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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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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法院冻结贾跃亭夫妇12.3亿资产,天眼查显示乐视官司众多-消费电子-与非网
有媒体报道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6月2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系相关公司及夫妇资产共计12.3亿元。
乐视控股有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招行申请的资产冻结,起因是一笔乐视手机业务融资贷款。但我们针对此笔贷款的资产抵押,足够覆盖债务。公司高层也正在与招商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紧密沟通中,希望尽快解决相关债务问题。&
当日下午,中国证券报记者联系到乐视网董秘赵凯,向其询问该司法冻结情况属实、是否涉及到贾跃亭旗下的乐视网股权?
对方在接通电话后表示听不清。此后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但无人接听。
而乐视网对此事的官方口径是,目前对此事不予置评,正在核实中。
截至本文发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并未就冻结乐视资产一事发表评论,也没有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为什么要冻结乐视资产&等问题。但表示今天招行方面会有一个统一的回复。
是否信披违规?
7月3日,有媒体报道称,贾跃亭夫妇及乐视系3家公司共计12.37亿资产,以及乐视控股投资的大圣科技的股权及红利分别于6月26日、6月29日被司法冻结。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
Q:乐视网大股东的巨额资产被冻结,上市公司是否应当披露?
许峰律师:主要要关注其所持有股票是否被冻结。纠纷涉及个人,(其所持有股票被冻结)这个可能性是有的。
上市公司要求披露的一般是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至少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变动之类的信息。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等。
Q:这种司法冻结,作为当事人的贾跃亭是不是在第一时间就一定知道?比如说6月26日的裁定,6月28日举办股东大会时是不是他已经知情?
许峰律师:不一定。
以送达为准。要送达后才知道。外人可能无法获悉他何时知道,除非他主动披露。
招行为什么要冻结乐视资产?
7月3日有消息称,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申请冻结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贾跃亭、甘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获得上海市高院支持。
除此之外,6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冻结了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在大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红利。据了解,这部分股权的出资额为8000万元,占股40%。该股权与红利的冻结期为3年。
乐视曾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在2015年11月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在综合授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国际业务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其中,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将向乐视控股及旗下公司提供100亿元战略性全球综合授信额度,满足乐视国内外业务的资金需求。
2015年7月,招商银行向乐视的第一笔信贷业务投放,总融资额为27.4亿港元。官方消息称,此笔业务&成就了乐视互联网概念与传统手机行业的加速整合&。而此次裁定中涉及到的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均为乐视手机业务相关公司。
就此,中国证券报记者联系了招商银行相关人员,对方表示回复相关信息需要请示招商银行总行。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述乐视系3家公司中,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贾跃亭对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为92.07%。
乐视网2017年一季报显示,贾跃亭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5.67%,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0.6%。
根据天眼查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上述乐视系公司涉及的司法纠纷不在少数。
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涉司法纠纷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所涉司法纠纷
乐视控股在不久前刚刚进行了一次法人变更。
6月28日下午,乐视网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贾跃亭透露,乐视的资金问题&远比想象中严重&,乐视将收到的资金归还金融机构欠款后,却没有获得其后续的资金支持。&事实上我们应该把获得资金投入到业务之上。&在此背景下,乐视体系将进一步瘦身。&也会处理一批固定资产、甚至是股权资产。&
彼时,若上述媒体报道的6月26日的12.37亿资产被司法冻结事项已经发布,那么在6月28日下午,乐视网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贾跃亭透露乐视的资金问题&远比想象中严重&时,心中的资金&阴影&或许也少不了这层关系。
据了解,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6月22日发布了对融创房地产集团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报告书中,评级机构提醒称,融创对乐视的投资规模较大,可能影响融创中国未来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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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冻结股权是什么情况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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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法院冻结股权来说, 未经法院同意的,不得擅自处分股权,包括转让、赠与、退股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一、明确工商部门协助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登记;  (4)&&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冻结股权及投资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三、有效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四、股权强制转让的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五、股权强制转让的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商免责、法院不受理:  工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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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人民法院根据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时,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股权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股权执行首先要考虑到经济合理原则,有效地发挥财产权益的价值。尽管股权作为财产权益之一种,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到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毕竟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质,股权的执行不可能不影响到新旧股东之间的合作,所以对其他股东的意愿也应予以适当尊重,但这种尊重也并非一味地迁就,有学者认为:“对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额,虽非不得为执行,惟于发禁止命令后,若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或监察人,非得其他全体股东之同意,不得为命令让与或管理之处分。”依该观点,股权执行之强制性难以得到体现,另外,也不足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实际上,在股权执行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之意愿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转让,一般来说,股东之间的转让没有什么限制,但在向第三者转让时,则一般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必须已经全部履行了约定的缴资义务;转让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还须履行法定的在公司的登记手续。另外,还须到公司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股权执行,除应符合前面所述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文书、执行令等。&&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 3、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首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保障;其次应允许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受让人,如果不购买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让人的方可视为同意转让,强制执行始得开始。&& 4、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如果股权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原股东仍享有剩下的股权;如果股权价值低于执行数额,则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留追索的权利。&&&&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措施&&&&实践中,对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五种。其中,对股权自行转让属执行和解的范畴,不是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对股权的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与对其他物品的执行并无太大的差异,比照其规定处理即可,在此并无予以专门论述的必要。对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对股权的冻结和强制转让。&& (一)股权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冻结、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冻结应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股东名册或者其他记载股权的文件上进行冻结登记。&& (二)股权的强制转让&& 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主人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按转让股东股权的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他股东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执行。&&&&2、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转让&& (1)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需注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抵偿债权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变现。采取上述方式,均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评估。&& (2)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处分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处分应该相同。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俗称流通股)在处分方式上和其他股票的处分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流通股的可流通性、可变现性所决定的。法院在处分这类股票时,只要委托相关证券公司随行就市抛售所扣押的股票即可。采取上述方式转让,无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专门的评估。&&&&3、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收益或股权予以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进行转让时,“其他投资者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过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此时应保护其他投资者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对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中股权的转让&&&&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实践中 ,如果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的价值大于应当执行的债权及执行费用数额的,执行时可以将该投资权益划分出份额,将其中部分份额予以转让。而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的独资公司部分或全部投资权益后,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债权人利益亦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具体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只享有对该公司的投资权益。&&&&三、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冻结股权裁定应当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规定》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股权后,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自行转让。按该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冻结股权的裁定只要送达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即可。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对送达对象的列举不全面,还应当将裁定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股权冻结裁定送达工商管理部门的目的即是防止该股东与公司恶意串通,将股东假意变更,将被执行人排除在公司之外,并以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对具体的程序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在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就要参加股权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以上这些做法都与立法的本意相去甚远,根本不能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那么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因而,如果要求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股东以评估价受让,那其他股东就完全不具有优先权了。&& 其次,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本文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三)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非公众或非公开的性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遇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1、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非执行人;2、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但工商档案中的股东非被执行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资格是股权强制执行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认为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工商登记只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不影响股东资格的消灭与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东资格。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即使该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认为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商法公示公信主义的体现。其次,公司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无从知悉其记载的内容,因而只能约束公司内部的相关当事人。而且,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也很容易被伪造,因此,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工商登记为依据。&& (四)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执行中,存在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行为要求股东撤回出资以供执行的做法,这是不可取的。资本维持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尤其重要的就是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资资本收回,即使是采取司法强制手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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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哥来源│金融与法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投稿: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补注: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补注: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问律100城市运营商火热招募关于问律:问律·中国是中国首家全球法律服务定制平台,法律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平台通过“互联网+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相关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是法律领域知名生态型平台公司。加入问律城市运营商,坐拥六大权利:拥有问律总部股权;拥有区域运营中心的经营权,有权在当地建立问律子公司;成为绿商私董会VIP会员,共享绿商私董会资源平台;进入高端圈子,共享高端法律、商会、金融、媒体资源;共享即将建立的全国100个地区运营中心的落地资源。联系:张倩:钟冠:长按识别二维码,一键安装问律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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