702.09元,并要求万某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某公司与万某签订合约,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合计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即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应以月利率2%为限。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种网贷、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层出不穷,这些公司为追逐高额利息,可能同时约定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时需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贾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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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 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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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 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2011年1月,甲公司中标乙公司办公楼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乙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全部决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在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的,应从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天万分之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如约施工,乙公司在收到决算资料后未在30日内提出异议,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拖欠的1080万元价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80万元,违约金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从拖欠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说法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于宁林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否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相应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应如何认定和计算。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为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结算资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构成了严重违约。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有明确规定,故违约金应当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至乙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
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赔偿的同时,主张利息损失赔偿,属于重复计算,有失公平,实际上加重了乙公司的责任。乙公司虽然存在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并造成甲公司相应损失的行为,但鉴于甲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体现为利息损失,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性质为损失补偿性,即通过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以补偿甲公司的利息损失。故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金,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采纳。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原标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 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本文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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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该如何处理?
原创:建设工程法务通(ID:杜玉明律师团队)建筑丨拆迁丨罪与罚实说建设领域的法律问题本期探讨主题:承包人向发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上是合同法就违约赔偿的相关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定金。一般来说,这三者不能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呢?&对这个问题,最高院没有规定。地方法院有规定,但意见相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第3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二者可以并存,但二者之和高于损失30%的,为“过份高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应当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利息中的任何一项,否则不支持违约金和利息并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浙江高院的规定直接否定了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可能性。应该说,北京高院的规定更加贴近实际,也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上两个法院规定的都是约定的利息不能与约定的违约金同时主张,或者主张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迟延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约定利息,而是约定了每迟延支付一日,按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时,承包方是否可以主张发包方同时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我们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发包方支付逾期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并不会免除发包方基于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这一实务上的技巧对施工方非常有利,因为施工方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不约定利息。这样,一旦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通过这样的约定,施工方一方面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发包方基于风险考虑而减少其违约行为。但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一定不能过高,以防止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比例。&这里需要顺便说明一下的是,在施工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违约方予以罚款或者处罚的字眼。那么,这个罚款或者处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对此,各地法院意见基本一致,即罚款或者处罚属于违约金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杜玉明经典著作《建设工程疑难法律实务深度解析》,笔者结合多年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针对性提出各类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总结办案思路,观点深刻精辟,内容丰富出色,深受读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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