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资质可以转让吗转让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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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对于企业代办安全许可证、以及建筑资质的升级、增项、延期遇到的问题等都有着丰富的代办咨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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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从事于工商注册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转让的服务型工作,是*值得你信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工商注册代办专家,我司有多名曾多年在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资深专业人士,而且注重企业员工的培养与发掘,具备高标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公司代理项目如下:一、施工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12项(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通信、机电);
2、专业承包资质36项(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钢结构、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水利水电机电安装、河湖整治、输变电、核工程、海洋石油、环保、特种);
3、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4、房地产开发资质;
5、各类资质增项、升级;.
我公司主要从事于工商注册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转让的服务型工作,是*值得你信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工商注册代办专家,我司有多名曾多年在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资深专业人士,而且注重企业员工的培养与发掘,具备高标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1、专业承包企业资质60项。 2、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12项。 3、劳务分包资质13项。 4、建筑类资质升级(三升二、二升一)。 5、各种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6、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 7、房地产开发资质。8、工商注册代办,工商注册咨询。成都东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服务于:成都资质年检、成都资质升级、成都资质代理、四川建筑工程资质、成都劳务分包资质代理&行业人才储备的专业性公司,我们拥有立竿见影的人脉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公司成立五年来,依靠自主的、独有的优势渠道全程高效为四川数百家企业提供综合资质服务方案,信誉卓著。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组建了经验丰富的团队,建立了缜密规范的工作程序,积极热情的服务态度,完善稳妥的保密制度,能够为您提供严谨、灵活、专业的解决方案,能帮助企业做到省时、省钱、省心,成为四川*专业的资质服务机构。公司秉着“诚信经营、互利双赢”的企业宗旨为客户服务。将以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的企业理念致力于建筑行业的发展服务。公司热忱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共建四川建筑行业的美好明天!
公司凭借着这样一批具有很强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的优秀团队和多年国内工商界的实际经验,加上对国内市场具有的敏锐观察力和判断力;能很快把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转变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运营空间。.洪图企业管理-专注资质转让-出售资质、新办资质
成都洪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注新办资质、公司注册
1.公司注册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草拟公司名称3到5个; ★股东身份证原件; ★房屋产权复印件、租房合同; ★股东出资比例; ★草拟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法人代表、监事、经理、执行董事任职名单; ★股东和法人代表亲自到银行签字。 2、注册公司的步骤: ★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可以提供房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末尾由所有股东签名。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4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凭营业执照,到***************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成都建筑资质转让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_资质代办-人人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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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资质转让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应该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资质转让并不表示将资质证书单独的进行转让,那样是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的,但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资质转让又是怎么回事呢?岂不是自相矛盾?其实在办理资质的实际情况中,资质转让指的是将公司进行变更,取得其营业执照、变更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有企业或个人没有建筑资质但又想从事这一行,又觉得办理资质麻烦且等不及时间,就可以选择成都建筑资质转让,收购一家相关资质的公司,做个法人变更,省时省心省力,较之自己申办,确实方便许多,但小编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方便中也是存在风险的,大家在进行建筑资质转让时一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以防掉坑!
一、资质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一定要调查了解清楚要收购的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有负债,不然到时候你把对方的公司收购过来却还要替对方还钱那就不划算了;
2、了解公司业绩及在建项目情况,及有没有出现过事故等;
3、营业执照有效期及营业执照年检是否合格;
4、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等。
人人帮小编温馨提示,企业债务有些存于表面,但也会存在一些潜在债务,如果遇上转上资质的时候对方没有告知实际情况,后期就会衍生很多问题,因此小编建议大家在办理时,最好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全方位了解企业财产和负债情况,除此而外,还应当让转让方做出保证,以免上当受骗,如果以上四点都没有问题的话,价格合理就可以放心的收购了。如果你在资质申办、资质升级、资质转让等资质问题上存在困惑,欢迎致电人人帮,24小时免费热线:,专业顾问为你解疑答惑,帮里解决资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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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二施工资质剥离跨省转让,四川整体转让二一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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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省内二、三资质、资质升、延期
公司服务项目:
* 公司注册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二、三(公路工程、水利资质、通信工程、市政工程等)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二、三资质(电信工程资质、智能化、城市道路照明、机电设备安装、金属门窗、土石方等)
劳务分包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劳务资质公司转让、
建筑、市政、水利、公路总包资质公司转让
* 二建筑公司转让,(房建、市政、水利、公路)剥离跨省转让,四川整体转让
那么什么是剥离转让,其根据是什么呢?四川建筑资质转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等要求办理。四川建筑资质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四川建筑资质转让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四川资质转让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四川建筑资质转让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四川建筑资质办理
所以,如果在企业内部的资质转移是被许可的,如以上四点所规定。四川建筑资质转让
行业内人士或许都知道,这所以四川建筑资质转让的价格与发达地区的资质价格有所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但同时还与另外的因子有关。从一八年开始在四川实行的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将资质申报中的工程师,建造师、施工员及技术工人等全都纳入了范围,并明确规定,实名制后的资质申报必须以这样的进行了实名注册的人员为准。这样一来,企业在新申报资质和资质升的时候就必须聘用到位人员了,这无凝会大幅增加企业资质升或资质维护的成本。而成本的上升也会进一步推动四川建筑资质转让的价格吧。免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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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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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施工资质转让办理解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09:19:00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量:
成都建筑施工资质转让办理解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果你需要办理或者转让建筑资质,那么请直接电话咨询宏才企业管理的客服吧,因为下文可能对你来说意义不大!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成都建筑施工资质转让办理解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成都建筑施工资质转让办理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成都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成都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成都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成都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成都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成都建筑施工资质转让办理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成都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成都建筑资质转让办理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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