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2日海南全海南岛限购政策前,非海南户籍人员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预缴了定金,商定分期支付尾款,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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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海南新购房政策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一个半月,但因开发商仍未在房管局备案导致按揭时必须要补齐40%现想退款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应该走什么流程可以成功?
请问在海南新购房政策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一个半月,但因开发商仍未在房管局备案导致按揭时必须要补齐40%现想退款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应该走什么流程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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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证明是你说的原因导致不能购房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可以主张退款。。。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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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史,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前几年,由于刚刚开始创业没有稳定收入,所以一直在外租住别人的房子。现在生活渐渐步入正轨,手头也宽裕起来,便与妻子商量着买一套房子。经过对众多楼盘的筛选,2005年11月份,我们与宏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史,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前几年,由于刚刚开始创业没有稳定收入,所以一直在外租住别人的房子。现在生活渐渐步入正轨,手头也宽裕起来,便与妻子商量着买一套房子。经过对众多楼盘的筛选,2005年11月份,我们与宏宇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78万元,需预先交纳 5万元,剩余房款在交付房屋时一并付清;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为日,如房地产公司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则如数返还定金。签完合同,我和妻子松了一口气,安心地等待着交房日期的到来。
日,我们如约前往收房,但眼前的景象让我们顿时傻了眼:楼房的里面还未装修,外墙也没有贴,施工现场凌乱不堪。经过打听才知道,由于宏宇公司资金周转出了问题,资金未能按时到位,所以在两个月前就已经停工。我十分气愤,马上去找宏宇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等我到那里时,已经看到好几个同我一样的购房者在要求解除合同了。不同的是,他们都要求宏宇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还说这是法律规定。我一看自己手中的合同,却标明公司违约只原数返还定金。
请问:我的合同里已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是否还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律师专线解答
史先生,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您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虽然,法律尊重合同双方自愿原则,但是约定的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因此,您完全可以向宏宇房地产公司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原数返还条款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意事项
在签订时,购房者一定要先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中常用的几个特定名词的法律意义有所了解,防止开发商利用购房者对法律常识不太了解的弱点,设下合同陷阱,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自己责任。
除了定金外,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还有。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都可以约定,但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只可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
在约定定金条款时,需要注意法律上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约定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当事人可主张此定金条款无效。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A协议最安全。律师代书。。。。。
A你好,对方要求返还当初的投资不合理。
A你可以要求差旅费,住宿费,但是否会判,判多少要看法官,而且需要有正规的发票。
Ac公司是否已经成立?您的表述不是太清楚。按您陈述的,C公司应该已经成立,只是双方就公司股权问题分配不一致。现在C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何?A与B之间是否有先期的合作协议?
A你好,抚养费是可以要的,彩礼要看具体情况,返还多少还不一定,还需了解具体情况,请电话联系。
A没登记结婚的,原则上需要返还彩礼 可与我联系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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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限购实施细则政策解答来了
&&& 原标题:海口市住房限购实施细则政策解答来了 &&& 5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明确限购范围、设置限购区域等八个方面对海口房地产调控提出实施细则。针对群众关心的部分问题,5月12日,海口市住建局给予解答。 &&& 一、海口市实施细则的时间如何确定,与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如何衔接? &&& 答:海口市限购的《实施细则》自公布实施之日日起正式生效。从日起至日之间购房的仍参照《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低层住宅、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 &&& 自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一并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此外,《实施细则》还增加了限购区域的划分以及对应的购房资格的认定。 &&& 二、商品住宅、二手住房都包含哪些? &&& 答: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 二手住房指已通过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 &&& 三、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 答: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既有本省户籍也有非本省户籍的,以购房人户籍为准。 &&& 四、限购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 答:具体实施时间的界定上,在4月14日《通知》印发之前,已交定金或首付款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需提供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凭证,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银行卡账户转到开发单位账户,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经住建部门核实后,可继续进行网签备案。 &&& 在日至日之间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完成网签的购房居民,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按《通知》规定提供居民个人购房资格证明后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在海口《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开始进行买卖交易行为的二手房,买卖双方之一提供在日前(含当天)的付款凭证以及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可继续交易。 &&& 五、现役军人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 答: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在海口购房的,提供驻地部队的单位证明,可按本省户籍居民资格购房。 &&& 六、对原已在海南拥有一套保障性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如何界定其购房资格? &&& 答:在海口《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在本省仅拥有一套保障性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经核实无其他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的,可在海口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 &&& 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资格、条件等按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七、非本省户籍家庭购房需提供什么材料? &&&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购房须先到住建部门及不动产部门确认购房资格后(全省范围内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家庭无住房证明),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非本省户籍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海口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需提供:1、经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承诺书可以从网签备案系统打印或到窗口领取);2、全省范围内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住建部门提供)及家庭无住房证明(国土部门提供)。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所购住房在限购区域内的,非本省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其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两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 八、无购房备案证明和家庭无房证明如何出具? &&& 答: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家庭无住房证明都可以直接到海甸岛怡心路9号海口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大楼二楼的交易大厅申请开具。购房人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分别到住建及不动产受理窗口办理。 &&& 九、原已取得预售的商品房是否还需办理价格备案? &&& 答:对于在《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并已开始对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在《实施细则》发布一个月内到海口市物价局完善价格备案手续(海口市物价局地址:长滨路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17号楼南楼三楼室),将所有未售房源按&一房一价&的要求向物价部门提交价格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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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 可要求开发商退定金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 可要求开发商退定金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案例: 张先生于今年10月预定了某楼盘一套位于24楼的房屋,当时房屋在建,我只看了图纸和模型,交了两万元定金,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协议。过了几天,我去售楼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范本中很多合同条款不公平。我提出要修改,但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最终我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我提出退还两万元定金,开发商认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是表明购房者确定购买该房;若我不买房,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万元定金不能退还。请问,开发商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为张先生和开发商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只是缴纳了两万元定金定下了房屋,现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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