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网租房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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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要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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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房屋租赁起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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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解
发布日期:&&&文章来源:安阳网-安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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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孙影影 通讯员 袁琳
多数人都有过租房经历,对于暂时没有买房计划或在某地暂居的人来说,租房生活是基本手段。一旦租房,必然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看似有保障,但租赁纠纷摩擦却也屡屡发生。昨日,记者从曲沟镇了解到,曲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出租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签下了人民调解协议。
“我租刘某门面房已两年了,生意还可以,房屋租期马上到了,我想续租,可刘某以自己要用为理由,不再给我续租,可我已投资了几千元,怎么办?”日上午,在西曲沟村租房做小火锅生意的李某来到村调委会,愁眉苦脸地对调委会调解员李金灵说,希望他能出面调解一下自己遇到的租赁纠纷。听完李某的讲述,李金灵和李某一起来到村里找到房屋主人刘某。
李金灵详细询问了李某和刘某两家的纠纷情况。经了解,双方2015年签订租房协议,于2017年5月合同到期。当初,合同签订后,李某出于安全和开火锅店环境的需要,花费几千元,统一更换了门窗。本以为能干上几年,就可以收回投资。没想到仅干了两年,房主刘某看到生意还行,便动了自己干的心思,不再同意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想既然不能干了,便想减少点自己的损失,就想让房东承担当初自己安装门窗的费用。可刘某坚决不同意,要强制收回房屋。
调解员李金灵把双方当事人请到曲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双方一坐下来,就因该不该续约、换门窗的费用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等问题发生了争吵。为防止矛盾升级,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沟通、交流,并用“剥笋壳”的方式对问题逐个进行调解,向双方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接着又从情理的角度劝导双方做什么事不能只看钱,毕竟“金钱有价情无价”,要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员析法释法、温情疏导,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圆满化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房东刘某补偿李某更换门窗的费用200元。双方尽弃前嫌,握手言和。
调解寄语:现如今,租赁活动越来越普遍,租赁纠纷也时有发生。面对大小不同、难易程度不同的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情况较清楚、是非较明显、矛盾不复杂的纠纷,可通过所在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对争议较大的纠纷可由行政仲裁机关裁决;对严重影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又较复杂或不服裁决的案件,则可诉请人民法院审理。人与人之间只要互相包容、互相理解、真诚相待,任何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曲沟镇调委会
专家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安东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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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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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日起废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  [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示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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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您当前的位置:&->&&->&
房屋租赁引发矛盾纠纷 司法所反复调节化干戈
06:06:00&&&来源:宁夏日报
  11月14日上午,在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司法所的调解下,一起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被化解。
  今年1月13日,房屋出租方喇某和承租方马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日至日,租金1万元。马某当场支付2600元,双方约定7400元余款于今年4月交清。但马某因生意原因,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40余天,却未及时告知喇某。直至今年4月,喇某收取剩余房租时,马某以只入住40多天为由拒绝交剩余款项。随后,两人多次因此事闹得不可开交。
  当天,喇某和马某一起来到中山南街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两人分别谈话沟通。经过反复协商,喇某与马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一次性支付喇某4600元,双方握手言和。(记者 张唯)
【编辑】:姚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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