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地给政府非法征用土地征用分红流程是怎么样?

下,们门口修乡村道路,要占用家几间房子,村里领导说,再问下这个具体是怎样补偿的
当时盖房子的地基(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有没有具有合法的手续,如果有手续的话,村委会修路应当给你们重新分配宅基地,并补偿所拆房子的补偿款,至于具体的补偿费用你可以和村委会谈。如果没有地基手续,村委会拆除房子也应当向你补偿一些,按照房子的残值进行补偿。
房子,家居装修
村里修太阳能发电站要扩宽道路,要占用我家的宅基...
如果征用你的宅基地,国家是要补偿的。2
村里要修路,说我们房子碍事要强推并不给予补偿,...
找律师啊 去法院
我们村里修路,占用我家的土地,村里说没得赔偿,...
不让修就是啦
我们要修几条乡村路的护栏,问下四川有波形纹护栏...
武汉三阳路就有一家的,
我们这里要拆迁,村里说房子有补偿,宅基地没有补...
不合法 农村院落拆迁,分地面附属物和土地补偿两部分。 胡同、大街以及村里公产(村委大院、村学校、卫生机构等)补偿归集体所有。 你们可以组织起来一起找村里或上级政府部门。1
农村土地征用和乡村道路的补偿标准
有赔偿。 农村公路的修建,有利于通村通户,更有利的把农村带入城市,这是个长远的利益,如果只是临时施工占用,可以适当的要求占借费,如果是道路扩宽永久占用,那么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 既然是修村公路,肯定修的公路不属于县道...5
请问一下亲们,乡村修水泥路是否要群众人均交钱来修的
如果是村里集资修路可以要求均摊费用
我家是烟台莱阳的,因为修高速占用家里宅基地,房...
目前每平米房子的建筑成本在1200元左右。175平米建筑成本要21万。还要考虑地价款。同时考虑拆迁期间安置费。政府补偿21万时,加拆迁期间安置费,还要给你同地段同面积的宅基地。这样大体相当。1
修国道占用房子拆迁如何补偿
按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我们家的宅基地被村里修路占用,这个我们怎么来处...
可以依法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
修高速公路,要占用我们家的房子,我们家的房子刚...
按照新修建的同类型、同结构的房屋进行赔偿。
请问,我们村里要修高速路,有的房子要被拆,于是...
你们胆子太大了,我们这刚补了一部分占地,没有一家违规扩建的。这个关键是村里的干部负责
村里修路占用宅基地村民们有补偿吗
村里修路占用了宅基地有补偿。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
我村修路占用我家 农耕土地,乡政府和村里的领导没...
如果只是修村路,估计也没有达成协议的必要,由村委会出面通知即可,当然相应该怎么补偿或者不补偿应该有个说法,不要让人挂念。。
有个问题要咨询一下大家。我家房子在乡村道路边上...
如果不影响设计,可以不拆。你所受到的影响,也会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拆迁是门学问,你自己受不了拆掉更符合它们的利益!
村里建光伏发电,占用我家院子房屋,怎样补偿?
可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按照太阳能板面积折股投资,按股分红。 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那这个流程是怎样的呢?能不能具体的说一下呢?
票没有手续费,便宜一点罢了。 网站订票,能够第一时间订打折机票,可以任选航空公司和时间。但是,打折机票一般不能退票、改签等。当然8折左右的机票大多可以改签。 提前时间越长,打折越多。 网上订票前提是有信用卡或银行卡,而且开通网上银...
家里说村里要拆迁,但是给的补偿都很低,家里都是...
法律顾问,诉讼代理,起草合同(协议)、审查合同(协议)
我们村里的人想占用公家的路盖房子
如果他从那里...
无证建筑吧,公路为国家所有,城管局也不批的啊
我们村里的人想占用公家的路盖房子 如果他从那里盖...
某村民占用村集体的道路等土地进行建房的,应经村集体同意,并要依法向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属非法占用,属违法建设。村民可以向村委会、建设规划部门投诉反映。 无论某村民是否属合法建房,但因建房影响当事人正常出行的,当事人可以...农村土地变卖,还有些田地被政府征用,出嫁的女儿还能否有分...-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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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变卖,还有些田地被政府征用,出嫁的女儿还能否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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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变卖,还有些田地被政府征用,出嫁的女儿还能否有分红,户口未迁出,去村里查关于土地,田地,不让查,有什么办法可以查,还有问过父亲,他就说我什么也没有了,想着法儿来忽悠我,我该怎么办,拿回属于我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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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机动车的运行,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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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的流程
征地工作程序步骤有哪些 & 摘自法律快车核心内容: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时,国土资源部门会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当事人。征地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步骤。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号)文件中规定,征地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从具体操作来细分的话,征地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有征地告之书、征地确认书与听证告之书,第三阶段主要有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土地公告安置公告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农民状告政府违法征地相关法律依据规章说明事项具体条文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征地的依据&&&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充耕地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征地审批权限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告&第二十九条&&(五)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土地的补偿费第三十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组织实施征地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一)发布征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现场勘测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根据核对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各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等事项。(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日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原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国土资源部号文《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第九条“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十一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共同确认调查结果第十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那一年发布,什么时间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第十九条规定:“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国发[2006]3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那一年发布,什么时间实施的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安置问题第二条,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调查结果和农户共同确认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管辖法院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时效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社保购买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状告政府违法征地相关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说明事项具体条文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征地的依据& &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充耕地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征地审批权限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补偿标准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告&第二十九条 &(五)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土地的补偿费第三十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四)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组织实施征地的程序第三十二条 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一)发布征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现场勘测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根据核对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各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等事项。(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日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原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国土资源部号文《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第九条“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十一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共同确认调查结果第十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那一年发布,什么时间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第十九条规定:“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国发[2006]3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那一年发布,什么时间实施的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安置问题第二条,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调查结果和农户共同确认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管辖法院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时效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社保购买第九条 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扼要介绍国家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征用土地的程序□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 □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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