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房屋房屋买卖交接确认书书算是交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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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博澳丽苑 号楼 号房业主。我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如约按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09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于我,我于2009年 月 日收到贵公司寄送的入伙通知书,通知我2009年 月 日到博澳丽苑F楼进行交接。& & 我于2009年 月 日前往贵公司指定现场办理交付手续。在交接过程中,贵公司设置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我方缴纳半年物业费、垃圾清理费、公共维修基金、房产证契税等为由,设置保安拒绝我进入博澳丽苑,不提供钥匙,拒绝我方接收房屋,以至房屋交接无法完成。
& & 房屋交付是我方与贵公司之间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应该按照我方与贵公司之间事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只要符合双方合同事先的约定交付条件,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将房屋交给买方,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开发商仍然将附加条件单方面强加于我方,那么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此,我方要求你方立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确认符合合同规定以便进一步办理交付手续,否则你方应承担延期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
如果你方对本函件陈述事实有异议,请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你方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函达!
业主: 2009年 月 日
文件接收人:安徽博澳置业投资公司
请讲下你们所知道的小区是先交钱再验房的吗?并说下小区名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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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要求先付款、后收房,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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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也就博澳的开发商能干得出来,交房业主去收房 要求必须交清所有款,才可以进入小区进入自已的房子来验房!而这房子现在已确认出很多问题,房屋结构开发商擅自更改等等!我想他们心虚吧,钱交了,他们根本就不会管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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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住户验房交接表上签名算不算收房
像我这种未在住户验房交接表上签名算不算收房,但开发商只是要求在签到表上签名并交钱后给了房门钥匙,该如何计算相关费用,没有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自己到房子看了看,请教高人?另外,水电也没有抄。{ 现在已入住半年 }谢谢接到通知后去收房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如果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日期将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而业主无故不签字,视为业主违约,需要按照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二、交房收房谁违约的问题,首先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关于交房的相关规定:第一,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文件。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第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此看来,开发商交房的违约情形,既包括未按期交付商品房,又包括交付的商品房没有取得“一表两书”和面积测绘报告等达不到交房条件的情形。
一般开发商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交房那么开发商会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计算,所以签字还是对你来说比较合适的(你的费用计算的话)如果是期房交房可能会有你的这种状况,如果开发商没有工作人员陪同的话可以自己大概检查下水电暖和合同上约定房屋装修事项 发现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 你的这种情况已经入住半年开发商会交付到物业来服务, 当然如果出现大的质量问题可以和开发商协商
收房当日我没有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是没有向开发商反映,过了段时间才去找他们保修的。修了以后,开发商也没有要求签字。请问,我没有签署任何文件,但是已经入住半年了,算不算已经收房?应该从何时算起?还有,水电费又怎么算?
算收房,如果开发商未延期交房并且同意交房,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开始算 。水电费全部你来负担啊原则上水在你入住之前是不会使用的 如果电卡是开发商发放的话电的话开发商会预付一部分比如说50度或者50块钱的 在你领取电卡时候收取,如果电卡由供电局发卡时会直接收取预付部分
未在住户验房交接表上签名也算收房?那交接表签与不签都算收房了吗?那对于买房的人不是太不公平了吗?
集体签署的话你未签署不算开发商违约除非你有必要的证据 否则不算开发商延期办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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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不提供的,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该法规规定、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也没有派人陪同检验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况且你也没有签字收楼。所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三。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二、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标准的交房流程手续是这样,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时,要求开发商签字,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做好记录。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四、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你这个交房手续是不标准的,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
说明书和保证书交房当天开发商收取了半年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给了我。但只收钱没办事:没人陪去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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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5817
2009712009102374,685.60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暂测面积为53.99平方米,总房价款为640108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在该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合同第十条约定房屋的交付条件为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被告对系争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并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于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如未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自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原告取得了系争房屋的钥匙,并签署了《房屋交付确认书》。后,原告依约支付房款。日,被告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同日,被告向原告发《交房通知》,通知原告于日与被告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交接书》,约定双方于日对系争房屋进行交接,双方确认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为某某室,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53.63平方米,总房价款为635837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言明:原告的原购房单价为11856元,房屋原购总价为640108元,预测面积为53.99平方米,实测面积为53.63平方米,现房屋实际总价为635837元,根据约定应退房款合计4271元。
&&&&原告方认为:
&&&&原告卢某美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层####室房屋,暂测面积为53.99平方米,房屋价款为人民币640108元(以下币种相同)。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于日前交付房屋,如未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按原告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于日取得大产证,于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另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如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原告按暂测面积53.99平方米支付房款,但该房贷实测面积为53.63平方米,被告曾确认应退还原告房款4271元,至今分文未付。现起诉来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640108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日止的;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差价款4271元;三、由被告负担。
&&&&被告方认为:
&&&&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交房应分为房屋交付及权证交付,被告于日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以实际行动对交房条件作了变更。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权证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且约定的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过高,要求适当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即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无法按时办理产证是政府规划变更所致,被告已按时竣工,不存在过错。同意退还原告房屋面积产价款4271元。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交房标志为原告取得系争房屋钥匙并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原告虽于日取得系争房屋钥匙,并不能视作对交房条件的变更。被告主张其无法按时办理产证是政府规划变更所致,因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采信。被告于日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原告根据被告《交房通知》上约定的日期于日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办理交房手续。因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理应按约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未按期交房,逾期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该计算标准并未明显过高,本院不予调整。双方于日签订《房屋交接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640108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对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4271元无异议,且被告已以确认书的形式对退还房款的金额予以明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4271元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交付原告卢某美按照已付购房款人民币640108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某美房屋面积差价款人民币4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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