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外包的区别在税务上的差别,是否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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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使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有利于国有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转移法律风险、获得专业服务优势。在客观上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但也给劳动者带来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归属感和企业认同感不足、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方面,另外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可能存在雇主责任不明确、主体行为不规范、规避社会责任等问题,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6239396.htm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差异   (一)法律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范畴。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外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劳务外包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二)使用目的不同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主要目的是满足用工需要的同时,对劳动替代性强的岗位合理控制使用期限,并综合平衡成本与收益。而企业采用劳务外包,主要目的是从经营战略出发,为了获得比单纯利用内部资源更多的竞争优势,选择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从而集中优势资源生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其本质是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优势资源的重新整合。   (三)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形式进行劳动,接受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共同管理。而劳务外包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形式一般由承包单位自主确定,发包单位只对工作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外包员工进行直接管理。   (四)责任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承包人为个人的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的工作岗位,并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用工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束,导致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局限。而劳务外包的适用范围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从战略需要出发选择需要外包的业务,选择性非常广泛。   (六)合同标的不同   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劳务”,发票明目通常为“劳务费”,只要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遣数量和质量合格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即可,劳动结果如何并不影响合同的实现。而劳务外包的合同标的一般是“事”或“物”,发票明目通常为“服务费”,只要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劳动成果即可,劳动过程如何并不影响合同的实现。   (七)使用成本不同   劳务派遣一般根据派遣人数,按月支付工资和管理费,劳务费用较低。而劳务外包一般根据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按外包单位的完成情况支付报酬,承担的是整个项目所需要的总价格。从短期成本看,劳务外包的费用成本较高。但从长远使用成本考虑,由于企业在签订外包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费用,此外并无其他费用,因此从长远发展和多次使用的角度考虑,使用劳务外包的成本较低。   二、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了以下4项规定:一是第五十七条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且要求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二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三是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是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措施,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工范围、用工比例等规定:在用工范围方面,除“三性”原则外,第三条新增“辅助性岗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确定”的规定;在用工比例方面,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并给予超比例单位两年的过渡期,逐步将劳务派遣人数降至规定比例以内。   (二)市场主体风险   市场主体风险是指企业对劳务派遣机构选择不慎而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且应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择劳务派遣机构,首先要查明其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否则将面临机构选择不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当用工单位已按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所有费用,但劳务派遣单位却克扣、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或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出现时,用工单位将在不可控的情况下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   首先,多数国有企业从专业性、节约成本等角度考虑,与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无关联关系,导致对外部机构的约束和控制力有限,对其过渡依赖和劳务派遣机构趋利的本质共同作用,容易引发违约及侵权等行为。其次,劳务派遣人员与国有企业无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造成忠诚度较低、责任心较差、流动性较大,工作中容易出现操作失误。第三,现实中部分劳务派遣员工在薪酬待遇方面与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存在差距,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引发泄密等负面行为,不利于国有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劳务外包在实践中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后,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已经或正在通过外包形式转移劳务派遣用工,以规避法律限制,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即“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为防止劳务派遣非法变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按照劳务派遣处理。如果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则从事劳务外包的员工将被视为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并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如果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用工单位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并需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支付差额工资。事实上,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只要发包单位介入到外包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中,并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就无法彻底摆脱劳务派遣的嫌疑。因此,若今后劳务外包被滥用,不排除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加以严格规范的可能。   (二)市场主体风险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外包商和外包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外包市场结构不健全、对外包商的监督评价机制欠缺,导致外包商在资质信誉、专业能力、服务水平、风险防控等方面参差不齐。与此同时,用工单位与外包商之间通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了解不充分等问题,若将外包业务交付资质欠缺的机构实施,不但无法达到灵活用工的效果,反而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三)竞争力下降风险   劳务外包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了优势互补的作用,企业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有利于更好地将资源集中到自身核心产业的发展中,并且可以解决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社保等约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之间存在着动态转化的过程,有些几年前被视为非核心的业务,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可能已经或即将演变为核心业务。例如IT业务,对于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在整个业务板块中已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近些年,有些国有企业选择将IT业务大量外包,由于过分依赖外部技术力量,导致自身技术水平没有很好地提升,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市场竞争力下降。   (四)道德风险   劳务外包模式下存在的道德风险与劳务派遣基本类似一致,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控制有限,难以避免承包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较低,也不利于发包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政策与建议   (一)履行法定程序,明确用工岗位性质   针对违反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在严格遵守“三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内容和职责。例如可由工会提出履行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议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组织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建议,共同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对具体工作细则和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在全单位进行公示。   (二)严格按照规定,降低派遣用工比例   针对违反“用工比例”规定的法律风险,超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尽快结合岗位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在2年内逐步将派遣用工数量平稳下调至规定比例以内。除招录部分表现突出的派遣员工为正式职工外,用工单位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变更劳务派遣协议,或由劳务派遣机构主动召回被派遣劳动者。待妥善处理完退工事宜并重新整合业务职能后,再与具有劳务外包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将新整合的业务进行外包。   (三)加强机构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在机构选择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在深入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从成立时间、规模实力、客户群体、信誉口碑等角度出发,审慎选择资质信誉优、专业水平高、风险防控强、服务质量好的劳务派遣或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双方应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如有必要,还应增加保密条款,避免在出现问题时产生纠纷。例如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在劳务派遣或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劳动报酬、薪酬福利、考勤休假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和市场主体风险。   (四)深入理解政策,合理转换外包模式   为合理规避“假外包、真派遣”带来的用工风险,国有企业可在深入理解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尝试以“业务外包”模式代替“劳务外包”模式。具体来讲,就是将拟发包的岗位或相关劳务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整合为具有一定独立性、可分割的某个工序或某个业务板块,再对该工序或板块的业务进行发包。在发包过程中,还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包的应当是业务而非具体的岗位或劳务,国有企业应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的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标的是业务,如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福利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而不是某一工作岗位或某位员工;二是从事承包业务的员工由外包机构直接管理,包括录用、考勤、考核、辞退、调岗、调薪等,国有企业应避免对员工的直接管理,做到“只对事,不对人”;三是外包机构与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员工按照外包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现场从事承包业务,不被视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且员工在用工单位现场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然隶属于外包公司,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应当服从外包公司的直接管理;四是国有企业向外包机构支付的承包费用不体现为“人头费”,一般可采取“固定费用+浮动费用”的计费方式。   (五)明确经营战略,动态调整外包范围   为有效防控外包业务核心化可能导致的竞争力下降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战略,动态调整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界定,合理兼顾经济型和安全性,明确哪些业务可以外包,哪些业务不适合外包、须由企业自主进行,选择最适宜、最具经济效益的业务进行外包,保持企业的长期核心竞争力。   (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自营专业机构   为降低劳务外包风险,提升外包服务质量,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可尝试以全资或控股的方式成立外包公司,为集团或母公司提供外包服务。一是有利于降低对外部供应商的依赖,降低外包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动荡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二是通过集团管控和企业文化注入,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升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三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利益一致,有利于用工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四是承包方对发包方的需求理解得更为透彻,有利于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服务;五是有利于用工单位直接从外包公司选拔人才,而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招用其他单位在职员工面临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风险这一规定的制约。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联交易、关联派遣和招投标等方面的限制。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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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560被浏览449,905分享邀请回答cctv.com)随着经济社会事务的复杂化,政府所需的人手也越来越多,但是编制数量非常稳定,长期难以扩张,这就迫使大陆的政府、事业单位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突破编制的限制。在党政机关工作是什么体验 – 少年中国评论第二年,全区开始施行编制置换(派遣工)招录方式。所谓编制置换,即你单位如有编制空缺,则可提请区人事局按1个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置换2个派遣工的比例面向社会招录劳务派遣人员。招录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进行,被招录者与区人事局下属人才服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劳动报酬按照空编性质折半发放(即被置换空编为公务员性质,则劳动者按公务员收入的1/2领取薪金;被置换空编为事业性质,则劳动者按事业单位收入的1/2领取薪金)。警察中有协警。临澧县福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招聘协警公告_临澧政府门户网因工作需要,临澧县福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需面向社会招聘协警40名税务部门有协税。2015年8月广东省鹤山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招聘5名协税员启事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管理,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工作协议,派遣到我局相应岗位上工作还有涵盖范围更广的“协管”。安庆市劳务派遣中心招录城市管理协管员公告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聘用。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方式。人事档案和各种关系由安庆市劳务派遣中心代理。协管员成劳务公司正式员工福田区政府“试水”行政事业单位临聘岗位管理新模式,采取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类项目的方式,南园、梅林、香蜜湖等街道的协管员近日与赖小荔一同从“临聘人员”转为“派遣员工”。昨天,赖小荔等协管员享受了一次由“新东家”深圳市深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提供的健康体检。三、劳务派遣还有用吗?首先说结论,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政府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一)对正式员工法律保护的放松08年左右出台的一些类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倾斜较大,但是同时却遇上了严重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撑不下去的各级政府很快就通过执行细则、司法解答等形式变相废除相关规定。比如1、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依旧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照旧有效。《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补偿”《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发明了一个神奇的概念,“瑕疵”不叫“违法”:《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八、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同时违法解除必然是提前解除,“代通金”还要不要支付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说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3、关于“同工同酬”如前文所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以“司法解答”的形式变相推翻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3)号):十四、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二)对劳务派遣监管的加强2012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4年初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劳务派遣做了明确而详细的限制,如果仅从法律层面考虑,劳务派遣在大陆已经面临灭顶之灾。1、限制使用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在此之前,许多企业(无论国企、私企或外企)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2010年底,全国的劳务派遣比例已经达到20%。并且劳务派遣的使用并非平均分布,如果从分母中扣除大量从不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这个比例还更高。如果严格执行10%的比例,必然对这个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国有企业里的“二等公民”到2010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
约3亿来计算,劳务工占到职工总人数的20%。一些国企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60% 专家称应警惕-中新网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甚至超过60%,这实在应该引起警惕。2、限制使用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将劳务派遣的使用限制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接下来还要将其可操作化。临时性、替代性的内涵都很清晰、明确,但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就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解释空间。所以最终的操作办法就是职代会表决,职代会定什么是辅助性岗位,什么就是辅助性岗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3、关于“同工同酬”如前文所述,虽然法律上很早就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内涵外延模糊,并且企业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导致无法操作。但是在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4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所谓“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就是说你不能因为员工是派遣工就给他发低工资,但你可以因为他的岗位、绩效、工龄等其他原因给他发低工资。4、强化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比于原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罚款标准也从“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上升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5、提高派遣公司注册门槛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一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修正案不仅提高注册资本四倍,更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许可”、拥有经营场所和设置、管理制度等。仅此一条,足以掐死一大批小型派遣公司。(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使用不受丝毫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有效,机关事业单位不是适用范围,从而丝毫不受上述“10%的比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或者“同工同酬”的影响。可以想见,在企业的中劳务派遣节节败退的同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劳务派遣又将开起第二春。四、劳动者能够依靠法律解放自己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虽然随着形势的发展,统治阶级时不时会向被统治阶级让步,但是鉴于统治阶级革不了自己的命,从而仅仅依靠法律绝无法触动最核心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劳务派遣虽然在企业中已经日渐显得鸡肋,但一半是因为对正式员工保护的放松,重新在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之间达成了平衡而已。此外,考虑到我国的政治自由、法治水平、公务员队伍规模以及基层政权的宗族化等等,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在多大比例上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最后,法律既无法消除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无法消除资本追求利润的基本规律。严格执行法律的话,大不了我关了企业一走了之,劳动者仍然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无产阶级在阶级斗争的个过程中,可以将“反对劳务派遣“作为一个阶段的口号,用以凝聚人心,但归根结底必须掌握生产、掌握生产资料。政治上的民主有赖于国家的公有,经济上的民主更依靠经济的公有。4095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78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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