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过期报废会计处理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

原材料过期变质,按新会计准则怎么做报废处理_百度知道
原材料过期变质,按新会计准则怎么做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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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过期变质,属于非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原计入原材料的运费所抵扣的进项税也应一并作进项转出。其中如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计入管理费用。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属于管理原因,有责任人赔偿的:借:其它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溢如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计入将管理费用替换为: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即可。
采纳率:47%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所致,则扣除对管理人员的罚款,计入管理费用;一种是自然原因所致,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果是购买过期材料,人为原因要做处罚处理,处理后余额计营业外支出。
计:借其他应收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购入,报销入库:
借:原材料--**材料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原材料报废,要把进项税转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希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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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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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会计处理一般都是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转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一般不需要缴纳税款,只需要汇算清缴的时候按照正常的损益处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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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当中,可能会出现产生过期报废.本文对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进项分析.
增值税: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损失"界定范围之内,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分析可以查看《易税易行》公众号文章《营改增后,提防"非正常损失"缴纳糊涂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
产品过期报废产生损失,要在企业所得税列支,是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商业零售企业很明确可以按清单申报,其他企业则存在争议.
1. 商业零售企业:清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只要损失金额不超过500万,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
2. 其他企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过期报废,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的解释一样,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存货过期报废损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等清单申报范围,应当按专项申报处理.
事务所在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更多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将损失计入了"管理费用",则默认企业可以扣除,不再强调出具专项报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又存在上述两种争议.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清单申报范围只是存货的正常损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又只是针对商业零售企业,建议企业按照专项申报方式操作(部分地区要求出具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调增或专项申报).
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而非"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方面,存货过期报废不同于固定资产报废,其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存货过期报废,不属于自然灾害所致,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_word文档在线阅读与下载_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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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 ,学知识,来百度文库! 产品过期报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要怎么做 ?
企业在经营当中 , 可能会出现产生过期报废 . 本文对产品过期报 废的税务、会计处理进项分析 .
增值税 :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过期报废 , 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 , 不需要做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 [2016]36号等文件 , 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 以及因违反法律 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产品过期报废 , 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 不在上述”非 正常损失”界定范围之内 ,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具体分析 可以查看 《易税易行》 公众号文章 《营改增后 , 提防” 非正常损失” 缴纳糊涂税》 .
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专项申报扣除存在争议
产品过期报废产生损失 , 要在企业所得税列支 , 是按清单申报还 是专项申报 , 商业零售企业很明确可以按清单申报 , 其他企业则存 在争议 .
1. 商业零售企业 :清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3号文规定 ,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 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 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 为存货正常损失 , 只要损失金额不超过 500万 , 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
2. 其他企业 :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 产品过期报废 ,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3号文的解释一样 , 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 , 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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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一降一补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享
发布:济南达内小编
来源:会计网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旨在规范为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会计处理。下面来看一看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1)合并资产负债表。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合并利润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项目,相关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应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名单的(以下简称此类“僵尸企业”),应自被列为此类“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此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此类“僵尸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此类“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1.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该子公司按本条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与该子公司相同的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负债以及商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母公司因其所属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等,丧失了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母公司计量基础的有关变化对其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子公司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三)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是指对此类“僵尸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这些投资企业对该“僵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关于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中央企业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当暂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央企业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工作后,按照253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等,能够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不能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核查清算后,按照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小于企业估计应享有的金额的,不足部分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按缴回资金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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