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五洲 违约国际承认1.8亿项目违约吗?

五洲国际中国电工电器城战胜211个项目,勇夺温州销冠
2017年上半年悄然已逝,温州楼市在量价齐升的平稳中全面向好,全市共成交新建商品房34845套,成交量比2016年同期上涨15.8%。向来成交量稳定的乐清,亦迎来爆发,成交6254套,摘得上半年区域成交桂冠。传奇的市场,就有造就市场的传奇!由五洲国际集团重点打造的中国电工电器城项目,延续其一贯的红火态势,成交量达1062套,一举夺下温州楼市上半年成交榜榜首之位,成为上半年温州商业投资市场的执牛耳者。习惯性领跑成就温州神盘美名一个楼盘的受欢迎程度,从其销售业绩就可以看出全貌。中国电工电器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热销史,入市两年的时间,一直是温州楼市排行榜的常客。2015年,1期商铺认筹三天VIP破万,到开盘万人争抢热销8成,惊艳四方;2016年,五米阳光1期一周清盘、五米阳光2期两小时热销9成,多次成为乐清及温州月度销冠,并以成交1445套的优异成绩位列2016年下半年温州楼市成交榜第一,堪称区域楼市风向标。2016下半年温州楼盘成交TOP10榜单进入2017年,项目延续火爆销售的态势,第一季度便以热销715套的成绩再次问鼎温州销冠。2期开盘热销,1期的全面交付,市场利好不断将中国电工电器城推向沸点,成功从温州200多个楼盘里脱颖而出,以成交1062套的成绩,加冕温州楼市上半年销售冠军,当仁不让成为第一人气大盘。2017上半年温州楼盘成交TOP10榜单原产地市场+匠心造城 主导项目持续热销持续的热销,归根到底,还是要回归到项目本身的竞争力。单凭市场的走热,入市仅两年不到的中国电工电器城,又如何能登顶强者如林的温州?位处温州经济最强县市、享有中国电器之都美誉的乐清,中国电工电器城凝聚了五洲多年商业精华和匠心品质。销冠背后,与生俱来的项目优越天赋不可忽视。一面是掌握着全国电气60%以上的市场份额的千亿级电气原产地,一面是老旧市场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而散、交通拥堵、电线老化、私拉乱接、消防设施不齐备等问题,积弊重重亟需外迁升级。五洲国际择址乐清柳市柳白新城核心区,斥资35亿重磅打造中国电工电器城,为乐清乃至世界巨献一座电工电气商贸之城,再现中国原产地市场财富传奇。随着义乌、永康、海宁、柯桥等原产地市场屡次引发市场抢购风潮以后,全国尚未被开发的原产地市场已经是凤毛麟角,中国电工电器城这个价值与日弥珍的电气原产地市场,其投资价值和前景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中国电器之都——柳市中国电工电器城项目鸟瞰图如果说乐清千亿级电气产业的支撑,印证了地段决定热销的市场定律,五洲国际匠心品质,则让中国电工电器城热销成为铁律。13年专注商业地产的阅历修为,26座城市的砥砺前行,41个商业标杆的宏图伟业,五洲国际已成为匠心造城的形象代言者。集团开创性提出“二三五”原则,即开发占20%,招商占30%,运营占50%,以运营为核心,旺市负责到底,所到之处造一城旺一城!作为集团首个产地型市场,中国电工电器城更是倾注了五洲国际所有的经验和资源。无论是承办17届中国电器文化节、央视投放宣传广告、全国免费派发《采购商情》等未开业先旺市的举措;还是多次与政府部门沟通,加快完善项目周边交通配套;抑或是积极筹备开业采购节,努力实现开业即火......中国电工电器城不断以实际行动,兑现着自己的承诺,让温州对五洲国际的认知,由震撼到折服,并最终转化为1000多户自营户的顺利交付的超高客户认可。五洲国际全国布局图中国电工电器城相关运营活动活动不断+用心服务 缔造五洲热度在温州,属于中国电工电器城的,有两个“现象”。一是销售业绩居高不下的热销现象,另一个是现场常年高人气的火热现象。一个尚未开业、远离城中心的专业市场,如何做到每逢周末节假日,便人流如织?这要归结于中国电工电器城全年大小体验活动的不断绽放。目前,中国电工电器城已经吸引超过20万市民莅临项目,创造出五洲独有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关键词,是体验活动。“用心对待每一次的相遇”,策划多样化的营销活动,让客户每一次来到中国电工电器城,都能享受到不一样的新颖感受,实现了客户与客户、客户与开发商友好联系,又把项目的特色融入到活动当中,进而让客户提前感受到五洲的专业地运营力。两年来,既有中国电器文化节、产业高峰论坛、招商大会、新春交易会、业主答谢会这样的城市级盛典,也有国际马戏节、百万冰雕节、风筝风车节、热气球看房等人气爆棚的感恩回馈活动,当然还有每逢周末节假日精彩纷呈、好礼不断的大小暖场活动。在客户的欢声笑语间,五洲国际“用心旺市”的承诺,凝缩成看得见、感受得到的五洲热度,让中国电工电器城满载荣耀的过去,变得更加厚重而有意义。招商大会活动盛况五洲冰雕节活动盛况马戏节乐清自强一族义演专场盛况中国电工电器城营销活动之所以有质有量,其核心是营销团队的执行力和团结力。如果你来过乐清五洲国际的案场,你一定会看到每个人每一分钟都在为客户的沟通、活动的筹划、问题的分析,不停像小蜜蜂一样奔波,每个人都有着高度的热情。这样的热情是靠什么维持呢?答案是“责任与热爱”!因为责任,他们把项目当做家,爱岗敬业尽心尽责,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因为热爱,他们把客户当做家人,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真情实意为客户服务。这正是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不管你需不需要
我们一直都在”,用点点滴滴的细节打动客户,才让中国电工电器城项目一直保持高口碑和高热度。全城热销成为历史,经营持久才是未来。神盘不应该只是简单的追求销售业绩,而是要从市场出发,从使用者和消费者的本身出发,通过五洲国际全产业链的运营体系,将交易、展贸、电商、外贸、物流、仓储、研发、金融、办公、生活等各个功能环节有效连接起来,形成新的商贸物流生态圈,构筑一个影响世界的电工电气原产地大市场,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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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 5 秒&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杭州市文华路湖畔花园龙珠苑7幢。法定代表人:丁贤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光、陈品新,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瑞安市江南新区火车站一楼。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敏、魏为晓,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盛安达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商贸城公司)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安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商贸城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9129元;鉴定费48043元由商贸城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由商贸城公司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盛安达公司增加上诉请求:判令商贸城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费损失60000元、机械损失30000元、措施费9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已认定盛安达公司于日、11月19日先后向商贸城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9129元,总计209129元,之后商贸城公司返还100000元(仍余109129元未返还)。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担保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通过的书面文件之日为止,担保期限到期后7日内,保证金无息返还。现涉诉工程已验收合格,商贸城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返还剩余还剩余的保证金109129元。一审确认履约保证金109129元未返还,但却判决予以驳回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盛安达公司承担违约金,部分存在依据不足,且过高,应予撤销。1、一审判决盛安达公司承担违约金48482元,缺乏依据。首先,消防验收意见书指出的第4项部分安全出口未设置蓄电标识,走道未设置疏散指标标志、第7项主备电不能自动切换不属于盛安达公司施工内容,与上诉人无关。其次,根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三点合同工期第二款的约定,工程完工后至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备案凭证的期限是50天,该期限应该包括完工后工程某些地方可能需要整改的期限。而一审仅凭鉴定意见认定盛安达公司施工工期延误15天不妥。鉴定人对于该节的意见并未作出说明,且在庭审质询时对盛安达公司提出的异议也没有给出正确的理由,请二审对此作出公正的评判。2、一审酌情确定50000元违约金仍过高。涉诉工程应在日完工,同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备案。因设计变更等非盛安达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近半年。若按照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张建伟能在正常施工期内履行职务。因张建伟出生于日,至日满65岁后无法履行职务。另,虽然张建伟没达到双方约定的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6天的要求,但工程已验收合格,项目经理是否常驻现场对工程建设没有造成实际影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人员到岗保证金只占履约保证金的5%即10456.45元(209129元×5%)。请二审予以适当调低。三、一审对鉴定费48043元未作处理,请二审予以处理。因商贸城公司对盛安达公司提出的工程造价不认可,为了查明该事实,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盛安达公司为此垫付鉴定费48043元,但一审判决未对鉴定费的承担作出处理。四、原来的会议纪要中虽然没有张建伟签字,但是对方组织的生产会议没有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且盛安达公司也派了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在有要求项目经理参加的会议,张建伟均有参加。由于商贸城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盛安达公司损失,鉴定机构未对该损失进行鉴定,应该进一步对该损失进行鉴定,一审对该部分损失未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商贸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商贸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一审反诉费由盛安达公司承担。一、一审判决商贸城公司支付工程款元有误。对方承包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不予维修,严重违约,应对工程质保金予以暂扣。目前5%的质保金已经不足以满足维修费用所需,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应在本次判决扣回。在二审审理时,商贸城公司将该项上诉请求予以了撤回。二、盛安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工程未达质量标准且未一次性验收通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对方保证: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经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审计结算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竣工结算中扣除。但是,日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均检测存在不合格的项目,且在日、日均未经瑞安市公安消防局验收通过,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涉及单体工程价格难以确定,所以参照施工合同第十条35.2中19d的约定:若不能一次验收通过,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10000元。一审驳回商贸城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错误。三、盛安达公司逾期完成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违约,一审认定的逾期工期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日,竣工日为日(完成消防验收),工期为231天。日,盛安达公司给商贸城公司出具工程联系表,表明预埋管不到位。这里需要提请二审法院注意的是,盛安达公司一审中提交一份日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证明涉诉工程完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又于日出具该份联系单位,且未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作为证据,仅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机构只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却为何对法院应认定的事实作出判断。试问,工程既已完工,哪里还存在预埋管不到位需要处理的情况呢?事实上,涉诉工程于日第一次消防验收未通过。日第二次验收再次未能通过,日验收通过,延期约300余天。而一审对工程逾期的时间认定为日至日间,其依据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做法非常缺乏严谨性。首先,鉴定机构仅有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资质与能力,无权就工期逾期起止作出判断。一审将这样越俎代庖的鉴定意见作为审判的依据,实令人无法理解。其次,即使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依据,其逾期起算时间明显错误。鉴定机构以日消防015工程联系单上表明多处预埋管不通,需要重新配管,从而认为自该障碍解决之后(日)作为施工工程的起算时间,对于日至日的工程逾期原因与责任却采用掩耳盗铃的方式,忽视不见,不作分析。协议约定,由总包单位来完成预埋管线,管线预埋早已完成到位,交叉施工导致部门管线堵塞,只需配管配线疏通即可,并由盛安达公司自行与总包单位缴纳配合费。由于盛安达公司施工工期过长,原预埋的管道时间过久受人为破坏或存在堵塞等情形,故商贸城公司有向盛安达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代为解决,预埋管线的疏通工作即委托给盛安达公司实施,日已经完工进行验收,说明问题已经解决。如果这方面存在归责于商贸城公司的原因,也只能是日到日这段时间工程顺延。鉴定人员出庭时也承认,如果预埋管线问题提早发现就可以提早解决。非绝对性障碍,而且很快就能够完成。如果按鉴定报告关于逾期期间的认识,工程顺延的说法就变成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只有发现一个问题归责于另外一方,则之前一方的违约行为就可以全部免责,显然这样的逻辑非常可笑。四、原审未对工程项目经理未驻场的责任进行认定,认为项目经理未到场对工程没有影响不妥。实质上,项目经理未驻场已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上述说法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漠视,也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缺乏了解。首先,既然双方已有约定,就应当予以遵守。盛安达公司既然存在违约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从整个施工过程来看,商贸城公司不止一次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问题,与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密不可分。第三,商贸城公司多次召开关于工程的会议,但对方项目经理均未参加,不仅是对工程的不负责,也是对商贸城公司的不负责。项目经理连会议都不愿意参加,对工程的进度难以全面把握,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未能保证,如何能顺利完成约定工程。第四,该项目工程并非一次性验收通过。合同约定,若对方未能一次性验收通过工程,应承担责任。虽然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其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巨大的,对于商贸城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五、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认定,完全背离了私法意思自治的法律基本原则,同时也忽视了一些基本的客观事实。一审对违约责任承担竟然以约定过高进行干预,把逾期违约金每日3万元(20日后每日5万元)变成每日3232元,把项目经理未到岗的每日1万元违约金,合计可能达几百万元(商贸城公司一审时也考虑这块责任偏重,已经将其降到非常低35万元),酌情改为5万元的做法,完全突破了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基本原则。本案基本的事实是:1、工期逾期计算到日,逾期119日,前20天每日3万元,之后每日5万元,违约金高达555万,商贸城公司一审充分考虑合同标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只主张200万元。按合同法第114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过高调整,一般也不超过约定的70%。2、项目经验理未到位,工程会否因优化不到位造成浪费?验收三次才通过,摆明质量有问题。商贸城公司要求对方多次多点维修,也表明工程质量的确有问题,而工程质量后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3、虽然本案标的才400多万元,但涉案却是近11亿元的投资项目,消防通过是房屋的整体竣工验收前置必要条件,哪怕一天的逾期给商贸城公司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由于对方逾期,据初步统计至少要赔给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2000万元以上。如果按一审逻辑,那么商贸城公司只会涉及到消防工程这块的逾期,并把项目造价作为赔偿的标准,那是否几万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盛安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04370元。2、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9129元。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其中1972717元,自日起计算;565827元,自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另增加诉讼请求: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暂定330000元(其中人工费用损失60000元、机械费用损失30000元、措施费损失90000元、管理费损失15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减少为支付工程款2577202元,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其中1365156元,自日计算;4848184元,自日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商贸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未达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且未一次性验收通过的违约金200000元(以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审计结算款为依据)。2、判令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000元。3、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对已经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返修。4、判令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另增加反诉请求:5、判令原告在瑞安市五洲国际商贸城(一期)北区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其项目经理张建伟因未驻现场且未参加会议的违约金暂定为35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将其第1项诉讼请求减少为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日,商贸城公司通知盛安达公司,后者的施工投标文件已被前者接受,确定盛安达公司为中标人。日,双方签订《瑞安五洲国际商贸城(一期)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瑞安五洲商贸城北区消防图纸内的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弱电系统、室外消防管网工程(消防水、消防电)及其他系统,暂定开工日期为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完工日期为日(所有消防安装工作及系统调试完成),竣工日期日消防队开具的书面文件(消防备案完成凭证),合同价款4182580元;关于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施工方提请工程进度款经发包人核准后,按月进度付款60%,完工后付至75%,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85%,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开齐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发票),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满后十五日内付清;关于违约,双方约定,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合同内工程,按照下列关键节点的完工时间,则每延长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拖延20天的,承包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工程,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否则:a,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达不到合格,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单体工程审计结算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竣工结算款中扣除;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定定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审计结算款4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竣工结算款中扣除;c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全部工程审计结算100%的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6天,未经发包方允许,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未参加工地会议,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关于担保,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款的5%,担保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通过的书面文件之日内为止(担保期限到期后7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中质量保证金占50%,工期保证金占4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5%,管理人员到岗保证金占5%,当某项未达到合同约定则罚没该项保证金;按合同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后,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待质保期2年满后十五日内付清;未能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发包方在提交相关书面通知证明文件及相应维修费用结算票据后另加20%的管理费,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内直接扣除。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日,商贸城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单》,确定开工时间为日,完工时间为日,竣工时间为日,总工期231天。日、11月19日,盛安达公司先后向商贸城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0元、9129元。日、5月21日、日、7月17日、10月20日,由于消火栓箱及消防栓移位、喷淋头改动及其他原因,商贸城公司先后向盛安达公司出具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要求盛安达公司按图纸施工。日,消防工程完工。日,盛安达公司发函给商贸城公司,告知部分商铺正在装修,并自行改造消防设施,要求商贸城公司予以阻止。日,瑞安市公安消防局进行验收时认为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环形消防车道未与道路连通,环形车道路面未施工完毕;2、屋顶电梯机房未做防火门;3、部分楼层原为一间的商铺现被改成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改变原有性质;4、部分安全出口未设置蓄电标识,走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5、部分商务办公为单间的现被改成几间连成的大办公场所,改变原有格局未重新申报;6、部分商铺进行装修未重新申报;7、主备电不能自动切换。日,商贸城公司举行开业仪式。日,瑞安市公安消防局进行验收时认为该工程竣工复验不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室内消火栓压力不符合要求,未整改;2、部分环形消防车道未与道路连通,未整改;3、主备电不能自动切换,未整改;4、部分楼层原为一间的商铺现被改成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改变现有性质,未整改。日,瑞安市公安消防局通知商贸城公司消防工程验收合格。盛安达公司现场项目经理为张建伟,部分时间不在工地现场。商贸城公司陆续向盛安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日,鉴定机构经评估后,认为该工程造价为确定部分工程造价4749073元,争议部分造价99111元(其中阀门井27962元、喷淋拆装71149元),合计造价4848184元;按《施工合同》第35.2条18点计算,违约金为15天×30000元/天=450000元。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及走道疏散指示标志约需一周左右时间。一审法院认为,盛安达公司与商贸城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商贸城公司于日举行开业仪式,使用了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工程已经竣工,盛安达公司已按约完成消防工程,商贸城公司应按约于工程完工次日即日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至75%为%=3636138元,于竣工合格次日即日付至85%为%=元。商贸城公司在上述前二个节点拖欠的款项分别为元、元,按同期年贷款利率5.35%计算损失,从日、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商贸城公司应予支付,盛安达公司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施工合同》约定担保金于质保期2年满后十五日内付清,商贸城公司于日使用工程,则质保期届满之日为日,为减少诉累,现盛安达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予以支持。商贸城公司尚应支付的工程款为7201.77元。盛安达公司要求商贸城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费用损失60000元、机械费用损失30000元、措施费损失90000元、管理费损失150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商贸城公司辩称的主要内容如下:商贸城公司已告知更改图纸,盛安达公司按要求进行施工,延长的工程时间应予以扣除,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不合格项目,实际施工期超出约定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在各个时间节点分别支付75%、85%、95%的工程款,但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未解决,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应予以调整;并以此提出反诉,要求盛安达公司支付未达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且未一次性验收通过的违约金20000元、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3000000元、对已经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返修、支付张建伟未参加会议、未到现场进行管理的违约金350000元。由于消防部门于日验收时告知商贸城公司存在七项问题,仅有二个问题即安全出口标识及走道疏散标志未设置、主备电不能自动切换与盛安达公司相关;而在日第二次验收时仍存在四项问题,其中主备电不能自动切换与盛安达公司相关。由于不能明确不合格单体工程的工程造价,并且不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7项原因中有5项是主体工程,所以商贸城公司关于2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自日至日间,盛安达公司未完成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每天30000元,占总工程量0.6%,明显过高,故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违约金为%×(15天÷30天)=48482元。由于双方约定保证金中管理人员到岗保证金占5%,又约定管理人员未驻现场每天违约金为10000元,未参加会议每次违约金为2000元,违约金数额过高。由于管理人员部分时间没有到现场,违约金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0元。二项金额合计98482元。盛安达公司辩称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不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是因为被告方出现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其他工程进度影响涉诉工程进度、人为损坏、工程被水淹没等原因,致使工程比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延期、张建伟没有驻在现场。关于被告提起的经理没驻现场的违约金,原告认为虽然张建伟没有按约驻现场不少于26天,但工程已经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项目经理是否常驻现场没有造成影响。由于工期延期部分原因在于原告没有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及走道疏散标志、主备电不能自动切换,且张建伟没有按约履行职务,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盛安达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其中元的损失从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5.6%计算;元的损失从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5.35%计算)。三、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98482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930元,减半收取计15465元,反诉受理费33760元,减半收取计16880元,由原告负担2185元,由负担30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缴受理费12560元)。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瑞安五洲国际商贸城(一期)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41.3(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无息)。盛安达公司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因申请鉴定,预缴鉴定费48043元。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盛安达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原喷淋设计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补充联系备忘录、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等证据,结合原审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以及属于商贸城公司一方责任的消防预埋管未安装到位及管线不通导致的工期延误等。上诉人商贸城公司仅以盛安达公司施工期限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为由,主张上诉人盛安达公司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商贸城公司对盛安达公司在原审提供的瑞安市公安消防局于日出具的瑞公消验字[2014]第006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对该证据亦已予以确认,处理正确。根据该意见书第六条的记载内容(部分商铺进行装修未重新申报),涉案工程事实上于日已经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涉案竣工日期可以认定为日,原审认定上诉人盛安达公司迟延的时间为15日即从日至日,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上诉人盛安达公司赔偿逾期违约金48482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盛安达公司项目经理未按照约定驻场等,确属违约行为,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盛安达公司以未影响工程质量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盛安达公司在原审审理时已经就违约金的金额过高等提出了抗辩意见,原审对商贸城公司有关项目经理未驻现场等违约金予以调整,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商贸城公司主张原审对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予以调整违反了私法意思自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盛安达公司上诉称原审有关项目经理未驻现场等违约金酌定金额为5万元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瑞安五洲国际商贸城(一期)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35.2中19d的约定:凡是有质量监督站参与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若不能一次验收通过,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10000元。涉案系消防验收,该条款与本案处理不具关联。上诉人商贸城公司以该条款为依据,要求赔偿违约金2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盛安达公司上诉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费损失60000元、机械损失30000元、措施费9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盛安达公司与商贸城公司双方对盛安达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9129元以及商贸城公司已经返还盛安达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审已予确认,处理正确。根据〈招标文件〉第27.1的规定,如中标人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或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担保。盛安达公司与商贸城公司双方已经根据中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故上诉人商贸城公司以上述约定为由主张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09129元,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签订的《瑞安五洲国际商贸城(一期)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41.3(3)的规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结合上诉人商贸城公司已经部分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剩余履约保证金109219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审遗漏盛安达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盛安达公司因双方未能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故其申请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48043元,该费用应由双方平均负担。原审遗漏对鉴定费的负担进行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商贸城公司撤回有关要求对工程质保金予以暂扣以及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在本次判决中扣回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上诉人盛安达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上诉人商贸城公司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受理费负担部分。三、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四、返还履约保证金109129元。五、支付鉴定费24021.5元。六、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930元,减半收取计1546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760元,减半收取计16880元,合计32345元,由负担1600元,由负担307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负担33000元,由负担7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邓习军代理审判员潘文舒代理审判员丁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董丽雅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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