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的当月应付职工薪酬奖金是否有奖金可发

公司年底给一职工发奖金3000元,如何入帐.要交个人所得税吗?_百度知道
公司年底给一职工发奖金3000元,如何入帐.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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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假如职工当月的工资为1800元,高于1600的标准,对奖金个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0,查表: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个税=3000×5%=150元。  (2)假如职工当月的工资为1300元,低于1600的标准,对奖金个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3000-())/12=225,查表: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个税=(3000-())×5%=135元。
采纳率:56%
发给职工的奖金应记入,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筹年底一次性的奖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按250并入职工的月工资里一同计算个人所得税,若这个职工平时的工资加上250元没有超过1600元,则不交纳所得税,若平时工资超过1600元,250元就要*5%来计算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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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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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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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
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时 30分至 12时,下午 1时 30分至 5时,每
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
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
情况值班,由值班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
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 5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
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
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
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
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次者扣发全勤奖 50%,达 5次者
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
月累计 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
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
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
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
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
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元。
员工出勤记录表
号 姓名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注:本表视各单位人数多少可合并若干页使用。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
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
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
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
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25 5
1 5 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 +技能) 25 5 2 加班天数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
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
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
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假 10天(晚婚条件:女满 23周岁,男满 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
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
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
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天
晚 育 假 15天 年满 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享有
2 临时工产假 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 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日,手术后 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
(2)经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
(4)怀孕不满 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第十三条 病假: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
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天内不扣工资,4天
以上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3 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个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日为截止日
期往前推 12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
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 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
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
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 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
假,假期为 30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
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4 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工人,在、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满 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 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
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
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 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
际需要核准;
8 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
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
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次探亲
10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
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 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年以上
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 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
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 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 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 1年
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 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工 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 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
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
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
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文章来源莲山课 件 w w w.5y K J.Co 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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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近期,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年终岁尾,为了鼓励职工的工作热情,公司准备向大家发放年终奖和年终双薪。公司在扣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例如,员工张某,2013年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3年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同时,张某还取得年终双薪3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由于张某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税,而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6)&12=5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即张某2013年度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为:(6)&20%-555=12045(元)。即2013年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元)。
一次性奖金个税无须分月计算
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员工张某,2013年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3年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由于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即张某2013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20%-555=11445(元)。2013年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规定的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适用。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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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单位能否扣发奖金?
  增城居民黄先生:我在9月1日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之后,我向单位人事部索要8月的绩效奖金2100多元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在9月开始已不在公司工作,所以不再发放8月的绩效奖金(单位平时是把当月工资及上月绩效奖金一起发给员工)。我认为该做法不合理,损害了我的正当权益。  增城市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公司无权扣取劳动者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项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  信息时报记者 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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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期种类、待遇和休假对象
(一)带薪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含聘用制员工)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
(l)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l周(5个工作日);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2周(10个工作日);
(3)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3周(15个工作日)。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科室应当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全年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务必确保每位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完年休假。若科室已安排了职工年休假时间而职工未休完年休假的,则视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医院不另发给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科室不安排职工休完年休假的,科室应从科室效益工资中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若职工己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1.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满未获医院聘任的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其中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天数
(1)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结婚不满一年者,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父母:
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科室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不论身边是否有子女,均可按未婚职工探望自己在外地的父母。
(3)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亲:
①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②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③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45天;每年一次的,给假20天。
④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一次,给假40天,不予累计。
(4)配偶是军人的职工,军方如果己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如要求报销往返路费必须出据军方所在部队探亲时间证明。
(5)经批准公派到外地学习进修的人员,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根据规定原则上不予休假,进修人员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费应由本人自理。学习在一年以上,入学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探亲费开支标准,在其学习满一年后报销,此后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 从院外调入本院符合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在原单位未休假的,持原单位证明,可按规定给假。见习、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试用期满医院下文聘任以后,从下一年度起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持有本院出具的专科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四)事假
在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职工因重要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五)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另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自职工本人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按自动放弃婚假处理。 符合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规定的职工结婚时,若当年来请探亲假的,需要利用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可按探亲假待遇办理,往返路费给予报销,但不另给婚假。 (六)节育假、产假
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
(七)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办法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小时,双胞胎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5分钟。做了绝育手术的哺乳假可按上述办法延长至婴儿一岁半。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困难的(有相关部门出据证明),经本人提出,经医院办公会同意,可批准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八)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丧假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职工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九)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可休工伤假,须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确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手续。 除年休假、事假外,上述其它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探亲假要一次休完,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时间:出(国)境探亲假已包括路程假,不另给路程假。 二、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一)凡请假者,须本人提出申请
1.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和正、副护士长请假外出,分别到医务部、护理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然后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行政后勤科室的正、副科长请假外出,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然后到院办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变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2.非领导职务的正、副高级职称人员请假外出,先经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然后报医务部或护理部批准并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3.其他人员请假,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分别到医务部、护理部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将请假单交给本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
4.请病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医务部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5.丧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6.请哺乳假,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经院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离开岗位。
7.请探亲假、节育假、工伤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由人事科审批,请假人持《准假通知单》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出国(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8.请婚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持申请报告、《结婚证》到计生办审批晚婚假,到人事科审批法定婚假,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手册》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婚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9.请晚育假、独生子女假者,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计生办审批,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手册》交给科室主任保存。
(二)事假:职工假期在3天(含)以内,科室提出意见,由人事科审批;4天至15天由科室、人事科逐级提出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工伤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及时到人事科销假。请病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及时到人事科销假。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须持有关部门疾病证明,且提前向所在科室和人事科书面报告,按本规定批准权限审批后方能续假。 (四)各科室、班组必须如实将职工的休假情况填写在职工考勤表上,提高透明度,便于民主监督。
(五)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请假的管理,严格按照医院统一的考勤表和《请假登记本》做好请假情况登记(特别是年休假和事假)。对科室已安排好年休假时间,因个人原因不休完年休假的,个人要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科室务必做好保存以备查。医院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科室请假的管理进行抽查。
(六)在请假期间需外出离开南宁市者,请假前必须到人事科登记备案。
(七)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手续。凡请假者,本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者,按旷工处理。
科室主任、护士长未履行请假审批制度而越权审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科室主任、护士长要负连带责任,扣罚当月岗位职务津贴。 三、假期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节育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假期,在规定假期内享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生育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等。
(二)工伤、职业病者在治疗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变。
(三)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出境探亲人员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作职位。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单位决定。
(四)病假待遇
1.工资待遇 (1)职工每年病假累计<6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发给原工资。 (2)职工每年病假累计在60-179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从病假累计达到 6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九十。
②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百。
(3)职工每年病假累计≥18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从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七十。 ②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八十。 2.效益工资待遇 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医院责任制方案规定,病假期间停止发放效益工资。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专科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办理。(国家劳动部[82]劳险字2号) 4.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出勤考核制度,科室无考勤登记记录,不认真执行出勤考核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扣罚科室负责人岗位津贴外,同时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进行考评。对违反相关规定开具“人情病假单”的医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病愈恢复工作,须经医院证明,科室及医务科同意方可复工。如果病未痊愈,为避免扣发工资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须试工1个月。经查确为病未愈而为免扣工资提前复工,继而不久又请病假者,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其病休时间。
6.全日休改为半日休的,应将全日休的时间和半日休的时间(休息2个半天按l天计)合并计算病休时间。
7.病愈恢复上班工作的职工,应有1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则应累计计算病休假期。
(五)事假待遇
1.当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内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2.请事假者所在科室按其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效益工资,不出勤工作日(事假天数)不计发效益工资,并按如下标准扣除当月事假天数效益工资:
扣除的效益工资=(所在科室同级别全勤人员当月人均效益工资/当月工作日天数)×事假天数
3.若请事假者当月被扣除的效益工资超过当月出勤天数的效益工资时,则其当月无效益工资。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包括津补贴)。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按财务规定)。探亲职工务必在休完假后一个月内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按财务规定)。
6.凡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职工,在规定的出国(境)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包括奖金),其境内段往返路费给予报销,境外路费、医疗费自理。 7.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停发工资及奖金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种请假必须与请假事由、时间相符合,否则,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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