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时当时没有昌乐北关房改补偿政策的房子怎样补偿

济南新东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范围户型曝光_山东新闻_大众网
  重磅!20日,济南历城区发布了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公告,本次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机场路,西至小清河及大辛河,南至工业北路,北至济青高速公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山东塑料试验厂宿舍区(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具体补偿标准、安置房区位及户型也出炉!具体请向下看!
  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18]2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日至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地址:坝王路东城苏苑北邻王舍人管理区院内北屋
  联系人:金 雨 李崇宝
  电话:
  附件:《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附:补偿方案
  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拟房屋征收范围
  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机场路,西至小清河及大辛河,南至工业北路,北至济青高速公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山东塑料试验厂宿舍区(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约178户(以最终房改资格认定后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11000平方米,附属用房约300平方米;非住宅1户,房屋面积约10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临时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有关事项
  (一)鉴于被征收房屋部分已鉴定为危房,为确保公众安全,待房改资格认定结束后,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预评估机构确定预评估价格,按照预评估价格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待作出征收决定后完善协议,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签订临时补偿协议的需携带临时征收补偿协议)。
  签约时限为30天,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确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即跨档选房),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公房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不能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位于张马片区A15地块(开源路以西,奥体中路以东,清河南路以南,工业北路以北),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22层,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选房配档表如下: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拟定为30个月(自每户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包括预签约及搬迁之日起)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日但不超出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5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四)安置房规划平面图、户型图
  安置房位置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见习记者赵夏晔)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晓亮
4月20日,2018年“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首场活动在清华大学成功举办。在当前全国上演“人才争夺战”抢抓“新人口红利”、山东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背景下,首次升格为由省委省政府主办的人才直通车活动,有着特殊的意义。
04-21 06-04新锐大众
19日,记者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获悉,青荣城际C6576、C6578、D6092、C6553、C6555、C6557、C6559、D60938趟列车票价将下浮20%,商务、特等、二等优惠期为至12月31日,一等优惠期为日至12月31日。
04-21 06-04生活日报
工行总行近日发布信息,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最高年龄从65周岁延长到70周岁,比以前增加了5年。记者咨询了银行房贷部门后获知: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有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可以继续支付房贷,过户后按按揭流程走。
04-21 07-04齐鲁晚报
一男子醉酒后摇摇晃晃跌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起,过往车辆纷纷绕行险象环生,过往市民见状报警,巡逻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男子抬到路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那名男子躺在机动车道上,身边车辆纷纷绕行,险象环生。
04-21 07-04齐鲁晚报
20日上午,齐鲁壹点播发了记者采写的《该清清了,济南护城河面上漂满污物》稿件和视频。“其实,不打捞这些水藻,它们到了傍晚也会下沉,可护城河每天接待的市民游客很多,这些漂浮的藻团破坏景观。
04-21 07-04齐鲁晚报
4月20日上午,由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碧桂园CLD凤凰首府协办的“活力新东站”论坛在济南禧悦东方酒店举行,济南市规划局、历城区政府、历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也参与了此次论坛。修春海介绍说,核心区城市设计整合方案已基本稳定,正...
04-21 07-04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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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关于印发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7〕39号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区征收
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市区征收上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国有土地上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未享受过农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出售的各类结构房屋成本价以同时期同区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筑造价为准,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价按成套住房成本价的95%计算。同时实行最低限价,在考虑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房改购房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50%。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房屋权属证书、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租赁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价计算公式。
房改购房价格=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1+地段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二)成新折扣为每年2%,折扣年限计算到签订购房前一年。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三)对本单位职工,在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为每年0.6%,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其中,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工龄计算。
(四)地段等级划分以同时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地段等级为准。
(五)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以同时期市区房屋征收评估确定的系数为准。
(六)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上限部分,按现行同地段价格考虑成新折扣计价,不享受工龄折扣。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农村批地建房的认定,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产权单位收到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明确购房人的搬迁期限,并将协议报送市房改办备案,同时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查。房屋承租人在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后,应同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房改购房协议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互为生效条件。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列明房屋承租人须缴纳的房改购房款。房改购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减,并与产权单位进行结算,统一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八条 &征收公有住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九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房改售房款,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提出房改购房申请,但产权单位不同意房改的,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产权单位没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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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拆迁住房补偿协议上只有拆迁公司和被拆迁人盖章没有征收部门盖章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市政拆迁住房补偿协议上只有拆迁公司和被拆迁人盖章没有征收部门盖章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提问者:wl3603***时间: 07:32:37地点:2个回答
合法的主体是市政国土局或者是政府住建部下设的拆迁部门,也有地方政府授权某个机构跟你签合同,你看看这家拆迁公司是否是市政下属的或者授权的
追问:我巳65岁原居住在无锡市南长区165号是我祖上在解放前承租的私房,有兄妹5户,在2009年市政拆迁时由于拆迁办暗箱操作,政策封锁,我们也不懂政策,引起兄妹间内斗反目成仇。我兄妹已在单位亨受房改的要货币补偿。我为了平息矛盾,同意了货币补偿。签一了字。我在单位没有拿过房,没有得到房改。他处无住房,借住在早已离婚的妻子的农民安置房。该拆迁协议只有拆迁公司的章,没有政府征守部门征的章。该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户口还在那里,却无家可归!我能要求政府安置住房吗?当时每户分了14万。丶
回答:时间太久了,建议您咨询相关房产律师。
具体样式!
答:拆迁补偿各地区有区别,需要根据当地具体拆迁安置标准确定。...
已帮助: 人
答:你好,你们的拆迁的协议书,需要写上的必要的信息有,拆迁双方的身份的信息,拆迁的标...
已帮助: 人
答:你好,对于你提问的有关要如何写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在这份协议...
已帮助: 人
答:您好!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编号:)甲方:拆迁人地址:营业执...
已帮助: 人
答:你好,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只要双方认可并且亲笔签字,就是发生...
已帮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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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这里的关系比较复杂,你需要详细说明首先,“两个女儿放弃对财产的继承”是书面的还
答: 如果你们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不能再要求按照新政策进行补偿。如果没有签署,
答: 你好,您家里的房屋被政府征用了之后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的。农
答: 1、如果房屋已经盖好,具备了交房的条件,应当交房。2、如果不交房,开发商应当承担
答: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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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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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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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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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项目名称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群众自愿、遵法守法的原则。
三、征收人:阜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及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
六、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认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和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中:
1.经阜南县发改委认定,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经阜南县国土局认定,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经阜南县规划局认定,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项目属公共利益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征收范围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总体征收范围为:淮河路以南,洪河路、环南路以北,地城路以西,环西路以东。(详见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图)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改造范围内总户数&&&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总占地&&&&&&亩。改造范围内除部分商业用房、单位办公用房外,大部分为城镇居民住房,房屋存在建筑密度大、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给排水困难,居住环境较差,是城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
九、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
签约期限:<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征收。&&&&
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
房屋调查、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合法性由片区指挥部组织、住建局(城乡执法局)牵头会同国土、规划、房产、鹿城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航拍图为依据; 如<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航拍图不能清晰判定,则按各网格化责任部门的执法资料、结合国土部门<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城镇地籍调查测绘资料及以及县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3月航拍图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认定。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阜南县查处城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发[2008]17号)文件颁布时间以及我县<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等,确定<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11月23日为城区违法建设时间节点。
4、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1)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结合房产证登记面积认定,据实补偿。
(2)经认定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并且能够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据实补偿。其中:四面砖墙(最多只能有一面借墙)、有木板、牛毡、烧制瓦等屋面、门窗完好,檐高<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米以上(含<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米)的建筑物,均作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对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为保护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墙体结构和檐高标准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印发的《关于明确阜南县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板房(包括内装墙)、石棉瓦房、安棚(有墙体)等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的货币补偿,但不属于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后建设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的自拆补助;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自拆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主动拆除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4)房改房认定。参加房改并取得<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产权的据实补偿安置;取得60%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按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认定标准
有房产证的住房,以房产证记载的合法产权人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改房以房改发票为准,由房改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房产证和房改发票的,需出具单位分(购)房证明,由房屋受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以上手续,在单位划拨土地上(院落以外)或原村集体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还需单位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由居住人写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改的参照本方案房改房认定规定执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买卖未过户的,现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纳税凭证、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纠纷,由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应当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三)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安置人口以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为截止日期,具体依据<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2月的公安户籍登记情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因新婚、生育、回国、毕业、军转、刑满释放等原因转入户籍,凭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表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标准
1、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效房产证明或单独户口簿作为有效分户条件,分户所分割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小不能低于20平方米;
2、独立单元式成套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分户;
3、超过<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原则上只按一户计算,结余面积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4、一处被征收房屋,存在共同继承房产并事实上在该处房屋内分户居住、且户籍地址均为该处房屋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夫妻已离异且能以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经社区调查认定核实,片区指挥部研究后,按实际情况分户安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2、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住宅,征收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中: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住宅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
(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
十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之间差价后取得全部产权;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1)征收人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征收改造区域内以出让定购方式投资建设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2)征收人在城东新区王化路(县十一小附近),以出让定购方式投资建设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3)征收人所提供的安置房,除建设部分商业用房、社区管理、物业服务及其他配套用房外,其余为居住用房。
(4)安置房设计为高层楼房,提供70㎡、90㎡、<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左右4种回迁安置标准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
根据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平方米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本项目所建用于安置的商品房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户
户口及房屋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以县民政部门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当月出具的低保证明所确定人数、姓名为准,有效日期至征收决定下达之日),按照其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给予住房保障。
4、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以下两种货币补偿方式,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一是选择直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征收人将其全部货币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需要购买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自本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之日起,到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一年的时间段内,自行选择购买本县内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一手商品住宅,且所购商品住宅总价款不低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85%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到县房产局申请购房补贴。具体按《关于明确我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对象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办明电[2018]7号)规定执行。
二是选择购买政府采购的商品住宅(县政府以“定房价、竞地价”出让回购模式所建用于安置的商品房除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择购买政府采购的商品住宅的,其货币补偿款和购房补贴由征收人直接用于购房结算。
(二)产权调换
1、选房原则
一次商定,先签协议先腾空,现场公示安置房户型、面积、评估均价和市场价,凭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序号单依次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照就近上靠的方法选择确定,选定后不得变更,违约无效。
非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之内的<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还原不找差价;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再购买不超过原非住宅房屋面积20%的面积,按照原房屋评估价结算。因购买房型或其他不能分割购买的特殊情况造成购买面积超出原非住宅房屋面积20%的,超出部分购买价格按同地段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后原征收面积有节余且不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继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沿街商业用房在新建商场内安置的,结算方式为各计各价。被征收人可购买价值不超过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商铺,商铺价格根据征收决定下达时征收范围内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不在本地就近回迁安置。需要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另行研究决定。
3、住宅房屋
以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回迁安置时实行就近上靠原则,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原房屋有效面积与按照就近上靠原则应选户型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均价结算。应选户型面积和所选安置房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本项目征收区域内新建安置房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结算。其中: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均价为&&&元/平方米;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为&&&元/平方米。
原房屋有效面积大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letter-spacing:-0.6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平方米的按照以下方式安置:
(1)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大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letter-spacing:-0.6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平方米小于等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letter-spacing:-0.6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大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letter-spacing:-0.6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平方米小于等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letter-spacing:-0.6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面积不得大于<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rgb(0,0,0);letter-spacing:-0.6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0.平方米;以此类推。
(2)被征收人可选择就近回迁安置和新区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新区建设的安置房位于城东新区王化路(详见城东新区规划图),仍执行就近上靠原则,实行统一的结算价格。档内安置价格按政府定购价减去楼面地价后的价格(元/平方米)结算,档外安置价格按政府定购价(元/平方米)结算;
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方式迁至新区安置,并按选择新区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给予奖励。
4、最低生活保障户
以县统计部门测定的上年度本县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作为本项目保障面积。户口及房屋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户,经核查本县内其家庭户籍人口名下全部住房面积后,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保障面积并选择产权调换时,所选安置房人均保障面积内不结算差价,超出人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征收评估机构选择
由鹿城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选择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会同鹿城镇人民政府、监察委、公证处、社区、被征收人代表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的办法进行选择。
(四)房屋占用土地和院落补偿
根据《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意见(试行)》(阜房办[2011]59号)文件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因土地的补偿价值已计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中,该部分土地不另计算土地补偿费。独立院落的房屋,其院落占地总面积去除房屋总面积外的土地,按照现行阜南县国有土地区位基准价格予以补偿。
(五)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根据《阜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月的,按<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符合房屋交付条件并公开通知交付后的4个月。
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应在30个月内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按照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和回迁补助费。
(七)奖励措施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划分三个时间段开展征迁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为第一时间段;<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为第二时间段;<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至<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月&&日为第三时间段。被征收人在前两个时间段内按照要求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住宅房屋
(1)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并经交房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的,给予被征收人<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平方米的奖励;超出期限不再给予奖励。
(2)对要求产权调换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并经交房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的,给予被征收人<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color:rgb(0,0,0);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元/平方米的奖励;超出期限不再给予奖励。
在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并经交房验收合格的,安置房结算时市场评估价给予10%优惠奖励。
2、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并经交房验收合格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的,给予被征收人10%的奖励;超出期限不再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并经交房验收合格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的,给予被征收人5%的奖励;超出期限不再给予奖励。
3、其他奖励
(1)不涉及按户口簿分户且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积小于等于本项目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在其选择90平方米左右及以上安置房户型并按照就近上靠原则结算购房差价时,给予20平方米购房优惠面积的奖励(结算价格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均价)。
(2)对在城东新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移交房屋,或者自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按选择新区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按照要求完成的,给予被征收人&&&元/平方米的奖励;超出期限不再给予奖励。
十三、实施步骤
(一)本征收补偿方案将在本区域内公布30天征求公众意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将结合实际,研究修订,然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二)继续开展入户走访,产权和有效面积认定、现场评估。
(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按规定发放货币补偿款、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以搬迁腾空先后顺序发放征收安置序号单,被征收人以此为凭证,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新房。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即办即拆”原则,签约搬迁一户拆除一户。
(七)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相关政策
(一)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减免问题按照《条例》和国家现行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二)自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起,不得在被征收范围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出租房屋;
4、违反规定迁入户口和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补偿由产权人领取,因租赁关系解除所涉及的相关经济问题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其中属于单位公房对外租赁经营的,其停产停业损失参考附近个人所有的门面计算,连同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费用打入单位账户;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征收范围内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已自行拆除后未能翻建的房屋,按照原房产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只给予回迁费,不计算临时安置、搬迁费、奖励等费用。能以房产证、土地证证明院落面积的,按其记载面积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或使用暴力、威胁等行为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强化监督,确保公正。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各司其职,全程监督征收工作。严禁出现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一经发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坚决实行“六公开、三统一”,即征收补偿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十五、本方案不适用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有房屋。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以及我县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协商方式并经本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后,报县棚户区改造总指挥部批准为准。
十七、本方案由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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