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股份究竟要怎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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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份未及时披露 英飞拓收监管函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所持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延迟近两个月才披露实情,英飞拓3月17日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资料显示,英飞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肇怀于2017 年1 月18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7500万股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占公司当日总股本的7.17%。然而直至3月15日,公司才对外披露上述股票质押事项。交易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以及第11.11.4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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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股票质押信息披露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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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前期工作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5、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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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4
请问不是国有股,也不是法人的高管做质押式回购后要信息披露基体要哪些资料呢?谢谢
请问不是国有股,也不是法人的高管做质押式回购后要信息披露基体要哪些资料呢?谢谢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5拟出质的股权提供没有下列情况的证明: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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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沪深证券交易所着手规范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息披露
  新华网上海12月29日电(记者潘清)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质押等形式进行融资的情况日益普遍。为防范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9日分别发布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随着资本市场交投活跃、资金流动性诉求高,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质押等形式进行融资的情况较为普遍。统计显示,2015年上半年深沪两市总计有超过90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进行过股权质押融资,累计质押次数超过2700次。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80%以上。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前期市场整体性波动中,大股东股权质押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频繁变更、触及平仓线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冲击等潜在风险,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在各类主体融通资金更加活跃、各类创新不断涌现的市场环境下,原有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标准,已不能适应预判、揭示、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实际需要,也不便于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在对现有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上交所兼顾股权质押业务顺利开展和风险揭示充分到位的需求,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三方面修订。
  首先,扩大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类型。明确股份质押数量计算应将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场内与场外两种质押类型一并计算;
  其次,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风险做出特别披露要求。明确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第三,按照质押和解质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者解质、解冻股份的累计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同期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要求当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出现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时,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或强制过户风险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
[责任编辑: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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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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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大股东质押股份,每一笔都要披露吗?
一、问题的产生
(一)股份质押信披义务触发标准1:累计质押5%以上即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应当及时披露。
(二)股份质押信披义务触发标准2:发生质押即披露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1号文”)。1号文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2条延续了该规定。
自此,大股东的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义务产生了第二种触发标准:一旦出现质押(无论是否达到5%)就需及时公告。
随着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质押的情形显著增加。那么,大股东质押股份的,是任何一笔都要披露,还是累计达到5%以上再披露?我们可以通过目前的监管案例,来一窥目前的监管要求。
二、案例引入
(一)上交所监管案例
三胞集团持有南京新百(.32%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于日及10月26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3,000万股股份质押给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三胞集团直至10月31日才将股权质押事项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11月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上交所认为三胞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三胞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三胞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等有关规定,于日对三胞集团予以监管关注。
从上交所的上述监管案例可以看出,上交所在监管中按标准2执行,即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旦被质押,无论质押比例是否达到5%,均应及时披露。
(二)深交所监管案例
经查询深交所三板块就大股东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事项出具的最新监管函[德展健康(000813)-日、未名医药(002581)-日、联创互联(300343)-日],上述被监管案例均是因为大股东质押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以上未及时披露。也即,目前深交所在监管中按标准1执行,即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三板块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德展健康(000813)
未名医药(002581)
联创互联(300343)
三、他山咨询建议
尽管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股份质押披露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监管要求,但由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要求一旦出现质押(无论是否达到5%)就需及时公告,他山咨询建议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遵照此标准执行,以避免来自证监会(局)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风险。
四、主要规则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4(主板)/11.11.5(中小板、创业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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