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安建安企业营改增税率后劳务部分的税务问题。

营改增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业劳务的行为,如何纳税
o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不缴纳增值税...
1、会计科目可以增加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如: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2、税金要分别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因适用的 税率不一致,应分别核算销...
视取得的时点而定,如果是“营改增”前取得,则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
式,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后取得,则必须按11%缴纳增
根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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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财税处理
孙关荣摘要:建筑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要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升综合管理效益,规避业务经营风险,必须从国家“营改增”税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着手,从增值税制的设计原理及计税方式着手,深入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积极进行风险控制与策略应对,顺应税制改革并将其转化为助推优化发展的东风。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财税处理;策略“营改增”是新时期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新的税费制度,其主要针对传统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进行合理调整,通过科学消除重复征税,以此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因此,从宏观层面而言,其属于经济学领域的一类结构性减税政策。但实际模拟税负测算,很多建筑施工企業的税负反而有所增加。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现阶段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原因,探讨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一、营改增对建筑业财税的影响分析(一)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1.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负债率上升。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制下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以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扣除进项税额的不含税价格,同样的采购价格,营业税制下全额计入存货、固定资产价值;而增值税制下要按采购价格扣除包含的进项税额后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金额相对于实施营业税时自然会有所下降。存货、固定资产又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自然导致企业的资产总额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2.收入、利润下降。营业税属价内税,“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包含向购买方收得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即营业收入=含税收入。而在增值税条件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不含税收入,即营业收入,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取同样的价款,确认的收入额却下降了9.91%。其次,由于建筑企业的地材、辅助材料以及一些临时性材料采购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改革以前企业的存量资产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不能完全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支出的比例越大,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越多,承担的税赋越重,企业的利润总额受到的侵蚀越大。3.资金链更加紧张。在营业税制下,企业通常通过延期支付供应商或分包商款项来缓解资金压力,且不会对自身纳税申报带来任何影响。但在增值税制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时,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施工企业完善形象进度结算资料就产生纳税义务,办理进度款结算时就要开具发票,需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缴纳销项税额及附加税金。施工企业在收到结算款项前一般不会结算分包价款及采购价款,也就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和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取得抵扣税务凭证就不能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建筑企业提前纳税、延迟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建筑企业前期资金压力。此外,延付的分包方和供应商价款越多,建筑企业未来兑付时资金需求越大,阶段性资金压力加大。此外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款支付比例较低,建设单位在办理形象进度结算时,往往要扣除10-20%不等的质量保证金,暂扣款项往往要到工程竣工结算后,政府投资项目甚至要审计部门复审后才能支付,但作为建筑企业必须及时缴纳当期增值税,致使企业前期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进一步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二)对建筑业税务管理的影响1.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产生变化建筑企业的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往往不统一,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按规定仍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基数,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预缴的比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预缴的比率为3%。对总承包、分包模式的建筑工程,“营改增”前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建筑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总承包方及分包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承包方不再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理论值下降,但部分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率为11%,比原3%的营业税率增加了8个点,同时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办公用品和劳务采购等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据相关测算,假设该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假设该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适用的税率均为17%,当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占工程收入的比例大于47.6%时,增值税制下的税负将小于营业税制下的税负,反之则大于营业税制下的税负,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只要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与收入之比足够大,“营改增”是降低了建筑业税负的。但建筑业外购材料来源复杂,材料供应商相当比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该部分材料采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较低,从而导致该部分采购可能无法进行进项抵扣或进项抵扣较少。此外建筑业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雇佣大量施工作业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建筑行业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约占30%,若用工来源为非劳务公司,那么此部分劳务支出也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势必推高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我国建筑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总体落后,机构组织管理效率也较低、建筑劳务市场不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竞争失序等问题,都使得实际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大减少,从而造成“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3.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营改增”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多税收筹划方式与空间,设备或者原材料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种类和开票时间、劳务清包还是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是统一还是分散、机械设备是租赁还是自购等都可以进行选择筹划,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endprint(三)对建筑行业经营、发展方式的影响1.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营改增”要求建筑企业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服务)流三流合一,税制的改变对中标后采取自营管理的施工单位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对于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实施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而言,以往由实施施工的集团内成员企业开具发票给业主单位的做法不再可行,必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票给业主单位,由此形成的销项税额,集团公司必须在收到成员企业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抵扣,此外该模式明显体现出建筑法明文禁止的转包形式,不符合建筑法规。另“营改增”也进一步加大了建筑业挂靠行为的实施难度。营改增之前,大部分挂靠人都是通过虚开、高开发票,扩大成本套取资金,税制改革后,如果继续沿用之前高开发票的方法,就会犯"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的错误,若虚开增值税发票则触及法律底线,在大数据背景的税务稽查下极易现形,届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法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被挂靠企业若要规避以上税收法律风险,则需要全面管理项目的资金、票据和物资等,对进项税票进行全面管控,又面临企业是否有能力管理,挂靠人是否愿意让你管等问题。相比几个点的挂靠管理费,11%的增值税销项税会让建筑企业认真权衡思量,大量严重违规违法的挂靠行为将无处遁形。有利于建筑行业市场规范化、法制化良性发展。2.优化行业结构、促进集约型增长“营改增”使建筑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税负平等,有利于建筑企业为顺应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策划,优化组织结构向建筑行业的中下游延伸发展,实现建筑企业的多方面、全方位的发展。“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广为诟病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的有效扼制又能达到净化建筑业市场的效果,让整个建筑行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提高了建筑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的能动性,为扩大运营规模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同时有利于建筑产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合理布局资产,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推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研发生产,有利增强建筑企业竞争能力,提升整个建筑产业的集约化生产水平。二、营改增影响下的财税处理对策(一)合理采购模式,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筛选的管理为减少存货占用及采购成本,建筑企业应在采购成本、定货成本、储存成本以及缺货成本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以追求成本之和最小化。同时加强采购流程的管理,严格采购合同的制定、审批与签订。严把入库质量检测关,合理利用供应商的信用政策获取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在不损害企业信誉的前提下,争取利用应付账款融资。建筑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品类众多,材料来源方式多种多样。砂、石等地材采购以及零星材料的采购受地域及时间限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部分成本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才导致“营改增”初期部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高于理论测算值。所以建筑企业想要切实降低税负,真正享受“营改增”的政策红利,首先应对现有的材料供应商进行重新审计评估。在考虑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必须考虑供应商的纳税资质,通过折算不含税价格对比实际采购单价的高低优劣。从而搭建优质的供应商体系。(二)加强财务管理,积极税收筹划“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税管理等多方面均产生重大影响,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程序远大于其它行业。建筑企业要顺应税制变革,首要任务是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财务管理队伍,提高企业的核算与财务管理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完善,将增值税制下经营、财税等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只有充分熟悉增值税制的设计内涵、充分熟悉增值税制下工程造价的构成原理、充分利用“营改增”后的财税政策,才能做好建设项目的税收演练与筹划,切实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水平与持续发展能力。(三)優化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当期实际确认的收入为基数,与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做好足够的资金准备来进行纳税申报。对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等诚信保证尽可能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减少资金流出,并建立保证金台账,加强保证金管理,及时回收到期担保或解除担保抵押,保持自有资金流动性。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监测催收制度做好应收账款管理,确保工程结算资金及时到账,保障项目运行及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总的来说应该从管理机制上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从监控制度上加强资金周转控制,从技术运用上灵活运用结算工具,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果。(四)规范经营运作方式“营改增”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每个增值环节形成抵扣链条,增值税抵扣链条即业务追溯证据链,监管部门对非法排靠、转包、分包等违法经营行为更容易实现监管,促使建筑企业必须实现经营方式规范化。另外,要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规定,要求必须由中标方与业主单位进行结算并开具票据,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也必须完善相关合同及结算发票,使建筑行业中以往普遍存在的中标后委托给集团内部经济组织实施的委托管理、内部承包以及联合经营等资质共享模式受到巨大冲击,促使中标单位进行项目自营,对建设项目进行集中管理。(五)加强下设机构的管理建筑企业对外采购活动通常以建设项目部的名义开展,对外采购物资材料、进行机械设备租赁等一般由工程项目部与物资供应商或者设备租赁方签订相关协议,建筑企业为加强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必须加强对项目部等下设机构的物资采购与租赁的管理。由于各子公司、项目部管理水平不同、架构设置不同、经营理念不同以及对税收重视程度不同,造成各自实际税负亦不同。集团化公司应加强对项目工程部、分子公司的管理,对其采购、用工、资金、质量、进度等内部控制体系梳理优化。另外,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会分布在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地,“营改增”后采取的是业务发生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汇总清缴的办法,所以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以更好地掌握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经营状况。(六)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属于粗放型的规模化增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还相对较低且提升缓慢,整个建筑行业还处于低效率的竞争环境。虽然我国建筑企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世界领先地位,但劳动生产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快速提高。“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制度设计层面鼓励企业进行资产更新投入。企业可根据需要购进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减少人工耗费降低人工费用,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指向,改变盲目扩张的发展理念,采用可持续的集约型的发展方式,在增值税制的可抵扣价值的优势下,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机械装备和先进管理手段,在优化企业本身资产结构的同时,不断为产品注入新知识、新技术、新服务,以扩大产品竞争力,从而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打下牢固的基础。综上所述,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有喜有忧,是机遇也是挑战。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税务管理、经营发展方式均产生重大影响,对其组织架构、工程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税管理等影响更明显,产生的冲击力更大。无论是建筑业自身的管理能力,还是建筑业整个市场的运行以及整个建筑产业结构的发展,皆会因增值税制度的推行产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应积极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内、外部造成的不同影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立足企业发展实际,紧紧围绕国家税制政策,通过企业内部制度改革,以此促进建筑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参考文献:[1]郝江涛.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2-323.[2]陈林.“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献综述[J].财会学习,6-147.[3]宋紫薇.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市场,3-194.[4]聂俊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水利水电施工,2-104.(作者单位: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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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 Month="1" Year="-01-03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
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
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7.有些建筑企业存在先有施工合同,后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象,施工合同日期是试点前,施工许可证日期是试点后,可否按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方式计税?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8.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答: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9.一级土地开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11.建筑行业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
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竣工决算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12.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政策如何规定?
答: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4.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8.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9.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0.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2.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采购的设备、物资、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答: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设备、无形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23.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2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2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26.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27.《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和第6点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机关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28.建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既有在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在经营地开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在机构所在地开的发票,在经营地开具的发票是否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9.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0.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是必须由总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还是可以由直接提供建筑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
答: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签订合同单位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发包方;也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
31.跨县(市、区)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建筑企业总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购建筑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抵扣进项税。
32.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33.建筑企业是否省内外所有建筑业务的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4.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36.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7.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38.建筑企业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39.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税率栏填写3%。
40.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
答: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41.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42.对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差额征税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服务,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4.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的,当期扣除分包款后的预缴税款,如果一个项目产生负数,能否抵减另一项目的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同项目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管是不是适用同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征管办法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45.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6.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是否要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47.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48.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实际经营时往往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工程款,要大量垫付工程物资、机械劳务费用款,如果按以上规定时限确认纳税义务,这将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根据建筑企业经营现状,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9.纳税人从事建筑拆除、平整土地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上述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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