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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讯――“内江市第三届青少年书画作品大赛”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四川广电网络内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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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第三届青少年书画作品大赛”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
&&& 12月21日,内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发出通知,正式公布《内江市第三届青少年书画作品大赛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和《优秀组织奖名单》。
&&& 通知说,为更好地继承中国传统文化、弘扬大千文化精神、挖掘和培养更多“大千故里”书画优秀人才,内江市文广新局、内江市教育局、内江市文联联合举办了内江市第三届青少年书画作品大赛。
&&& 本次大赛共收到参赛作品1485件。其中,书法作品321件,美术作品1164件。大赛坚持全程公益性及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经初评、终评环节,共评出一等奖17件,二等奖30件,三等奖45件,入选奖218件,入展作品160件以及优秀组织奖9个。
&&& 此次大赛获奖及入展作品将于日在张大千美术馆展出。希望获奖个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创作出积极健康、向善向上的优秀书画作品。
“内江市第三届青少年书画作品大赛”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 1、美术少儿组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6-12岁)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清晨传来的歌声
隆昌县第一实验小学
小树苗画室
大南街小学
大树的故事
七彩空间少儿美术
给恐龙洗澡
隆昌县第一实验小学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春风吹绿古宇湖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小学
热带鱼装饰
七彩空间少儿美术
我和月亮交朋友
重龙镇中心校
桐梓坝小学
未来的航天工具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内江实验小学
秋天的气息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隆昌永恒美术
桐梓坝小学
桐梓坝小学
隆昌永恒美术
内江实验小学
隆昌永恒美术
内江市实验小学
《卡通猫》
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小学
快乐的小白兔
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小学
小树苗画室
七星美术学校
七星美术学校
七彩空间少儿美术
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小学
开心的沐浴
桐梓坝小学
《七彩春天》
隆昌县第一实验小学
把公路修到天上去
七彩空间少儿美术
威远县严陵河东街小学
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小学
内江实验小学
内江实验小学
桐梓坝小学
威远县护保小学
隆昌永恒美术
阳光下的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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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术青少年组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13―18岁)
张大千美术学院
隆昌永恒美术
内江医科学校
隆昌县川南幼儿高等专科学校
张大千美术学院
悠然见南山
丁大荣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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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术青年组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19―23岁)
《苗族菇凉》
《熊三的兄弟姐妹》
《龙凤图》
《报春图》
《滟滟随波千万里》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荷塘月色》
内江师范学院
《嬉之二》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归远图》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花意秋浓》
内江师范学院
《自画像》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荷塘清趣》
全安镇中心校
《幸福的一家》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群雏嬉戏》
《夏山隐居图》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铁骨生春》
《山中烟雨图》
内江师范学院
《邻家下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境中花》
内江师范学院
《油画静物》
内江师范学院
《窗边花》
内江师范学院
《家乡.阳光》
内江师范学院
《香水百合》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金刚来袭》
内江师范学院
《敦煌乐舞》
内江师范学院
《秋高气爽》
内江师范学院
《满园春色》
内江师范学院
《硕果图》
内江师范学院
《国色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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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书法少年组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6―12岁)
隆昌县大北街小学
内江市桐梓坝小学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内江市实验小学
内江市桐梓坝小学
桐梓坝小学
隆昌县迎祥小学
天柱文化艺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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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书法青少年组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13―18岁)
隆昌文化艺术学校
初日轻风联
绿波飞絮联
九曲群山联
竹影荷衣联
内师科教系
道德经小楷
隆昌文化艺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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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书法青年组获奖入展及入选名单(19―23岁)
内江师范学院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内江师范学院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内江师范学院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陈国福书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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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第三届青少年书画作品大赛优秀组织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 内江师范学院张大千美术学院&&&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内江市市中区教育局&&& 隆昌县教育局&&& 威远县教育局&&& 内江六中&&& 内江桐梓坝小学&&& 内江市实验小学&&& 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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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朱礼东诉被告周林俊、龙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民初1159号原告:朱礼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英,女,系原告朱礼东的母亲。被告:周林俊,男。被告:龙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营业场所内江市中区双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Y。负责人:廖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勋,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朱礼东诉被告周林俊、龙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周林俊,被告龙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林俊、龙云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庭审变更为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在被告龙云投保的车上人员险20000元内直接赔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被告周林俊驾驶属被告龙云所有的川K97B86小型轿车,搭乘梁怡、魏巧丽、原告等人从威远县城市花园方向沿外西街往三路口方向行驶,1时53分行至威远县外西街养路段外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向其行驶方向左侧人行道内,并先后与人行道树木及店铺卷帘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侧翻,致原告朱礼东等人受伤,车辆、树木、卷帘门及店铺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日经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林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自日至日在威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4天。诊断为:1、重症脑挫裂伤伴灶性出血;2、蛛网膜下腔出血;3、弥漫性轴索损伤;4、脑室系统出血;5、左侧血气胸、右侧气胸、双侧肺挫裂伤、创伤性湿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左侧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7、纵膈及左侧胸壁、肺壁多发皮下积气;8、左侧肾脏挫伤伴包膜下积雪;9、L3左侧横突骨折;10、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颅脑损伤目前遗留有精神障碍;2、原告颅脑损伤轻微智力缺损;3、原告颅脑损伤为九级伤残;4、原告左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5原告胸部损伤为十级伤残;6、原告后续治疗费需2500元;7、原告误工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0日;8、原告护理时限为受伤之日起240日。川K97B86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龙云,龙云将该车借给朱礼东,朱礼东请被告周林俊驾驶该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龙云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无驾照的朱礼东使用、驾驶,未尽到审查、管理、注意义务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川K97B86小型轿车在被告投保了乘座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应当在乘座险的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龙云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无异议,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无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下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人是持有合法有效B2驾照的被告周林俊,被告龙云在交付车辆时已告知要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该机动车,被告做到了选任谨慎义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坐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垫付19000元。被告周林俊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无异议;垫付费用28800元;保险公司以驾照未年审为抗辩事由不合理、不合法,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无异议。被告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无异议;原告只是属于川K97B86车辆的乘客,事故车川K97B86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20000元,但被告周林俊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未通过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承担诉讼费。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我方认为部分的金额和标准过高且已超保险限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日晚,被告周林俊驾驶被告龙云所有的的川K97B86小型轿车无偿搭乘被告朱礼东(与周林俊系朋友关系)、原告梁怡(与朱礼东系朋友关系)等人从威远县城市花园方向沿外西街往三路口方向行驶,1时53分行至威远县外西街养路段外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向其行驶方向左侧人行道内,并先后与人行道树木及店铺卷帘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侧翻,致原告梁怡、被告朱礼东等人受伤,车辆、树木、卷帘门及店铺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日经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林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行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怡、朱礼东、朱礼东、肖茹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事发当天,原告即被送威远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1.颈椎骨折(C3右上关节突);2.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住院治疗14天好转出院,实际住院14天,出院时医嘱:定期换药+拆线、颈托固定3周,右前臂悬吊制动1月,逐步加强功能锻炼、伤后1、2、3、6、9、12月定期复查DR、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物、长期随访、如有不适、及时随访。朱礼东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元。日,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林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怡、朱礼东、肖茹月无责任。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上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原告后续治疗费需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100元。2、龙云是川K97B86肇事车的登记车主,龙云将该车出借给无驾照的朱礼东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车人是持B2驾照的周林俊。周林俊的驾照有效期10年(日&日)。被告周林俊的驾驶证副页载明:”自日至有效起始日期有效。请于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接受审验。无记分的的,免予审验。”,被告提交的被告周林俊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累记记分为0,逾期未审验”。3、朱礼东从日起至事故前租住在威远县三河路鸿运佳苑10幢3单元3楼3号胡杰所有的房屋。当庭提举胡杰的户籍信息、房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鸿运佳苑物管书面说明一份,且被告周林俊当庭认可朱礼东实际居住在该处。4、庭审中,被告龙云一方举出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502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龙云尽到了谨慎的选任义务,在交车时已告知无驾照的朱礼东要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才能驾驶车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印证发生交通事故时,该驾驶员周林俊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5、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其责任免除中没有对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本院认为:一、关于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按照程序对事故成因作了具体分析,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林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行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怡、朱礼东、魏巧丽、肖茹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该认定合法有据,且公平合理,本院予采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下:1、本案交通事故机动车川K97B86向被告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是每座2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驾驶员(被告周林俊)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均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被告拒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交通事故机动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予以确认。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龙云与朱礼东就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形成借用关系,但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是具有驾驶资质的被告周林俊,被告龙云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原告朱礼东与被告周林俊形成好意搭乘关系。依照公平原则,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可以适当减轻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原告朱礼东承担20%的责任为宜。根据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事故后果的关联程度,确定被告周林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二、关于原告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之规定,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于法有据,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赔偿费用应依法确定为: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之规定,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医疗费元有合法票据,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变更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之规定,本案原告户籍虽为农村居民,但提举的证据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应视为城镇居民对待,原告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公平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24天=67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60天(2人(100元/天+180天(100元/天=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之规定,对护理天数240天各方无异议,保司认为重症监护病房不应支持护理费,且长期医嘱为1人护理,根据病历记载、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240天,其中30天重症监护病房不应计算护理费,标准1人护理,故护理费计算为210天(100元/天=21000元。(护理天数的来历?)5、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00天(150元/天=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至鉴定的前一日即300天并无不当,误工费按80元/天予以计算,则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受伤之日300天(80元/天=24000元。6、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之规定,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根据过错程度、侵权性质、侵权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为7200元。7、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综合考虑,确定为1000元。9、原告主张的鉴定费4100元。原告进行鉴定是确定损害后果的必经程序,与因事故受伤害存在必然联系,由此产生的鉴定费4100元应纳入损失范围。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则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辩解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元。原告朱礼东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元,由被告周林俊赔偿80%即**元,其中由被告在乘座险中直接支付20000元,其余**元,由被告周林俊赔偿原告。被告龙云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礼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元,由被告周林俊赔偿80%即**元,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朱礼东20000元,余款**元,由被告周林俊赔偿。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龙云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朱礼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周林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继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请问在楚雄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是对方的--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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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家佳忙里偷闲回老家四川内江省亲
影视明星――邓家佳,回故乡四川内江。(可安摄影)
&&& 演艺界一颗闪亮的新星、被媒体誉为“小周迅”的“潜力新人”邓家佳,近日到成都为其新片《熊猫大侠》宣传造势,11月23日她忙里偷闲回到阔别11个月的故乡四川内江,探望父母,受到故乡人的热情欢迎,并接受了大千在线专访。家乡的阿姨大姐们争相与家佳合影(刘慧摄影)
&&& 故乡深厚文化底蕴浸淫出来的才女
&&& 听大千在线网友、书法家朋友叶自明说,演艺明星邓家佳回四川内江来了。说实话,当时竟有点儿茫然,一时没有反应过来。要知道,我早已过了追星的年龄,对年轻的明星知之甚少。自明说,她是咱们内江走出去的明星,你们大千在线应该好好宣传一下;现在正在上演的《熊猫大侠》就是她演的,新版电视连续剧《敌营十八年》中她饰演罗茂莉,表现不俗。邓家佳在新版电视连续剧《敌营十八年》中饰演罗茂莉(资料图片)
&&& 哦,“罗茂莉”――邓家佳,实在是很熟悉――当然是我对她饰演的角色。最近一段时间,从央视8套到各省区卫视,几个月时间热播《敌营十八年》,我逐级系统看完了全片,男主角杜淳的表演可圈可点,但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还是“罗茂莉”这个角色。有评论说邓家佳在《敌营十八年》里饰演了一个冷血的女特务,事实正好相反。邓家佳饰演的“罗茂莉”是一个敢爱敢恨的女人,她作为国民党特务,由于“职责所系”,对共产党人有凶狠甚至残忍的一面;但作为女人她又柔情似水,追求真爱。为了爱,她甚至不惜牺牲自己,也要保护自己的爱人,虽然他是自己政治上的敌人。邓家佳把“罗茂莉”矛盾的但是又是人性的复杂性格演绎得非常到位。我以为这是邓家佳超越她年龄的上佳表现。听说邓家佳回来了,整个档案局机关都沸腾了。(可安摄影)
&&& 翻阅一下她的个人档案,邓家佳,四川省内江市人,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表演系。其实已经有了答案,内江是国画大师张大千的故乡,苌弘、范崇凯、赵贞吉、骆成骧、喻培伦、张大千、范长江……这些历史和近现代文化名人,塑造了内江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从内江走出的邓家佳,走进了中国传媒大学,又走进了影视艺术圣殿……回到家乡的邓家佳(可安摄影)
&&& 华夏文化熏陶出来的孝顺女儿
&&& 邓家佳的父亲是内江市档案局干部。听说邓家佳回来了,整个档案局机关都沸腾了,叔叔阿姨、大哥大姐们拉着家佳问长问短,抢着与家佳照像合影,还有粉丝请家佳签名留念。家佳有求必应,脸上始终漾满了笑容,回家的快乐溢于言表。11月23日,邓家佳回到家乡四川内江,接受了大千在线专访。(可安摄影)
&&& 记者提出,请家佳与父母合影,以便展示他们的全家福,她父亲婉言谢绝了。家佳非常体谅的解释说,父亲虽然是领导干部,为人却很低调,她不希望因为自己而打扰了父母幸福安宁的生活。家乡粉丝请家佳签名留念。(可安摄影)
&&& 熟识的人都说,家佳虽然成了明星,但优雅、谦让、体贴、孝顺的性格一点儿没变,在家是父母的乖女儿,惹人怜爱;在外,没有架子,平易可亲,是漂亮、娴雅的邻家闺女。摄影家可安拍摄的邓家佳乖乖女形象(可安摄影)
&&& 中国演艺界一颗闪亮的新星
&&& 记者问邓家佳,今后的演艺之路会怎么走?是否会考虑接拍中国传统妇女形象的角色?家佳说,青春活泼是年轻人的天性,她现在会多拍一些青春、喜剧一类的角色,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人生有了更多更深刻的认识,阅历也更为丰富的时候,她也会接拍的。邓家佳与大千在线网友合影
&&& 家佳说,她会尝试不同的角色,不断有所创新,不断超越自己,不断奉献给观众更多更好的影视作品。
&&& 邓家佳让记者感受到了传统美德、文化修养、艺术造诣、漂亮仪容、优雅谈吐在这位年轻女演员身上的很好的结合。熟悉的阿姨抢着跟家佳合影(可安摄影)
&&& 大千故里文化内江的代言人
&&& 邓家佳籍贯内江、生在上海、在北京完成学业、工作在北京。家佳笑谈,“为了宣传内江,走到哪里我都说是四川内江人,在影视剧中,我也尽量用‘内江普通话’,内江市委市政府应该聘请我担任形象代言人!”言词间除了作为内江人的自豪,更饱含对家乡的热爱。叔叔阿姨、大哥大姐们拉着家佳问长问短,抢着与家佳照像合影。(可安摄影)
&&& 邓家佳是内江在全国演艺界知名度最大的名人之一,是宣传内江、传播大千文化的重要人选和途径。如果请邓家佳作为宣传“大千故里、文化内江”的形象代言人,应该是切实可行的不错之举。(本信息由记者李刚、刘慧提供,图片由网友可安提供,特此致谢!)邓家佳回到故乡,受到故乡人的热情欢迎,并接受了大千在线专访。(可安摄影)
&邓家佳为大千在线网友题词(可安摄影)
&邓家佳为大千在线网友的题词
&邓家佳的熊猫大侠扮相(图片来自邓家佳博客)
&靓丽的邓家佳(可安摄影)
&邓家佳接受大千在线采访时的青春靓丽形象(可安摄影)
&回到故乡,邓家佳没有架子,平易可亲,是漂亮、娴雅的邻家闺女。(刘慧摄影)
&邓家佳接受采访(可安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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