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应该在哪里交易比较安全?国内允许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数字资产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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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一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及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安全防护、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日前联合印发了《》(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结算等服务;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及的兑换服务;开展、、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参与;四是不得相关规定,借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功能,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来进行监管。由于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免责声明:[金-JRZJ.COM刊发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责任编辑:汪伟《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二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作者: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本文发表于《中国证券网》日。预报名法律合规问题研讨会当前一种叫做“ICO”的融资模式正火爆全球。声称与自信任机制,ICO作为的新模式,现在尚游离于监管之外。ICO还能火爆多久?是否能最终得到监管部门认可?某些近乎疯狂的ICO活动已引起人们警惕和反思。为此,网金创新塾联合互联网金融早餐会群、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及法研究所共同发起主办“ICO法律合规问题研讨会”会议时间:日下午2:30;会议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金融科贸大厦。会议将采取闭门研讨方式,仅对外开放5个名额与会。有意参会者请扫码以下微信号提前提交报名信息,得到邀请函确认者欢迎与会。本次研讨会谢绝空降参会。IFC1000合作咨询电话:添加好友请注明单位、姓名、合作内容《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三讯:监管数字资产要突破哪些瓶颈?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的通知》(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建鹏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文中部分来源于互联网媒体,不代表天眼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四数字资产监管沙盒金融科技本文共3151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15秒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的通知》(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五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免责声明:[金融之家-JRZJ.COM刊发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责任编辑:汪伟《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六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七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八数字资产行业快速发展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近年在全球范围内突飞猛进。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及存储管理方式变革,**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的产业组织模式、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稳定持续发展。但是,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蕴藏的巨大的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利用数字资产转移不当获利,甚至是假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行传销及金融诈骗之实,存在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当前,数字资产已经成为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行业。然而,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一些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再加上其发展飞速,造成现有法规与监管办法难以跟上这股新潮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体,既有金融自身的风险特征,又有创新科技的风险特征。因此,其已经引起一些国家监管者的高度关注。比如,为持续巩固欧洲金融科技领航者的地位,保证合理的监管制度,英国**创新监管工具,在2015年3月份首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监管沙盒的优势和全球借鉴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发挥着独特优势。首先,其以更低的潜在成本,降低创新企业上市所需时间。其次,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再次,其促进更多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通过促进产品与服务范围扩大、成本降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自监管沙盒概念被英国提出之后,该机制就被许多国家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还有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加入沙盒的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进行了部分变更。监管沙盒与中国实际情况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创新监管工具,其与中国的“试点”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处,亦与笔者近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暗合。其很自然地受到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的中国关注。当前,中国借鉴沙盒模式,有如下可能性和现实基础:首先,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其次,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曾呈现一些乱象为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很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法规不完备性必将长期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诸如数字资产行业尚未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极有益的补充。监管沙盒在数字资产行业试行建议对任何新兴行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长期、具体的工作,要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不管就乱”的传统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避免监管对新兴行业出现以往那种“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后果。近年来,中国监管者对金融科技展示了充分的包容态度,尤其是“先发展后规范”思路,是金融科技在中国得以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诸如“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之下,同时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当前该领域中国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者的央行,此前发布过一系列关于警惕风险的通知及相关禁令。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号)。其中,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等。此后,监管者按照底线监管的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一是不得采取杠杆交易或融资融币;二是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推高交易量、操纵市场;三是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四是不得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借比特币交易进行资金转移;五是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代替法定货币用以购买商品;六是不得偷逃税款;七是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八是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等。随后,在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小组进驻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直到今年6月份国内主要交易平台逐渐恢复比特币的“提现”功能,比特币交易也逐步恢复常态。然而,针对这一新兴领域,监管者仍在不断探索和调研过程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在有限范围内尝试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摸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赋予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临时性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在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落实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来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而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透明性与可监管性恰恰为监管者提供抓手。再者以监管者提出“不得采取免收交易手续费”为例,比特币交易手续费的存在很大程度能够抑制场内的高频交易,在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行业向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至此,监管者在测试数字资产相关机构的“准市场化”运用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将来正式的监管打下基础。相关监管部门在参考与借鉴监管沙盒时,建议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者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应摒弃因为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在法制上区别对待,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以及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人员,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者可根据中国金融科技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行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者应特别避免英国监管沙盒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误创新公司的效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做授权要求,如何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滥用;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将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知情的消费者参与测试,如何避免其测试结果与真实市场反应可能存在的较大差异等等。《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九6日报价突破20000元,创造历史新高。近三十天已翻倍。的连日攀升不禁让玩家高呼“的”。诚然,我们仍要辩证地看待:是其价值体现还是市场炒作?2017年以来,了多次过山车行情,屡次创新高后出现闪崩。格的巨幅波动,一方面体现了比特币受投资者追捧的“热度”,另一方面反映了业界呼吁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类数字资产立法监管的迫切需求。比特币为何收到追捧?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就受到玩家的追捧,发展至今已让很多投资者为之疯狂,这主要源于比特币及其底层区块链技术的众多优势。01投资者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的青睐。一方面,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虽无法有效履行货币的交易媒介、计价单位和价值储藏等基本职能,不具备货币的硬性条件。但作为数字资产,中心化、匿名交易的特征使其不受第三方机构控制、价值的升降完全基于市场。另一方面,在货币、及商品合约等下降、风险等级上升的情况下,已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途径之一。02国内外金融机构对区块链技术的研发投入渐显规模。2016年以来,区块链技术逐步应用在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比特币作为区块链技术最成功的实践案例,在跨境支付、清算结算领域的初次尝试,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将会往跨境支付或者清算结算的移动端转型。国内金融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布局和落地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和数字服务等应用场景,争相获取竞争的主动权,涉及的金融领域主要包括移动、、金融产品交易、跨境直联清算等。举例来说,招商银行已实现跨境直联清算业务的正式商用;的票据——“票链”在赣州银行率先上线运营。03各国**对的肯定。数字资产有望改变全球,具有重要的国家战略意义。具体而言,根据2016年世界经济预测,到2025年之前,全球GDP总量的10%将利用的数字资产进行储存。除比特币、瑞波币等外,全球众多中央银行 或商业银行正在研究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平台。英国央行计划发布由RSCoin,且已进入初步测试阶段。挪威央行今年开始研究,并已经处于发行课题的早期阶段。另外,、美联储等机构对区块链技术也表现出浓厚兴趣。值得一提的是,16年以来,我国工信部发布、技术参考框架、区块链技术首次写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即将推出法定数字货币Demo等,从很大程度上提振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发行和流通市场,并为比特币与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绿色通道。?尽管投资者对比特币的喜爱程度可见一斑,但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流通尚存在一定的匿名隐患。5月12日,一种以的WannaCry勒索病毒席卷全球网络,使得曾经小众的比特币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大热点。和难以追踪的特征使其容易被隐匿。匿名交易带来的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非法用途和故意炒作等隐患,会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胁。相应的数字资产的风险监管立法需及时跟上,让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监管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比特币实施穿透监管和。多个国家已开始着手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逐步通过立法。美国各州相继推出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比特币交易;日本将比特币交易纳入日本金融服务局管辖范围,上线前需在FSA登记并通过财务审计;澳大利亚要求提供客户详细信息并对比特币征收;冰岛禁止民众进行比特币的。我国央行 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反洗钱的规范正在推进中。通过立法对进行规范,是比特币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价值的前提和保障。但要对比特币、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分类施策,应视其行为本质进行穿透性监管和分类监管。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分类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特别地,对通过比特币进行合法交易的要进行立法保护和监管,对通过比特币进行反洗钱等非法行为 要按照相关立法进行严格监管。其次,建立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对进行监管。比特币 通过公开密钥技术进行交易,因此交易中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无法跟踪。另外,不通过任何金融或**机构,没有第三方能够控制数字货币交易。在用户并不真正清楚工作原理和风险、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且监管缺少的情况下 ,这些事实容易引起,引发诸如黑市交易、洗钱等犯罪活动。建立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将比特币交易纳入第三方信用机构(数字资产交易行业自律组织)管辖范围内,对比特币交易所的上线进行登记并进行财务审计,并实名认证。第三方信用机构对比特币账户的严格把关,有利于跟踪比特币账户,从根源上杜绝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年)》。对于数字资产交易行业自管自律而言,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建议可以成立行业自律联合组织,我国的企业联合起来,进行,在“十三五”金融业标准化规划的指导下,协助监管部门制定数字资产和非银行支付等领域的交易标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再者,推出监管沙盒制度,允许比特币、区块链技术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测试应用。英国2015年设立了监管沙盒制度。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实行沙盒监管,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要在既定的“安全区域”内,按FCA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可在适用范围内测试其创新的产品和服务。随后,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先后推出了不同版本的监管沙盒制度。在监管沙盒制度运用方式上几个国家大同小异,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模式。但在监管沙盒适用范畴方面有较大区别,新加坡沙盒监管的范围局限于金融科技领域,而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盒的适用范围则更广,涵盖的产品或服务显著异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核心标准为是否有益于消费者。对比特币、区块链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门槛、测试时间与测试方案,给予比特币、区块链等更多的创新空间,有利于推动国内金融企业引领全球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进而降低国家系统性金融安全风险。最后,建立统一电子货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比特币交易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比特币建立在一个无国界的大平台上,构建了一个人人参与、所有节点参与监管的去中心化的安全交易系统。然而,比特币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网站一旦遭到黑客击破,其后果不堪设想。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建立统一电子货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把金融监管的大框架内,将其可控风险降到最低。目前,比特币、区块链等还处于早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将来在比特币、应用中也都会遇到。比如,交易平台遭受黑客攻击,以比特币支付的勒索病毒事件等。针对上述种种担忧,无需过分渲染风险,而应辩证地创新应用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总体而言,既要鼓励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安全领域的创新发展,也要将其放在监管沙盒的框架内发展。对比特币、区块链领域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分级施策,视其业务本质进行穿透性监管和分类监管。(转载自@人民日报海外版)长按二维码下载APP《邓建鹏:中国应如何监管数字资产行业?》 精选十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现有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中金研究报告对近日召开的通稿中的词频统计,“监管”提及28次,仅次于“风险”。在此次会议上指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尚存空白“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稳居世界第一。”在近日召开的2017安全高峰论坛上,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周宏仁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共有1.9万多家。从业态上看,现有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共有21类,包括网络、、网络众筹等。其中,累计有6000多家,互联网将近3500家,网络众筹有800家。从活跃度上看,最近3个月的活跃用户有5.3亿人,最近一周的活跃用户有3.6亿人。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支付的累计交易额达到70万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推陈出新,现有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显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之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监管是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存在空白点。尽管近几年出台了一些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特有现象的管理文件,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在政策方面一直有着比较大的空白。此次会议以此为重点,在我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评价中心主任荆林波说。“在当前形势下,金融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稳定、安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是由此明确了风险防范和强化监管的主题。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内容上看,防风险、强监管也占了大量篇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说。荆林波认为,互联网金融对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也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必须有相应的新对策和新技术手段。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平台等的监管,要搜集相关数据并加强数据分析。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着大量的互联网资源和素材,而监管者是不掌握的,监管者在这方面处于相对弱势。“从过去三四年的监管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的关系、、的内涵等仍然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空间。金融科技的形态将如何表现、科技与金融融合机制是如何演进的、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在哪里、风险传递的渠道有哪些,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者而言,仍然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性任务。”尹振涛说,总体而言,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多方协调的要求最高,同时,监管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也非常重要。构建长效机制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础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离不开对。“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让人防不胜防。”周宏仁表示,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要着手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紧迫的监管技术问题。“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与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尹振涛说。尹振涛认为应该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他说,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这也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国务院发起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其下可以设立,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此次会议就提出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尹振涛还建议建立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计划。据媒体报道,在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曾透露,北京市**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所谓“监管沙盒”,指的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我国目前具备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实施的基本条件,可以考虑进行‘监管沙盒’机制的试点,具体实施计划包括:确认‘监管沙盒’的责任主体,国内最为适合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与金融科技发展有关的部委也应该在‘监管沙盒’的主体群中;制订‘监管沙盒’的详细计划,将监管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微观标准,甚至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设立监管客体的标准,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双重标准来遴选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并将其纳入到‘监管沙盒’计划之中,实现创新促进和有效监管的结合;设立‘监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处置安排,对于存量机构而言,采用设立标准方式将其纳入,对于增量机构则采取审批与准入结合的方式;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新型监管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同时又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尹振涛说。强化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相关部门要明确在金融科技领域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科技水平以更好应对金融科技可能引发的潜在金融和技术风险。监管机构重点在于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并内化为监管体系以及监管微观标准。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传染的风险,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及其监管科技应用的微观标准和技术指南。”尹振涛说。推动这些工作,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监管部门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设施,比如建立与金融科技存在紧密联系的金融业务的信息系统和检测体系。相关部门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缓解由于金融科技发展导致的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错位,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监管部门要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构建适合和金融监管体系现实的‘监管沙盒’计划,鼓励新兴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创新,同时又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尹振涛说。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所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很快,与人们生活也结合得越来越紧密。今年2月,支付宝曾表示,“希望用5年时间推动中国率先进入”。目前,有一些城市已经相继宣布加入“无现金城市计划”。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如何在监管和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我们不能以创新替代传统的监管过程和规范,这是不现实的。可以对传统的金融监管作出改进,但不能完全放弃。”荆林波说,关键在于找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点。创新与监管是左右手,互相补充,互相完善,而不是一种矛盾的关系,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未来互联网金融依然会基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不断向开放性和创新性发展,控制好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在创新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应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和强度,加强身份的登记、注册、认证等必要流程。如今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脱离于传统金融监管的框架,因此要提早转变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行业与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要紧跟互联网金融跨界与融合的步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动的监管机制,从而真正把控全局,达到监管的目的与效果。”荆林波说。荆林波认为,将监管工作不断推进,防患于未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点就是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上去,对互联网金融要了解,否则人云亦云没有独立运作的能力,对互联网金融不甚了解,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了。李爱君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多层次和,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协调机制与责任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分工及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说是互联网金融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即良法之治、建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三个方面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之治就是通过符合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立法来消解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建构监管制度是通过外部监管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来消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最终,这三方面要形成合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李爱君说。来源:法制网您想更加便捷的吗?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欢迎您关注服务号!随时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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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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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此文章内容不属实,有意损害澳嘉公司名誉权,希望网站管理者,对此文章进行相关处理..
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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