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各位法律圣元 等社会各界人士士请教一下老赖还能签合同吗

了不得!71岁老太太竟然欠下8亿 “荣登”老赖榜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到了古来稀的年岁,还能欠下8个多亿的巨款(关键是不还),这样的人物想必“不简单”。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老赖”名单,其中,来自厦门思明区的71岁老太陈长芹以涉案标的金额8.1亿元位列榜首。公开信息显示,她先后多次被多个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曾以94个车位为公司借贷提供抵押。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执行信息网信息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陈长芹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包括了泉州中院、郑州中院、厦门中院、河南高院等。
  ▲截自中国执行信息网
  据《泉州晚报》8月25日报道,8亿多的欠款是陈长芹帮担保借款时欠下的,其儿子艾友泽也是失信被执行人。泉州中院承办法官称:“目前,我们正在执行的案件有10多个,涉及陈长芹的款项是8亿多元及利息。”这还不包括其他法院执行的案件。
  据悉,8亿多元的系列案件,债主主要是两家银行。在其中一个案件里,一家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涉及的一笔款项为946.1万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折合6000多万元)。原来,2014年,A银行与福建泉州宏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昱公司)等被告签订合同,银行依约向宏昱公司发放出口押汇融资款946.1万美元。押汇到期后,宏昱公司未还本付息。A银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判决,宏昱公司必须偿还946.1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被告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应对宏昱公司在A银行处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亿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外两家被告公司应为宏昱公司在A银行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每经小编注意到,陈长芹涉及的案件远不止这一起。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陈长芹曾涉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她为相关公司向银行的巨额借款提供抵押或担保,抵押物包括多处房产及车位等。
  ▲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中院2016年7月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显示,厦门市启德中实实业有限公司欠(601166,)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近4800万元本金及300多万元利息,根据抵押合同,陈长芹提供厦门湖里区泗水道595号地下一层共计94个车位进行抵押。
  此外,2016年3月,河南省高院的一份民事判决显示,河南省宏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7亿余元及利息105万余元(截至日),陈长芹与另一公司曾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广发银行农业路支行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陈长芹等还自愿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一份郑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日,陈长芹与其他三人共同与原告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陈长芹与其他三人以其各自名下的共18套房屋为原告给予被告哈迪公司的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12000万元的授信及该授信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此外,据《海峡都市报》8月24日报道报道,陈长芹在泉州涉两家银行的多起金融纠纷,其中已宣判的有十几起,涉案标的金额8亿多,还有多起未宣判案件,据悉,总涉案金额可能高达20亿元人民币。
  《泉州晚报》报道称,目前法院找不到陈长芹的儿子艾友泽本人,其他涉案的公司也没什么资产。相关知情人表示,陈长芹目前人在黑龙江,并未失联,法院将依法拍卖处置其抵押担保的房产。
  欠钱不还,当“大爷”真这么过瘾吗?当正义降临,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每经小编强烈建议这位陈老太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1.判决下达后“躲猫猫”,河南一老赖“88888”手机号被拍20万还款
  据中新网日前报道,日,家住河南焦作博爱县城40多岁的窦某,因生意需要向梁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1.5%。因窦某没有及时还钱,日,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窦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日,博爱县法院作出(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窦某还款。判决生效后,窦某未履行义务,梁某于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找不到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法执行。
  但是,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窦某名下有一张号码为155xxx88888的手机卡。旋即,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窦某名下这张155xxx88888的手机号码依法查封,并经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
  8月25日,博爱法院将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以20万元最高价成交,此案得以执行。
  2.北京朝阳法院新方式曝光“老赖”,171人电话号码被标注
  据北京日报报道,朝阳法院日前针对171名被执行人,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卫士A,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公布。这一举措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
  据了解,此次171起案件中,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以及公证债权文书提起的执行申请数量最多,占上述全部案件的77.8%,相关涉案金额达26237万元,“要求对方还钱”依然是执行案件申请人的主要诉求。
  “老赖”被列入标记名单后,凡安装该手机卫士APP的用户,无论是拨打还是接到这名“老赖”被标记号码的电话,均会在手机屏幕上显示“某某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示字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法院将联系公司取消相关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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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color: #小时点击排行最高法:已有615万老赖无法坐飞机 有公职人员失信被开除|老赖|失信|最高法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最高法:已有615万“老赖”因失信无法坐飞机
  网络查控系统已与34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等单位联网,所有法院均可使用该系统进行查控
  2月14日,记者从最高法在杭州举行的“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公众开放日活动上获悉,从2013年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限制615万“老赖”购买机票、222万人购买动车、高铁票。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529.2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7.2%和33.1%。
  法院司法拍卖成交额达2600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昨天的会议上表示,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要厘清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既有法院的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其中外部因素主要是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规避执行、外界干扰执行、财产处置变现困难等。
  从内部来看,案多人少矛盾在执行领域非常突出,“仅占全国法院干警总数1/8的执行人员,办结了约1/4的法院案件。”此外,还有大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积压,已达到相当数量,“我们在解决现案的同时,还背负着历史的包袱。”
  同时,由于管理相对滞后,法院内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现象。
  据孟祥介绍,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2014年底正式开通“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现在已与34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 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4类16项信息。全国所有的3520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进行查控。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甘肃法院的法官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直接查询到河南的当事人在乡镇银行的存款情况,这是过去很难想象的。”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975万件、冻结752亿元,查询到车辆1427万辆、证券133亿股、渔船和船舶12.6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2.37亿元。
  为了解决财产处置变现难的问题,截至目前全国共29个省份1900余家法院通过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共计拍卖42万余次,拍卖标的物20万余件,成交额2600多亿元。
  有公职人员失信被开除
  在对“老赖”惩戒方面,只要上了最高法的失信“黑名单”,就会限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都会受限。
  记者了解到,2013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目前共纳入“老赖”673万例。2014年初,最高法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其中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限制“老赖”出行。
  “我们也将一些特殊主体纳入失信名单,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其中部分人员因失信受到开除、撤职、降级等处分,有关资格受到影响,被取消招录、晋升或被罢免。
  据此前媒体报道,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超过1100件。失信分为债务失信和个人失信,债务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
  陕西商洛市商州区法院曾公布的一份失信“老赖”黑名单就显示,其中包括该区八名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涉案标的为400万元,涉案标的最高达288.6万元。
  新京报记者&王梦遥
责任编辑:周宇航买方是“老赖”,卖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 数据 -大连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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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是“老赖”,卖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新商报
日常生活中,我们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称为“老赖”。
日常生活中,我们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称为“老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网上“老赖”黑名单系统,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失信人不仅自身高消费、购房、出行等行为受限,还会影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那么,在房屋交易中,卖房者可否以买方是“老赖”为由解除合同呢?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日,胡先生与郭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及代办协议,约定胡先生以65万元价格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郭女士。随后,郭女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将其中的2000元作为胡先生支付的交房保证金,其余4.8万元转账支付给胡先生。日至6月5日期间,郭女士和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多次以短信息方式催促胡先生办理解押,但胡先生一直未予办理。郭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郭女士称按约定准备好20万元解押款后,多次催促胡先生一起去银行办理解押事宜,但对方一直不予理会,已构成违约;胡先生则表示他通过法院公告得知郭女士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被法院于2014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郭女士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因此,他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女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以及卖方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首先,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郭女士需要以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但签订协议时,郭女士与房产中介公司未就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宜向卖方充分说明,可以认定郭女士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按规定她已不能从银行贷款购买不动产了,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认为,胡先生在诉讼中已明确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郭女士的失信人信息仍未被屏蔽或者撤销,其既未提供担保,也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故胡先生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此,我建议,交易当事人应有足够的防范风险意识,应尽可能了解、调查对方的诚信度及履约能力,一旦发现对方有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应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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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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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士告诉你 涉嫌犯罪的P2P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国彪
摘要:河北法院人士认为,P2P网络借贷合同可分为5种,而应谨慎处理,以免造成交易的混乱。
,它避开了传统的中间人,将借贷双方直接连接起来,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及分类
P2P网络借贷在实质上是一种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模式,在具有传统民间金融特点的同时,其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于和的主体身份,一些P2P平台还充当了居间人、担保人等身份。我国的P2P网贷平台上成立的借贷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借贷合同,还提供借贷中介服务和多种等。因此,P2P网络借贷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为在上签订的所有与服务相关的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服务阶段及借款项目不同,应将P2P网络借贷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1.。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进入网贷平台后,通过自我判断确定借贷对象后在平台上签订的借款合同。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则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划拨贷款至借款人账户,收取出借人应得利息,负责违约工作等。 2.居间合同。该合同是指P2P开展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与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网络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关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所从事的中介应定性为金融还是金融,根据最新的立法动向以及各方的倾向性意见,将其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应更为适宜。
3.。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担保关系,由借款人和机构(一般由网贷平台自身或由其设立的专门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垫付借款人欠款,并获得出借人追索权利的合同。 4.。该合同是指网络公司基于出借人的需求,以的名义吸收出借人资金,同时向出借人保证回报一定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计划等内容。 5.合同。该合同是指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出去,保证出借人在必要时对资金的需求。该合同的双方是借贷平台上的人,平台并不参与。 二、P2P网络借贷合同的相关问题
1.借款合同。关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随着的出台,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则需要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关于标准的认定,笔者建议采取从宽掌握的原则,如果掌握过严则容易使该条款没有实际意义。 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责任,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关于责任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责任。 3.保证合同。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 P2P网络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担保之时,资金有限,并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则网络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涉嫌。
4.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受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P2P网络平台未经过银监会的批准,不具备的资格,涉嫌非法集资。但笔者对该观点并不认同。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否认P2P网络平台的,否则将严重破坏交易的稳定性,不利于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关于委托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有观点认为,该条款有悖民法之公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无效。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如果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则不应否定该条款的效力。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必然会造成交易的混乱。 5.债权转让合同。关于P2P网贷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四种模式。上述借贷被网贷平台在时间和数额上进行拆分,其借贷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故其债权可转让。在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对债务人进行通知,通知到达后即生效。 三、涉嫌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此,传统的观点通常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为合同无效。但目前倾向性意见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刑事上构成诈骗,在民事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构成欺诈,因此,出借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如果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的,则应当因目的违法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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