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权力有多大 有权力 更改土地用途的权力吗? 比如把工业用地?改成商业用地的权力? 湖南省桃源县?

推进供给侧改革,土地制度创新路径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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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卢为民
土地作为经济发展的空间载体和基本的生产要素,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通过土地制度与政策创新,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土地制度的创新路径是怎样的?记者认为,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应该确定如下创新路径:以创新土地供应制度为重点,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结构;以创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收储制度和土地收费制度为重点,优化存量用地的供应结构;以降低企业拿地成本和用地成本为重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在此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创新土地供应制度方面
处理好供与需的关系,促进土地供应与产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
由于土地供应方式和供应结构与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必须改变以前的土地供应和产业项目引进&两张皮&现象,强化二者的密切配合,真正发挥土地供应在项目引进和产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
一方面,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要与企业生命周期紧密结合。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或租赁制,既有利于降低企业拿地成本,也有利于工业用地的及时退出和产业更新换代,同时增强产业园区对土地利用的掌控能力。根据国际上大多数企业生命周期为10~20年的规律,建议将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期设为20年。同时,待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再采取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办法。
另一方面,土地供应方式要与产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落地。在新增用地方面,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实行用地指标单列。在供地方式上,可对一些急需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施&带项目出让&或定向挂牌的方式。在存量用地方面,为了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并且不改变土地权利人。比如,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权利人可以利用现有房产发展文化、信息等新兴产业;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信息等新兴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
与此同时,土地供应结构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相结合。在新增用地方面,严格禁止向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或产能过剩的项目供地;在存量用地方面,严禁利用存量用地或存量房产发展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或产能过剩的项目。
对于创新创业企业,建议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让创新创业企业容易取得土地,并且取得的土地成本较低。比如,在研发用地方面,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对于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允许其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同时,为了降低企业拿地的门槛和成本,可探索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工业用地,建议由分割管理向混合管理转变。借鉴新加坡经验,探索实行产业用地的混合管理体制。新加坡的工业用地管理体制是,先由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出让给产业管理部门(比如,园区管委会),再由产业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出让给企业。这种混合型管理体制既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又有利于产业部门按照产业发展规律供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此建议,我国的工业用地管理也可采取类似的管理体制。即,在统一土地出让规则和交易平台基础上,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工业用地分批次出让给产业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然后再由产业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按照产业发展要求逐个引进项目。
创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方面
处理好变与守的关系,增强供给的弹性和适应性
在维持刚性控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适度增加土地用途管制的弹性变化,实现刚性与弹性、变与守的有机统一,才能更好地适应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趋势。
建议在规划编制时增加混合用地或&白地&的比重。城乡规划部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例如,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对于暂时未考虑发展方向的区域,可以&留白&。在土地供应上,适当增加混合用地和&白地&比重。
对于一些特定区域范围,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考虑增加土地用途变更弹性。第一,增加产业园区内不同类型土地的用途变更弹性。对于政府划定的特定地块区域,允许商业、办公、居住、工业等项目在该地块内混合发展,发展商也可以改变混合的比例以适应市场的需要。通过设置不同用途比例区间,增设综合用途用地进行管理。第二,结合城市更新,允许部分商服用地改变用途,以消化过剩的存量商服用地。对于一些经营较差的商服项目,允许其改变用地性质,发展其他业态。第三,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探索实行负面清单式的土地用途管制模式。即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特定区域,由规划部门确定土地用途的负面清单,市场主体可决定负面清单以外的任意土地用途使用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擅自变更用途造成的混乱,还要明确自由变更的幅度。例如,台湾《工业区用地变更规划办法》规定,对工业区内的土地用途变更,生产事业用地所占面积不得低于全区土地总面积扣除公共设施用地后的50%;社区用地不得超过全区土地总面积10%;公共设施用地不得低于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0%;相关产业用地不得超过全区土地总面积扣除前二款公共设施用地及社区用地面积后的50%。新加坡也明确规定,整个工业区内的工厂生产面积必须达到60%以上,办公及其他辅助面积为40%以下。建议在放松用途管制的同时,要明确相关规则,规定各类用途土地面积的调整上限或下限。
另外,还要建立土地用途变更的快速审批机制。建议加强规划、国土和产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因产业发展需求、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地块,采取并联审批等方面,建立用途变更的快速调整机制。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也有助于防止因规划调整滞后可能导致的违法用地发生。
创新土地收储制度方面
处理好收与放的关系,形成多元化、灵活性的土地供应格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土地供应中尤其是存量用地供应中的分工。重点是通过减少政府的收储比重,增加市场自由转让的比重,促进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让土地从低效率领域转移到高效领域,从过剩领域转移到更有效率的领域,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从压缩政府收储的范围和规模角度来讲,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府收储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由此可见,在政府收储的土地中,既包括存量土地,也包括增量土地;既包括公益性用地,也包括经营性用地。特别是对于&收购的土地&,由于没有明确边界,不少地方将所有城市存量土地都纳入土地收储范围。但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相对稳定时,土地储备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的用地需要。考虑到我国许多大城市的土地供应已由增量用地为主向存量用地为主转变,建议收储的主要目标是弥补市场不足,提供一些市场不愿做的公共产品,比如保障房、公益性设施建设等非营利性项目的土地。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市场机制能做的项目,原则上都由市场来做,不建议纳入政府收购的范围。
从推进土地储备主体和供应主体的多元化角度来讲,需要打破由城市政府垄断土地储备的现行格局,形成在统一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多元主体平等储备和供地的局面。重点推进三方面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施土地储备,直接供应土地,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可以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实施土地供应和交易活动;对于从事经营性开发的存量土地,允许土地权利人自行开发,对于部分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厂房改造等项目,可以不纳入政府收储范围,允许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或联合开发;对于一些土地权利人自己无条件或无能力进行再开发的地块,通过降低转让税费以及允许分割转让等方式,调动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及时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开发。
从近期和远期目标角度来讲,近期应采取政府收储和企业自由转让并重的发展策略;远期应实行以企业自由转让为主、政府收储为辅的发展模式。由于目前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建议近期可推进政府和企业联合储备,建立合资入股、共同开发的收储机制。即通过建立股份合作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地方政府的资产经营公司以一定的股份进行联合储备和开发,并且由政府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这种收储方式通过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储备和开发,以调动国企、上市公司等存量持有主体参与主动开发的积极性,但是对地方政府资产经营公司的资金实力要求比较高。同时,待土地二级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以企业自由转让为主、政府收储为辅的运作模式。
创新土地税费制度方面
处理好进与退的关系,构建良好的低效用地退出机制
清理无效供给和低效供给,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土地利用来说,就是要促使低效用地的退出。这不仅要靠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依靠经济手段,尤其是土地税费政策。
首先,增加持有环节税费,提高土地保有成本,实行差别化的税收征管政策,引导低效用地及时退出。在现行税制背景下,重点是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标准,提高土地持有成本。同时,对不同产业项目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降低税收标准,反之,则提高税收标准。例如,浙江省平湖市建立以亩产税收和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将企业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低效类四大类。通过实施差别化的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达到制造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以上、100%~200%、50%~100%和50%以下的,分别按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低效类四大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同时,针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较低,即使按照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保有成本仍然偏低的问题,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提高征收标准的上限。
其次,减少土地转让成本,降低企业退出门槛。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土地转让需缴纳&30%~60%&的土地增值税,3%~5%&的土地交易契税等,过高的转让税费影响了土地转让的积极性,一些企业宁可让土地闲置,也不愿意转让。为此建议,降低转让成本,比如适当合并流转税种、降低税率等,并适当降低土地的转让投资限制,促进土地的流动,实现土地资产在流动中增值增效。
最后,探索建立低效用地退出的利益补偿机制。低效工业用地不愿退出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为此,除了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和行政执法手段,进行&逼迫&以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低效用地。即对于部分低效用地,探索实行有偿回收的方式进行收储。例如,苏州市2011&年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明确了产业用地有偿退出的标准和流程等,并于当年启动了首批24&家企业的用地回购程序,有效提高了各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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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上建房最高可建几层?请知道这认真回答,急用!!!!!
答:通常在国有中对于建筑层高和建筑层数都有限制及说明,比如:建筑层高不低于多少,或不高于多少,建筑层数不超过多少,或不少于多少。还有规划容积率方面的规定,如容积率方面的规定,就是买的土地上最多可以做多少面积房子(这里指建筑面积)。如容积率2,就是说买1000平方米的地上可以做2000平米的房子,空的地方的只能做些绿化、停车位等。只要合同上没有规定,设计的总容积率不超过,做多高都是可以的。当然做得越高,成本也会越高,超过6层要加电梯,层数越高对建筑的结构和基础的要求越高。
为什么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比住宅用地与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都要短?
  1.商用地取得使用权的地价比工业用地高,由于区位条件优越该类土地价格增长迅速,如果土地使用时间越长则投资越大、资金花费越多,收回资金的时间也越长,风险越大。商业是一个资金周转速度要求快的行业,这样不利于投资。而工业用地区位条件各方面较商用地差,地价更低,土地价格增长的速度各方面慢,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发展。包括工业建设、投资持续时间方面都比商业长,固然多十年。从很多实际建设就可以看出,工业用地大都分为一期建设、二期建设,甚至还有三期建设。土地使用年限的时间是从取得使用权开始计算,光是建设项目花掉五年以内时间都是很正常的。  2.目前来看,商用和工业用地到期后的是否延续问题至今都未出台任何相关法律政策,之所以商用地低于工业用地也是为了能够使商业用地这一价值更高的土地这类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和流转,从而促进土地利用的效率。流萤给他派分00
而我们是2008年由深圳搬迁到惠州市惠东县的、現在工厂停工、员工都不想回去、可否要求公司赔偿
可以要求补偿。。建议请,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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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今日解答县委书记 有权力 更改土地用途的权力吗? 比如把工业用地?改成商业用地的权力? 湖南省桃源县?_百度知道
县委书记 有权力 更改土地用途的权力吗? 比如把工业用地?改成商业用地的权力? 湖南省桃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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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更改,必须按原规划执行。如要更改也必须经会议、规划设计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部批准。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有这个权力,毕竟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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